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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二章:海上保险

第 二 章: 海 上 保 险 单
    由 劳 氏 及 伦 敦 保 险 人 协 会 签 发 的 海 上 保 险 单 已 完 全 背 离 了S.G 格 式。S.G 以 其 古 老 的 术 语, 通 过 列 举 危 险 的 方 式, 例 如,“ 施 救 费 用 条 款”(the sue and labour clause) 阐 明 了 所 提 供 承 保 范 围 的 主 要 事 项。MAR91 格 式 保 险 单( 取 代S.G) 仅 含 有 数 行 文 字 载 明 保 险 人 同 意 承 保 该 保 险 以 换 取 支 付 保 险 费。 保 险 标 的 的 细 节, 保 险 价 值, 保 险 费 和 其 他 有 关 危 险 的 资 料 信 息, 载 明 于 保 险 单 附 表 中(Schedule),各 适 用 条 款 的 标 题 及 任 何 特 殊 条 件 和 保 证 均 可 载 明。 这 些 条 款 本 身 含 有 承 保 范 围 的 细 节, 及 设 计 附 加 于 保 险 单 内 的 各 项 条 款, 以 便 以 小 册 子 的 形 式 表 述。 劳 氏 海 上 保 险 单 及 公 司 海 上 保 险 单 的 用 语, 在 关 于 劳 氏 辛 迪 加 的“ 约 束 词 语”(binding wording) 及 证 明 条 款 方 面 有 所 区 别。 除 了 这 些 必 不 可 少 的 区 别 之 外, 劳 氏 和 公 司 的 保 险 单 基 本 上 相 同。 就 劳 氏 保 险 单 格 式 的 用 语 而 言:
   “WE THE UNDERWRITERS, hereby agree,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payment to us by or on behalf of the Assured of the premium specified in the Schedule, to insure against loss damage liability or expense in the proportions and manner hereinafter provided. Each Underwriting Member of a Syndicate whose definitive number and proportion is set out in the following Table shall be liable only for his own share of this respective Syndicate’s proportion..
   This insurance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exclusive jurisdiction of the English Courts, except as may be expressly provided herein to the contrary.
   IN WITNESS whereof the General Manager of Lloyd’s Policy Signing Office has subscribed his name on behalf of each of Us.”
   ( 我 们, 保 险 人 们, 考 虑 到 被 保 险 人 或 代 表 被 保 险 人 向 我 们 支 付 的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保 险 费, 同 意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方 式 承 保 灭 失 损 害 的 责 任 或 费 用。 辛 迪 加 每 一 保 险 成 员, 下 述 表 格 中 规 定 的 确 切 的 数 量 和 比 例, 按 各 自 的 比 例 对 其 自 已 的 份 额 承 担 责 任。
    本 保 险 应 受 英 国 法 院 的 排 它 管 辖, 除 非 另 有 明 确 相 反 的 规 定。
    兹 证 明 劳 氏 保 险 单 签 署 办 公 室 的 总 经 理 代 表 我 们 每 个 公 司 署 名。)
    该 附 表 的 内 页 留 有 填 写 保 险 基 本 事 项 的 空 间 其 格 式 如 下:
   附 表
   保 险 单 号 码
   被 保 险 人 名 称
   船 名
   保 险 航 次 或 期 间
   约 定 价 值( 如 有 的 话)
   保 险 金 额
   保 险 费
   条 款, 批 单, 特 殊 条 件 和 保 证
   附 加 的 条 款 和 批 单 构 成 本 保 险 的 组 成 部 分。
   协 议
