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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律师专栏
·1982年10月1日协会煤炭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3年10月1日和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4年1月1日协会天然橡胶(液态胶乳除外)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6年1月1日协会冷冻食品(冻肉除外)保险A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运费定期战争和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6年1月1日协会冷冻食品(冻肉除外)保险(C)条款/郭国汀译
·1983年2月1日协会散装油类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3年12月1日协会盗窃、偷窃和提货不着保险条款(仅用于协会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6年1月1日国际肉类贸易协会冻肉展期保险条款(仅适用于协会冻肉保险(A)条款/郭国汀译
·1986年4月1日协会木材贸易联合会条款(与木材贸易联合会达成的协议)/郭国汀译
(3)英国协会保险船舶条款英中对译
·1983年10月1日和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7年7月20日协会船舶港口险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8年6月1日协会造船厂的风险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乘客设备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航次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全损、共同海损和3/4碰撞责任航次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运费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机器损害附加免赔额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5年11月1日协会游艇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7年7月20日协会船壳定期保赔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附加免赔额适应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额外责任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全损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限制危险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运费航次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6年1月1日协会运费共同海损-污染费用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7年1月1日协会集装箱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7年7月20日协会渔船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搬移另件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附加危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全损、共同海损、3/4碰撞责任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营运费用和增加价值(全损险,包括额外责任)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租赁设备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7年3月1日协会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4)英国协会保险运费、战争、罢工险保险条款英中对译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营运费用和增值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The Practice of Marine Insurance: Marine Insurance Policy Forms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战争险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运费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运费定期战争和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6年1月1日协会运费共同海损-污染费用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5)《CIF 和 FOB 合同》第四版 郭国汀主译校
·《cif与fob合同》序
·《cif与fob合同》译后记
·郭国汀译《CIF 和FOB合同》读后
·《CIF和 FOB合同》第四版 郭国汀主译校
·《CIF 和 FOB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二章 装运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四章 保险(王崇能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五章 交单和付款(高建平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六章 法律救济(梅欢雪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七章 冲突法(黄辉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八章 各种类型的FOB合同(陈真,王崇能,黄辉,郭国汀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九章 FOB交付(蔡仲翰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章 FOB价格条款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一章 付款与接受(王力耘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二章保险 (李小玲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三章 法律救济(李小玲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四章 法律冲突(王力耘译)
(6)《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序
·我为法学翻译辩护-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译后记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一章:合同的性质、效力与解释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二章:合同当事人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三章:代理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四章:租船合同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五章:作为合同的提单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六章:租船合同项下货物的提单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七章:合同条款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八章:陈述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装船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章:提单作为物权凭证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一章:船东对承运贷物的灭失或损坏之责任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二章:合同的履行:航次租船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三章:合同的履行:卸货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四章:滞期费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五章:运费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十六章:定期租船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十七章:联运提单,联合运输,集装箱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八章:留置权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九章:损害赔偿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二十章:1971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二十一章:管辖权与诉讼时效
(7)《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校
·王海明序《Omay 海上保险的法律与保险单》
·《OMAY海上保险的法律与保险单》序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译后记
·朱曾杰序《OMAY海上保险的法律与保险单》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一章: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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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二十年律师生涯》(4):东山再起

四、东山再起

   我属于较典型的知识型的律师,每办一案我都要撰写一两篇文章,遇到重大疑难案件还往往就案子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作专题研究,尤其在办理「鱼粉案」过程中,先后发表了9篇文章,以致被戏称为「博士」,说来惭愧,虽说我已主办过数十起涉外经贸大案,然而这些案件几乎都是间接地转到我手里让我经办的,我自己目前还是一名没有直接案源的「穷大律师」。长期以来,我的全部业余时间几乎都用于读书、译书、撰文,而忽略了社交,自然案源稀少。我这才意识到,如今,一名知识加交际型的律师,方可称为一名好的律师,我走的并不是一条成功的律师之路,也许我耗费了太多的精力去对付磨难与厄运;也许我真如有人说的,「有过多知识份子的清高」。

   经过多年坚持不懈的艰苦学习与实践,我的业务能力有了长足的进步,尤其是在主办了「预借提单」案之后,主任往往把一些重大疑难案件交给我办。例如,福建省首起著作权纠纷案、刑警刑讯逼供致死人命案、69户村民果园承包合同纠纷案、「湛炉宝剑」商标权纠纷案、特大沉船货损案、涉外担保提货案、230万元的善意取得案、400万美元担保合同纠纷案、首起海关败诉的特大行政诉讼案、COFV.BF国际商事仲裁案等。虽然有些案子的结局不尽人意,但由于我对每一案件的认真负责态度,凭藉对事实、证据、法理和法律的研究,提出有理有据有很强说服力的代理意见,确实也打赢了不少官司。然而,执业9年,我从未为了打赢官司而搞幕后交易,充当「法律中介人」的角色,有人嘲笑我是「书呆子」,也有人以为我是摆知识份子的架子。其实我认为律师应当为正义、真理、法律而战,而不应唯钱唯权而活,也不应为胜诉不择手段。尽管如今靠权、钱交易,靠搞不正当关系打赢官司已成了极少数律师胜诉的法宝,但随著社会的进步,司法审判体制的改革与完善、法治权威的确立、舆论监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这种不正当的做法,必将被历史所淘汰。

