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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二十一章:管辖权与诉讼时效

第二十一章 管辖权与诉讼时效
   高等法院所有的部门均有审理源于租船合同和提单 争议的管辖权,但实务中这种管辖权,通常是由高等法院后座法院的商事法庭行使的。然而,当原告怀疑是否能强制执行对被告的对人诉讼(in personam)判决,或不能有效地对管辖域外的被告进行送达,且在任一情况下,争议的船舶或被告所属的另一船舶, 处于该法院的管辖域内,因而能够进行对物诉讼(action in rem)扣押时,此类案件应由海事法院审理。案件还必须符合海事管辖的要件。这种海事管辖(范围)如今 由1981年《最高法院法》的下述条款规定:
   20(1)高等法院的海事管辖范围 如下,亦即:
    (a)审理第2款提及的任何争议及索赔的管辖权
    (2)第1款(a)涉及的争议和索赔是-
    (g)对船上运输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任何索赔;
    (h)源于有关船舶货物运输, 或使用或租用船舶 的任何索赔。
    “船舶”包括任何类型的用于航行 的船舶,涉及船舶包括涉及气垫船。 该管辖对有关所有的船舶均适用,无论是否英国籍船舶,无论登记与否,无论其船东的居所或住所在哪儿,也无论有关的所有索赔源于何因。
    属于该管辖范围的问题,依第21节(1)和(4)款,可以行使对人或对物诉讼者,如果行使对物诉讼,依1981年《最高法院法》第61节(1)款,指定给高等法院后座法院的海事法庭审理。
    关于此种索赔的海事管辖权,可以经对物诉讼引起,此种诉讼的索赔源于有关船舶及在对人诉讼 中对索赔负有责任的人(“有关的人”)在诉因形成时,是船东或承租人 或占有、使用该船舶者。此种诉讼可以对下述人物提起。(i)该船舶,如果在提起诉讼时,该有关的人是该船有关所有的股份的受益权人(beneficial owner)或是光租合同的承租人;或(ii)任何其他船舶,在起诉当时,该有关的人是该船有关所有的股份的受益权人。
    不便于审理的法院。 (forum non conveniens)英国法院有权阻止在一个不当的法院提起的诉讼,且在有必要防止不公平之场合,将中止或勾销在英国的诉讼,以便该索赔请求可以在一个更为适当的法院审理。除非被告证明存在某些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该法院明显是审理诉讼的更恰当的法院,亦即,案件的审理更有利于所有当事人的利益及公平的目标,才能行使此种权利。法院将寻找与该诉讼具有最真实联系的诉讼地,例如,基于方便诉讼及费用的理由(诸如,便于证人出庭)制约有关交易的法律,当事双方各自的居所或营业所在地。如果法院断定并不存在更恰当的诉讼地,它通常会否决中止诉讼的申请。然而,若它认定有另一个诉讼地表面上更合适,除非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公平的要求,无论如何不应允许诉讼中止,它通常会许可诉讼中止。这并不仅仅取决于两个法院之间在诉讼程序及救济措施方面有利与不利因素的比较:因此,外国法院不会命令披露文件。(discovery documents.指在英国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双方可以在一定限度内,获得有关他们之间争议问题现有的资料及所有的文件内容。其目的旨在于诉前探出各种文件,以便消除诉讼中的意外,促进案件的公平处理。除了在由令状开始的诉讼之外,披露文件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决定之事。但在绝大多数由令状开始的诉讼中,每方当事人均初步有权要求披露文件。译者注)或不裁定利息,并不能决定对抗中止诉讼。但若原告并未不合理地行事,而他的索赔请求在外国法院将超过诉讼时效,为公平起见,通常允许原告享有按照英国诉讼时效的利益。在诉讼中止之场合,法院通常允许原告保留其在英国法院获得的担保的利益。
    属于公约调整范围的案件,公约有关管辖权的规定将优先于英国方便诉讼地理论。然而,对于英国法院与某个非缔约国法院管辖权冲突的案件,公约不适用。
    在根据《最高法院法》规则11要求准许进行管辖域外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之场合,原告应证明英国是上述意义上明显合理的诉讼地。
    管制外国诉讼的禁令。(Injunction restraining foreign proceedings)为公平的目的,法院有权通过禁令管制人们服从英国法院的管辖,限制其在外国法院起诉或继续诉讼。例如,若外国的诉讼是令人烦恼的或令人苦恼的。(vexatious or oppressive)不过,该权力应尽量少用:尤其是英国法院不会只是以英国法院是更合适的诉讼地 为由便允许发出禁令。
    管辖权条款。(Jurisdiction Clauses)若原告违反将争议提交给某一外国法院审理的协议,在英国起诉,而被告申请中止诉讼,英国法院,假如该索赔请求亦属于其管辖范围,并无义务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 但对是否允许中止有自由裁量权。除非已表明强有力的反对理由,应当准许中止诉讼,证明此种强有力的理由的举证责任归原告。在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时,法院应考虑案件的所有情况。尤其是在不损害法院的责任,查清所有的情况,应适当考虑下述问题:
   (a) 事实争议的证据在哪个国家或更易于获得,在英国法院与外国法院有关诉讼费用和方便的影响;
