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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章:近因

第十章 近 因
    近因原则是保险法中最重要又最难掌握的领域之一。有关近因的任何讨论都将涉及到很多拉丁术语、标记符及哲学理论,而该原则的适用却主要是方法论。“应检视最近的而非遥远的原因”(Causa proxima non remota spectatur)是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条规定的原则。
   55. Included and excluded losses
   (1)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ct, and unless the policy otherwise provides, the insurer is liable for any loss proximately caused by a peril insured against, but, subject as aforesaid, he is not liable for any loss which is not proximately caused by a peril insured against.
   (2) In particular-
   (a) The insurer is not liable for any loss attributable to the willful misconduct of the assured, but, unless the policy otherwise provides, he is liable for any loss proximately caused by a peril insured against, even though the loss would not have happened but for the misconduct or negligence of the master or crew;
   (b) Unless the policy otherwise provides , the insurer on ship or goods is not liable for any loss proximately caused by delay, although the delay be caused by a peril insured against;
   (c) Unless the policy otherwise provides, the insurer is not liable for ordinary wear and tear, ordinary leakage and breakage, inherent vice or nature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or for any loss proximately caused by rats or vermin, or for any injury to machinery not proximately caused by maritime perils.
   “55、承保风险及除外风险
   (1) 据本法规定及除保险单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对承保风险作为近因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保险责任,但是,如前所述,保险人将不对承保风险并非近因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2) 尤其是
   (a) 保险人不承担由被保险人恶意行为所导致的任何损失,但除非保单另有规定,保险人对承保风险直接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尽管若非船长或船员的恶意行为或疏忽该损失将不会发生;
   (b) 除非保单另有规定,船舶险或货物险保险人将不对由迟延直接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尽管该迟延是由承保风险所引起;
   (c) 除非保单另有规定,保险人将不对正常磨损、正常渗漏及断裂、固有缺陷或保险标的性质,或由鼠咬虫蛀所直接导致的损害,或非由海上风险直接导致的任何机械损害承担责任”。
    Bacon勋爵在其〖法律格言〗中曾援引Vaux v. Salvador (1836)一案 说明“格言盛行的原因”:
    “若让法律来判定原因的原因的原因及其相互间的作用那将是没有穷尽的,因此,仅判定最近的原因并以之判定行为就足够了,无需再深入地探究”。
    Cow 对人们学习谈论和写作最近原因(proximate cause)而非直接原因(immediate cause)的情况感到遗憾。他认为Bacon的措辞侧重一个重要特征,即“顺序上的最近”,但是,如后所述,这里指最后发生的原因最重要。
    法院并未将此视为一个可作哲学探究的问题,人们一度曾认为它的确是这种问题。 哲学方法在实践中并未证明有多大帮助。 法官及评论家们时不时使用下述同义词或近义词,诸如“导致”、“直接导致”、“有效的”、“主要的”、“真实的”、“高效的”、“支配的”(“caused”, “directly caused”, “effective”, “dominant”, “real”, “efficient”, “predominating”)但它们实际上指的就是“最近原因”(proximate cause)。
    “归因于”(Attributable to )与“被保险人的恶意损害行为”一起被用于上述第55条 (1)款。协会货物险条款(1.1款)使用“合理归因于”(Reasonably attributable to )一词,与“由…造成”(caused by)一词有所区别。不过,令人怀疑的是,在此类术语与“直接损失”一词之间到底是否存在有意义的区别。Kerr 大法官在“The Salem”一案 中认为“可能归因于”(may have been attributable to )并不改变因果关系原则。这反映了说明从最接近到最近层次的实际困难(this reflects the practical difficulty of stating the gradations of proximity from the proximate.)。尽管如此,被保险人及其顾问仍很可能倾向于证明某一索赔是“合理归因于”风险(同时却无法精确地说明为什么)。另一方面,“合理归因于”(reasonable attributable )可被认为是“归因于”(attributable)附带一个多余的形容词组成,是“由…直接引起”(proximately caused by)的同义词。
