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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律师专栏
·思想自由的哲学基础/郭国汀
·冲破精神思想的牢狱--自由要义/郭国汀
·我们为什么要争言论自由权?/南郭
***思想自由与宗教信仰自由
·哲学家的前提与基础
·宗教是毒药!宗教是引人堕落的意识世界吗?!
·宗教是统治阶级麻醉人民的鸦片吗?
·推荐陈尔晋先生之《圣灵福音》
·为什么说爱才是宇宙的本质?
·宗教起源的根源何在?
·圣父圣子圣灵三位一体论的由来
·人民圣殿教真相
·质疑东海一枭良知大法兼驳良知宇宙本体论
·自然科学与宗教哲学灵魂
·中共政权极度腐败的宗教根源
·马克思列宁毛泽东为何仇恨宗教?
·读东海兄批判美国神话有感
·郭国汀为上帝信仰辩护
·驳东海之糊涂上帝观
·爱因斯坦信犹太教和贵格教也信上帝
·信神是愚昧吗?!基督教义反人性吗?!谁在大规模屠杀婴儿?!
·爱因斯坦宗教信仰上帝相关言论选译
·爱因斯坦宗教上帝相关言论第二集
·论中共专制暴政下的宗教信仰自由(英文)
·四海之内皆兄弟人类本是一家人
·人类不平等的起源究竟是什么?
·质疑东海君之《良知大法》
·祝愿祖国早日实现真正的自由!
·关于司法公正的讨论郭国汀律师在北大法律信息网上发表了非常危险的错误观点应该予以驳斥!
·我的真实心声
·中共当局封杀言论为那般?
·六四的记忆
·谈中华文化与道德重建(四)
·中国百年最伟大的文字!
·郭国汀:为刘荻女英雄辩护吾当仁不让!
·只有思想言论出版新闻舆论的真正自由能够救中国!
·只有说真话的民族才有前途
·一个能思想的人才是力量无边的人/南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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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思想是最美的
·思想的高度统一是人类社会之大敌
·统一思想之谬误由来已久矣/南郭
·我的心里话--有感于杜导斌先生被捕
***法治研究
·什么是法治?
·法治的目的
·法治与民主的前提与条件
·法治的起源与历史
·开明专制与法治--极权流氓暴政下决无法治生存的余地
·法治的基石和实质
·法治的精神
·一篇值得推介的法治论文杰作/郭国汀
***民主研究
·自由宪政民主政治的七项实质要件
·谁是真正的人类政治民主之父?
·民主就是[山头林立]?!
·质疑刘晓波先生盛赞俞可平民主论 郭国汀
·共和比民主更为根本
·共和民主宪政要旨
·什么是联邦主义民主宪政?
***中国民主运动研究
·公平游戏规则公平竞争是第一价值原则
·暴力革命与和平演变的前提与条件
·民运内部必须是平等尊重基础上充分争论协商妥协式的真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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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尔晋与张国堂之争的性质
·我的几个基本观点答张国堂先生公开信
·中国民运战略研究
·中国民运当前面临问题与对策研究
·郭国汀加入民主中国阵线的公开声明
·论公推中国民运政治领袖的必要性
·论公推自荐公选民运政治精神领袖的紧迫性
·中国民主运动领袖论?答方文武先生
·关于筹建过渡政府与公选民运领袖问题的讨论
·关于民运领袖过渡政府与程序正义的争论
·历史功臣还是历史罪人?
·关于成立临时或流亡政府我的原则与立场
·中国民主运动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政治精神领袖?
·谁是中国民主运动政治精神领袖的最佳人选?
·谁是中共极权专制暴政最害怕的劲敌?
·中国民运长期四分五裂的根源何在?
·郭国汀:唯有程序正义才能根治中国民运四分五裂顽症
·自私是否人的本性?
·郭国汀:汪兆钧信是中共内部爆炸的一颗原子弹
·严正责令胡锦涛及中共当局——立即无条件释放民运志士李国涛!
·反抗中共专制暴政的先驱者与英雄(修正)
·相会伟大的刘文辉烈士英魂
·敬请胡锦涛先生立即制止下属恶意疯狂攻击南郭之电脑
·"六四领袖去死吧!"及 " 逢共必反、逢华必反"?!
·草根吾友欲往何处去?
·真实的陈泱潮故事
·陈泱潮自传之二
·强烈推荐国人必读之最佳政论文
·答小溪先生质疑
·驳斥草虾兼与草根商榷!
·语言风格——关于袁红冰改良还是革命的争论
·就袁红冰之《改良还是革命》与申先生的论战/郭国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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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江7号”轮沉船保险合同争议案析/郭国汀

