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为了方便阅读,博讯暂停广告播放,博迅需要您的支持。
[发表评论] [查看此文评论]    郭国汀律师专栏
[主页]->[百家争鸣]->[郭国汀律师专栏]->[我的思想认识与保证/郭国汀]
郭国汀律师专栏
·吾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捍卫阁下的自由表达权。错兄的贴还是应当保留
·答龙吟君/南郭
·答紫兄质疑/南郭
·答醉翁
·答迷风先生/南郭
·驳上海当局特务造谣抵毁郭国汀律师的谎言/南郭
·答紫兄质疑/南郭
·吾不同意你的观点,但坚决捍卫阁下的自由表达权。
·郭国汀:我向错兄致歉--同时为错兄说句公道话
·我的观点与立场--驳非法入侵
·郭国汀 汝吹牛!
·南郭不但会骂人而且必将把“乡愿,德之贼”型的小人骂得狗血喷头!
·纯属多余的担忧
·伟大的中华文明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答孟庆强
·我看郭国汀律师
·剥放屁狗们的皮----公安国安网警与郑恩宠
·亦曰将无同,兼斥郭国汀、刘路之类,并向相关版主求教
·对内直不起腰者别指望其对外挺身而出
·南郭/对周树人的评价吾深以为然
·为当代中国人的幸福而努力奋斗
·世上最美丽者莫过于大自然——人的本质、伟大
·令郭国汀律师老泪纵横的真情
·南郭:为当代中国人的幸福而努力奋斗
·心里话三步曲/郭国汀
·致刘路及中律网友们新春祝福/郭国汀
·驳上海当局特务造谣抵毁郭国汀律师的谎言/南郭
·我的声明与立场------南郭与中律网友们的对话
·语言与民族密不可分——奉旨答复小C:/南郭
·致刘路及中律网友们新春祝福/郭国汀
·学习方法与读书计划答小C网警同志/南郭
·英雄伟人与超人/郭国汀
·中共党奴的“学术”
·我倒宁可相信李洪东仅仅是因为无知/南郭
·愿王洪民先生的在天之灵安息!/郭国汀
·堂堂正正做个真正的中国人!/南郭
·中国律师朋友们幸福不会从天降!/北郭
·令我感动的赞美!/南郭
·谢谢网友们关注天易律师事务所的命运
·公开论战化敌为友——新年致词/新南郭
·中国涉外案件没有一起获得执行 郭国汀
·宣战演讲名篇
·中共外逃贪官大多是政治斗争牺牲品问 采访郭国汀
·就宗教论坛封郭国汀笔名事致小溪的公开信
***国际人权法律与实务
***国际人权公约(中英文本)
·国际人权法律资料 世界人权宣言
·国际人权法律资料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国际人权法律资料 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人权宣言]
·国际人权法律资料 美国独立宣言
·国际人权法律资料 经济 、社会 、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国际人权法律资料 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联合国有关健康保健人员尤其是医护人员在保护和防止囚犯和被拘禁人员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医疗伦理原则(1982)
·国际人权法律资料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国际人权法律资料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
·联合国囚犯最低标准待遇规则
·联合国囚犯待遇基本原则(1990年)
·联合国保护所有被以任何形式拘禁或关押人员的主要原则(1988)
·结社自由和组织权利保护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
·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权利和义务宣言
·中国已签国际人权公约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权安全公约
·联合国律师职责的基本原则
·联合国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1985年)
·联合国检察官的职责准则
·世界人权公约英文版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犯罪及权力滥用受害者恢复正义基本原则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1998)
·国际刑事法庭(芦旺达)程序与证据规则(1995)
·国际刑事法庭(芦旺达)规约
·起诉严重侵犯国际人道法责任人的国际(前南斯拉夫)法庭规约(1991)
·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的国际公约1981
·国际人权法律资料 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关于就业及职业歧视的公约
·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的国际公约选择性议定书2000
·联合国防止和惩罚种族灭绝罪的公约(1951)
·联合国有关难民身份的国际公约1954
·儿童权利国际公约1990
·起诉和惩罚欧洲轴心国主要战争罪犯的国际军事法庭协议(纽伦堡宪章)
***区域性国际人权法律文件
·1996年欧洲反破坏性异端决议及其邪教定义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公约(1981)
·美洲人的权利与义务宣言(1948)
·美洲人权公约(1969)
·美洲防止和禁罚酷刑的公约
·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欧洲公约1989
·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1950)
·欧洲社会宪章1961
·建设新欧洲的巴黎宪章1990
***美国人权法律文件
·美国1620年“五月花号”公约(The Mayflower Compact)
·美国1786年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令
·美国1776年弗吉尼亚权利法案
·美国1862年解放黑奴宣言
·美国1777年邦联条款
·美国1776年维吉尼亚权利法案
[列出本栏目所有内容]
欢迎在此做广告
我的思想认识与保证/郭国汀

