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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东台渔02051与苏赣鱼02981船舶碰撞案情分析/郭国汀 苏东台渔02051与苏赣鱼02981船舶碰撞案情分析
本案基本事实
2003年5月29日21时15分左右,进港避风的苏赣鱼02981号渔船(木质渔船)由东向西慢车航行,与出港收鲜的由西向东的苏东台渔02051(钢质渔船)船擦肩而过,驾驶苏东台渔02051船的黄斌(无职务船员的驾驶执照)等欲强行向苏赣鱼02981号收鲜,遂急忙掉头追赶苏赣鱼02981号渔船,在靠帮时,把苏赣鱼02891号渔船的船艉带缆桩、船左舷、船驾驶平台位置等多次碰撞,造成苏赣鱼02891号船体部分损伤,其中船艏左舷处被撞裂一个长约100厘米,宽约30厘米的洞,其余地方把船体条板、锁口腊撞断裂,安置在驾驶楼旁的排气管被撞移位破裂,渔船发动机缸体开裂。(见启动港监“碰撞事故结案书”)
6月3日,启东市公安局塘芦港边防派出所在处理该事故时委托启东市价格中心为渔船受损部位修复价格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渔船受损部位修复价格人民币3800元整。
鉴定结束后的次日下午,宋继光、宋继亮等驾苏赣鱼02891出海捕鱼时发现渔船发动机机体裂缝。经向启东市公安局塘芦港边防派出所反映情况,启东市公安局塘芦港边防派出所再次委托启东市价格中心为渔船发动机缸体开裂修复价格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渔船缸体开裂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6500元整。(分别见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事后,双方当事人经启东渔港监督调解,未成。原告遂诉诸法院。
另,江苏省赣榆县清口镇下口村出具证明苏赣鱼02981号渔船在下口村属生产较好的渔船,渔汛期(5-7月)每个月三个航次,每个航次毛收入约为7-8万,其中25%为捕捞成本,75%为利润。
本案案情分析
本案的主要法律问题为碰撞事故的责任承担和赔偿损失的认定问题。现分述如下:
碰撞事故的责任承担
根据本案被告黄斌的口供及启东市港务监督的“碰撞事故结案书”对碰撞事实的陈述部分,本次碰撞事故是由苏东台渔02051船的黄斌无证驾驶出海, 强行向苏赣鱼02981号渔船收鲜,在靠帮时操作不当造成。
根据《海商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故在本案中,驾驶苏东台渔02051船的黄斌(同时为船主)应对因本次碰撞对苏赣鱼02981号渔船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损失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请求赔偿对船舶碰撞或者触碰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船舶碰撞或者触碰后相继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就本案而言,具体包括如下损失:
1. 渔船发动机机体损坏修复费;
2. 渔船船舶修理及处理费用;
3. 拖航费用;
4. 船期损失费;
5. 利息损失;
关于渔船发动机机体损坏的问题,经调查了解,双方当事人对渔船发动机机体损坏的责任承担存在较大分歧。原告宋继光主张发动机机体损坏是由被告撞船引起,“是被黄斌船撞了之后,排气管与机器连在一起,排气管被撞之后,机器也受到损坏,机器壳的裂缝也就出来了。”(见宋继光6月12日询问笔录)
被告在启东渔港监督主持调解时则主张在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第一次鉴定时并未发现发动机机体损坏,之后苏赣鱼02981又出海捕鱼,发动机机体损坏与被告无关。
针对以上情况,有必要时我方需向法院申请对船舶进行鉴定,以确定发动机机体损坏原因。
关于拖航费用的问题,已要求我方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关于船期损失费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十条,船期损失的计算期限为: “船舶部分损害的修船期限,以实际修复所需的合理期间为限,其中包括联系、住坞、验船等所需的合理时间;渔业船舶,按上述期限扣除休渔期为限,或者以一个渔汛期为限。”
根据上述规定,我方主张实际修复所需的合理期间为两个月,其中包括联系、住坞、验船等所需的合理时间。
关于利息损失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船舶价值的损失利息,从船期损失停止计算之日起至判决或者调解指定的应付之日止;其他各项损失的利息,从损失发生之日或者费用产生之日起计算至判决或调解指定的应付之日止;利息按本金性质的同期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本案案情相对简单,法律规定明确。我方主要须证明以下两个问题:
1. 渔船发动机机体损坏是否是由苏东台渔02051撞船所致
2. 船舶部分损害的修复所需合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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