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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名求利的律师代表

求名求利的律师代表----------某律师的心里(指郭国汀律师)
   Xiaoluobo(此人总共在中国律师网上仅发一文,且是在郑案一审开庭前二天刚在中国律师网注册)
   文章:1
   注册:2003-8-26
   
   本人和郑恩宠律师是多年的老朋友,也一直钦佩郑律师的为人,也曾和郑律师一起为上海动迁户的利益抗争过。起先郑恩宠案是由我和任家明律师代理,为郑律师辩护的。本人和任律师在7月下旬会见郑恩宠律师的过程中,郑律师本人对自己的犯罪情节供认不讳,所以本人和任律师认为只能从轻判的角度为郑律师进行辩护,而不能从无罪的角度去辩护,郑律师也同意我们的观点,为此本人和任律师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以便尽量减轻对郑律师的处罚。在此期间郭国汀律师也很热心的帮助本人和任律师,令我们感动不已。
   随着工作的进展,本人和任律师与郭国汀律师在意见上产生了分歧。郭国汀律师不合实际的提出要为郑恩宠律师作无罪辩护,并信誓旦旦的表示有把握胜诉。本人和任律师坚决反对,并一致认为这样只会置郑律师于不利的境地,最终只会加重对郑律师的处罚。正当我们争执不下时,郭律师不知用什么方法说服了郑夫人(蒋美丽女士)。郑夫人也坚持对郑律师案进行无罪辩护。本人和任家明律师在陈述利害无效后,只能无奈的退出郑案的辩护。
   尽管退出了,但本着和郑律师多年的友情,本人和任家明律师仍对郑案高度关注。听闻,张老也加入到郑案的辩护中。我和任律师不禁感到高兴。可渐渐的我和任律师高兴不起来了,在郑案开庭前,郭国汀律师表现极其反常,近乎荒诞,郭律师与境外记者保持密切的联系,同时频繁的向境外记者吹风称其要为郑恩宠律师作无罪辩护,同时还把大量的时间花在互联网上造声势上。请问郭律师在郑案迫在眉睫之即,你不是把时间花在郑案上,而是不时扩大自己的知名度,你的居心合在。同时,把对郑案辩护目的过早的泄露,你的用意合在。可能郭国汀律师无非是想通过郑案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现在你的目的达到了,你的知名度蒸蒸日上,或许你才是郑案最大的赢家。可你这样做对得起你平日尊重的郑律师吗,对得起七十多岁高龄仍在为郑律师奔波的张老吗,对得起律师的职业使命吗,对得起郑律师对你的信任吗,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吗?怎么说郑律师也对你有知遇之恩把,你还有脸叫他恩师,真是天大的讽刺。伯乐因你而死呀!!!!!
   本人愚见郭国汀律师欲为郑恩宠律师作无罪辩护是给郑律师和郑律师家属“吃药”,无非是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 本人撰写此文无非是为了让大家好好认识一下郭国汀律师,也对郑案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同时,本人呼吁大家继续支持郑律师。
   上海市海文律师事务所 吴国策律师
   地址:海宁路1388号海天大厦1306室
   电话:63532908 邮编:200070
   刘路:这是目前为止在郑律师案件中出现的最无耻、最恶毒的诽谤!某些人从诽谤郑律师到诽谤他的辩护律师,可谓步步升级,编造谎言到了肆无忌惮的程度。
   其一、所谓国家秘密根本没有法律上的界限,作为自由职业者的律师掌握国家秘密更近乎荒唐,郑律师作为资深律师如何可能在没有经过抗辩之前自认有罪?从自认有罪到抗辩无罪,竟然是郭律师鼓惑的结果,郑律师岂不连不懂法律的普通当事人都不如?
   其二、郑律师一案牵涉高层,早已成了某些大律师避之惟恐不及的地雷阵,没有不怕不粉身碎骨的心理准备谁敢接案?,(不是有些人正在等着看郭律师倒霉么),不知有何名利让郭律师趋之若骛?