    最近原因对陪审团(tribunal of fact)来说是一个事实问题,“应根据对整体情形的广泛常识来决定”(Canada Rice Mills v. Union General Insurance Co.案)。 复述以前的判例及实例,除对法院处理该问题的方法获得某种“感觉”之外,在实务中并不特别有助。然而值得一提的是,法院经常会作出错误认定(至少保险市场持此种观点),因此保险市场会及时修改其保险条款以推翻此种判决。
    关于某项索赔是否应基于海上保险单还是战争险保单的问题,已产生的众多判决并在The Coxwold一案 达到顶点。该案中海上保险人并未实际参与诉讼,被告是作为战争险保险人的战争运输部(Ministry of War Transport)。该案有关事实是:“Coxwold”轮被征用于1940年5月,为驻在挪威的英军从Greenock到Narvik运送一批石油。依指挥护航舰队的海军军官的命令,该轮以之字形路线前进。为了躲避一个被认为是敌军潜艇的物体,该轮在某一处改变了航线,结果使该轮驶近 Skye岛。若不是由于一阵不寻常的潮汐使该轮搁浅于Damsel岩上,该新航线本来是安全的。就本案而言,法律仲裁员( Robert Aske K.C.)认为该航程构成“类似战争行动”(warlike operation)。该搁浅明显具有海上灾难的性质,但问题在于该特殊的搁浅是否应被视为“类似战争行动的后果”。上议院判决它的确是一种战争风险。The Coxwold一案使海上保险市场感到十分震惊。以下引自伦敦保险协会历史记录委员会的报告:
    “该案的判决与保险人的期望大相径庭,而且他们未对该案抗辩。但保险人发现他们由于该案判决的结果将处于海上保险单完全无险可保之境。”
    一旦某船被证明参与类似战争行动,似乎几乎她所受到的任何损害均属类似战争行动的后果。正如Arnould 指出:
    “依据上议院的观点,损失的最近原因是护航舰队的指挥官操纵的特殊航程,但若Coxwold轮运载的是供教士使用的圣经,她本来也会遭受同样的后果”。
    或者,由于法院认为航程是相关因素,若该轮驶往Argyll 的Campbeltown,,而不是挪威的Narvik,据常识损失将归因于海上危险。普通法或任何约定均不得强加有悖于常理的解释。
    应当记住,海上保险人并非诉讼当事人,也非诉讼的赞助人,但却受到诉讼的极大影响。在战争运输部、船东及保险人之间几乎立即协商达成一项新条款,以排除Coxwold案及其前的判例法所造成的反常情况。海上保险人保证按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任何条款提供保险。William McNair爵士起草了Coxwold修正条款,并于1943年2月 被采用。这是一次英勇的尝试,但却对简化本已冗长并被扭曲的F.C.&S.条款未起到什么作用。法院亦未有机会对该修正条款作出解释。上议院很迟才意识到其在The Coxwold一案中的(判决)逻辑不受保险人的欢迎,于是在1947年The Pariam一案 中改变了其立场。
    美国法院判决与保险人观点不一致的例子是The Smaragd一案 ,因轮船搁浅,且未能及时重新起浮,导致被保险人的香蕉糜烂全损,被保险人因而索赔该货物的全损损失。最高院判决,尽管该损失是迟延的结果,但由于是海上风险造成因而索赔成立。这是一个美国法与英国法(以上述第55条(5)(b)项为基础)有所不同的例子。它也是个不被美国保险人接受的判例,他们随后修改了保险条款排除迟延责任。
    应当记住,保险单条款可以修改近因规则。“除非保单另有规定”是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条的起始用语。“由…间接造成”似乎是一个不限范围的词组,与最近原因及其众多同义词完全不相容。在Spinney’s 一案 中, Mustill法官判决,据本案事实,一伙强盗1976年在鲁特造成灭失及损害因保险单的措辞被除外: “occasioned by or through or in consequence directly or indirectly of civil commotion assuming the proportions of or amounting to a popular rising.”(“因为或通过民事骚乱引发或作为民事骚乱的直接或间接后果,该民事骚乱应当部分或几近于自发组织”。在Loxe v. Employers Liability Assurance Corpn一案 中亦存在因果关系问题。该案中一军官投保寿险,承保“由战争间接造成或因战争引起或源于战争”的意外死亡。他于战时在警卫铁路线时被火车撞死。Scrutton法官判决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尽管该博学的法官注意到“人们可以说一个人的死亡是由其出生而间接导致” (it could be said a man’s death was indirectly caused by his birth.)。
    “间接”一词是实务中在海上保险单上偶尔使用的措词,有时并不能达到广泛排除风险的效果。考虑到对间接原因的范围很难加诸合理限制,最好避免使用该短语。
    过去人们通常认为,近因的选择是一个“一般人的常识及智力” 的问题。若直接原因或最近原因是时间顺序上最后的一个,也就较易选定。该理论在leyland Shipping Co. v. Norwich Union Fire Ins一案 中被上议院推翻。在The Ikaria案中,涉及根据船壳险保单的索赔。船舶被鱼雷击中并受损严重,但仍设法驶抵Le Havre的外港。尽管努力排水,但船舶仍拦腰折断随即沉没。上议院在该“The Ikaria”案中判决“真正起作用的原因”并非海上危险-尽管它在时间上是最后发生-而是已被战争除外条款排除的风险鱼雷。“因果链是一个方便的短语”, Shaw大法官说,“但这种说法并不恰当。原因不是一条链而是一张网”。他接着在下述著名的段落中,驳斥了近因应当在时间顺序上最近的主张。
    “将近因视为时间顺序上最近的那一个原因是不可能的。原因被说成如同一串珠子中的珠粒或一条链子中的链节一样互不关联;但若不得不提及此种形而上学的论题,它并非完全如此。因果链仅是一种方便的表述,但这种说法并不恰当。因果关系不是一条链而是一张网。在每一点各种影响、力量、事件或先于或同时地交会;且从每一点辐射出无限扩展的影响力。在该各种影响力交会点上,根据事实来判断在那些如此聚合在该交会点的原因中哪一个是近因,哪一个是远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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