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为了方便阅读,博讯暂停广告播放,博迅需要您的支持。
[发表评论] [查看此文评论]    郭国汀律师专栏
[主页]->[百家争鸣]->[郭国汀律师专栏]->[诉前海事强制令听证代理意见书/郭国汀]
郭国汀律师专栏
·决不与中共专制暴政同流合污--------第29个全球接力绝食抗暴日记 郭国汀
·一部见证当代中国社会现实的伟大纪实作品--序高智晟《中国民间企业维权第一案》
·郭国汀呼吁国际重视高智晟妻儿的遭遇
·将接力绝食抗暴运动进行至最后胜利
·我为中华律师英雄杨在新喝彩 郭国汀
·郭国汀向老戚致敬
·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全球万人同步绝食抗暴日记 郭国汀
·责令中共当局立即无条件释放兰州大学学生刘西峰!郭国汀
·加拿大著名人权律师ANSLEY支持声援全球绝食抗暴运动的声明
·郭国汀:中国律师应当向高智晟,浦志强律师学习!
***人权研究
***中国人权律师基金会
·郭国汀推荐黄金秋竞选[第三届中国自由文化运动政论奖]推荐函
·郭国汀提名陈泱潮为2009中国自由文化奖之文化成就奖获奖候选人
·郭国汀提名张博树为2009中国自由文化奖之法学奖获奖候选人
·推荐郭国汀先生参选2009年台湾民主人权奖书
·letter of recommendation of Guoting for 2008 Asia Democracy and Human Rights Award
·提名郭國汀律師作為[第三屆亞洲民主與人權獎]候選人的推薦函
·支持郭国汀律师负责组建中国人权律师基金会
·第二届《中国自由文化奖》评奖程序的修改建议
·郭国汀提名张鉴康律师作为第二届自由文化奖之人权奖候选人
·关于提名陈泱潮竞选[中国自由文化运动文化成就奖]推荐函
·推荐郭国汀先生参选第三届「亞洲民主人權獎」推荐书
·Letter of recommendation of Guoting Guo for 2008 The Third Asian Democracy and Human Rights Award
***关注西藏新疆少数民族人权
·达赖啦嘛最常使用的词汇
·达赖啦嘛的使命与梦想
·中共极权暴政是严重污染毁灭中国生态环境的罪魁祸首
·达赖啦嘛论西藏问题的实质
·达赖啦嘛论西藏文明文化和历史
·达赖啦嘛论解决西问题的原则
·达赖啦嘛论爱同情怜悯与慈悲
·达赖啦嘛论藏传佛教的价值
·是中共暴政而非汉族奴役迫害藏民族!
·新疆暴亂是中共流氓暴政故意利用民族茅盾转嫁统治危机人为泡制的惨案
·坚决支持藏民维民争自由,平等,人权,民主的英勇抗暴运动
·从图片新闻看达赖喇嘛的国际影响力
·达赖喇嘛语录郭国汀译
·蜡烛与阳光争辉------从温家宝批达赖喇嘛说开去
·达赖喇嘛代表流亡政府及全体藏民与中国政府和平谈判理所当然----兼与王希哲兄商榷
·三一四西藏暴乱事件的真相
·布什总统再度敦促中国(中共)与达赖喇嘛对话
·达赖喇嘛抵美国西图参加为期五天的慈善的科学基础大会,据称150000门票全部售出
·布什总统出席奥运开幕式已不确定
·达赖喇嘛今天重申不抵制奥运会
·布什总统决意出席奥运开幕式并非仅由于他性格顽固
***人权律师法律实务
·郭国汀:中国人没有基本人权——2008年加拿大国会中国人权研讨会专稿
·我为何从海事律师转向人权律师?
·盛雪专访郭国汀从海事律师转变成人权律师的心路历程
·我从海事律师转变成人权律师的思想根源
·郭国汀律师受中共政治迫害的直接原因
·我从海事律师转变成人权律师的心路历程
·成为一名人权律师!---郭国汀律师专访
·一个中国人权律师的真实故事
·世界人权日感言/郭国汀
·人权漫谈/南郭
·人权佳话
·保障人权律师的基本人权刻不容缓
·不敢或不愿为法轮功作无罪辩护的律师,不是真正的人权律师!
·人权律师辩护律师必读之公正审判指南(英文)
·我为什么推崇中国人权律师浦志强?
·巴黎律师公会采访中国人权律师郭国汀
·
·人权律师的职责与使命----驳李建强关于严正学力虹案件的声明
·驳斥刘路有关六四屠城的荒唐谬论
·李建强律师与郭国汀律师的公开论战
·李建强与郭国汀律师的论战之二
·英雄多多益善!郭国汀
·英雄辈出的时代刘路千万别走错路 郭国汀
·答康平伙计关于郭律师与李建强之争
·揭穿刘荻的画皮----南郭与[三刘]之争不属刘家私事而是中国民主运动的公事
·刘荻的灵魂竟是如此[美丽] !
·废除或修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思想监狱中国律师集体第一议案的诞生
·团结起来共同对敌 答刘路先生的公开信
·论推翻中共极权专制暴政的合法性
·敦促刘路公开辩污的公开函
·敦促刘路公开辩污的最后通牒
·我为法轮功抗辩——答刘路质询函
***人权律师思想辩护策略论战
·再论政治案低调消音妥协辩护论的严重危害性
·再论政治案件低调消音妥协辩护论的危害性引起争论
·政治案辩护律师的最佳策略
·辩护律师为法轮功讲真相案件辩护的基本原则 郭国汀
·郭国汀与刘晓波先生关于人民起义权利的对话
·真正的刑辩大律师! 郭国汀
·深入骨髓的奴性!
·《九评共产党》是没有价值的政治大字报?
·如何识别网警共特?----答毕时园伙计的质疑
·中共网络别动队业已渗透大量西方中文网站
·什么是南郭之一不怕死二不爱钱?
·答草兄及建强兄质疑
·答张鹤慈先生质疑
·刘荻为何害怕这篇文章? 中国知识分子死了!
[列出本栏目所有内容]
欢迎在此做广告
诉前海事强制令听证代理意见书/郭国汀

