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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律师专栏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战争险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运费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运费定期战争和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6年1月1日协会运费共同海损-污染费用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5)《CIF 和 FOB 合同》第四版 郭国汀主译校
·《cif与fob合同》序
·《cif与fob合同》译后记
·郭国汀译《CIF 和FOB合同》读后
·《CIF和 FOB合同》第四版 郭国汀主译校
·《CIF 和 FOB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二章 装运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四章 保险(王崇能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五章 交单和付款(高建平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六章 法律救济(梅欢雪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七章 冲突法(黄辉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八章 各种类型的FOB合同(陈真,王崇能,黄辉,郭国汀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九章 FOB交付(蔡仲翰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章 FOB价格条款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一章 付款与接受(王力耘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二章保险 (李小玲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三章 法律救济(李小玲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四章 法律冲突(王力耘译)
(6)《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序
·我为法学翻译辩护-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译后记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一章:合同的性质、效力与解释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二章:合同当事人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三章:代理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四章:租船合同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五章:作为合同的提单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六章:租船合同项下货物的提单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七章:合同条款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八章:陈述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装船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章:提单作为物权凭证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一章:船东对承运贷物的灭失或损坏之责任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二章:合同的履行:航次租船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三章:合同的履行:卸货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四章:滞期费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五章:运费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十六章:定期租船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十七章:联运提单,联合运输,集装箱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八章:留置权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九章:损害赔偿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二十章:1971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二十一章:管辖权与诉讼时效
(7)《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校
·王海明序《Omay 海上保险的法律与保险单》
·《OMAY海上保险的法律与保险单》序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译后记
·朱曾杰序《OMAY海上保险的法律与保险单》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一章:导论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二章:海上保险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三章:船舶险I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四章:船舶险II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五章:货物风险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六章:货物除外责任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七章:碰撞责任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八章:战争险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九章:罢工、暴乱和民事骚乱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章:近因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一章:施救费用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二章:共同海损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三章:救助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四章:全损\实际全损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五章:单独海损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六章:代位追偿权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七章:重复保险与分摊
(8)<郭国汀辩护词代理词自选集>郭国汀著
·《郭国汀海商法论文自选》
·《郭国汀辩护词、代理词自选》
·“五懂”律师多多益善--《郭国汀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序
·张思之 他扬起了风帆——序《郭国汀辩护词代理词自选集》
·张凌序《郭国汀辩护词、代理词自选》
(9)《项目融资》郭国汀 许兆宁 高建平 王崇能译郭国汀审校
·《项目融资》郭国汀 许兆宁 高建平 王崇能 译郭国汀审校 第一章:当事人的目标
·《项目融资》郭国汀 许兆宁 高建平 王崇能 译 第六章:保险问题
·《项目融资》郭国汀 许兆宁 高建平 王崇能 译 第四章:信用(融资)协议
·《项目融资》郭国汀 许兆宁 高建平 王崇能 译 第十章:未来
·《项目融资》郭国汀 许兆宁 高建平 王崇能 译 第八章:其他法律问题
(10)《油污和碰撞责任》郭国汀译
·《油污和碰撞责任》郭国汀译 第三编:油污 第十一章:导论
·《油污和碰撞责任》郭国汀译 第三编:油污 第十二章:船舶油污及国际公共卫生法的调整
(11)《国际贸易法》郭国汀、陆怡、李涛译
·《国际贸易法》郭国汀、陆怡、李涛译 第六章:国际技术转让
·《国际贸易法》郭国汀、陆怡、李涛译 第七章:外国投资
(12)《国际海事海商法》郭国汀、沈军、王崇能、冯敏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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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郭国汀获准会见杨天水

   辩护律师郭国汀获准会见杨天水
   -呼吁保障政治犯的基本人权
   
   作者: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郭国汀
   

   1月17日,郭国汀律师专程前往南京会见关押于南京市白下区看守所的杨天水先生;《刑诉法》第96条明确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经侦察机关批准”。亦即,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嫌疑人,无须经侦察机关批准。对此,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 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颁布实施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重申:“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然而,依现行实务做法,在侦察阶段,律师会见嫌疑人往往需经公安局批准才有可能。
   
   1月17日下午,我们先到南京市白下区看守所要求会见杨天水,被告知须经公安局批准方可会见。故我们又到白下区公安分局要求会见杨天水,因经办警官外出,我们只得于次日上午再次要求安排当日上午会见。李警官客气地告知:不可能安排今天会见,你明天上午再来,现在律师会见在押嫌疑人,程序相当严格,我们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也不违法。确实按照上述六部委的《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结果,直到1月19日下午2点30分至3点才安排辩护律师见到了杨天水,但仅是隔着玻璃幕墙用电话通话而已。
   
   “不能谈案情,只可以提供法律谘询”警官告知。其实法律明定:“律师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但实务中警方往往派专人在场监视,不让律师询问嫌疑人有关案情。
   