   其三、某律师在如此案情下先与法庭认定郑律师有罪,如果不被辞掉,到真成了中国律师界的耻辱,竟然还好意思在这里愤愤不平,真是滑稽呀。
   KK:谁想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一目了然,以贬低别人来抬高自己手段卑鄙;谁对谁错历史会作出明断,缺乏职业道德的人不配作律师。求名求利的人大有人在,但绝不是郭律师!!
   小C:刘兄言之有理。
   KK:对这种无耻做法最好的办法是不肖一顾,因为他们根本就不懂法。什么叫诽谤什么叫侮辱人格,你问问他们知道吗?如果吴律师是个资深律师决不会和小人同流合污,说出那样的话来。先天侏儒再想拔高自己也是徒劳的。
   小C:关于此贴我和李律师有过交流,未必是吴国策律师的原创,我打过所留电话想核实一下,无人接听。我决定下星期一再打所留电话,一定要把事情弄明白,看看这个惟恐天下不乱之人到底是谁。
   是应该好好核查一下,看是否有人在浑水摸鱼。不过至少现在有一点事实,就是郑律师、郭律师、吴律师都由于这起案件而成为了新闻人物、热点人物,这很难不让人产生联想……虽然郑律师尚在看守所内。
   长歌独行:郭律师.我喜欢.就算这个案子能提高他的知名度.又怎么样?妒忌吗?有本事的也象郭律师那样.辩护大案看看?可笑的是.郭律师把案情通报境外记者都有人说三道四.简直地道的文革思维.和现在的当权派一条裤子.国内的媒体就前几天.文汇报有报道.其他的根本不敢报道.难道国内媒体不敢报道.就要埋住事实真相吗 ?郭律师.大家伙都支持你.好好干.!!1
   JINFA:如果这篇文章的内容是真实的,郑律师更换辩护人实乃明智之举。由于作者作为辩护人已经先入为主的认为郑律师有罪,其理由是,郑律师本人对自己的犯罪情节供认不讳。郑律师是否供认不讳,我们一无所知,但是,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46条规定:“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于刑罚”。因而,郑律师如果聘请作者为辩护人,岂非遭殃?律师接受委托、被辞去委托是非常正常的,同时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作者刻意在中律网发表这样的文章,作为律师同行指责郭律师“在郑案开庭前,郭国汀律师表现极其反常,近乎荒诞,郭律师与境外记者保持密切的联系,同时频繁的向境外记者吹风称其要为郑恩宠律师作无罪辩护,同时还把大量的时间花在互联网上造声势上”,如此做法未免令人心寒。应该问你是何居心?是否让人们见到中国律师是一盘散沙、同室操戈?写到这里,我有个荒诞的想法:会不会有某种人受到指使,以作为郑律师辩护人的名义,协助对郑律师作出有罪判决。但是被郑律师识破,任务无法完成,因此故意将水搅浑,混水摸鱼而出现上述文章?
   郑捷:据证实蒋美丽女士至始至终请的都是张思之律师和郭国汀律师,依蒋女士的口气来说就是“根本不认识什么狗屁任律师!”。蒋女士对此很是气愤!!!!