   “富江7号”轮沉船保险合同争议案析/郭国汀
   一、 案情
   
   原告就富江7号轮于2000年9月10日向被告投保沿海船舶一切险。保险金额人民币100万元,保险期限自2000年9月17日至2001年9月16日止。该轮于2001年3月9日从嵊泗空载到李江装货,途经东经122。32,,北纬33。01,5,,海域于3月10日17。20发现船体前仓焊缝裂开,底龙骨断裂,外底板底龙骨裂开船底大量进水,施救无效后于23点弃船约半小时后沉没。经查实该轮沉没当日风级4~5级,浪高0。6~2。5米,因空船前仓焊缝受海浪冲击后破裂,在该海域二类航区沉没。
   

   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称事故原因:船体漏水、浪损;连云港海事局3月12日出具证明称:据报遭遇风浪船体裂缝进水逐渐下沉;连云港港务监督海事签证事故原因分析:船体结构不牢固,焊接不牢造成船体开裂。
   
   二、争议问题
   
    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事故是否属于保险除外责任?
   
   三、评析
   
   本案适用的保险条款为1996年《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较之1988年PICC国内船舶保险条款或1986年PICC船舶保险条款该条款对船东相当不利。因为船舶保险为列名风险,船东负有相当严格的举证责任,证明损害事故是由于列名风险所致。若无法举证或不能举证或举证不足,一般即应承担败诉后果。
   
   依据该保险条款只有八级以上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火灾、爆炸;碰撞、触碰;搁浅、触礁;由于前述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船舶失踪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保险人才负有赔偿责任。此外,该保险条款将船舶不适航(未区分开航前后,也未区分被保险人是否知情)、浪损和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均作为除外责任。根据1988年条款则只要是倾覆、沉没即属保险责任范围、按照1986年条款因船壳潜在缺陷所致保险船舶灭失或损害也属保险责任范围。但本案适用的保险条款必须是第1条前四项列名的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才属保险责任范围。从现有证据表面推论,因为富江7号轮沉船主因是船舶不适航,船壳潜在缺陷及“浪损”(当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浪损),并非保险责任而属于保险除外责任,因此,一般而言保险人对本案船舶沉船事故不负赔偿责任。
   
   本案可以援引的抗辩理由,似乎是《保险法》第17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规定,以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向原告明确说明为由主张该条款无效。首先,船舶保险合同属专业保险合同,若依据1986年条款(适用于非沿海内河船舶)或1988年条款,本案沉船事故均属保险责任范围。一般的非专业人士往往容易认为投保了“一切险”保险人也即应对保险船舶在保险期间发生的一切海损事故负责。特别是1996年条款对1988年条款的相应条款作了重大原则性修改,保险人理应在订立保险合同当时向原告作明确说明。但被告却未作任何说明。事实上,即便保险理论界专门研究海上保险法的专家学者们迄今没有一位曾清晰明确地指出过此种区别,作为船东的原告当然更不可能事先明知此种变更。
   
   其次,1996年条款对被保险人相当不利,条款规定的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也不尽公平合理。一般而言,船舶失事当时船舶往往已经不适航,且船舶潜在缺陷导致的保险船舶灭失依1986年条款属承保之列,人们往往不会注意此种细微的区别,因此,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理应明确说明此种区别,以便被保险人考虑决定是否加保附加险,或选择适用保险条款。
   
   此外,《保险法》第30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也可作为抗辩理由之一,不过,此项抗辩效力相当弱,因为,本案保险条款从文义上看,相当明确,不存在误解或可作多种解释的情形,因而也就不存在争议存在的基础或前提。
   
   基以上述分析,我们认为根据本案适用的保险条款,贵司处于不利地位,依据本案船舶保险合同索赔保险金额有相当难度,大约只有不超过50%的胜诉希望。亦即,以被告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对有关责任免除条款作明确说明。但什么是“责任免除条款”也会有重大争议。我们建议由贵司委托本所与保险人交涉,我们将采取先发律师函的方式,尽可能寻求庭外和解解决本案争议。依据我们的经验,保险人往往有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作出较大让步,以达到尽量挽回损失的目的。
   
   
   
   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
   
   
   郭国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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