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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律师专栏
·涉港“亿元”合同诈骗案之辩护词/郭国汀
·惊心动魄的辩护
·涉外亿元诈骗案致有关负责人的公开函
·致福建省委、省政府各位领导及福州市委、市府各位负责人的公开信
·关于本司与福州市粮油公司贸易纠纷案及因此而被无辜拘留、逮捕者至福州市、福建省、中国政府、公安、检察各部门负责人公开函:
·亿元合同诈骗案至福州市市长函
·亿元合同诈骗案至福州市委书记函
·关于亿元合同诈骗案至福州市委书记的函
·亿元合同诈骗案至中央政法委书记紧急呼吁函
·福州市公安局插手涉港经济纠纷造成海内外不良影响事
·亿元合同诈骗案郭国汀律师与龚雄副市长会谈备忘录
***(五)郭国汀律师名案劲辩
(1)政治良心案
·力虹(张建红)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的咄咄怪事
·郭国汀力虹被中共无罪重判的真实原因
·评论严正责令胡锦涛立即无条件释放朱宇飙律师!
·简析严正学所谓颠覆国家政权案
·严正学所谓[涉嫌颠覆国家政权案]必须公开审判
·强烈谴责胡锦涛公然践踏法律任意拘禁人律师的恶劣行径
·东洲惨案发生的根源——呼吁由联合国组织调查团进行公正调查/郭国汀
·评吴爱中张惠刘兰(法轮功讲真相)案的两审判决
·郑恩宠律师“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辩护词
·律师关于郑恩宠案的二审辩护词
·郑恩宠非法为境外提供国家秘密罪刑事申诉状
·郭国汀:我为什么为清水君辩护
·作家张林又被刑事拘留!
·声援支持杨天水和张林
·杨天水是令人敬佩的民主战士
·辩护律师郭国汀获准会见杨天水
·坚决支持李国涛先生的义举,反对极权专制独裁政治!
·师涛是当代中国英雄——
·六四与师涛
·师涛为中国记者受难为自由民主坐牢
·郭国汀指雅虎遵守当地法律说无法律根据
·辩护律师郭国汀获准会见师涛
·长沙国安局无理拒绝辩护律师会见师涛
·答mironet质疑何谓真正的中国人权律师?
·向刘晓波,余杰先生学习,致敬!
·当一名律师无辜失去自由时——无题
(2)民告官---行政诉讼案强制拆迁案
·国家赔偿行政诉讼案代理词
·政府欺诈何时休?!评一起政府参与非法强制拆迁案
·关于苏州市丽人服饰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的法律分析意见
·苏州“历史文化街区”拆迁案代理词
·苏州市衣丽人服饰有限公司诉苏州市相城区建设局非法作出<房屋拆迁许可证>行政诉讼争议案
·关于苏州市丽人服饰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的法律分析意见
·苏州市衣丽人服饰有限公司诉苏州市相城区建设局非法作出<房屋拆迁许可证>行政诉讼争议案代理词
·烟台「历史文化街区」拆迁案代理词
·社会公共利益与强制拆迁
·身残志坚受苦遭难的马亚莲二次劳教案:行政复议申请书/郭国汀
·马亚莲案代理词
·马亚莲因强迁上访两次劳教争议案行政上诉状
·上海黄浦区法院第三次变相密秘审判马亚莲二次劳教行政诉讼案/郭国汀
·苏州历史文化街区拆迁争议案上诉状
·苏州 “历史文化街区”拆迁争议上诉案代理词
·苏州“历史文化街区”拆迁案代理词
·敬请关注一起严重违法强制拆迁苏州相城区民营企业案
·非法强制拆迁民营企业争议案一审代理词/郭国汀
·一起非法强制拆迁争议案的法律意见书
·苏州市衣丽人服饰有限公司诉苏州市相城区建设局非法作出《房屋拆迁许可证》行政诉讼争议案代理词
·张锐诉上海市普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之行政诉讼案有关问题的初步法律意见
(3)行政诉讼案
·征收船舶港务费行政争议案代理词
·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案上诉状
·谢安诉湖南省醴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当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案代理词
·对一起复杂行政诉讼案的法律思考
·虚假抵押行政侵权案代理词
·虚假抵押行政侵权上诉案代理词
·关于浦东公安分局扣押公司帐册及业务档案的法律意见书
·龙岩市恭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诉龙岩市土地管理局国家行政赔偿争议案初步法律意见书
·虚假抵押行政侵权上诉状
·养老保险争议案初步法律意见
·赌博行政处罚争议案代理词
·征收船舶港务费行政争议案答辩状
·行政处罚(没收赌资)争议案再审申请书
·上海黄浦区法院第三次变相密秘审判马亚莲二次劳教行政诉讼案
(4)重大涉外经贸争议案
·Ocean Glory 轮碰撞争议案代理词
·一起重大涉外提单侵权争议再审申请书
·评一起重大“委托贷款”纠纷案的两审判决
·一起重大信托存款合同争议再审申请书
·中外合资企业退股争议案代理词
·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债务纠纷案代理词
·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未出资争议案代理词
·无效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争议案代理词
·台湾朝仁企业有限公司诉厦门龙立工业有限公司合资企业承包经营纠纷上诉案代理词
·海关行政处罚、行政侵权案代理词
·四百万美元外汇贷款担保合同争议上诉案
·中日合资企业解除合同争议案代理词
(5)国际贸易名案要案
·重大国际货物买卖品质争议上诉案代理词
·国际货物买卖结算纠纷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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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合同诈骗案郭国汀律师与龚雄副市长会谈备忘录