   “我 们, 保 险 人 们, 据 此 同 意”(WE, THE UNDERWRITERS, HEREBY AGREE) 是 保 险 单 的 开 首 语。 在 伦 敦 市 场 上, 海 上 保 险 业 务 实 际 运 作 的 基 本 程 序 如 下: 首 先, 经 纪 人 从 领 头 的 保 险 人(leading underwriters) 那 接 受 指 示, 获 得 一 种 作 为 指 标 的 “报 价”(quote) 据 此, 他 将 准 备 作 为 某 种 特 定 危 险 费 率 的 报 价。 当 经 纪 人 接 到 确 定 的 报 价 时, 他 便 准 备 被 称 之 为 “承 保 条” 的 单 据。(slip.a note presented to underwriters by brokers for acceptance or otherwise of part of an insurance risk) 正 如 其 名 称 所 默 示 的 那 样, 这 是 一 种 长 方 形 的 卡 片, 载 明 了 简 化 了 的 保 险 单 格 式, 使 用 缩 写 和 市 场 秘 写 符 号, 表 明 意 图 保 险 的 要 点。 它 含 有 足 够 精 确 的 细 节, 使 得 那 些 熟 悉 此 行 的 人 们, 无 需 超 出 该 承 保 条 的 范 围, 便 能 够 写 出 保 险 单。 在 船 舶 保 险 的 情 况 下, 它 将 提 供 船 名, 航 次, 保 险 期 间, 保 险 价 值 和 并 入 的 协 会 条 款; 它 还 规 定 可 能 要 求 的 任 何 条 款 或 保 证。 经 纪 人 应 尽 其 所 知, 首 先 将 该 承 保 条 交 给 某 个“ 领 头 者”, 他 应 是 在 该 特 殊 领 域 的 专 家, 且 他 的 引 导 很 可 能 被 他的 保 险 同行 遵 循。 该 领 头 者, 若 他 同 意 参 与, 将 把 他 的 辛 迪 加 成 员 的 辩 认 首 字 母 或 号 码 置 之 一 旁, 或 者 在 一 家 公 司 之 场 合, 写 下 该 公 司 的 名 称, 他 准 备 承 保 的 金 额, 通 常 按 保 险 价 值 的 比 例 表 述。 该 经 纪 人 然 后 将 该 承 保 条 拿 到 劳 氏 和 公 司 市 场 上 的 其 他 保 险 人 那 儿, 以 便 完 成 该 承 保 条。 实 务 中 常 见 的 做 法 是 承 保 条 被 超 额 认 保, 亦 即, 承 保 的 总 额 超 出100% 约 定 保 险 价 值 或 保 险 金 额, 在 此 种 情 况 下, 将 对 每 个 保 险 人 认 保 的 份 额, 按 超 额 认 保 的 比 例 相 应 扣 减 认 保 额。( 例 如, 见The Zephyr 案。 )
   当 该 承 保 条 已 完 成 认 保, 经 纪 人 有 义 务 获 取 保 险 单 的 签 发 。 实 务 中, 签 发 保 险 单 的 手 续 可 能 不 会 被 实 施, 确 实, 可 能 仅 当 出 现 索 赔 时 才 要 求 保 险 单。 在 某 些 类 型 的 业 务 中, 很 快 便 要 求 保 险 单, 在 此 种 情 况 下, 经 纪 人 持 该 已 认 保 的 承 保 条, 在 使 用 劳 氏 保 险 单 时 至 劳 氏 签 单 办 公 室(Lloyd’s Policy Signing Office), 或 在 使 用 公 司 保 险 单 之 场 合, 至 伦 敦 保 险 人 协 会 换 签 保 险 单。 与 该 已 认 保 的 承 保 条 一 道, 经 纪 人 应 填 好 保 险 单, 并 附 上 有 关 协 会 和 其 他 条 款。 劳 氏 签 单 办 公 室 有 义 务 将 承 保 条 与 提 交 的 保 险 单 进 行 比 较, 检 查 清 单 上 载 明 已 承 保 该 保 险 单 的 辛 迪 加 成 员, 然 后 在 保 险 单 上 加 盖 该 办 公 室 的 印 章, 并 署 上 该 办 公 室 总 经 理 的 名 字。 劳 氏 签 单 办 公 室 的 签 署 等 同 于 好 像 每 个 保 险 人 已 在 保 险 单 上 亲 自 署 名。 该 办 公 室 还 有 义 务 确 保 该 签 发 的 保 险 单 不 违 反 劳 氏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任 何 内 部 规 则, 最 重 要 的 是 该 保 险 不 应 构 成 财 务 担 保。 一 旦 签 发 保 险 单, 在 被 保 险 人 手 中 它 便 代 表 合 同。 在Eagle Star Insurance Co.Ltd v.Spratt 案 中 , 对 于 劳 氏 签 单 办 公 室 的 实 务 做 法 有 完 整 的 解 释。 对 于 保 险 人 是 否 能 因 保 险 单 未 适 当 反 映 承 保 条 的 内 容, 而 抗 辩 劳 氏 签 单 办 公 室 签 发 的 保 险 单 的 效 力 问 题, 一 般 认 为( 尽 管 有Megaw 法 官 的 附 论) 在 适 当 的 情 况 下, 如 果 保 险 单 未 准 确 地 载 明 承 保 条 所 含 的 协 议 的 话 ,保 险 人 仍 然 可 以 获 得 改 正。
