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为了方便阅读,博讯暂停广告播放,博迅需要您的支持。
[发表评论] [查看此文评论]    郭国汀律师专栏
[主页]->[百家争鸣]->[郭国汀律师专栏]->[诉前还船海事强制令申请书/郭国汀]
郭国汀律师专栏
·答错别字的终结者/南郭
·吾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捍卫阁下的自由表达权。错兄的贴还是应当保留
·答龙吟君/南郭
·答紫兄质疑/南郭
·答醉翁
·答迷风先生/南郭
·驳上海当局特务造谣抵毁郭国汀律师的谎言/南郭
·答紫兄质疑/南郭
·吾不同意你的观点,但坚决捍卫阁下的自由表达权。
·郭国汀:我向错兄致歉--同时为错兄说句公道话
·我的观点与立场--驳非法入侵
·郭国汀 汝吹牛!
·南郭不但会骂人而且必将把“乡愿,德之贼”型的小人骂得狗血喷头!
·纯属多余的担忧
·伟大的中华文明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答孟庆强
·我看郭国汀律师
·剥放屁狗们的皮----公安国安网警与郑恩宠
·亦曰将无同,兼斥郭国汀、刘路之类,并向相关版主求教
·对内直不起腰者别指望其对外挺身而出
·南郭/对周树人的评价吾深以为然
·为当代中国人的幸福而努力奋斗
·世上最美丽者莫过于大自然——人的本质、伟大
·令郭国汀律师老泪纵横的真情
·南郭:为当代中国人的幸福而努力奋斗
·心里话三步曲/郭国汀
·致刘路及中律网友们新春祝福/郭国汀
·驳上海当局特务造谣抵毁郭国汀律师的谎言/南郭
·我的声明与立场------南郭与中律网友们的对话
·语言与民族密不可分——奉旨答复小C:/南郭
·致刘路及中律网友们新春祝福/郭国汀
·学习方法与读书计划答小C网警同志/南郭
·英雄伟人与超人/郭国汀
·中共党奴的“学术”
·我倒宁可相信李洪东仅仅是因为无知/南郭
·愿王洪民先生的在天之灵安息!/郭国汀
·堂堂正正做个真正的中国人!/南郭
·中国律师朋友们幸福不会从天降!/北郭
·令我感动的赞美!/南郭
·谢谢网友们关注天易律师事务所的命运
·公开论战化敌为友——新年致词/新南郭
·中国涉外案件没有一起获得执行 郭国汀
·宣战演讲名篇
·中共外逃贪官大多是政治斗争牺牲品问 采访郭国汀
·就宗教论坛封郭国汀笔名事致小溪的公开信
***国际人权法律与实务
***国际人权公约(中英文本)
·国际人权法律资料 世界人权宣言
·国际人权法律资料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国际人权法律资料 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人权宣言]
·国际人权法律资料 美国独立宣言
·国际人权法律资料 经济 、社会 、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国际人权法律资料 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联合国有关健康保健人员尤其是医护人员在保护和防止囚犯和被拘禁人员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医疗伦理原则(1982)
·国际人权法律资料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国际人权法律资料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
·联合国囚犯最低标准待遇规则
·联合国囚犯待遇基本原则(1990年)
·联合国保护所有被以任何形式拘禁或关押人员的主要原则(1988)
·结社自由和组织权利保护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
·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权利和义务宣言
·中国已签国际人权公约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权安全公约
·联合国律师职责的基本原则
·联合国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1985年)
·联合国检察官的职责准则
·世界人权公约英文版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犯罪及权力滥用受害者恢复正义基本原则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1998)
·国际刑事法庭(芦旺达)程序与证据规则(1995)
·国际刑事法庭(芦旺达)规约
·起诉严重侵犯国际人道法责任人的国际(前南斯拉夫)法庭规约(1991)
·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的国际公约1981
·国际人权法律资料 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关于就业及职业歧视的公约
·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的国际公约选择性议定书2000
·联合国防止和惩罚种族灭绝罪的公约(1951)
·联合国有关难民身份的国际公约1954
·儿童权利国际公约1990
·起诉和惩罚欧洲轴心国主要战争罪犯的国际军事法庭协议(纽伦堡宪章)
***区域性国际人权法律文件
·1996年欧洲反破坏性异端决议及其邪教定义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公约(1981)
·美洲人的权利与义务宣言(1948)
·美洲人权公约(1969)
·美洲防止和禁罚酷刑的公约
·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欧洲公约1989
·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1950)
·欧洲社会宪章1961
·建设新欧洲的巴黎宪章1990
***美国人权法律文件
·美国1620年“五月花号”公约(The Mayflower Compact)
·美国1786年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令
·美国1776年弗吉尼亚权利法案
·美国1862年解放黑奴宣言
·美国1777年邦联条款
[列出本栏目所有内容]
欢迎在此做广告
诉前还船海事强制令申请书/郭国汀

   诉前还船海事强制令申请书
   
   申请人 : 福建国航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 : 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201号华林大厦2103A
   法定代表人 : 王炎平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 郭国汀,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 : 广州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 : 广东省广州市滨江中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 : 姚作芝 职务:总经理
   
   请求事项:
   
   1、 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将“国鸿”轮交还给申请人
   2、 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事实
   
   2004年5月20日,鉴于被申请人在履行光船租赁合同中就有关船舶维修保养、船舶保险、支付租金等多项严重违约行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国鸿”轮撤船函》正式撤船,解除了光船租赁合同(证据1)。但被申请人却在已无任何合同或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继续强行非法占有该轮。
   
   2004年6月4日,申请人书面重申了撤船及解除光租合同的立场(证据2)。
   
   二、申请人关于还船的海事强制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应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一规定: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
   
   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作出海事强制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
   
   (二) 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
   
   (三) 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
   
   申请人关于海事强制令的申请以及法院及时作出海事强制令符合上述条件,具体为:
   
   (一)、申请人已经提出了明确、具体的海事请求,即令被申请人立即将“国鸿”轮交还申请人。
   
   (二)、在申请人业已撤船,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不交还船舶,对其继续“占有”和“使用”是非法的也是违反合同约定的,因此,需要法院及时加以纠正。
   
   (三)、“国鸿”轮每停航一天,将损失人民币达15万元以上。被申请人现强行“占有”该轮,该非法行为若不能得到法院的及时纠正,势必造成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巨大无可挽回的损失。此种情形当属“情况紧急”。
   
   三、申请人愿意以“国鸿”轮作为担保,如果因申请错误申请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国鸿”轮市场价格为一亿九千万元,该轮曾办理八千万元抵押担保贷款,余额一亿一千万元,足以担保因申请错误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鉴于被申请人已严重违反光船租赁合同;鉴于申请人已依合同第8条第9条和第11条的规定撤船并解除了光船租赁合同;鉴于被申请人已无任何合同和法律依据却继续强行非法占有“国鸿”轮,而被申请人的此种非法行为业已造成且继续造成申请人巨额损失,被申请人的非法行为需要法院加以纠正和制止,申请人已提供足额财产担保。据此,兹申请贵院及时依法作出裁定,支持申请人的合法合理的正当请求为感。
   
   
   
    此致
   
   上海海事法院
   
   
   申请人:福建国航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
   郭国汀律师
   2004年6月8日

©Boxun News Network All Rights Reserved.
所有栏目和文章由作者或专栏管理员整理制作,均不代表博讯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