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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十五载官司致最高法院法官的公开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19989经提字第6号
合议庭:
李健、王允、陆效龙大法官:
陈 纪 忠 书 记 员:
尊 敬 的 诸 位 法 官 阁下:
题述案件我的当事人于1996年5月14日提出再审申请,业经贵院1998年5月26日以题述案号裁定提审,并经贵合议庭1998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
本案是一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法律依据明确具体、是非分明、并不十分复杂的涉港贸易合同纠纷案。依据各位大法官的学识、经验、智慧,想必不致于难于判断是非曲直。
然而,令本人深感迷惑不解的是:本案开庭迄今地球又绕太阳转动了537圈!本律师亦已从福建至理律师行调至上海市华利律师行再转所至上海市汇盛律师行。若从本案一审起算已经过了整整十年!其间我们电话联系过无数次,每次得到的答复均是:快了!99年4月7日我曾书面崔过一次。因深知各位手中案件不少,我也不便过分崔问。
可是,我们还要等到何时?本案最终必将获得体现公正、正义的判决,对此我们始终深信不移。然而迟来的正义,本身就是一种非正义!
我的当事人是一位十分正派的儒商,他的学识,敬业精神均令人敬佩。他对法治始终不逾的信赖,他的顽强与坚定令人动容。(他曾三次向全国省级以上官员发出数千件控告函!此案得以立案再审正是由于他这种信念!)也许有人会以为他小气,一毛不拔。其实是一种误解。君子之交与小人之交是不同的。确实本案从厦门中院一审,到福建高院二审,再到最高法院再审,我们从未请过任何法官那怕吃过一餐饭!这种在法治国家纯属正常的做法,在这片土地上确实不正常。正因为如此,本案诸位大法官的最终判决,具有十二分重要意义。在中国同样可以不凭打关系打嬴官司!司法公正作为社会正义的最终保证机制,必将在中国大陆同样至高无上。我们深知中国进入真正的法治社会为期尚早,但若人人等待观望,她永远也不会自动到来。你我都有机会,有能力为中国的法治事业出一份力,让我们共同努力吧!
请原谅我用语稍激,也许有人会认为我不过一介书生而已。我认为作为身负国家司法正义审判官的诸位大法官们,在本案制作判决书问题上的拖延,无论如何没有可以谅解的正当理由,我只期望诸位用一点心,尽一点力,作一件对得起自已的良心,对得起国家的法律,对得起肩负的重任,对得起后代子孙的有意义的事。我十分理解同情当事人的沉痛心情。“法殇”!千万不要在吾辈身上得以证实!我们都是受过高等法学教育的法律人,我们都有过美好的理想,我们都曾有过雄心壮志,这些理想与壮志我迄今不变。我也曾本应是福建高院的一名法官,我还期望有一天,我会成为一名真正的大法官。
尊敬的诸位大法官们,我对你们充满敬意,拿出你们的智慧和勇气来,做一件能令你们终身为之骄傲,至少能令你们值得回忆而无遗憾的事!我期待早日见到体现诸位水准的判决书。
致
中国法律人的崇高敬礼!
郭国汀律师
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2000年3月10日
李健兄:
曾前后给您数函,均如石沉大海,想必您公私两忙无瑕他顾罢。
前信我写得较情绪化,如有得罪敬请海涵。但实在是有感而发,而且是我的真心话,如今真话很少有人愿意听,其实那些拍马之辈未必是值得交往者。虽然我个性方面弱点不少,不过的确是个实实在在的好人。
兹寄上一本我主译的《CIF和FOB合同》希望对您能有点用处。《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将于5月份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另《海上保险法与保险单》及《英国协会保险条款诠释》亦将由法律出版社于今年10月出版,如果您需要的话,届时亦将奉赠。收到本书希望仅出于礼节能给个音讯。
合议庭成员如果想要本书的话烦您告诉他们,只要他们来信或来电吾当奉赠。尽管这四部书仅值200余元(原版却花了我10000余港元),却是我耗时近六年的心血结晶,但稿酬仅每千字仅人民币20元!这就是中国的现实。
也许有人认为我是书呆子,其实不然,我对人性应当说有深刻的了解,我曾精读过近百部哲学专著,有关人的学问的专著至少读了20部,因此多少有点资格自认为是这方面的半个专家。我有我的理想与追求,我不是个成功的律师,至少从创收能力上言是如此,但应当属于专家型律师。或许当今之世尚无需专家,也许现实将逼得我改行,但至少我不会感到遗憾,因为我已尽力而为。
说实话,我对法官十分敬佩,法官职业也是我历来作为法律职业生涯的首选。但对目前中国不少法官实在尊敬不起来。我或许是个现代中国的堂吉柯德,明知无可救药却付出疯狂可笑的努力。当然我深知,这并非法官个人的问题,而是此种体制出了问题。法官的经济待遇与其能力、权力极不相称,是一切问题的根源。法官应当提高工资十倍,这才符合自然规律,在当今法官收入根本不足以养家糊口的条件下,司法公正绝对是一句空话!
李健兄,尽管您迄今不屑理我更谈不上愿意交这么个书生朋友,我还是尽我的诚意表达我的单方面的愿望,真诚地希望日后您能视我为真正意义上的友人。君子之交淡如水,诚愿以此与君共勉。
顺便说一句,由您主审的(1998)经提字第6号案件的判决书,烦请您直接寄到抬头所示的地址。因为我于去年6月受聘于本所。
不多占用您宝贵的时间。如果可能的话回个函或挂个电话给我。
您的朋友:郭国汀
2001年2月28日
李健兄:
日前给你邮去吾之译著《CIF 和 FOB合同》想必已收悉。希望收悉后告知。
由你主审的(1998)经提字第6号案件。自1990年10月一审立案审理至今已逾11年整。而自最高法院立案再审也已超过五年。恐怕这已经是共和国经济纠纷案审限之最了,然而本案并非什么十分疑难的复杂案件,而是个铁证如山一边倒的相对简单的案件,无论从证据还是法律或是理论各方面,厦门国贸方面均无丝毫理由。据悉今年初厦门国贸在本案发生当时的主要负责人全部被逮捕法办,此案案外的阻力应已清除。因此,务必请老兄费点心,尽快将判决书制作完毕并送达各当事方。
判决书请寄函头所示地址。谢谢!
侯复!
您的朋友:郭国汀
200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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