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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郭/清水君是当代中国英雄
南郭点评:清水君是个思维敏捷,才华横溢,诚实正直的优秀中国青年;也是个作家,诗人,政治家,思想者,更是当代中国英雄!
清水君自辩词之三
三.法理的角度看: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从法理的角度,从犯罪的构成认定来看,我是否应该被原谅,是否应该被定罪?
(1) 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言论、出版、结社”等自由必须得到体现。
宪法是任何国家的最高大法,我国宪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的根基,其他一切法律条文与宪法内容相违背的,以宪法为准,有关法律条文自动失效或应被撤消修改。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诞生至今,宪法始终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结社”等自由和政治权利,今年新修订的宪法又郑重地写入“政治文明”和“尊重和保障人权”内容,而其重要范畴包括了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
胡锦涛等中央领导人在各种场合一再重申“要尊重宪法,依宪法办事”,有关部门也把组织群众学习新宪法列为重要工作。
那么,我在海外发表文章,是“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体现,筹备党派,联系预备成员,是“结社自由”的体现;宣扬“爱国、民主、和平、统一”四大原则和“爱国、爱民、爱人”三大风格,也完全符合了宪法的精神!
这些言论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没有任何人或组织能超越宪法之上,剥夺公民的这些合法权利!更不能“以权代法”、“以政代法”、“以党代法”。
因此,《刑法》有关条款,决不能同宪法精神相违背,决不能剥夺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也不能同中央“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相违背,不能同建设“政治文明”的大环境相违背!
即使我的文章有过激言词,充其量仅是“滥用了自由”,但过错不等于“犯罪”,过错言词完全可以通过正常 公开的辩论、交流程序得到修正,不需使用刑罚制裁!况且,我在主观客观上、被捕前后都认识到了错误,并努力改正之!今后也不再犯类似错误!
(2) 根据国际国外法规,我的言行完全合法正常。
我的过错言行,全部发生在我留学期间。我所居住、留学、工作的马来西亚是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它 是个半宗教半民主半君主的国家,有华、巫、印三大民族三种文化。然而,它允许并贯彻了“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执政的“国民阵线”有代表巫族的 巫统、代表华人的马华、代表印人的国大党等十一个执政党组成,在野的“替代阵线”也有公正党、回教党、行动党、人民党等四个反对党组成,每当大选或候选, 两大阵线倾巢出动,为各自的候选人助阵,彩旗、标语、广告、手册漫天飞,报刊电视网络等民办媒体充斥了各方的竞争批判,双方领导人都深入选区“为人民服 务”,争取信任支持!
今天,“国民阵线”在大选中得到了全国八个州政权中的六个,“替代阵线”也得到了两个州政权!尽管双方在大选中竞争,力图“颠覆”对方的执政权,但无论怎样轮流“坐庄”,马来西亚的“国家政权”决不会因之被“颠覆”。
在马来西亚,现有十几个“大党”和几十上百个“蚊子党”,任何人都可以自由筹备、组织、注册党派团体, 只要能取得选民支持便能在某一地市区域成为“执政党”,而党派之间,甚至党内各派 ,均可公开批评对方乃至指责政府,即使有时明显是有“攻击”成分,也不致因之成罪,政府超然与政治之外,监管所有党派并不动辄问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马 来西亚最大的执政党“巫统”发生内斗分裂,竟被法庭宣布为“非法组织”,总统马哈迪不得不抢先对手注册“新巫统”,才停止了作为“无党派政府总理”的尴尬 角色。此观点可见其司法独立之一斑。其人民因此活在敢说敢想敢写敢骂敢竞争的宽松环境里,安逸幸福。
我国政府一贯要求海外华人要“入乡随俗”,我在大马期间,因为工作关系,采访、接触、了解了许多大马朝 野人物,熟悉了当地风土人情,并不觉得筹组党派、发表政论是怎样“大逆不道”、“罪恶深重”的事情,逐渐觉得“政治”就是“众人都应参与的事情”,终有今 日之祸。
至于我的文章,大多发表在美国博讯新闻网上。上面为我开辟了“黄金文集”,容纳我以“黄金”笔名发表的 文字、新闻作品;另有“清水君文集”,保存有我以“清水君”笔名发表的学术、宗教、评论、文化作品。而美国向来是以“民主、自由”著称与世,其“国家政 权”无论何党主导都强大无比,并不惧怕被颠覆。
依照美国法律也好,依照大马法律也好,我的政治言行都完全合法,没有人觉得那是“犯罪”,为何一到国内就“犯罪”了呢?
甚至,许多海外华人、华侨申请加入后,纷纷要求组织“爱民党美国总部”、“爱民党澳洲总部”、“爱民党 大马总部”,在当地注册,参加该国竞选,我也认为这是个“改变海外华人一盘散沙局面,团结海外华人华侨、代表华人权益、为海外华人谋取利益”的好思路,遂 冠之以“爱民党”某国“工委会”名义,督促这一思路的实行。若能成功,将为我国统一战线作极大贡献,可以凝聚海外华人,影响各国政治、经济、外交、文化政 策,于中华民族之兴盛强大,功莫大焉。
行文至此,忽想中国共产党若能采纳这一思路,则功盖尧舜!但我不该未经国内申请人同意,便子作主张地把 许多申请人冠以“爱民党”某省“工委会”名义,虽并未要求和“指示”他们作任何违法事情,但将“组织构架设想”这样草率公布,令人信以为真,视为“洪水猛 兽”,则我害人大矣,思之后悔!
