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六)黄金秋先生从未号召人们起来推翻国家政权,更未用任何造谣诽谤方式煸动颠覆国家政权,因此黄金秋先生在互联网上发表政论文不构成煸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与颠覆国家政权罪更是毫不相干.
三、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未经质证直接认定未出庭的但依法必须到庭的关键证人证言,这些无效证据依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原审判决直接认定沈游、高洁和闫文举的所谓证词。虽然《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应当庭宣读。表面看似乎证人是否出庭作证具有可选择性。然而,同法第47条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法院法释[1998]23号<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辩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查证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亦即,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是原则,不出庭作证仅是例外。
可以不出庭的例外情形依上述《解释》第141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重病或者行为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
本案上述三位关键证人沈游、高洁、闫文举无一属于上述四种例外情况。却均未出庭接受法庭质证;而证人不出庭,所谓质证也就无从谈起,依法其证词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四、原审判决错误适用法律,判决明显不公
鉴于原审法官事实上起到了比检察官积极得多的控方作用,由于原审法官主观臆断,断章取义,有意曲解黄金秋先生的文论主旨,其必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进而错判。《刑法》第13条明文规定: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亦即,必须有颠覆和推翻的行为才有可能构成本罪。然而,网上组党是一种行为,网上发表言论表达的是作者的思想,而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必须是行为,但前者与后者无论从形式到内容皆无任何共同之处,岂可任意相提并论!既然黄金秋并无任何颠覆或推翻国家政权的行为,更无任何暴力或煸动使用暴力的言论。因此决无《刑法》第105条适用之余地。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当适用《刑法》第3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同时应适用《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结社的自由。还应同时适用《世界人权宣言》第20条:“人人有权享有结社的自由”。《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2条:“人人享有与他人结社的自由”等法条明规定。
综上所述,思想言论自由结社自由是受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黄金秋先生仅是一介书生,由于太爱祖国,忧国忧民情怀过深,因屡屡上书中共领导人不但得不到任何回复,反而被草率地封为海外反华势力和组织的代表,受到网警干扰,诽谤侮辱,由此激发了其政论天赋,因年青气盛,加之得益于海外自由的天空,极为丰富的信息,因而一发不可收拾,先后撰写并在互联网上发表了120余篇不乏真知灼见的政论文。
黄金秋先生在海外留学期间,关心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和命运,关注国内政治改革,积极献计献策,因多方建议无人重视,意识到自已人微言轻,故想利用组织的形式,发表政见,供领导人参考,认识到反对党的必要,其爱国爱民之心苍天可鉴!
在互联网上发表政见,批评时政,批判政党均属行使思想言论自由权的范畴,发表文章,不是犯罪行为,更非颠覆行为,当然不属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因此不可能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即便黄金秋先生曾说过颠覆“中共独裁政权”之类的话,其本意乃是要求政治改革,那也仅是一种思想表达而非行为,何况“国家政权”并不等于“中共独裁政权”。
特别提请合议庭注意的是:一审三位必须出庭的证人无一人到庭接受法庭质证,依法其证词不能作为定案之根据。刑事诉讼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理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定程序进行。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如果必须出庭的证人不出庭接受法庭质证,其证言即不被法庭采纳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原审却在应当出庭的证人无一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在这些证人证言未经质证的情况下,却根据明显不符情理的显然受到非正常压力情况下出具的证人证言定案明显违法。
还值一提的是:一审认定事实有误,例如,《颠覆无罪,民主有理》及《建立爱民根据地》等激进的政论文是以清水君个人名义发表,并非以中华爱国民主党负责人的名义发表;再如,原审对于黄金秋先生有哪些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到底组织、策划、实施了哪些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均无任何论述,却武断地认定“黄金秋利用筹组政党、发表文章、招募党员等方式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危害了国家安全”;至于到底危害了哪些国家安全同样没有任何论述。亦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并不属于可以书面审理的二审案件。而公开审理是司法公开公正的起码程序要求,辩护人对贵院不公开审判实质上进行秘密审判及拒绝辩护律师复制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的做法保留权利。
无论网上组党也好,网上发表政论也罢,黄金秋先生绝无任何自私自利的目的和动机,更无任何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和动机,控方也未举出任何此种证据。他的文章表达的思想主旨是恨铁不成钢,深感中华民族几十年来蒙受的巨大深重的灾难之痛,对现实政治阴暗一党专制独裁多有批评批判,对当局诸多不当政策举措多有痛斥,对中华文明传统美德,对中华民族的聪明才智赞颂有加,对和平民主自由统一强大的大中华的明天有强烈渴望。
辩护人认为,任何政府政党都应当勇于欢迎批评,批判,争论,辩论,唯其如此,才能及时发现已之政策举措不当之处,才能及时加以纠正,避免造成难以挽回的灾难。我国荒谬绝伦的政治运动不断,党禁报禁之严举世无双,因此国家民族蒙受的灾难同样举世无双。
辩护人还认为,法官的灵魂与本质是客观公正。法官应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不偏不依地判案,而决不应变成二检察官!更不应置宪法和法律于不顾,屈从所谓“政治任务”,人为地故意地追究一位明显无罪,心灵如水晶般透明的真正爱国青年的刑事责任。而任意主观臆测,用文革方式断章取义,故意曲解作者本意,构陷人以罪离法官的天职更远。黄金秋先生没有颠覆国家政权的任何的目的和动机,更无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任何目的,恰恰相反,他一再重申:对胡温新一届政府提出的新三民主义,提倡的政治文明,司法文明,保障人权等举措表示认同。黄金秋先生推崇民主社会主义,认为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他是个真正的爱国者,他不顾一切谢绝海外众多友人的力劝,一心想回国报孝祖国就是明证。
辩护人强烈建议诸位法官认真通读一遍黄金秋先生被当作罪证的120篇政论文,及作为本辩护词附件的中外大哲的真言,千万不能仅读那几篇言辞过激的文章便武断下判。黄金秋先生不但不是国家的罪人,反而是我国最需要的有真才实学的不可多得的真正爱国青年。不爱共产党决不等于不爱国,批评批判共产党当然不等于颠覆国家政权。
本案的审理已近尾声,辩护人期望诸位尊敬的大法官站在历史的高度审视本案,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唯护公民正当合法的思想言论自由及结社自由权利,为保护真正的爱国志士,为唯护正义真理,客观公正地判案,才是真正维护国家利益。辩护人曾要求委派非中共党员法官审理本案,并非出于对诸位法官阁下的不尊重,而是因为黄金秋先生的政论文中对中共多有批评批判。由非党员法官审理至少可以排除来自党的几乎是必然的干扰独立判案。司法独立,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与基础,由任何政党掌控下的法院审理政治案,如何可能会有所谓司法公正?!黄金秋先生曾在狱中专函胡锦涛先生两份长达三万字的“自辩词”和“爱民党的缘起”,赤子之心溢于言表。再次敬请合议庭诸位法官从保障人权的高度,从维护至高无尚的宪法尊严立场出发,爱护保护人才,尊重事实、法律和证据,改判黄金秋先生无罪并立即释放,让黄金秋先生的出色才华得以服务国家效力人民。若仅依黄金秋先生的120篇政论文章,违法重判,显然是对宪法的嘲弄,对人权的践踏!
辩护人: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
郭国汀律师
2004年12月8日
(黄金秋(清水君)颠覆国家政权上诉案辩护词纲要 全文完博讯www.peacehall.com)[上一页][目前是第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