   诉前海事强制令听证代理意见书
   
   案号(2004)沪海法强字第8号
   
   尊敬的听证合议庭周荣庆、康维奇、张建琛法官:

   
   作为申请人福建国航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本律师出席了贵合议庭主持的听证审理。兹根据本案相关事实和证据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诸位法官慎重考虑并支持申请人的主张为感:
   
   一, 经听证审理确定了下述有关事实:
   
   1、《光船租赁合同》第8条特别约定:“租船人应对船舶、船机、锅炉、装置和备件进行良好的保养维修,使之处于有效营运状态,并要按照良好的商业上保养做法进行保养。对于必要的修理,租船人应立即采取步骤在合理的时间内搞好,如租船人没有这样做,船东有权将船舶从租船人处撤回,船东这样做不必提出什么抗议书。”(证据1)。
   
   被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特别约定对涉案船舶进行正常维修保养。2004年4月18日,申请人船舶总管在黄华港对“国鸿”轮进行例行船东方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并经船长和轮机长确认:
   
   1、主机从接船到现在(9300小时)从未进行过吊缸检修,主机第1和第6缸的维护保养周期已大大超出正常主机吊缸检修时间(最多8000小时)(证据2,5)。另主机换向机构严重故障,被申请人没有进行有效的处理。
   
   2、三台辅机从接船迄今没有进行过吊缸检修,目前三台辅机每台只能吃负荷200KW,不到正常负荷的1/2(证据2)。
   
   3、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一直不能用,船舶消防泵损坏不能使用,被申请人没有对其进行必要的修理。(见证据2、3、4、5)
   
   此外,被申请自接船后对于船壳锈一直未按常规及时涂柒,亦严重违反船舶正常维修保养的规定。
   
   上述三项内容均明显属于“必要的修理”项目,因为主机、辅机吊缸检修,主机换向机构及船舶消防泵的损坏,均与船舶安全密切相关,当然属于必要的修理项目;按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在合理时间内修复。但被申请人未采取任何措施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因此,申请人依合同第8条规定有权撤船。
   