起诉书所指控之“唆使他们成立支部,发展党员”,其实情如此:我并未“唆使”他人“成立支部”,只是因 海外各国加入“工委会”之便,顺即为国内申请人妄加“工委会”之名,而他们除与我交流看法外,又有何“上下级关系”?何曾“发展党员”?相反,当我了解到 一些“申请者”为在校大学生时,均劝其安心学业为重!
再依据我国早已加入的“公民政治、文化、经济权利国际公约”,依据国际社会海外诸国公认的政治准则,依据联合国宪章中的“保护和尊重人权”精神,我们都不应该冒天下之大不韪,陷爱国者于罪!
我国制定法律的原则是反对“主观归罪”。在海外,伏尔泰曾有名言:“我反对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发表不同观点的权利!”这句话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制定法律保障人权的共识!
我国法律也反对“因言定罪”,“因思想犯罪”。根据这一原则,司法机关绝不能用“意欲”、“意图” 这样的主观方式,为我归罪!况且,我国法律虽然原则上规定“我国公民在海外犯罪,我国有司法管辖权”,但在实际执行中,迄今尚无我国公民在海外“犯罪”回 国被我国司法机构追究定罪的。倘由我而开前例,特别是因“政治言行”而回国受审定罪,于我国国际形象不无影响;而海外之移民、留学生,多有受自由环境感染 而参与民主活动、发表过激言论者,因我之囚,对祖国有何观感?
对“党和政府”有何心情?从刑法的许多具体规定看:我的言行尚不构成犯罪。――刑法总则第3条规 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这是世人公认的法治原则。那么,法律是否规定不能筹备党派、不能发表评论、不能印刷私人名片与人交 换?是否规定不能批评执政党、不能对政府提出质疑、不能对领导人谏议和建议?皆无!相反,宪法已保障了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结社”自由!
犯罪包括两个概念:一危害社会的程度较大;二法律明文规定应受处罚。二者缺一不可!而“行为的社会 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至于“社会危害性”,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这种危害性达到严重程度,又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范畴,才视为“犯 罪”。我恳请有关领导考虑一个问题:
我在艰难的海外留学、兼职期间,学业、工作繁重,生活压力沉重,在经常食不果腹,一度靠采摘杜鹃花 充饥的日子里,却节衣缩食、废寝忘食地上网评论、上书中央,提出许多前瞻性理论,希望建立“容忍蒙古、台湾、新加坡等在内的大中华民主联盟”,希望建立 “民主实验特区”,希望开辟“东北、西南两个出海口”,建立“中华民族两条生命线”,希望实行“双重首长、三权分立、停权留党”等民主监督体系;反击日本 反华势力,揭露捏造新闻丑化中国行径,要求日本认罪赔偿;批驳台湾民进党中国事务部,上书台湾驻马“大使”,坚决主张和平统一,打击藏独、台独分裂言论; 两次上访台湾国民党领袖、台北市市长马英九,要求开除李登辉、国亲联盟、宋马搭档,促成马返台后劝李下野,国亲合作,坚持和平、理性方针;批判海外民运错 误言行,说服过激人士,反驳极端言行;坚持“对事不对人”,制止和反对中央领导人进行人身攻击和诬蔑丑化的网上言行;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劝服消解 “大汉民族意志党”------
即便筹备“中华爱国民主党”,也是因屡番上书不果,自忖一个人“人微言轻”,只有联系网友、交流观点、 形成共识,用“组织”的名义,对各界政府组织(大陆共产党、台湾民进党、国民党党等)和人士进行激励、督促、施压,才能取得应有的“重视”,促成大陆的统 一与民族更好的发展!这个过程中,虽然有过激言词,对中国共产党批评有加,也是“恨铁不成钢”的爱民爱国心态,决无危害“国家、民族”利益之举!在回国 后,更是用实际言行化解海外对大陆现状的误解,并希望以自己为契机,促成海外民运与大陆政府的和解沟通!
纵使诸多美好愿望不能达成,我已早在网上公开宣誓过“决不参与政治、民主功成身退”,并与网友云飞扬约 定共同监督,“一人提议,共同退出”,而对“中华爱国民主党”这个虚拟的网络称号,也在“党章草案”(征求意见稿)中限定为“不以执政参政为为目标的全民 服务团体”,并坚持理论探讨的方式,故被网上评为“爱民党是一个建议党”!
从我2000年撰写评论至今,网上发表的所有文章没有为我带来哪怕是一分一毫的利益;从筹备爱民党到我被捕,我没有接受过任何组织的“经费”或申请人交纳的“党费”------
无论是我,还是“爱民党”,都没有为自己某私利、留后路,都是自觉自主自动地为“国家民族”的利益呼吁、建议、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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