   处 理 索 赔 的 程 序(Claims Setting Procedure)
    保 险 单 签 发 后 发 生 了 灭 失, 按 照 伦 敦 市 场 上 解 决 索 赔 的 简 单 的 处 理 程 序 相 当 方 便。 经 纪 人 向 被 保 险 人 收 集 原 始 保 险 单( 假 定 被 保 险 人 未 留 置 该 保 险 单, 实 务 中 经 常 发 生 此 种 事) 和 各 种 次 要 的 单 据, 诸 如, 检 验 报 告, 海 事 报 告等等,将这些提交给代表保险人行事的保险赔偿评定者。(claim adjuster)在劳氏保险之情况下,这通常是领头的劳氏保险人 及劳氏理赔部(Lloyd’s Claims office)他们有权结算劳氏海上保险人的保险赔偿。此外,领头的劳氏保险人的协议,如果他没有劳氏理赔部的劳氏各保险人,将对该保险单上所有其他劳氏保险人均有约束力。 如果该领头的劳氏保险人拥有劳氏理赔部的授权,那么该理赔决定仅约束劳氏理赔部。在公司保险之场合,经纪人将把理赔文件提交给该特定公司的保险理赔评定者以便获得他同意理赔。在当今的实务中,该理赔仅由领头的公司保险人处理,或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由头三个保险人根据一份协议处理据此其他公司保险人有义务遵循。在船舶保险赔偿之情况下,保险赔偿通常有必要由海损理算人(average adjuster)理算,他们作出独立的调查,并提交一份海损理算书(average adjustment)概要说明事实,摘要有关文件,说明针对每个独立保险人或公司的保险索赔。倘若顺利理赔,由保险人支付该海损理算人的费用;若该保险索赔有争议且未解决,该费用由被保险人负担。若理算人怀疑或难以判断是否存在有效的索赔,该海损理算人可以说明该索赔供保险人“考虑”。(for the consideration)
   经纪人的法律地位
   许多年来在英国法上早已确立,在有关保险业务方面,经纪人仅是被保险人的代理人,而非保险人的代理人。这在Empress Assurance Corp.v. C.T.Bowring & Co.案 和Glasgow Assurance Corp v.Symondson案 中阐明得相当清楚。经纪人对他的本人(被保险人)负有责任,通常他对保险人并无此种责任。这有重要的后果,一般而言,保险人不能向经纪人主张疏忽索赔。在有限的情况下,若经纪人自愿对保险人承担关于提供信息的责任,可以引起此种索赔,即便经纪人的此种行为是正常市场惯例的一部份亦然。 可能会发生经纪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的特殊的保险,但在海上保险授权的业务中十分罕见,尽管该界线有时在再保险中变得模糊不清。应当注意1988年劳氏推行的《劳氏经纪人(登记)条例》采用的行为规则。因此,一般而言,经纪人违反该规则,即便他对与之从事业务的特定保险人并不负有责任,仍可能要受该规则的调整。一般的地位将在后面详细讨论,这里的讨论限于在伦敦市场上从事原始业务的经纪人的责任与义务。
   过去习惯上是由经纪人保存保险人的卷棕,在某种程度上迄今仍然是保险人使之作为联络渠道,代表保险人向被指定的检验人和律师传达指示。相似地,鉴定人和律师们的报告经常通过此种渠道由经纪人转给保险人。这种惯例运行良好,时常意味着该经纪人两方来看,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均可接受的某种妥协。(often meant that the broker, seeing both sides, was better placed to effect an acceptable compromise as between assured and underwriters)不过,这并非法院赞同的惯例。一仆不能同时伺二主(No man can serve two master)是法官们在1970年早期审理的Anglo-African Merchants Limited v.Bayley案 和North and South Trust Co.v. Berkeley案 引人注目的信息。(resounding message)伦敦经纪人办理了货物保险,并依保险人的指示,指示了一家鉴定行对短少索赔进行公证调查。该经纪人代表保险人接收了鉴定报告,随后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对该报告产生了相当不恰当的争议。结果被保险人的主张败诉。但并非在法院查明该经纪人的异常地位之前。在上述Anglo-African Merchants Ltd v.Bayley案中,Magaw法官在他的判决中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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