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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对法轮功学员的劳教、判刑是非法行为

   郭国汀:对法轮功学员的劳教、判刑是非法行为
   【大纪元8月17日讯】据希望之声记者报道,一对年轻的上海夫妇,因为印制的1500份传单,恐被判长达七到十年的徒刑。
   
   任职于上海韩资企业范吴贸易公司的吴爱中(现年35岁),是公司的销售经理,深受韩国老板器重。
   

   今年元月八日,吴爱中在公司上班时突然被青浦区徐泾的警察带走,妻子张惠(现年30岁)及6岁的儿子也在当天被抓,原因是夫妻二人印制了讲述法轮功真象的传单。被抓后,二人一直被超期关在青浦看守所,警方试图转化二人不成,半年多来曾欲多次开庭判刑。
   
   吴、张二人被抓后,著名的中国人权律师郭国汀先生曾接受委托为其二人辩护,在了解案情后郭律师认为吴爱中坚持个人信仰无罪。但就在郭律师向上海当局发出要求探视吴爱中后不久,上海司法局便剥夺了郭国汀的律师资格,并随后遭到当局的监控和迫害。目前,郭国汀律师应海外学术机构邀请在加拿大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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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律师向记者介绍说:当时刚受理这个案件,准备去会见吴爱中夫妇,向议方写了一个申请书,即申请会见的安排,结果监狱回函说,张惠查无此人,然后,找了个小借口推迟了安排,他还没有见到当事人就些被上海司法局剥夺了律师证。
   
   据说吴爱中夫妇是因为印制了1500份法轮功真相材料被抓捕的,问题是吴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了哪,郭国汀律师说:
   
   他的这个行为我认为是不构成犯罪的,因为吴爱忠和张惠两个人的行为跟我受理其它案件的性质是一样的。我受理过6个法轮功的案件,全部都是这种性质。有的是从网上下载材料,编辑成册;有的是印刷光盘;有的是印刷从网上下载的材料,就是传单这种性质的。这里就涉及到制作光盘或者说下载材料构不构成犯罪的问题。我认为这个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理由很简单。即使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刑法300条,它规定的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第一,公诉方,就是公诉人首先要证明法轮功就是X教。如果他无法证明这一点,后面的内容就根本无法使用。到目前为止公诉人没有证明这一点,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或者已经确认无疑,比如说变成公认的东西。就是说法轮功就是X教这方面的铁的证据,或者说这是已经定论的东西。不存在这个问题,都是中共当局,共产党的内部文件,或者是江泽民的某个讲话(1999年10份的一个答记者问。还有人大常委会跟风所说的法轮功就是X教。说是邪教,你首先要定论他为什么是邪教。哪条法律规定他是符合哪个法律定义上的邪教。没有任何这样的定义。所以从这一点来讲,我认为到目前为止法轮功的讲真相的行为或者印刷传单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完全不是犯罪行为。这是立论的一个基点。其次,我认为这个案子跟其它的案件形式一样。如果要认定张惠或者吴爱忠的行为是犯罪行为的话,有个前提,就是他的行为到底违反了哪一条法律规定或者说对社会有什么危害,比如说杀人放火还是抢劫盗窃。如果他们真有这样的行为,那么应该说可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但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是追究他们的300条的这个规定,而是按照普通的刑法条款来追究他相应的刑事责任才对。那现在他们没有任何其他方面的行为只有这种讲真相的行为,讲真相行为本身根本不是犯罪行为。这是我们作为律师,站在我们角度来讲肯定是从这个方面来判辩的。
   
   7月27号,上海青浦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吴、张二人对法院公诉人的提问做无罪表述,认为印制法轮功传单是自愿行为,只是希望让人知道法轮功真象。但法院以吴爱中和张惠制作的法轮功资料达到1500份以上,且"认罪态度"不好为名,将重判7-10年。
   
   自上海司法局剥夺了郭国汀的律师资格后,吴爱忠夫妇的案件就由法院为他们指定的律师负责,而被当局指定作辩护的律师在压力下对其家人表示只能做有罪辩护。对此郭国汀律师说:
   