   我的思想认识与保证/郭国汀
   
   尊敬的上海市公安局及有关领导:
   
   说实话,强制我写诸如此类的东西,我感到非常屈辱。自2005年2月23日始,因律师执业证及工作电脑硬盘被司法局取走,导致我无法工作学习,律师业务全面滩痪.而自3月6日迄今,由于失去人身自由,因无法承担每月应摊成本,我被迫忍痛放弃历经千辛万苦创办的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再次成为一名名符其实的"穷大律师".经两个月的反思,我自认为仰不愧于天,俯无愧于地,无论面对祖国,对人民还是自已的良心,皆问心无愧。兹遵令谈如下几点认识:

   
   1 我的思想观点由来已久有其深远的历史渊源和基础.1984年我毕业于吉林大学国际法专业.在备考国际环境法研究生过程中,我的思维能力起了质的飞跃.在法哲学领域有一系列发现和创新.其中最重要的观点是生态平衡原理与社会政治生态原理相同.在自然环境中环境因子越多,该环境的自净能力越强且呈等比级数增长;同理一个国家的人民各种思想越活跃,对于防止社会灾难的自我调节能力越强也呈等比级数增长.这是业已被人类社会历史证明了的真理.因此一党专政实质上不利于国家民族的根本长远利益.我认为这是党禁开放,报禁开放的哲学基础.但因此观点我蒙受了一次毁灭性的打击(即被当时的吉林大学强制送入精神病院21天进行强制治疗)!
   
   2 1984年8月至2003年1月,为避开政治,我致力于国际贸易法,国际海商法和国际海上保险法的理论研究与律师实务,主办了千余起各类诉讼案;出版了包括《当代国际贸易航运法经典名著译丛》在内的十部法学专译著;发表了300余篇论文,评论,案析;被LEGAL500评为2002年度亚太地区中国最佳海事律师;1994年评为二级律师,1997年参评一级律师;先后被聘为武汉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中国对外经贸大学兼职教授和客座研究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经20年奋斗,本人业已成为海内外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型海事律师。
   
   3 2002年6月本人创办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并学会使用电脑。获悉刘荻,新青年学会四君子,罗永忠,杜导斌先后因在互联网上发表政论文章被拘捕或判刑。我历来对以言治罪的做法极为反感,对其严重的危害性有深刻的体认,鉴此我特意查阅了网上所能找到的上述人士的相关网文,发现他们实际上均是忧国忧民的优秀知识青年,其政论或评论文章均有相当水准,文中亦能反映出作者的思想品格。我对当局的做法不理解亦不赞同,我主张任何问题均应公开讨论争辩,重大敏感问题更应公开充分讨论争辩,因为只有经得起公开论辩者才可能是真理,且这是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权,而决不应当动辄用国家强制力强行压制。因此于2003年7月初在中国律师网上与李建强律师一道发起《关于废除和修改刑法第105条煸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议案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胡锦涛的公开函》律师集体上书签名活动。同时出任郑恩宠涉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一案的辩护律师。其间我在中国律师网上发表了数百篇短评,讨论网友们关心的法律、政治、人权等问题,成为中国律师网最受欢迎的写手之一。
   
   4 但中国律师网却先后叁次奉命封杀本人的IP与ID,唯一的理由是我的言论涉及敏感话题。同时上海和北京的记者朋友告知上级有令:有关郭国汀的信息一律不得报导!随后东方早报解除了我的法律专家点评栏;另一报纸因发表采访我的文章,主编被撤职记者被调离。我对当局的此种心胸狭隘的做法不以为然。鉴此,我转至武汉大学,厦门大学,中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网站继续发言,并开始在中国魂网上开设专栏。随后在博讯,新世纪,大纪元发表文章。目的是行使受宪法保护的言论思想自由权,表达个人的独立见解与观点。
   
