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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及其仲裁制度的特点-颜云青 郭国汀译
·亚洲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及其仲裁制度的特点-颜云青 郭国汀 译(下)
***郭国汀律师专译著
·《现代提单的法律与实务》译者的话/郭国汀译
·《审判的艺术》译者的话/郭国汀
·《国际经济贸易法律与律师实务》作者的话/郭国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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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商法律实务》主编前言/郭国汀
(1)《协会保险条款诠释》陈剖建/郭国汀译 郭国汀校
·寄语中国青少年——序《英国保险协会保险条款诠释》
·《英国保险协会保险条款诠释》译后记
·《协会保险条款诠释》陈剖建/郭国汀译
·《协会保险条款诠释》陈剖建/郭国汀译 第二编 海上货物保险格式
·《协会保险条款诠释》陈剖建/郭国汀译 第三编 海上船舶格式保险单
·《协会保险条款诠释》陈剖建/郭国汀译 第四编 对船东的附加保险
·《协会保险条款诠释》陈剖建/郭国汀译 第五编 为各利益方的保险
·《协会保险条款诠释》陈剖建/郭国汀译 第六编 战争和罢工险格式
(2)英国协会保险货物保险条款英中对译
·1934年1月1日协会更换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A)条款/郭国汀译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保险(B)和(C)条款/郭国汀译
·1982年8月1日协会恶意损害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3年9月5日协会商品贸易(A)(B)(C)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4年1月1日协会黄麻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6年1月1日协会冻肉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战争险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2年10月1日协会煤炭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3年10月1日和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4年1月1日协会天然橡胶(液态胶乳除外)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6年1月1日协会冷冻食品(冻肉除外)保险A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运费定期战争和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6年1月1日协会冷冻食品(冻肉除外)保险(C)条款/郭国汀译
·1983年2月1日协会散装油类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3年12月1日协会盗窃、偷窃和提货不着保险条款(仅用于协会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6年1月1日国际肉类贸易协会冻肉展期保险条款(仅适用于协会冻肉保险(A)条款/郭国汀译
·1986年4月1日协会木材贸易联合会条款(与木材贸易联合会达成的协议)/郭国汀译
(3)英国协会保险船舶条款英中对译
·1983年10月1日和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7年7月20日协会船舶港口险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8年6月1日协会造船厂的风险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乘客设备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航次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全损、共同海损和3/4碰撞责任航次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运费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机器损害附加免赔额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5年11月1日协会游艇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7年7月20日协会船壳定期保赔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附加免赔额适应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额外责任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全损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限制危险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运费航次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6年1月1日协会运费共同海损-污染费用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7年1月1日协会集装箱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7年7月20日协会渔船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搬移另件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附加危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全损、共同海损、3/4碰撞责任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营运费用和增加价值(全损险,包括额外责任)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租赁设备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7年3月1日协会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4)英国协会保险运费、战争、罢工险保险条款英中对译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营运费用和增值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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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革命恶霸”案刑事申诉状

   “反革命恶霸”案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郑X,男,27岁,汉族,干部
   委托代理人:福建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郭国汀律师
   

   我因郑冠岑“反革命恶霸”一案,不服长汀县人民法院1951年11月15日之刑事判决,兹申诉理由如下:
   
   我是被告人郑冠岑(1951年被误当作反革命恶霸处死刑)之孙,据我的委托代理人调查掌握之原始证据,我认为对我祖父之指控毫无事实根据,没有任何证据,没有任何检举揭发材料或审问纪录,亦没有任何供述、坦白交待材料。反之,有充分的证据证实此案属冤、错案。特此恳请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重审本案。
   
   郑冠岑出身于世代书香门第,自幼受到极为严格、良好的教育;其父郑克明系晚清进士,内阁中书;曾任汀州中学监督、县议事会议长、商会会长,是受人尊敬的知识分子。余祖父1924年毕业于北京中国大学法律专业,历任长汀县民众讲座厅主任委员、县立图书馆长、民治日报社社长、福建省四区训练班教育长、长汀师范国文教师,长汀一中历史教师,曾于1941年1月至43年12月任国民党县党部书记、1943年3月至6月曾赴重庆中央训练所学习。他一生清廉正直,从未做过坏事。因看不惯国民党内部争权夺利、互相倾轧之争斗,于1943年底愤而辞职,从此完全依靠己之劳动挣薪维持一家大小生计。
   
   1951年1月因遭人陷害,郑冠岑被误当作“反革命恶霸”处死刑,祖遗房产全被没收(证据一)。我认为:对郑冠岑之指控、定罪、处刑毫无事实根据,没有任何证据,违背情理,违背当时的法律、法令,错误至为明显。
   
   一、 指控郑冠岑为反革命恶霸,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没有任何证据。
   
   经查长汀县法院档案,仅由“没收反革命罪犯之全部财产者,…四十一,郑冠岑(恶霸)”之记载(证据一)。又查长汀县公安局档案1号、案卷1307号、郑X档案(案别反革命、类别恶霸)中没有任何证据可证明证系反革命或恶霸。卷内仅有郑冠岑本人手书自传一纸(证据二(1)),郑妻范秀珊保外就医申请书(证据二(2))和一份没有日期、签名或盖章的“罪状”(证据三)。换言之,本案没有检举揭发材料、没有审讯笔录、没有坦白交待供述材料、没有证人证言;也即没有任何证据。
   