   要成为一名优秀律师是很难的,首先要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法律知识及其实践经验,有严密的逻辑思维,同时也要有出色的社会交际和应用公共关系的能力,有不断开拓进取的精神。成为一名优秀律师是我的奋斗目标,尽管目前我距离优秀律师的要求还很远,但我坚信可以达到这一目标。

   1991年初,我与北京的唐交东律师共同主办的厦门国贸诉香港联中公司进口5000吨鱼粉品质纠纷案及货款纠纷案,是我办得最好的案子之一。该案争议标的额巨大,联中向国贸索赔由于国贸拒开信用证及扣付20%货款所致的76万美元损失,而国贸则向联中索赔由于鱼粉生虫、熏蒸、延误销售时机所致之105美元损失,双方律师阵容强大,国贸的律师是我国著名的一位一级律师。联中的代理人则是留美7载归国的唐交东律师和我,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达百份之多,出庭作证的证人涉及检疫、熏蒸、保险、边防等部门。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又很多,如,风险责任、复检权、严格相符原则、开证责任、货物固有瑕疵等。

   接受委托后我即著手准备工作,为便于记忆,我将全部卷宗编号,分门别类地归纳,并列出证据清单及争议的法律问题。经初步研究后得出结论:鱼粉即使确实在目的港发现生虫,按C&F条件也应属于买方承担的风险责任,而从证据上分析,则无法得出鱼粉已在目的港上生虫,已进行熏蒸延误销售季节的结论。

   为谋求和解争议,我们曾数次专程前往厦门与原告协商调解,但国贸坚持不返还扣付的31万美元货款,反而还向联中索赔50多万美元的损失,后增加至85万最后于庭上又曾加为105美元。当时许多人预测我方不可能打赢官司。因为厦门国贸是厦门特区最大的外贸公司之一,在当地有著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与当地法院的关系显然要比联中公司强得多,而其诉讼代理人又是一位我国著名的一级律师,富有国际商事诉讼经验,我们的当事人也很担心厦门法院会偏袒厦门国贸。我认为胜诉的关键在于掌握事实和证据,同时要在法理上下功夫说服法官。

   随后我们便开始了艰苦的调查取证工作,通过走访检疫所=熏蒸队、保险公司、边防检查站、工商局、港务局、用户等单位,调查复制了一批关键证据。然后便开始针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作专题研究,先后发表了「析一起重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一起重大国际货物买卖品质纠纷案之证据分析」、「国际货物买卖的拒收权」、「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责任」、「论严格相符原则」、「国际信用证交易中的买方开证责任」、「论货物固有瑕疵」等专论。在这些理讼研究的基础上,针对两次开庭的争议主题,撰写并发表了两篇有很强说服力的代理词,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目前厦门中院对「货款案」已作出有利于我方的判决,双方均表示服判;「品质纠纷案」虽仍未下判,但我对胜诉充满了信心。

   「鱼粉案」表明只要律师认真负责,肯下苦功,在事实、证据、法理上以理服人,以法服人,是可以赢得当事人的信赖,法官的尊重,最终赢得官司的。

   去年2月中旬,我只身飞越太平洋来到温哥华和蒙特利尔处理一起复杂的国际商事仲裁案。BF公司是与COF公司有著20年贸易关系的加拿大公司,位加拿大的蒙特利尔,近年由于受西文经济衰退的影响,濒临破产边缘,因而采取在信用证上插入一信托收据条款的办法,欺诈性地侵吞了COF公司的25万加元贷款,另由于其违约造成COF公司26万加元的损失。鉴于合同约定争议应提交被告所在国仲裁,我代理COF公司向BF公司所在国加拿大哥伦比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申请仲裁,指定唐厚志教授为我方仲裁员,并聘请了哥伦比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申请仲裁,指定唐厚志教授为我方仲裁员,并聘请了温哥华最大的律师行LadnerDowns的国际商事仲裁专家切尔森律师和我合作办理本案,由他负责仲裁程序方面的问题,诸如向被诉人所在地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向哥伦比亚高等法院院长申请代BF公司指定仲裁员等,由我负责实体法律问题,因本案可以适用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1980年联合国销售合同统一公约,但随后被诉人BF公司宣称要么接受1/4货款即6万加元,要么他们宣布破产。我方要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亦未奏效,因切尔森先生是英美法系的律师,而蒙特利尔则适用大陆法系,他建议我方再聘请一个蒙特利尔律师联合办案,考虑到再聘律师,费用将大为增加。因此我决定亲赴加拿大查清BF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再作是否继续进行仲裁的决定。