   约等了两分钟,杨天水戴着手铐面带微笑双手抱拳向辩护律师问候,随后隔着玻璃幕墙拿起话筒问了我几个简单的法律问题,我一一解答,告诉他若他被批捕,我已为他申诉取保候审。他轻松地说,现在还不知道结局如何,我并未做任何非法之事,仅是写了一些文章,表明了自己的见解。没甚么大不了的问题。取保候审可以暂缓,因为是否逮捕还不知道。但无论是哪种结果诸如劳教,或是批捕起诉,均委讬郭国汀律师做我的辩护律师。同时,他声称,白下看守所是南京地区条件较好的看守所,目前他各方面还好,对此种(牢狱)生活已习以为常,最后他还要我代向海内外关心他的朋友们转达谢意并问好。
   
   2点59分,我们结束了此次会见。然而为了该29分钟的会见,耗废辩护律师三整天时间。当然必须申明的是,白下公安局经办警官均相当文明有礼,待人热情周到;之所以客观上拖延时间安排律师会见,似并非其本意,而是相关规定不尽合理之故。比如,《刑诉法》第96条和上述《规定》第11条均明确规定: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当事人无需侦察机关批准,但同时又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据此规定,公安机关特别是对政治案件,涉密案件或法轮功案件,往往不会及时安排会见,几乎总是拖至最后一天才做相应安排。其实,律师本来只需持会见被告(犯罪嫌疑人)专用介绍信及律师证,即应当可以会见当事人;此外,会见须由两人进行也是不合理规定,此种程序上的繁琐规定,实质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当事人不必要的诉讼成本,甚至可能因此剥夺贫穷的当事人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
   
   解决此问题的做法相当简单:律师会见只需一人即可,因为,法律规定可以聘请一名辩护律师,规定会见需有两名律师或律师助理的担忧,可能是担心犯罪嫌疑人对辩护律师人身安全及防止嫌疑人逃跑,然而看守所及监狱诫备森严,律师会见室均由铁栏相隔,那种担忧纯属多余;只有在非正常工作日(节假日)律师申请会见,才需提前48小时申请,其他情况应当一律适用律师凭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会见被告(犯罪嫌疑人)专用介绍信当即安排会见。我认为,律师会见权应当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这是司法文明最起码的要求,也是充分保障辩护权的基本要求。
   
   当下,中国律师在办理所谓政治良心犯及涉及法轮功的案件中或多或少均受到有关部门人为设置的障碍,其实,“一切政治犯都是冤案,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因为在文明政治的逻辑里根本就没有政治犯。在现代文明国家,政治主张是自由的,政治信仰是自由的,组织结社是自由的,发表言论是自由,根本不存在政治罪,哪有甚么政治犯。凡有政治犯的国家,皆有待进化、改良、革命的野蛮国家。因而一切政治犯都要平凡,活着得不到平凡,死后历史也要给他们平凡。”因政治主张不同,就将异议人士投入大狱十年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此种法律应当尽早废除。若当局不同意某人的政治主张,或认为其是谬论,正义、公道的方法应当是允许双方展开公平辩论;是真理一定经得起公开公平的辩论。只有谬论才需要靠镇压,暴力,谎言来维持。即便当权者不同意政治异议者的主张,完全可以采取不理采该主张的做法;而对“政治良心犯”动辄封口、逮捕、判刑的做法,不能不说是政治不文明、司法专横的产物。
   
   此外,据辩护律师了解,不少监狱当局对政治良心犯往往采取诸多有悖文明世界普世公认的司法文明做法,甚至采取极为野蛮下流的肉体摧残,精神迫害等五花八门令常人不可想像的做法,旨在摧毁政治犯的意志、污辱其人格、摧残其精神。诸如,故意安排、授意、或纵容牢头狱霸、地痞流氓、重刑犯人对政治良心犯进行人身侵害,而这些人渣往往因此竟“立功受奖”!因此而获减刑假释;或令政治良心犯大热天在阳光下做远超出正常人体能的超长距离跑步(例如令政治犯每天跑马拉松);或在寒冬腊月令其在雪地里奔跑,甚至踝奔(如李奎生冤案);还有更卑鄙者将政治良心犯强行关入精神病院进行迫害;至于无理剥夺政治良心犯读书阅报权,通信权更为常见。
   
   鉴此,辩护律师呼吁中国当局取消政治犯,立即释放一切因言获罪的政治犯。因为参政议政权是每个公民的天赋基本人权,议论政治本来就不应成为犯罪;而所谓政治犯往往都是民族精英,绝大多数是大公无私为国为民族为人民的根本长远利益奋不顾身的品德高尚之志士。即便在现状尚未改变之前,当局也有义务确实保障全体政治犯最起码的基本人权,人身不应受到任何人任何形式 的侵害;精神不应受到任何人任何形式的迫害;人格不应受到污辱;保障政治犯的读书阅报通信权利;此外,监狱当局不得将政治犯与普通刑事犯关押一室,更不得纵容指使或默认刑事犯对政治犯进行人身侵害;否则监狱长及相关当值责任人员均应与具体实施人身攻击的刑事犯负连带刑事责任。因为任何对政治犯的人身和精神 的侵害肯定是犯罪,无论是狱警亲自所为还是纵容,指使,默认刑事犯所为,均是对国家,人民的不可饶恕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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