   (b) 是否适用外国法院的法律,如果适用,它是否在任何实体方面与英国法律有所不同;
   (c) 任何一方当事人与何国有联系,及该联系有多密切;
   (d) 被告是否真实地期望在外国诉讼,或仅仅是寻求程序上的利益;
   (e) 原告由于不得不在外国诉讼是否会受到歧视,因为他将被剥夺为其索赔请求获得担保,或无法执行获得的任何判决,面临在英国不存在的诉讼时效障碍,或由于政治、种族、宗教或其他原因不太可能获得公正裁判。
   仲裁条款。 (Arbitration clause)若某一索赔请求属于仲裁协议范围,被告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诉讼,以便将争议提交仲裁,准许该中止申请是强制性的,除非该仲裁协议是“国内仲裁协议”。 在此种情况下,该中止属自由裁量权决定的问题, 或除非该仲裁协议无效,不生效,或不能履行或当事双方之间就有关仲裁协议约定事项,事实上不存在任何争议。 若在对人诉讼中提起强制性的中止诉讼之场合,法院有权允许或继续该Mareva禁令,如果该仲裁是在英国而非在其他国家进行 ,或是在英国裁决;而在对物诉讼中提起强制性的中止诉讼之情况下,(无论仲裁是在英国或在外国)法院可以裁定保留已被扣押的财产,作为中止诉讼条件之一的同等担保条款 中为满足任何裁决,裁定的担保。
   1982年《民事管辖与审判法》第2节赋予《关于管辖权和执行民事商事判决的布鲁塞尔公约》 在英国的法律效力。依据该公约,管辖权取决于住所。就公约而言,如果且仅当某个人居住在英国及他居住的性质和环境表明他与英国具有实质联系,该个人的住所即在英国;如果且仅当公司或合伙根据英国法律组建或成立,且其注册办公室或某些其他正式的地址在英国或其管理控制中心在英国,该公司或合伙的住所即在英国。
   根据公约,住所在缔约国内的人,无论其国籍如何,均可在该国被诉, 在其他缔约国则只能根据公约判定的规则被诉。 特别是住所在一个缔约国内的人可以在另一缔约国被诉:
   (1) 有关合同问题,合同义务履行地法院;
   (2) 有关侵权或准侵权行为,由损害结果发生地法院;
   (3) 有关分支机构、代理及其他商业机构的争议,由这些分支机构、代理及商业机构所在地法院;
   (4) 有关支付救助货物及运费报酬的争议,由(a)为担保这些付款货物扣押地法院;(b)由本应已扣押,但已提供保释金或其他担保所在地法院;但仅当被告对于该货物或运费拥有利益,或在救助当时拥有此种利益。
   公约含有使得能对共同被告,第三方当事人及反诉被告行使管辖权进行推定的各项条款。 在同一当事双方 之间就同一诉因 (cause of action)在不同缔约国的法院起诉之场合,除了首先受理案件 的法院以外的任何其他法院必须主动否决管辖以便让该首先受理案件的法院审理。 如果其他法院的管辖权被提出争议,被要求否决其管辖权的法院,可以中止其诉讼。 在有关的诉讼在不同的缔约国的法院被提起之场合,除了首先受理案件的法院以外的任何其他法院,可以在一审诉讼待决时,中止其诉讼:在各诉讼与避免由于不同的诉讼导致不一致的判决结果,有助于合并审理与裁决密切相关之情况下,这些诉讼就是有关的。
   有关船舶使用和营运产生的责任的诉讼,可以由对有关责任本身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转让管辖权给某个缔约国法院的协议无效,除非是以书面或由书面证据证明,在国际贸易或国际商务中,以当事双方明知或理应知道的符合该贸易或商务的格式。 在此种协议的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住所地在某一缔约国内之情况下,被选定的法院拥有排它管辖权。在任何当事方均无住所在某一缔约国之场合,其他缔约国的法院无管辖权,除非被选定的法院或多家法院已拒绝管辖。 一份提及履行地的善意的协议,依据第5条授予该地法院管辖权。 根据《海牙-维斯比规则》一份无效的管辖权协议,依据该公约是否有效协议颇值疑问。 被告出庭应诉的缔约国法院有管辖权,除非该出庭应诉仅是为了提出管辖权抗辩。
   高等法院通过对物诉讼的方式,对船舶行使海事管辖权,不受该公约的影响, 但该公约有关“在别处未决的诉讼”(lis alibi pendens)的规则,适用于此种诉讼。 (lis alibi pendens.在别处未决的诉讼。原被告之间就有关争议的诉讼在某个法院未决的事实,是阻止原告在另一个法院就同一标的,同一诉因向同一被告起诉的理由。译者注)
   被告不在管辖域内。(when the defendant is out of the jurisdiction)在此种情况下,除非索赔请求是在高等法院上述定义的海事管辖范围内,因此允许对管辖域内的船舶提起对物诉讼,被告不能被强制服从该高等法院的管辖,除非已获得送达令状或传票的委托,或当被告在管辖域外时对他发出的令状,根据R.S.C.1965第11条规则1的规定,或该索赔请求是依据第11条规则1(2)令状,无须委托便可进行域外送达。
   对此种送达在下述情况下可以获得委托:
   (a) 诉讼是对在管辖域内有住所的人提起。49a
   (b) 当诉讼与合同或其违约有关时(i)合同是在管辖域内订立,或(ii)合同是由或通过一个在该管辖域内有住所的代理商代表在管辖域外的委托人订立,或(iii)依据合同条款或依默示合同受英国法律制约,或(iv)合同含有大意为高等法院有审理和判决有关该合同的任何诉讼的管辖权条款。
   (c) 当诉讼是基于在管辖域内对于在管辖域内、外订立的任何合同的任何违约时,且不考虑该事实,若情况是如此,该违约是在域外违约之前或伴随其发生,使得不可能履行本应已在管辖域内履行的那么多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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