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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恩宠冤案再审案至全国律协诸位会长之公开函/郭国汀

   郑恩宠冤案再审案至全国律协诸位会长之公开函/郭国汀
   
   致中华全国律协高宗泽,付洋,朱洪超,于宁,彭雪峰,陈舒诸位会长及全国律师维权委员会各位委员的公开函:
   
   敬请关注郑恩宠律师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其 “非法为境外提供国家秘密罪”为由,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的千古奇冤.

   
   我们作为郑恩宠的辩护律师,参与了本案的一审二审全过程,对本案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法规有深入的了解,对案件的复杂背景亦有较深入的了解.抛开本案背景不谈,仅就事论事就案论案,我们认为本案一审和二审判决均错误明显.理应加以纠正.恳请全国律协及维权委员会关注本案,并为清洗郑恩宠律师的不白之冤做些实事.
   
   就本案背景而言,郑恩宠律师实际上是长期代理弱势群体打了500余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及拆迁官司,客观上得罪了一批官员和商人
   
   就本案庭审核实确认的事实而论:
   5月9日,上海某一小厂工人为维权罢工,街头静坐:民警出动,维护秩序。光天化日,事发闹市,流传迅速,广为人知。一审判决认定为“公安机关处置(的)群 体事件”。约半月后,民警徐伟良为住房拆迁问题走访郑恩宠。交谈中,告知公安机关在上述事件中出动了警力警车,郑问及参与人员的范围和隶属的警署,以及事态得平息等情况,并作了记录,于5月23日写成文字,发给在美国纽约的“中国人权”。(起诉书认定此为 “机密级国家秘密”,一审判决含糊其辞,二审判决明确否定了该项指控)
   
   5月28日,上海静安区法院开庭审理所谓“东八块”地段拆迁案。郑恩宠没有出庭。他为当事人起草了“质证意见”和“代理词”。庭审结束,有人在法院门当众散发题为《强行拆迁引发冲突,记者采访遭遇围攻》的“新闻监督”电讯稿复印件。赵汉祥“获得”一份。赵与郑在诉讼中有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且事关拆迁, 送郑参阅:郑认为事关人权,传真给“中国人权组织”,注明“新华社内参稿”,意在表示该文稿在真实性和可信度,故“望引用”。(此文章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为 “秘密级国家秘密”.)
   
   5月下旬以后,拆迁引发的矛盾益形尖锐。郑恩宠不断会见各方记者,企求给予弱势者舆论声援。6月5日,接受香港凤凰卫视记者录像采访,长谈两个半小 时,再次涉及开发商周正毅在“东八块”地段拆迁中的作为,因为“周正毅事件对我是个兴奋点,我想用周正毅事件揭发上海房地产开发中的大贪官。”次日,郑恩宠被公安局以“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拘留,18日经批准逮捕。
   
   终审法院最后据以定罪的所谓犯罪事实是: 将《强行拆迁引发冲突,记者采访遭遇围攻》的“新闻监督”文章复印件,传真给在纽约的中国人权.终审判决如此认定的理由是:因<内参选编> 为“秘密级文件”,该文章虽未标明密级,但明确系出自于<内参选编>,两者之间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属内参选编的组成部份.该文是否属国家秘密,依法应由国家保密局认定.十分明显,终审法院仅对上海保密局出具的没有鉴定人签名的鉴定书作形式审查,而未作实质审查,实际上放弃了法官的审判权,而屈从于依法无效的所谓密级鉴定.
   
   关于郑恩宠律师的身份问题:有一种说法认为郑恩宠已不是律师,因为他已两年未经注册不是执业律师,已不是律协会员,故不存在律师维权问题.对此我们不能苟同.郑恩宠之所以未经注册,一非因他有任何足以不予注册的乱违法乱纪行为,二非他本人拒不注册,三不存在不予注册的充分合法的理由,实属因为他长期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拆迁官司.客观上得罪了有关部门权势人物,导致有关注册部门有意设置障碍不让他注册. 鉴此特殊情况,若全国律协不认可郑恩宠律师的身份,不出面维护郑恩宠律师的合法正当权益,足以令广大中国律师心寒,亦将使全国律协在中国全体律师心中的威信与形象受到无法挽回的损害.
   
   我们了解的郑恩宠其人其事:郑恩宠当然不是圣人,但他是一名有正义感责任心的好律师,他数十年如一日为民请命,为广大动迁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勤奋、敬业、刚正、清廉,无私无畏,忠于职守,是一位值得我们学习的平民律师.
   
   我们的辩护意见详见张思之和郭国汀律师的二审辩护词.(见附件1.2)
   
   我们在此呼吁全国律协各位领导及全国律协维权委员会全体委员关注关心本案,敬请运用你们的良知,权力与智慧为洗郑恩宠律师的不白之冤做点实事.
   
   致
   礼!
   
    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
   
   
    郭国汀律师
    2003年12月25日
   附件:
   1 张思之律师郑案一审辩护词
   2 郭国汀律师郑案一审辩护词
   3 张思之律师郑案二审辩护词
   4 郭国汀律师郑案二审辩护词
   
   PS:2003年12月2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河南郑州举行律师维权工作会议.原拟亲自赴会面陈.临行前被上海市司法局强行劝阻,故将此函通过传真经大会工作人员转交各位会长.然而,迄今如泥牛入海毫无音讯.兹上载此函,全国律协维权委员会到底是如何维护律师权益的?!
   2004年2月23日
   
   致付洋副会长的函
   
   尊敬的付洋副会长,您好!
   
   首先,谢谢您的关注!本拟亲自赴会面陈郑恩宠案有关情况,兹因种种原因无法前往,深感遗憾。兹传真 <敬请关注郑恩案律师所谓 “非法为境外提供国家秘密罪”奇冤>,希望能在全国律师维权工作会议上讨论.有关张思之和本律师的一,二两审辩护意见,在中国律师网及众多网上均易一阅,不另传.
   
   再次感谢您的关心!
   
   顺颂
   商祺!
   
   
   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
   
   
   郭国汀律师
   200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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