   5 自出任郑恩宠的辩护律师以后,我开始关注相关政论文,对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司法文明建设及中国法律人特别是律师的使命有所思考,因此对自已定位于海事律师重新作出考虑。认为吾国政治体制存在严重弊病,实际上是一党极权专政,党禁报禁严厉,导致我国人民思想僵化创造力大受阻碍,也是导致我国劳民伤财的政治运动不断的根源;立法机关代表性不尽客观公正,必然造成立法不可能公正,而立法不公是司法不公的根源;司法不独立必然导致司法审判客观上难以公正;没有独立媒体则造成权力没有制约,而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同时耳闻目睹诸多人权案例,及司法不公的现状。而保护人权条款业已入宪,正是在此种背景下,我决定放弃成功在望的海事律师事业转向人权律师业务。因为相比海事律师而言,我国目前最缺乏的正是人权律师。加之我对法哲学情有独衷,很适合做人权律师。而人权律师更能为推动国家政治司法文明,立法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公道保障人权方面起到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我又先后出任黄金秋、杨天水、师涛、张林的辩护律师;并作为代理律师分别为瞿延来,陈光辉,雷永峰等法轮功学员代理刑事申诉。此外还为王水珍,马亚莲,周大业等拆迁户辩护或代理。
   
   6 自3月6日被以所谓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刑拘取保侯审实则软禁以来,我被迫中断了律师生涯,反思回顾了自已的一生尤其是自2003年1月以来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想。我认为关心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关注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关心国家立法司法,给自已重新定位为人权律师本身均没有错。我还认为为政治犯辩护,为法轮功学员辩护,为拆迁户辩护行为本身也没有错。但经过专案组经办公安人员反复劝导,我认识到自已在下述方面确有不足(南郭注:下述所谓认识同样均本吾之本意,而是在中共当局强制下不得不如此表述,否则即不让本人出国谋生,而国内谋生之路全部被中共当局彻底堵死;此前曾有五所大学表示愿意接受本人任专职或兼职教授;但自2005年2月23日以后,全国没有一所大学敢于聘请本人任教职!)
   (1) 发表政论文或自已个人的观点应当分场合地点,进行学术讨论或是理论探讨宜在适当场所进行;
   (2) 作为代理律师或辩护律师对案件的分析评论尽可能在法庭上或是专业杂志上进行;
   (3) 接受境外媒体采访宜谨慎从事把握尺度不宜信口开河;
   (4) 应当谦虚谨慎戒骄戒燥;
   (5) 不能片面看问题,而应全面综合分析判断;不能人云亦云,应当有独立见解;只看到阴暗面而不看到正面同样不客观;
   (6) 一个人应当从事自已最擅长的专业才可能成功,认定的目标不宜轻易变动更改,朝秦暮楚很可能一事无成;
   (7) 政体改革,司法进步必须综合治理,全面规划,而不能急于求成;
   (8) 名利思想要不得,人应当淡薄名利,宁静致远;
   (9) 本人不具有政治才能也不具有政治智慧,因此不宜从政,应当远离政治,专注学术理论研究;
   (10) 鉴此,本人拟暂时赴国外大学作访问学者攻读博士学位,以便将来成为名符其实的学者。
   
    7 我是一个爱国者,也是一位自由知识分子,因而早在2003年7月给自已的定位是:今生不加入任何政党组织,不入仕,只愿做一个思想,灵魂,行动自由的思想者。我认为一个真正的知识分子的使命是一生说真话,且只讲真话;应当对社会,人生,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及任何重大敏感问题,凭良知发表个人的观点与见解。正是基于这一理念,我在互联网上发表的全部文章皆署真名实姓并反复强调愿意对自已的言论负法律责任。我对金钱从来持身外之物的观念,对权力从来没有兴趣爱好。但我热爱真理胜于一切,不唯权,不唯势,不唯钱,唯真理是从;我热爱自由,唯有思想,身心,灵魂的自由才是我一生的追求;我热爱祖国,热爱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热爱勤劳,诚实,勇敢,善良,聪明的中国人民。今生最大的愿望是能为复兴中华民族有所贡献,能为复兴中华文明有所建树,能为复兴中华民族精神有所成就。并以:天行健,君子自强不息自勉并践行之。
   
   
   
   郭国汀
   2005年5月1日
   
   南郭点评:此种所谓思想认识与保证是中共当局一贯强暴人们思想的又一例证!上述思想认识是本律师写的原始稿件,基本反映了我的真实想法,除了其中的10点“认识”是为了能顺利过关出国谋生而写的违心之认。即便如此,还是不能为中共当局接受,并在其强制下几经修改三易其稿,自我羞辱违心保证之后才得以放行。这一切仅是韩信之辱而已!

©Boxun News Network All Rights Reserved.
所有栏目和文章由作者或专栏管理员整理制作,均不代表博讯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