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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船合同争议案上诉审代理词/郭国汀

造船合同争议案上诉审代理词/郭国汀
   一、 案情:
   1989年12月8日福建××海运公司和福建××造船厂签订588KW/800HP沿海推轮1000吨沿海驳船组建造合同,约定:依船东委托的中国船舶与海洋工程设计院84室设计的总布置图号基础上进行部分修改,并经船检部门认可的施工图纸、技术文件作为建造依据;船厂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建造,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技术文件所确定的技术和规范要求。凡属工艺性的图纸修改和一般性的材料代用,船厂技术部门可自选解决,但需事先向船东提出更改通知书和征得其同意;船东派监造代表至船厂,在检查中发现有任何结构、材料或工艺与合同说明书和图纸要求不一致时,经监造代表提出,船厂应按说明书和图纸要求加以合理修正,如有不同意见,均应相互协商达到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船检裁定;签约时付总造价造30%,船体开工时付15%,分段上船台时付20%,下水时付15%,交船时付20%;仲裁条款: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由责任方赔偿他方全部损失,双方如有争议,均应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应提交上级仲裁机关仲裁。
   1990年8月以前,双方履行合同顺利,8月8日船厂致函船东要求支付1000吨沿海驳船一号上船台进度款,8月16日船东函复该厂称仅在船台上安放外板不能作为分段上船台不予付款。8月12日、8月30日,船厂在未通知监造组及向船检报检的情况下,自行将推轮尾部分段和机舱分段吊上船台。从8月9日至9月船东监造组对建造中存在问题,先后向船厂提出118份备忘录。9月13日,福州船舶检验处通知船厂对未按图纸施工分部分应予返工,对属于质量问题的缺陷进行修补。9月14日,船厂成立“顶推船质量监督小组”。9月15日,福州船检处主持召开由船检、船东、船厂三方参加的顶推船组建造质量协调会议,船厂在会后将会议研究的问题整理成会议纪要,将草稿交由船检和船东。船检在该草案上签署意见:“技术上同意,船检不准使用的产品不要用,要征得船东同意”。船东则以纪要未如实反应协商内容为由拒签。9月16日,船厂向福州船检处报检推轮尾段,9月18日该处验船师签署意见“船舶局部咬边处应修补,舭肘板问题留待设计院答复后确定,修补合格”。9月26日,船厂再次函催要驳船和推轮上船台进度款,9月29日,船东函复:“…催要‘分段上船台’进度款没有依据。…应在10月10日前对质量问题作出书面答复,并征得我司及船检同意,否则我司将撤回监造组…”,10月10日船厂函答:“所提问题均已在9月15日协调会上统筹解决。…望将会议纪要核稿反馈我厂”。10月11日,船东撤走监造组,10月15日船东正式行文“撤回监造组”,同时称“只要福州船检处检验顶推船组合格,能发给有效的检验证书,则按合同予以验收”。10月19日船厂收到船东撤监造组的函,即派检验科长、高工等5人前往福州船检报检,船检明确告知:“没有船东同意或船东口头或书面授权,船检不能检验”。11月2日,船厂再次派上述5人前往船东处联系报检遭拒绝。此后,11月12日、16日、18日、30日,船厂先后将机舱分段、首部分段及其合拢的报检单挂号邮寄船东均遭拒绝报检。12月3日,福州船检处致函船厂:“工厂在建造过程中,因质量等问题双方发生争议,迟迟未解,…我处无法受理检验…在有关问题未解决前不应继续建造”。12月10日,鉴于船组停工短期无法解决争议,且全厂一千多工人连工资都难以发放,船厂决定将顶推船分三个分段先行合拢下水,腾出胎架和船台,转造其他船舶。1991年1月3日,顶推船下水。
   1993年12月23日厦门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造船厂在建造顶推船组过程中,主要质量等问题如下:⑴未经监造组和船检,擅自将推轮分段吊上船台;⑵顶推船首部分段A、D行板,原设计7mm,该厂使用6mm钢板(后已更换7mm);⑶艉轴后支架一支、艉轴前支架两支均无船检钢印,无船检证书;⑷顶推船组使用的主要设备变更厂家、型号,该厂未通知船检部门及船东;⑸该厂在工艺、技术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造船厂违反了《船舶建造检验规程》,应对由此产生的船舶建造中的质量等问题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船厂未按造船合同履行义务,违约在先,造成严重违反造船规程的事实,致使该顶推船组难以建造下去;判决:
   1、 解除船组合同;
   2、 船厂应退还船东建造款321.525万元及其利息,本案受理费和反诉费合计48,681元由船厂负担”;
   3、 驳回船厂反诉请求(120万元)。
   1994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院(1994)闽经终字第17号判决认为:“船厂在建造过程中生产管理不严,未经船检部门检验即将顶推船分段吊上船台合拢装配,对部分设备等变更厂家、型号,没有事先征得船东同意,没有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违约在先,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应负主要责任”。船检主持召开建造质量协调会后,船厂对建造质量问题提出纠正方案和对部分设备变更订货厂家、型号的意见,并写出书面纪要,船检在纪要上签注“在技术上同意”。据此证明,船厂在建造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并不是不可以纠正的,也尚未达到使船舶建造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不必要之程度。船东对经船检在技术上认可的质量协调会纪要不予承认,对以后监造中与船厂继续发生质量问题的争议,未按建造合同的约定申请船检仲裁,单方撤走监造组,也是违约行为。船检因船东监造组不在建造现场难以受理检验,结果顶推船组建造工程无法继续依约进行,船东也有一定责任。对船组建造合同解除前双方产生的经济损失,船厂和船东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判决:
   船厂实际应返还船东的船组建造款为2,579,461.13元,已付款75万元和已下料的钢材由船厂自行处理。诉讼费59,800元由船厂承担35,880元,船东承担23,920元。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全国首例科研顶推船组造船合同纠纷上诉案,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本案作为全国首例船东抛弃建造一半的船舶之案件,自然引起了造船业、航运界的广泛关注。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船东是否有权单方中止或解除船舶建造合同?二是造成船舶难以建造下去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经认真分析、研究本案全部证据,我们认为船东无权单方中止或解除船舶建造合同,造成本案船舶难以建造下去的根本原因乃是船东拟弃船,进而单方撤走船舶监造组,拒付进度款,拒绝履行报检义务。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责任不明,判决明显不公,理应依法纠正。兹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核实的证据,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 原审认定事实不清
   (一)、原审有意不认定建造合同第五条第六款“…如有不同意见均应相互协商达到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船检裁定”及第十条第一款“…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否则应由责任方赔偿另一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二)、原审对已查明的事实不予认定
   1、一审庭审调查时,船东代理人当庭承认其撤走监造组的具体时间是1990年10月11日(见一审案卷P410),但其正式行文则是10月15日,而上诉人迟至10月19日方收到该函。这一事实有三方面的证据佐证。
   ⑴、 一审案卷第410页:“原告:1992年10月11日撤回(监造组)”。
   ⑵、 (90)厂字011号:“从贵司10月11日撤走监造组之日起”。(证据1)
   ⑶、 (90)012号福州船检函:“告知于10月11日撤走该厂监造组”。(证据2)
   船东单方撤走监造组是导致船船舶难以建造下去的直接原因。
   2、原审对于船东拒绝履行检验义务之事实不予认定,例如:
   ⑴、王××证实:“(船东)没有委托,船东知道他们驻厂监造组撤走后,船是无法造下去的”。“(船东不在场)这种情况船东事先应与我们船检通气,否则我们仍无法受检,船东不在场时要委托我们,我们才能受检,口头或书面委托均可”。(证据3,93.2.15吴××调查王×笔录)
   ⑵、1990年11月2日,潘工和吴科长一行五人到船东处正式提交书面报检单,但船东拒绝报检。(证据4,证据5)
   ⑶、由于船东拒绝接受报检单,船厂被迫于1990年11月12日、11月16日、11月18日、11月30日先后将有关报检材料挂号寄给船东,但由于船东弃船决心已定,始终拒绝检验。(证据6)
   (三)、原审将尚无定论的问题认定为主要质量问题,缺乏证据。
   “未经监造组和船检,擅自将推轮分段吊上船台”。应当承认这是违反“船舶检验规程”的做法,但必须指出的是:首部分段在胎架上向船东报检而遭拒绝,并非“擅自”吊上船台。
   第一、有关造船,船检专家一致认为:没有原始数据已下胎架不一定影响质量,只要做得好,不会有质量问题。
   ⑴、船检专家王×、刘×证实:(已下胎架,上船台,没有原始数据)“也可能会有影响(质量),如他们搞得好也不会有影响”,“尾段也是事后检的”。(证据7)
   ⑵、造船专家梁×,冯×证实:“原始数据问题倒不大”,(船已分段上船台,接好,原始数据没法提供,尚且补救)“可在焊接的大接缝处拍X光片,拍片可检查接口处间隙多大,破口怎么处理,再测船主尺度” 。(证据8)
   ⑶、船舶专家林×、张×认为: “(没有原始数据,事后补的)仍是可靠的(质量)”。(证据9)
   第二、同样事先未经监造组及船检检验,于8月12日下胎架吊上船台的尾部分段,于9月18日通过船检检验合格这一事实,证实了专家证言的可信度,也证明“只要做得好,也不会有质量问题”。(证据10)
   第三、推轮三个分段的顺利合拢这一事实本身再次证实各分段的主尺度完全符合船舶建造规范要求,同时,迄今专家们仍一致认为该船还是可以建造下去的(见证据7、8、9)。以上足以证实“擅自下胎架上船台”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并无定论。
   (四)、原审将已返工纠正的质量问题当作使“船舶难以建造下去”的严重质量问题,错误明显。
   船厂工人由于过失用错了两块A、D行板,一经发现即予更换。众所周知,造船工业涉及大量手工操作,工人因过失下错料虽不能说是司空见惯,但也非绝无仅有。世界上没有哪家造船厂敢斗胆宣称其绝对没有出错之时,问题是一经发现错误,厂方即按技术规范要求修正,并已解决了问题,原审却仍将其认定为“严重质量问题”,显然毫无根据。
   有关此点,造船及船检专家均认为已改正也就不存在质量问题了。例如:
   ⑴、王×、刘×答法官关于A、D行板问题,明确答:“厂里好像已经改了”。(证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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