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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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律师专栏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四章:租船合同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五章:作为合同的提单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六章:租船合同项下货物的提单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七章:合同条款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八章:陈述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装船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章:提单作为物权凭证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一章:船东对承运贷物的灭失或损坏之责任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二章:合同的履行:航次租船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三章:合同的履行:卸货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四章:滞期费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五章:运费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十六章:定期租船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十七章:联运提单,联合运输,集装箱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八章:留置权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九章:损害赔偿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二十章:1971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二十一章:管辖权与诉讼时效
(7)《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校
·王海明序《Omay 海上保险的法律与保险单》
·《OMAY海上保险的法律与保险单》序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译后记
·朱曾杰序《OMAY海上保险的法律与保险单》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一章:导论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二章:海上保险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三章:船舶险I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四章:船舶险II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五章:货物风险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六章:货物除外责任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七章:碰撞责任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八章:战争险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九章:罢工、暴乱和民事骚乱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章:近因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一章:施救费用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二章:共同海损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三章:救助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四章:全损\实际全损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五章:单独海损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六章:代位追偿权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七章:重复保险与分摊
(8)<郭国汀辩护词代理词自选集>郭国汀著
·《郭国汀海商法论文自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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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懂”律师多多益善--《郭国汀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序
·张思之 他扬起了风帆——序《郭国汀辩护词代理词自选集》
·张凌序《郭国汀辩护词、代理词自选》
(9)《项目融资》郭国汀 许兆宁 高建平 王崇能译郭国汀审校
·《项目融资》郭国汀 许兆宁 高建平 王崇能 译郭国汀审校 第一章:当事人的目标
·《项目融资》郭国汀 许兆宁 高建平 王崇能 译 第六章:保险问题
·《项目融资》郭国汀 许兆宁 高建平 王崇能 译 第四章:信用(融资)协议
·《项目融资》郭国汀 许兆宁 高建平 王崇能 译 第十章: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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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油污和碰撞责任》郭国汀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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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际贸易法》郭国汀、陆怡、李涛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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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际海事海商法》郭国汀、沈军、王崇能、冯敏译
·《国际海事海商法》郭国汀、沈军、王崇能、冯敏译 第一章:海事海商法的简明历史
·《国际海事海商法》郭国汀、沈军、王崇能、冯敏译 第五章:拖航
·《国际海事海商法》郭国汀、沈军、王崇能、冯敏译 第十章:管辖及程序
·《国际海事海商法》郭国汀、沈军、王崇能、冯敏译 第十一章:海洋污染
·《国际海事海商法》郭国汀、沈军、王崇能、冯敏译 第十二章:特别法定权利、海上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请求权
·《国际海事海商法》郭国汀、沈军、王崇能、冯敏译 第十三章:旅客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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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坎坷律师生涯》(1)
·《我的坎坷律师生涯》第二章:灭顶之灾
·奋力拚搏 【《我的坎坷律师生涯》第三章】
·东山再起【《我的坎坷律师生涯》第四章】
·为什么说爱才是宇宙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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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吴爱中张惠刘兰(法轮功讲真相)案的两审判决

   评吴爱中张惠刘兰(法轮功讲真相)案的两审判决
   郭国汀
   
   
   一、案件基本事实:

   
   吴爱中、张惠和刘兰系上海的法轮功学员。
   青浦区检察院指控:自2003年3月至2005年1月,吴张刘制作《明慧周刊》《正见周刊》心灵故事,年历,月历,光盘等各类法轮功宣传品,并传播给其他法轮功人员陆,李等人。吴将制作的2005年法轮功年历月历合计1200份,及《明慧周刊》《正见周刊》各42册,心灵故事298份,法轮功图片124张,光盘1张交给陆李。
   
   二、一审辩护律师辩护意见:
   
   吴、张、刘本人均对以上事实无异议,但均否认有罪。但判决书称吴的辩护律师辩称:吴的犯罪手段一般,危险程度社会影响及主观恶性均较小。望法院不认定情节较为严重。张的辩护律师认为:张到案后认识态度较好,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处于协从地位;请不予认定情节较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刘的指定辩护律师认为刘是受外界影响,社会危害性较小,请酌情从轻处罚。亦即,三位被告本人均否认有罪,但三位辩护律师竟均作有罪辩护!
   
