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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八章:留置权 第十八章、留置权
第184条、留置权的种类
船东对运送的货物就运送他们发生的费用有一种留置权:
(1) 在普通法上;或
(2) 依据明示协议。
依普通法他对下述事项拥有留置权:
① 运费;
② 共同海损分摊;
③ 船东或船长在保护和维护货物方面发生的费用;
还有各种占有留置权(possessory lien)取决于对货物的占有。
如果在宣称附有留置权当时 ,占有货物是非法的,无论是在普通法下,还是依明示协议,一般认为均不产生占有留置权。因此,若一个承租人或托运人没有货主明示,默示,或表面授权,希望依据租船合同或提单装船,船东似乎对于运费将不能建立他在普通法下的留置权,依据租船合同或明示授予他的留置权,以对抗货主提起的请求返还被扣留货物的索赔 (claim is detinue)此种原则是否适用于船东因共同海损分摊根据假定(ex hypothesi)对共同海损行为受益的货物,行使留置权的情况,仍值疑问。
第185条、为运费普通法上的留置权
为运费普通法上的留置权是一种占有留置权,仅存在于约定的支付运费的时间与交付货物的时间同时并存之场合。
因此,若无明示协议, 对下述运费没有留置权:
(1) 预付运费,或在交付货物之前应支付的运费;
(2) 约定在交付货物后支付的运费,或主张提货时未到期的运费。
案例1、货物根据一份提单装船运往Z。提单载明“货物运费在Z支付,无论船舶是否灭失”。船舶灭失,船东放弃了该航次,但货物经货物保险人抢救,并发运至Z。船东主张留置权。判决,没有明示约定,不存在此种留置权。
案例2、货物根据一份提单装船“依租船合同,在支付运费时按指示或指定交付货物……运费按现行汇率在卸货时,交付货物当时,减去预付的现金 立即支付……一半预付的运费由承租人(freighter)在签发提单后三个月内承兑……船东对该金额投保并将保赔协会保单一并存放于承租人。”(deposit with freighter the club policy)承租人出具了一半运费的三个月到期的汇票,船长在提单上背书“兹收到依租船合同支付的运费300镑”。船抵目的港,在承租人的承兑到期前,船长听说承租人破产,因而拒绝交货。除非支付全额运费。判决,对于预付的300镑运费,对货物没有留置权。
案例3、一份租船合同规定按每吨33先令6便士支付运费,船东为运费对货物享有绝对留置权;船长按任何运费率签发提单,但若每份提单的运费低于租船合同预计应赚取的数额,船长有权要求预付该差额,船长按低于租船合同费率签发了提单,但未要求支付该差额。判决,对此种差额没有留置权。
案例4、C向A承租了一艘船驶往L。运费和租金按每吨77先令6便士计,签发提单和海关清关时预付250镑现金,余额在L交货时支付,船舶为运费,亏舱费和滞期费对货物拥有绝对留置权。在货物装船后,船舶开航前,C破产,他的受信托人放弃租船合同。A为至少250镑主张留置货物。判决,作为预付运费,依普通法或习惯,不存在留置权,且依该租船合同条款不足以赋予其留置权,因为它不是“运费”。
案例5、C向A承租了一艘船,在装运港支付1250镑运费,在交货时支付1000镑,余额以现金在船舶递交进港报告两个月内,交付货物后支付,A为所有的运费拥有绝对留置权。判决,A对租船合同下,交付货物后再支付的运费,没有留置权。
第186条、对何种货物
为运费普通法上的留置权适用于为同一航次,相同收货人,所有或部分货物的到期运费对所有的货物行使, 但不适用于不同合同下不同航次的货物。
第187条、多少数额
当船舶被承租,收货人即是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时,他将受租船合同下到期运费留置权的约束, 除非已在提单中订立一份免除他责任的新合同。
在收货人是承租人提单的被背书人,或作为托运人而非承租人的代理人之场合,无论他是否知道租船合同的内容,他仅受租船合同所含的对运费的留置权的约束,区别于提单明确规定的运费,如果提单清楚地表明了此种含义的话。 如果一个托运人装运货物但对租船合同一无所知,他可以拒绝接受虽然依照租船合同,但以某种异常的格式签发的提单,并可以免费要求取回货物,租船合同或其他的留置权对其不适用。
案例1、C向A承租一艘船:“船舶为在交货时应付的按每吨70先令计收的运费,对货物有留置权。”C根据提单装运货物:“货物运费按照租船合同在L支付。”并为价款背书提单给F。判决,船东仅对提单下货物到期运费拥有留置权,对租船合同下的全额运费没有留置权。
案例2、C向A承租了一艘船,并将其作为一般货船,F装运货物但对租船合同不知情,船长拒绝签发提单,除非按照租船合同的条款,后者为滞期费,亏舱费对货物有留置权,且拒绝交付货物。判决,A有义务将货物还给F,不得主张任何费用和留置权。
第188条、留置权:如何放弃
船东为运费的留置权可以放弃:接受运费的汇票; 规定运费于交货后支付; 或未要求支付运费而交付货物,除非此种交货是由于欺诈所致。
第189条、留置权:如何维持
船东可以采取合理措施维持他的留置权,例如,他可以将货物自其目的港带回,如果该留置权在那儿未被清偿。 他同意作为收货人的代理人或将货物存入岸上他自已的,法定的或似乎租用的仓库, 并不丧失他的留置权。 如果由于船东适当行使他的留置权导致延迟交付货物,他有权因该延误索赔滞期费。 对期租下租金的留置权,可以保留到卸货港有效地行使,直至欠租已被支付为止。
一般认为若无明文协议或法定权力,船东或船长无权出售那些为兑现到期运费而留置的货物,除非所有对货物有权的人已放弃该货物,它们已变成他的财产。
为共同海损的留置权:见第143条
为货物的花费的留置权:见第129条
第190条、非由普通法支持的留置权
下述事项不存在普通法下的留置权。
(1)亏舱费
(2)为某特定货物开具的汇票持有人,对此种货物,没有明示的意图赋予其留置权;
(3)向船东收取的船边货物的码头费用; (wharfage dues on overside goods)
(4)为港口使费,尽管承租人已同意支付他们;
(5)为滞期费,或延滞损失 (damage for detention)
(6)为了船方而装运的货物。 (on goods shipped on ship’s account)
第191条、依明示协议的留置权
在明示规定为一定的费用有留置权,事实上此种留置权不便行使,或留置人(lienee)并没有支付该费用的合同义务之场合, 该协议的明示条款将不适用。 (no answer to)但是留置权协议将限于其明示范围。 且必须解释为服从于租船合同的明示条款。
因此,依明示协议对下列事项可以有留置权:
(1)亏舱费;
(2)滞期费或延滞损失;
(3)预付运费;
(4)针对提单持有人的租船合同运费;
(5)“无论何因的所有的费用;”
(6)“根据提单条款所有对船东已到期应付的款项;”
(7)“由于不正确说明货物或未通知船方而装运危险货物所致的所有罚金,费用,或由于对船货危险致延迟的损失。”
(8)“托运人或收货人所有先前装运于本公司任何船舶的其他货物,到期未付的运费和开支,此种留置权得由船东选择拍卖货物。”
(9)“当货物按统一运费率运送,内陆部分运费加上其他各种费用(若有的话)在海船边交付货物时到期应付时,船东或其代理人将对全部或部分货物拥有直至该款项付清为止的第一留置权。”
在租船合同涉及多个航次之情况下,是否可以对一个航次到期运费,对另一个航次的货物行使留置权,属于合同解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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