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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船舶保险合同项下“碰撞、触碰”的法律含义

   试论船舶保险合同项下“碰撞、触碰”的法律含义
   
   新世纪轮船舶保险合同争议案案情分析:
   
   1996年9月13日山东省烟台海运总公司(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与天安保险公司,通过传真相互传递了投保单和保险单. (NO:TA310B004196SWX00001)载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烟台公司;保险险别为:国内船舶险;保险金额:26000000元;保险费:156000元;航行范围:烟台;船籍港:烟台;保险期限:12个月自1996年9月14日零点至1997年9月13日24点;9月16日天安公司另作批单;

   
   1996年11月1日,天安公司根据原告(上海金马海船务公司)的申请,另行出具了一份新保单(NO:SH450B004196SQD00001)除了保险金额/保险费不变之外,被保险人改为原告;船籍港改为上海;航行范围变为上海—舟山、普陀山;保险期限改为12个月从1996年11月1日零时起至1997年10月31日24时止;承保险别改为“沿海、内何船舶保险一切险”;
   
   96年11月21日,原告申请批改将第一受益人改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石化支行,其注明的保单号为新保单号,但保险险别注为:“船舶”;同日天安保险签发批单,同意该申请,在保险险别一栏也注明;船舶险;
   
   96年11月21日,原告经理胡宗文郭付总,办公室主任黄志远一行七人,到天安保险公司市郊业务部,领取上述保单及保费通知书,同时提交一张8万元支票。同日按20%退费比例,退费16000元;97年3月17日原告又送交一张支票57680元(其中扣除了20%退费15200元及3120元奖金)另说为96年10月3日原告用支票交付第一期保费80315元;于97年2月5日用支票支付76000元;(法院采纳了此说)依常理似乎应是:原告于96年10月3日开出支票80315元;天安于96年11月21日收到进帐单;原告于97年2月5日开出第二张面额为76000的支票,天安于3月17日收到进帐单57680元;中间为何脱节,及为何金额数目不一致?
   
   97年2月13日该轮在航途中因吸入漂浮物(芦苇、竹杆、绳索)致机舱右喷水叶轮内绞入漂浮物;右主机第三缸B排组活塞咬缸、活塞头与活塞裙的连接螺栓拉断,使连杆伸出缸套,撞击机架和油底壳、洞穿机架、油底壳及滑油冷却器、使曲轴变形、连杆断裂、缸套及A排活塞、缺套连杆损坏。其起因是由于主机负荷突然增加致使B3活塞咬死,拉断。
   
   原告诉至上海海事法院,该院于2000年1月28日作出(1997)沪海法商字第200号判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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