   三、一审判决情况:
   
   上海青浦区法院(2005)青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由吴、刘从互联网下载,由张负责打印并传播给陆、李。本院认为,被告吴、张、刘共同制作并传播法轮功宣传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予惩处。吴、刘从互联网下载法轮功宣传资料,并积极参与制作或传播,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张惠责任打印和制作,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作用较小,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关于吴、张的辩护人要求法庭对各自当事人不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本案制作和传播法轮功宣传品的数量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具体情况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法律的正常实施,依刑法第300条第1款,第25条1款,第26条1及4款,第27条,第56条1款,第64条及最高法院最高检《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X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第二款判决如下:判处吴爱中有期徒刑七年另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张惠有期徒刑四年;判处刘兰有期徒刑七年另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审判长:费雄雄、陈晓星、张华松。书记员:陈晓云。)
   
   四、上诉审律师辩护意见:
   
   吴、张、刘均不服提起上诉,均认为自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吴的辩护律师认为吴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应宣告无罪。张惠的辩护律师认为张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应宣告无罪或适用缓刑。亦即上诉审辩护律师虽然主张被告无罪,但均是从情节社会危害性角度声辩,且未驳斥相关司法解释,也未论证法轮功的性质,明显软弱无力,法院当然不可能采纳此种不能令人信服的抗辩理由。
   
   五、上诉审判决情况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于2005年12月22日作出(2005)沪二中刑终字第450号刑事裁定:事实与判决理由与一审完全一致,仅是加上如下解释:三名上诉人明知国家法律明令取缔法轮功等教组织,仍积极制作传播宣杨法轮功的宣传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00条第1款之规定,应予犯罪论处。对三名上诉人否认自已行为构成犯罪的辩解以及辩护人要求宣告上诉人无罪的意见均不予采纳。原判决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审判长:沈行恺、刘忠伟、郁亮;书记员:李姝)。
   
   也即两审法院认定三被有罪的判决仅用不到210个字草菅人命般地判七年半徒刑!“由吴、刘从互联网下载,由张负责打印并传播给陆、李。本院认为,被告吴、张、刘共同制作并传播法轮功宣传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判决)。”“三名上诉人明知国家法律明令取缔法轮功等教组织,仍积极制作传播宣杨法轮功的宣传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00条第1款之规定,应予犯罪论处(二审判决)。”判决既未论证三被告如何组织和利用了什么X教组织,也未论证法轮功是X教组织,更未论证三被告如何组织和利用法轮功破坏了什么法律的实施。
   
   六、辩护律师处理法轮功案件应坚守的大原则
   
   阅毕两审判决书,吾心中有股难以言表的悲愤。一为中国法院法官完全受中共操控的现实深感悲愤!二为中国律师受中共政治恐怖高压自宫自阉感到悲哀!三为法轮功信众悲天悯人的伟大壮举反受俗世的误解迫害而悲痛!
   
   法轮功案件一般均是所谓讲真相的案件,对案件事实均不存在太大争议。因为法轮功奉行真善忍,他们不会否认自已的所做所为。故法轮功案件主要不是事实之争,而是法律之辩,是道德之论,因而只能是罪与非罪之争辩!令人遗憾和痛心的是,本案所有的辩护律师均未在本案罪与非罪关健问题上下功夫,而是在明显无济于事的支节问题上作无关痛痒的所谓辩护。此种情节严重与轻微之辩也好,社会危害性之辩也罢,手段,社会影响及主观恶性之论,皆属毫无意义软弱无力的抗辩,甚至客观上起到了为中共镇压法轮功的罪恶政策辩护的作用。因此吾坚决主张:凡是涉及法轮功说明迫害真相或推介法轮功或传《九评共产党》的案件,必须作无罪抗辩才有意义,对此类案件应注重过程。当然在现行中共一党专制暴政体制下,对此类所谓敏感案件指望法院作出客观公正公道的判决可能性不大,然而通过大量无罪抗辩并公之于众,至少有助于公众了解真相,进而认清中共司法专横的本质,最终终结中共专制暴政。
   
   本律师自2003年2月开始数次在中国律师网上为法轮功的信仰自由权抗辩,公开严厉批评中共荒谬绝伦祸国殃民的镇压法轮功政策;并于2004年7月开始正式受理法轮功案件,先后受理了六起与本案性质情节相类似的案件:即法轮功学员向社会公众说明中共迫害真相,推介法轮功的案件。
   
   我认为此类案件辩护律师应坚守的大原则乃是无罪抗辩:并在下述四方面全面抗辩。首先从立法层面辩;其次应从具体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有效性方面辩;再次应从法轮功的性质辩;最后应紧扣具体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比较分析,驳斥控方的指控。并将案件全部事实及审判情况,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全部公开,争取公共新闻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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