   他做有罪辩护,我个人认为是错的。因为这个案子如果做有罪辩护很难辩。事实上,有罪辩护有个前提等于你就认可他的行为是有罪行为了,那还辩什么东西呢?这个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啊。所以说法轮功案件有个原则的问题,到底罪与非罪这一点最为重要。那如果你认为他是一种犯罪行为的话你还辩什么东西呢。第二是有关最高法院关于这个方面的解释我必须说。因为,我看过好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的联合规定,解释这些东西。它实际上都是为了要配合中共要镇压法轮功这么一种决策,然后临时制定的一些东西,表面上好像是依法办理,实际上它这种解释有两个问题。第一就是违反宪法。就是最高法院这个解释,比如关于1500份以上是判多少年,1000份一下是多少年这个规定,它本身是违反宪法的。宪法是基本大法,任何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或者解释都不能违背宪法,如果违背宪法他本身就是无效的,这种法律本身就是非法的东西。但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有关取缔邪教的决定,还有最高法院在同一时期通过颁布的如何实施如何解释适用法律的规定。它违反宪法在两个问题上,一个就是最高法院没有法律解释权,它只有司法解释权,没有法律解释权。但什么是邪教这应该是属于法律解释的范畴而不是司法解释的范畴。如果连什么是邪教这个定义都没有解决的话,后面就无从谈起。所以它后面的解释,比如说制作多少光盘就要判多少年。律师如果认为这种行为是有罪的,从表面就没法辩护。
   
   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在中国大陆对法轮功学员的判刑、劳教,从本质上来讲全是非法的,没有一个是合法的。因为公、检、法机关完全是配合中共,就是共产党的旨意行事。他们没有独立的判断,已经不可能有独立的判断。所以中共怎么说,他们就怎么做。没有自己的思想,也没有自己的办断,也不敢有自己的判断,就是那些法官,那些检察官都是这样的。这是一个很糟糕的问题,就是司法体制的问题。还有的,有好些法官并不是他们不懂,因为他们长期受党文化的教育,已经是没有自己独立思想的人,完全成为共产党的一种工具了。当然它形式上好像又要表现为依法办事,所以它才要有种种的走过场,比如说形式上也给你开庭审判,也给你指定律师什么的。但是现在指定的律师要真敢为法轮功辩护的话,你自己就要当心你自己的饭碗,就是自己随时可能受到打击报复。但如果是走过场的辩就毫无意义,这种辩护就是一种摆设了,甚至还不如不辩,还不如不要立审。所以正因为如此,瞿延来的当庭就拒绝了为他指定的律师辩护。我认为瞿延来这样做是对的。你需要一个不是为你真正辩护的律师,这种聋子耳朵似的律师拿来干什么呢?就干脆不要律师,要请律师那就是真正为你辩护的律师,那才有用。
   
   记者问道:上海司法局对您律师资格的剥夺是不是因为您接受了法轮功学员案件的受理,郭国汀律师回答说:
   
   应该说跟这个有很大的关系,是直接的导火线。我受理法轮功案件还不是吴爱忠这个案子,主要是瞿延来和陈光辉这两个案子影响比较大。因为吴爱忠这个案子我还没有进入实质性阶段,所以影响不大。但是瞿延来和陈光辉这两个案子我是把它公开化了,向司法部长提出来了。他们大概也是为了封我的口吧,为了防止我进一步的扩散或者披露这些真相。所以就采取措施了。跟这个有很大的关系,但也不完全是,因为在此之前,我已经为很多政治方辩护,他们一直是千方百计想找毛病来整我了,很早了。比如还写了好多政论文章,就是批评共产党的一些政策。特别是89 6.4的,还有镇压法轮功的这些政策,我有很多文章公开批评他们,这也是他们报复的主要一个原因。为法轮功辩护是最重要的一个原因,也是说到最后也是最直接的一面。
   
   为了了解案件目前的情况,本台记者曾多次打电话给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负责开庭本案的法官费雄雄,但对方拒绝接听电话,其他人员则明显回避谈论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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