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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紫兄质疑/南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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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法律与实务
***国际人权公约(中英文本)
·国际人权法律资料 世界人权宣言
·国际人权法律资料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国际人权法律资料 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人权宣言]
·国际人权法律资料 美国独立宣言
·国际人权法律资料 经济 、社会 、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国际人权法律资料 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联合国有关健康保健人员尤其是医护人员在保护和防止囚犯和被拘禁人员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医疗伦理原则(1982)
·国际人权法律资料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国际人权法律资料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
·联合国囚犯最低标准待遇规则
·联合国囚犯待遇基本原则(1990年)
·联合国保护所有被以任何形式拘禁或关押人员的主要原则(1988)
·结社自由和组织权利保护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
·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权利和义务宣言
·中国已签国际人权公约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权安全公约
·联合国律师职责的基本原则
·联合国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1985年)
·联合国检察官的职责准则
·世界人权公约英文版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犯罪及权力滥用受害者恢复正义基本原则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1998)
·国际刑事法庭(芦旺达)程序与证据规则(1995)
·国际刑事法庭(芦旺达)规约
·起诉严重侵犯国际人道法责任人的国际(前南斯拉夫)法庭规约(1991)
·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的国际公约1981
·国际人权法律资料 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关于就业及职业歧视的公约
·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的国际公约选择性议定书2000
·联合国防止和惩罚种族灭绝罪的公约(1951)
·联合国有关难民身份的国际公约1954
·儿童权利国际公约1990
·起诉和惩罚欧洲轴心国主要战争罪犯的国际军事法庭协议(纽伦堡宪章)
***区域性国际人权法律文件
·1996年欧洲反破坏性异端决议及其邪教定义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公约(1981)
·美洲人的权利与义务宣言(1948)
·美洲人权公约(1969)
·美洲防止和禁罚酷刑的公约
·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欧洲公约1989
·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1950)
·欧洲社会宪章1961
·建设新欧洲的巴黎宪章1990
***美国人权法律文件
·美国1620年“五月花号”公约(The Mayflower Compact)
·美国1786年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令
·美国1776年弗吉尼亚权利法案
·美国1862年解放黑奴宣言
·美国1777年邦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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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三项基本原则

   答三项基本原则
   
   作者:郭国汀
   
   编按:如下文,作者郭国汀律师因为在中国律师网上为法轮功抱不平,遭到中国律师网封杀。

   郭国汀:答三项基本原则(2003年7月10日中国律师网)
   某L君在中国律师网设置了三项基本原则:一。不得煽动以武力或其它方式推翻国家政权;二。不得支持法伦功或引用未经核实的法伦功分子的“新闻报导”;三“不得与国外反华势力有任何联系”。
   一。不得煽动以武力或其它方式推翻国家政权
   人民政府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如果政府越权或变质或根本不成其为人民政府,诸如用人民军队向手无铁的和平请愿学生市民开枪弹压,例如仅因网民在网上发表不同 政见或嘲讽时局或讽刺某党便可任意逮捕,便可枉法裁判;比如郑恩宠律师因为代理500余起行政诉讼官司,揭露贪官污吏权力寻租疯狂鲸吞天文数字的纳税人的 血汗钱,因此把上海市十区九个区长皆得罪了,因为郑恩宠勇敢地状告司法部上海市有关收取律师管理费每年2500万属非法收费,上海市财政局早在2001年 便已正式用红头文件确认了郑律师的指控完全正确,司法张部长同样确认郑律师的主张百分之百正确,当局却可以任意对郑恩宠律师实行长达两年多的电话电讯监 控,然后再以莫顺有的罪名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逮捕之,再以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罪升级之(这一切令中国全体律师无比恐怖!),仆人完全不顾主人的意志胡乱行事,人民是否有权和平选举选掉这些公仆?人民是否有权不要这种政府?人民是否有权批评此种政府的离谱之举?人民是否应当坐以待毖?人民是否应当逆来顺受?人民是否应当装聋作哑?人民是否只能打掉牙齿和血吞?
   二。不得支持法伦功或引用未经核实的法伦功分子的“新闻报导”
   法某功南郭并不了解,直至当局在全国所有的媒体狂轰烂炸式地开展所谓“CP式大批判”之后,南郭才知道在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一夜之间怎么冒出其成员高达七千万之众的法某功;才有幸一阅数篇姚(文元)式的批判法某功的大作;才领略到独家独占媒体的美妙;才重温了批胡适批胡风反右派文革批林批孔批周公批邓反击右翻案风式的大批判的神功;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凡是一边倒的所谓大批判十有十九皆为瞎胡闹;如果是正常的批判应当在同一媒体同时发表两方相应的辩论文章相互公开辩论才有可能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批评;
   在不存在新闻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社会,在全部媒体皆为一党喉舌的社会,南郭实在想不出阁下能用何种神功去核实任何“新闻报导”.
   “不许支持或为之辩护法某功”!君要汝死汝不得不死,朕已钦定法某功为非法组织为邪教,尔辈服也罢不服也罢不得上诉立即生效!南郭不是宗教界人士,南郭对宗教没有研究,但南郭记得吾国宪法明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法某功性质如何,属宗教或是正教或是歪教,似应由宗教法庭认定较合适,正如海事案件应由海事法院管辖一样;南郭不禁要问阁下,是谁授予某党独家审判宗教案件之权的?法律乎?党国乎?万岁老儿乎?即便确有授权,某党或某些不知宗教为何物的人士是否有能力审理此类宗教案?
   南郭对于法某功案之后果思之每每不寒而栗;如此恶例一开,国人之自由必陷万劫不复之地狱矣!因为日后某党得任意行使其自由决定权,决定“新青年学会”系反动组织;决定三人聚会构成非法组织......叫我如何不恐怖?
   三“不得与国外反华势力有任何联系”
   何谓国外反华势力?定义如何?一个专制极权毫无人道不讲道理毫无章法的政党,依靠该自身的力量断无自动结束之理,因为任何事物运动变化发展的根本原因是外因;因为一个党指挥枪的国度人民毫无自由可由,有的仅是三呼万岁的自由,仅是甘愿做奴隶的自由,仅是做牛马的自由!
   “外事无小事,外事事事须请示”乃“敬爱的”周总理的外交原则和格言.然而南郭不得不指出只有外事无大事,外事如家事的国家才是真正伟大的国家,只有溶入国际社会大家庭的民族有希望成为世界民族之林中的矫健者.
   1949年以前吾国公民出国自由易如反掌,否则周恩来邓小平朱德瞿秋白李富春张国涛等中共要人恐怕就不能随意留学欧洲.也无法引进马克思列宁主义斯大林思想了.不是吗?
   错别字的终结者:郭大律师越来越无耻了,没想到竟然堕落和无耻到这种地步!!!真是夫复何言!!!在法律上为法某功说话,俨然一个某功的大陆代言人吧,某人该给你加功了吧,该提升你的层次了吧,你知道甚么是法律规定吗?你知道甚么是正常的生活吗?你知道甚么是功吗?无知加无耻而变得臭气熏天的帖子。哇。
   小错老弟,
   吾警告你不得放肆!汝白毕业于北大!汝不要把他人的忍让视作软弱可欺!吾敢断言汝根本不可能是北大法学博士,若真有尔辈此等对法治毫无所知的所谓法学博士,南郭除了为北大一哭,为汝之博导四哭,还能作甚么呢?
   PS:这或许是中国律师网前后三次封杀郭律师的根源?因为我曾在中国律师网上为法轮功抱不平.而这位错别字先生,后来在98%中律师网友们的指责下,自宫销声匿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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