   郑冠岑曾任国民党县党部书记是事实,但当时正是国共第二次合作抗日期间,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指出:“国民党1936年12月西安事变后又开始向停止内战、联合共产党反对日本帝国主义这个方面转变”。(《毛泽东选辑》P291)又查1956年3月10日中央10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二),反动党团骨干分子是指1946年解放战争开始以后任国民党区分部委员以上者……,至于1946年解放战争前的,如有严重罪恶和民愤也应视为反动党团骨干论处。“…..(四)恶霸,指过去在城市或农村仲,依靠或组织一种反动势力,称霸一方,用暴力和权势欺压人民群众,罪恶重大,查有实据的分子”。
   
   郑冠岑是1941年1月至43年12月任县党部署记得,他没有任何罪恶,也无民愤,他于1943年底自动辞职;一无依靠反动势力之事实;没有称霸一方、用暴力和权势欺压群众之情事;更无罪恶重大,查有实据之事实;因而认定其系反革命(恶霸)显然是错误的。
   
   二、 对郑X之指控皆系张冠李戴
   
   第一,郑冠岑之罪状之一为:“与曾玉霖、曾纪汉组织戡共总队,一贯死硬反共”(证据三)。
   
   查曾玉霖档案证实:(1)组织“戡恭总队”者是曾玉霖、芦新铭、易启基、吴德贤、黄慕贤、曾继汉、曾继榕、张选榕等人(证据四(1)),郑冠岑并不在其中。
   
   勒索戡乱捐几十亿也是由曾玉霖、芦新铭、陈瑾、马钦杰等分赃的(证据四(4))。
   
   组织戡共总队的时间是1948年(证据四(1)),而郑冠岑早在1943年底便已脱离政界,专门从事教育工作,任县立图书馆长、民治日报社长,1947年成为一名普通的师范教师(证据五(1)(2))。也即,他丝毫为利用曾任党部书记一职来谋取任何特权。
   
   第二,郑冠岑之罪状之二为:“恃反动势力压榨商民黄丽川、天成银楼五胶丰计黄金十斤以上”。
   
   查曾玉霖档案证实:曾玉霖牵同恶霸布置武装,敲诈天成银楼与黄丽川两家金子几十两(证据四(2))。而郑冠岑1943年底便因看不惯争权夺利之争斗,放着官不作愤而辞职,反映了其知识分子的清高孤傲品质,加之从其出身,所受高等教育的个人品质上考虑亦无此可能。
   
   第三,郑冠岑之罪状之三“解放后与卢魏奇(已平凡)组织特务煽动亲信郑棣溱,前往郑江匪部任秘书”。
   
   查郑棣溱档案证实:郑棣溱从未提及郑冠岑煽动其加入匪帮之事,而郑棣溱本人则供认是郑江(匪部)四人到其教书处(童坊小学)要其当秘书的。查长汀一中1950年7月教员政治情况调查(证据六)表明,郑冠岑系长汀一中历史教师,而郑棣溱则为童坊小学(捕前为县公安局文书),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两人曾相识。
   
    最后,郑冠岑之罪状之四“私藏枪支交给曾纪汉,由其转交曾广擅上山为匪,攻打童坊区政府,杀死我战斗员郑XX等贰员。”
   
   查曾玉霖档案记载:“煽动爪牙曾广擅……袭击我青岩四宝工作团,击毙我公安队两员。”
   
   上述所谓四大罪状均无口供、交待材料,均无检举揭发材料,亦无审问笔录,没有证人证言,反之,证人曾玉霖、郑棣溱之档案中皆有上述材料,而曾纪汉、卢魏奇之档案已无处查询。证据查明对郑冠岑之指控皆系张冠李戴,将他人所为之事误作郑冠岑所为。
   
   我以为有错必纠是我党一贯政策,也是我党获得人民拥戴、克敌制胜之法宝。中共中央、国务院、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反复强调了上述宗旨。例如:
   
   1、1979年12月17日,中共中央批转最高法院党组《关于善始善终的完成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
   
   2、1982年12月25日,公检法党组《关于进一步复查平反政法系统经手办理的冤假错案的意见的报告》。
   
   3、1983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公检法党组《关于进一步复查平反政法系统经手办理的冤假错案的意见的报告》。
   
   4、1984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的报告》。
   
   5、1986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的通知》。
   
   6、1988年8月5日,法(办)法(1988)18号最高法院印发《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上述文件均强调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之原则;强调对冤、假、错案应不受任何干扰,坚决平反纠正;强调政策和事实是党的生命,彻底平反过去遗留之冤、假、错案;强调务必将尚未平反的冤、假、错案坚决纠正过来。
   
   鉴此,我代表我们全家请求贵院对此案重新复查审理,撤销原判,宣告郑冠岑无罪,判决归还被错误没收之全部祖遗房产。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郑x
    199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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