   1993年2月25日,我登上飞往东京的国际航班机,经13个小时的飞行,于当地时间2月25日8点抵达温哥华。这是我第一次出国办案,10年苦读的英语此时派上了大用场。进关只花了不到5分钟便办完了一切手续。随后我「打的」来到合作律师的办公室,该律师行成立于1911年,位于温哥华市中心WaterfrontCentre。有200多名律师,分为20个专业法律事务部,有一间藏书颇丰的大图书馆,每位律师配有一名秘书,拥有一间相互独立的大办公室。切尔森先生热情地欢迎了我并向我介绍了该律师行的的基本情况,接著他通过电话为我安排旅馆,因受我每日45加元标准的限制,足足联系了半小时,询问了10多家饭店后才找到一家每日需49加元的汽车旅馆。该旅馆已有些年代,楼梯摇晃,电梯则是40年代的产品,更要命的是不时地会遇上人高马大的黑人在默默徘徊,原来该旅馆楼下是个脱衣舞夜总会。如此是非之地并非久留之所,我从报纸上找到一家宾馆,按周平均日租仅需35加元,便毫不犹豫地搬了过去,其外观象个仓库,房内设施则不亚于三星级宾馆。

   经与切尔森律师三次会谈,我们取得了一致意见,核实BF公司的真实状况再决定是否进行仲裁。我本想请切尔森律师与我一道去蒙特利尔调查取证,因他是每小时收费300加元的大律师,即使派一位实习律师每日也需花近千元,因此,我决定还是一个人前往蒙特利尔。温——蒙往返机票正常航班需900加元,从报纸的广告上,我发现如乘半夜起飞的班机,则票价可优惠1/2。于是,我便买了这种优惠机票,于3月3日飞往蒙市,找到了BF公司,我发现其仅是个有5个雇员的小公司,董事长本人已去美国数月,雇员全部另谋高就,公司已停业数月,办公室已转租他人,同时他们已经与30余位债权人签订了按1/4债务清偿的协议,其中加拿大的两个最大的债权人已接受该条件,我方是第三债权人,若不同意接受对方的条件,胜诉的仲裁裁决也无异于一纸空文。经分析研究,我认为根据信用证中的信托收据条款,加拿大ABN银行对本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其在BF公司以信托收据借单提货并销售后,未按信托收据条款控制销售收益,且在我方要求退回单据的两个月后才将一文不值的信托收据转让给我方。因此我建议起诉ABN银行,但BF公司则以不返还7万加元货款迫使我方放弃对ABN银行的追索权,加之蒙市一律师行对本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ABN银行没有责任,为避免分文无归的结局,当事人选择了先收回7万加元货款的方案。事后经另行谘询美国一家大律师行对本案的意见,其结论与我的分析结论完全一致,但根据蒙特利尔的法律规定,我方已接受和解,不得翻悔,因而留下了一个值得吸取的教训。

   去年7月我开始协助美国律师办理一起争讼标的额达1200万美元的涉外大案。美国律师认真细致的办案风格真可使人感到汗颜。仅一个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即长达230页。而且对当事人的调查需有双方律师共同在场,由法院认可的见证员进行记录,从而保证了证人证言的公正性。该案原告以性骚扰为由索赔1200万美元的巨额款项,在中国似是天方夜谭,而在美国一旦被认定性骚扰属实,则并非不可能。我认为原告实际上因通奸行为暴露,为挽回自己的面子,不惜出卖情人,并试图趁机敲一笔,这种事例看来古今中外皆不能幸免。由于此案正在审理之中,结局尚难预料。

   执业9年,我已办理数十起较有影响的涉外经济大案,翻译了3本专著,编著了2本专著,发表各尖文章近70篇,两次考取研究生又两次被拒之门外,希望、失望时常交织在一起,但我一心想学习进取,一直默默无闻地奋力拚搏,然而由于我在私人信件中对自己不幸遭遇的一句牢骚话,竟使我一次又一次地失去各种进修学习的机会,这不能不使我感慨万分:人才的成长需要个人奋斗,更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唯有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行各业,都充分重视人才,爱护人才,正确使用人才,形成求贤若渴,爱才如宝的风气,我们的事业才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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