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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及其仲裁制度的特点-颜云青 郭国汀 译(下) 印度尼西亚:
除非仲裁协议明确规定不得上诉,否则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者可上诉,上诉时可适用普通的法院上诉程序。根据CCP第64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依下列理由向发出执行该仲裁裁决的法院申请撤消仲裁裁决……未考虑仲裁协议中有关参考条款便做出的决定。当事人的和解无效或已被终止。有关仲裁员缺席而由其他无权的仲裁员所做出的决定。裁决涉及未主张的问题。仲裁员对有关问题未能做出决定。仲裁员裁决的术语相矛盾。未遵循程序规则。基本裁决后被证明为错误的文件作出的判决。裁决后出现未知的有决定性作用的新文件。在欺诈或欺骗基础上做出的裁决印尼法律未规定外国仲裁裁决在印尼法院是否可上诉
十二、示范仲裁条款
香港:
HKIAC推荐下列示范仲裁条款,若希望以本地区仲裁解决日后纠纷的当事人可在合同中规定下列条款:
由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应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照本港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争议的当事人希望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可达成如下条款:
签署本协议的当事人愿将有关的……争议(可插入引起争议的合同的概况)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本港仲裁规则仲裁。
国际仲裁,任何争议、争论或与合同有关和引起的索赔以及违反合同、终止合同或合同无效等等,都应在香港按UNCITRAL在合同签署时生效的规则进行仲裁。
附加的条款包括:
(i) 指定仲裁机构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ii) 任一仲裁均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仲裁程序”进行管理(iii) 当事人同意不将仲裁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法律问题或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或上诉(iv) 仲裁过程中选用的语言为 .
马来西亚:
规定在吉隆坡仲裁中心解决争议的示范仲裁条款如下:
任何争议争论或基于合同产生的索赔,以及违反合同,终止合同或合同无效等等,都应在吉隆坡地区仲裁中心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当事人还可附加以下条款i) 指定仲裁机关为吉隆坡地区仲裁中心。仲裁员数目为 (一个或三个)。仲裁地点为 (城市或州)。合同的适用法为 .
新加坡:
SIAC推荐在合同中订立以下示范条款:
由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包括合同是否成立、生效或终止,应在新加坡按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SIAC仲裁规则)作出终局裁决,当本合同生效时,该规则视为已并入本合同条款。
当事人还可添加如下条款以解决仲裁中出现的诸如适用法,仲裁员人数和仲裁选用语言等问题。
(i) 仲裁庭应由SIAC主席指定的 名仲裁员组成。
(ii) 该合同适用法为 国实体法。
(iii)仲裁的语言应为 .
南韩:
韩国商为仲裁委员会推荐的示范仲裁条款如下:
当事人双方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违反本合同等事项,均需依韩国法在韩国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终局仲裁,仲裁员做出的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台湾:
CAA对本地公司推荐以下在合同中的示范仲裁条款。
由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争论和有关违反合同事项均须按中华民国商业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执行规则进行终局仲裁。
对与外国公司签订的合同,CAA建议在合同中规定以下条款:
由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和有关违反合同事项均须在中华民国台北市按中华民国商事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执行规则依中华民国法律进行终局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的且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
印度尼西亚:
若要向BANI提交仲裁,可选用下列条款:
由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均须按BANI的仲裁规则由该规则指定的仲裁员进行终局仲裁。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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