   2、《光船租赁合同》第11条特别规定:“在租期内租船人应负担费用为船舶投保水险、战争险和保赔责任险——所有保险单上的抬头应以他们的共同的名义。如果租船人没有按上面的规定和要求安排投保上述保险的任何一种,船东应通知租船人,于是,租船人应在七日内改正上述情况,如果租船人没有那样做,船东有权从租船人处撤回船舶。(证据1)
   
   充分的证据证实,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投保战争险,而且被保险人也不是合同规定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为共同受益人,而是案外人。
   
   被申请人当庭辩称:由于该轮是经营国内沿海运输,保险公司对国内沿海运输没有战争险险种,及由于沿海运输战争风险很小,无需投保战争险。
   
   申请人认为:首先,被申请人必须投保战争险是合同明确特别约定的一项条件,战争险风险的大小并非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正当理由。保险之目的在于分散风险,防患于未然。正由于存在战争风险,无论其是多么小,那怕只有百万分之一的可能性,仍然是一种可能面临的风险。如果肯定出险的战争,也就不成其为风险。
   
   其次,“租船人应为船舶投保水险、战争险——所有保险单上的抬头应以他们的共同的名义。如果租船人没有按上面的规定和要求安排投保上述保险的任何一种 ”。该约定的含义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租船人投保了水险、战争险,但未以双方共同的名义作为受益人;二是租船人以双方共同名义作为受益人投保,但仅投保了水险,未保战争险;无论那种情形出现,出租人依据该条规定均有权撤船。
   
   再次,事实上,2003年,被申请人投保过战争险(见证据10),仅是2004年1月才改变险种,更值一提的是,被申请人确认:完全可以投保战争险(见证据9)。
   
   二、申请人的申请完全符合《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56条规定的三项要求
   第一,申请人有具体的“撤船”海事请求;第二,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特别约定履行船舶正常维修保养及办理保险的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申请人依据合同特约有权撤船;第三,由于被申请人的严重违约行为,申请人依合同规定有权撤船,并已于2004年5月20日正式通知被申请人撤船,而被申请却无理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迄今仍毫无根据地强行占有涉案船舶。由于该船是总吨超过6万吨的巨轮,每天涉及金额将超过6万元,若被申请人继续长期占有船舶,将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正当权益,使损失不可避免地扩大。若按被申请人的主张要等到仲裁裁决后才能决定是否还船,那么必将使双方损失无限扩大。
   
   三、关于合同中有仲载条款法院能否受理海事强制令及海事强制令是否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问题
   
   被申请人当庭辩称:(一)本案光租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因此海事法院不宜受理海事强制令申请;(二)是否撤船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海事强制令不应处理此案行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抗辩理由根本不能成立:首先,《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53条明确规定:“海事强制令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仲裁协议的约束”;其次,海事强制令当然可能处置实体权利。因为本质上讲,海事强制令是海事法院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强制措施。凡是强制措施,必然会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而海事强制令,从性质上与海事请求保全并无两样,诉前海事请求保全裁定,同样必然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该权利在进行海事诉讼或仲裁裁决之前,同样处于不确定状态。但法律明确赋予了申请人扣船申请权利。 再次,特别程序法第21条规定的22项海事请求全部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如果被申请人的此种抗辩逻辑(海事强制令不能处理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事项)能够成立,海事特别程序法也就毫无意义。事实上,海事强制令的法律制定,正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大量类似现象,由我国海事理论研究和海事司法实践工作者的创新。
   
   特别值得提请合议庭注意的是:租船合同在世界上既没有国际公约调整,也没有任何一个内国法强制规范之。因为租船合同双方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在谈判合同条款时,没有任何一方可以利用自已的强势地位,迫使他方接受不平等条款。因此,在租船合同领域完全实行合同自由原则。合同约定对当事双方而言高于法律的相关规定,也是最终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据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恳请贵合议庭充分考虑申请人的申请并支持申请人的合法,合理,正当主张为感。
   
   
   申请人特别授权代理人:
   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
   
   
   郭国汀律师
   2004年5月25日

©Boxun News Network All Rights Reserved.
所有栏目和文章由作者或专栏管理员整理制作,均不代表博讯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