   真是天大的笑话!在中国自认有罪即坦白交代之情形实际上在处罚时根本不会从轻的,郑律师作为资深律师竟然会天真地在庭前认罪,这绝对是最恶心最无耻的谎言!党国的洗脑技术虽然一流,但在中国前沿的大上海,我想还是要收敛一点的。郭律师无论是与国外记者接触还是将该案搬上互联网,这都是绝佳的策略,只有全世界都知道郑案、关注郑案、监督郑案,无耻的小丑们才不敢做手脚,郑律师才会获得一次公正的审判! 周正毅的走狗诋毁郑律师的招数还挺多。这也不过是冰山一角而已,恐怕还有更卑鄙的在后面。
   conniemurong :
   你终于露出了丑恶、狰狞的面目。
   你心胸狭窄,手段卑鄙恶劣。
   你挑拨离间律师、当事人、家属之间的关系。
   你对不明真相的网友暗示错误的“事实”。
   你借刀杀人,手段拙劣。
   你终于让郭律师认识了你。
   你还应该多多发表或转贴你最爱的文章,让网友更多地了解你。
   黑铁沁:现在社会某些人为了达到个人的私欲,什么事情都干的出来,这是很正常的。楼上分析的非常正确,有理有据,就是有这么一回事,又有什么了不起?我们律师界想求名求利的人多的很。想做个有名望、有身份、有地位、有金钱的大律师不容易。
   苏波:功夫在诗外,对这类涉及政治的大案适当造势是无可厚非的,特别是在我们这个不透明的国家更是如此。没有来源于大众的监督司法就会成为权力人物为所欲为的工具。
   JINFA:恶毒(代作者自白)
   郭国汀你这东东,我与你有何深仇大恨?为何屡屡坏我好事?本来我已经接受任务以“白皮红心”的手段准备混到郑恩宠身边以辩护人的身份协助将郑恩宠定罪。(我所钦佩的许多前辈以前都是这样做的)我这次如果完成任务自己升官发财不在话下,女儿可以加分进入“北大”“清华”或者“复旦”名校。说不定还会派一个漂亮的小蜜伴随我的左右,(对不起,说到这里口水流下来,我先擦掉再继续讲)可恶的郑恩宠,无知的听信郭国汀的花言巧语,把我辞掉。好吧,你要想无罪判决?做梦。不信等着瞧。把我辞掉,我所担负的伟大任务无法完成,眼见一切成为黄粱美梦我与你们没完。现在我窜到中国律师网在抢先人民法院的郑恩宠作出判决之前告诉大家,郑恩宠有罪,因为其已供认不韪。等到判决出来后,大家一定佩服我未卜先知,法律水平高,让郭国汀去尝尝败诉的滋味。此处不留爷,自有遛爷处。到时人人知道我的本事,郭国汀的当事人就会来找我,郭国汀你去喝西北风了。
   郭国汀,你不要太得意,你说无罪就能无罪?我去汇报一下,郑恩宠的今天,就是你的明天。谁叫你破坏我完成伟大、光荣、正确的任务。
   热炒的比凉拌的好吃,有味道。恭喜阁下烧了一道美味的“佳肴”。常言道:恶人先歹毒,聪明反被聪明误。哈哈,现在的中律好乱呀,又来了一位“文人骚客”。嘻嘻,再一次,恭喜你成功发表“佳作”,你的佳作《恶毒(代作者自白)》“获得2003年第一届中律论坛“哈哈”奖!!!现在,颁发荣誉证书及奖品给阁下。请阁下速来领奖。民兄弟8/29注册福建省
   获得2003年第一届中律论坛“哈哈”奖!!!
   恭喜阁下获得出卖灵魂特等奖。请阁下立即向周正毅领奖。低级。
   看到楼上“jinfa”的《恶毒(代作者自白)》使我想起“人民高于法律”,“jinfa”大概就是当初的“人民高于法律”的化身和灵魂,“人民高于法律”曾在中律发表新帖,现供广大网友一阅,不道之处请多多包涵。 当初的“人民高于法律”吧。不好意思,我转贴了你的帖子了。(本人说明:此文还是按照当初原样的“原文”,原滋原味,我一字未改)中律网怎么有这么恶心的家伙,从不敢正面说出自己的主张,天天换名字,或者通过所谓的"转贴"来达到自己的攻击目的我真想"吐"。
   对于用这种方式攻击郭律师的人
   着实可耻\可笑\可怜\可悲\KEN
   小弟弟,说的在理,我佩服。小弟弟不要义气用事,欲火不要太大,当心自己的身体。还是慢慢地来呀。 小女人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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