   尊敬的龚雄副市长:
   
   谢谢您3月18日下午于百忙之中抽空赐见。尽管会谈不尽人意,我们仍感到市府是有诚意有能力解决问题的。
   
   据可靠信息知悉市府自始至终均十分关注本案,说白点则是市府实际上组织了专案组,由政府多个部门联合办案,联合专案组组长正是市府某副市长,并非您所说的“市府对公检法的事务不与干预,市府不插手本案”。若真是如此,恐怕问题早已解决。我们真诚希望市府出面调解,谈判解决本案,其他部门均无能为力,解铃还需系铃人。

   
   兹附上《会谈备忘录》一份供存档
   
   敬祈
   
   安好
   
   
   至理律师行
   郭国汀律师
   1997年3月18日
   
   
   会谈备忘录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上午10:00赴市委礼堂,被告知下午2:30开始领导接见。下午2:40分到会议填好表格,由工作人员引至主席台,我指名要求见张家昆副省长,市府秘书长听说亿成时公司之名后,立即说此事他们知道了正在处理。结果有另一男工作人员拿走表格,叫我等待。此时,香港商报记者林X主动上前,问我何事能否谈谈?我向她简要介绍了案情,她明显的无大兴趣,仅是递了张名片说有事可找她。接着国际商报记者张X见面,他说他知道亿成时公司的案件,但未问任何进一步情况。
   
   约3:30分绕会场一周后,发现大公报记者王某,他约我到会场外听我介绍此案情况;他说以前未听说此案,香港大公报亦未通知他,我告知他我们已向大公报递交所有材料。然后我详细介绍了此案及目前的症结所在。他说此案有可能会有好结局,只是火候未到,他问我对此案的前景预测,我说:不外乎两种前景:一、被逼关门破产,因此受牵连国内数十家公司、工厂倒闭,国家银行贷款则将如东流水,分文不着。最佳的结局则是无辜人质被释放,在分清各方责任的基础上谈判协商解决,重新订立实事求是的还款计划,前提是市粮油、市政府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如果市政府继续持原先的强硬态度和立场,我方则被逼将进一步采取一切合法手段,将此案公诸于众,从舆论上层作工作。我认为无论是刑事诈骗也好,投机倒把也罢,均是毫无根据的借口,若打刑诉官司,我有把握胜诉(南郭注:天真得可爱!)
   
   此时工作人员说已安排好会谈,结果由市外经委之吴主任来接待本人。由于吴本人无权处理此案,并且他明确说明他不代表任何人,我仅是简单的阐明了我的观点,便对他说,因他并非有权决定人士,而结束谈话。随后我再次找到工作人员要求安排见张家昆,秘书长一直推托,最后告诉我会议结束后,龚雄副市长答应会见。5:30分,龚雄、秘书长、陈建敏律师、粮油总经理及其他几个(不知名)我给他们每人交换名片,但他们全部婉拒。
   
   首先我讲了四点主张及要求:
   1、经济纠纷应当按合同和法律来解决,决不应采取不合法的强制手段解决。
   2、要求立即无条件释放无辜被拘留逮捕的人士,岂有以诈骗为由拘留,以投机倒把逮捕之理,是否还有什么名堂变化。
   3、希望此案在小范围尽快解决也即在市政府主持下来解决。
   4、此案问题日趋严重,若不尽快解决,对大家都没有好处;若亿成公司破产,福州将分文得不到。何况此种结局将严重影响福州地区的法律投资贸易环境,危害之严重不堪设想。
   
   龚雄副市长答:
   1、市政府历来是依法办事的。
   2、刑事问题是公检法的事,市政府不介入也不参与,你们应直接找公安解决。
   3、经济纠纷,你们应直接与公司谈,与他们的律师谈,市政府不介入,也不会管这种事。
   
   郭国汀律师问:能否理解市政府拒绝谈判解决,即拒绝与亿成时公司谈判解决?
   龚雄、陈建敏律师、秘书长皆主张:市政府与亿成时公司并非平等主体,没有谈判的前提,不是谈判的对象。
   
   郭国汀律师:很高兴龚先生说,市政府不介入公检法的事务,如果当初市政府不插手此案,事情决不会到今天这步田地。
   
   陈建敏律师:我代表粮油公司不代表市政府,今天既然大家坐下来谈,我以朋友的身份谈两点:
   1、愿意与亿成时公司谈判解决合同纠纷
   2、刑事问题涉及国家主权,不属谈判范畴。
   
   郭国汀律师:坦率地说,我只想讲一句,此案之所以弄到今天这步田地,是有人人在其中起了不良误导作用,此人是谁,你们心中有数。
   
   龚雄:郭律师提出的四点要求,已通过种种形式反映,我们都知道了,今天先谈到这,因还有要事。
   
   郭国汀1997年3月18日下午五点于市政府礼堂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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