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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发达国家认为,人权是普遍的,因而人权的标准是共同的。中国和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各国的国情不同,因而人权的标准也不同。这是在人权问题上东西论战、南北对抗的主要议题。双方各执一词,互不交集。其实,在人权问题上,既有共同标准,又有不同标准;共同标准不能否定不同标准,不同标准也不能否定共同标准,各有各的适用领域。 §§实施人权和违反人权 人权应是一切人共同的利权。但迄今人类还没有联合为一个共同体,具体的人都是生活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之中。人权的实施受制于不同国家、不同社会的不同条件。实施人权只能在不同的条件下采取不同的措施,发达国家能做到的,不能要求发展中国家同样做到。实施人权的标准,各国是不同的。在这方面体现了人权的相对性。但在任何条件下,违反人权的现象都可能发生;在发达国家发生的违反人权的现象,不可能在发展中国家被视为符合人权,同样,在发展中国家发生的违反人权的现象,也不可能在发达国家被视为符合人权。以警察暴力、军人独裁和政府恐怖行为侵犯公民利权,在任何地点、任何时候都是违反人权。所谓违反人权就是违反了普遍人权。违反人权的标准,各国是共同的。实施人权各有各的条件,违反人权以任何条件为条件。所以,实施人权只能实施相对人权,违反人权必定违反绝对人权。 任何国家有责任保障人权、实施人权,别的国家无法代替,这是“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问题”。如一个国家不能保障人权、甚至违反人权呢?别的国家的人民基于同样的人权有义务进行人道主义的援助,这就不是“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问题”了。实施相对人权,属于一国的管辖范围;违反绝对人权,是向一切人挑战,因此超出了一国管辖的范围。实施人权是一国内政,违反人权就不是一国内政了。正象发生在家庭四壁之内的并非都是清官难断的“家务事”,丈夫殴打妻子、父母虐待子女等“家庭暴力”不能不受到外部舆论和国家法律的干预。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种族清洗、民族压迫、屠杀人民,虽然发生在一国之内,但不是一国内政,而是针对所有人的人权,属于国际强行法⑴制裁的对象,别的国家的人民有权以人的名义进行干涉。《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和《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都指出,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灭绝种族罪,不论是否符合所在地的国内法,是违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的罪行,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即国际刑事法庭以及所有国家的法院均有管辖权,各国负有引渡上述罪犯的义务。比利时1993年通过的法律规定,战争罪行、违反人道罪行和种族屠杀罪行不论发生在何地,也不论罹难者或被告的国籍,均可在比利时法庭审判。2001年6月,受难者家属向比利时法庭提出两起相关诉讼,控告以色列总理夏隆在1982年任国防部长期间,对于入侵黎巴嫩屠杀巴勒斯坦难民营涉及战争罪行和违反人道罪行。比利时法庭予以受理并向夏隆发出应于11月28日出庭的传讯。⑵ §§人权标准和人权公约 人权的共同标准和不同标准,是两个人权公约分别明文规定了的。 《经济、社会、文化利权国际公约》所载的大部分人权要求缔约国“采取步骤”,“逐渐达到”。自加入之日起,有些国家采取一个步骤,有些国家采取两、三个步骤;有些国家三、五年达到,有些国家八、九年达到:都是符合公约的。因此这一公约规定的是不同标准。《公民利权和政治利权国际公约》所载的大部分人权,要求缔约国“不得剥夺”,“不得违反”。无论什么国家,剥夺这一类的人权都是违反公约的。因此这一公约规定的是共同标准。不同标准适用于实施人权的领域,共同标准适用于违反人权的领域。如果在实施人权的领域提出共同标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相提并论,显然行不通。如果在违反人权的领域提出不同标准,各国有各国的标准,等于没有标准。 美国政府在1977年签署了两个人权公约。但《经济、社会、文化利权国际公约》没有为国会所批准理由是公约中的某些规定不适用于美国。这就是说,美国以共同标准批评别国时,对自己又坚持不同标准。中国政府在反对别人批评自己的人权状况时,拒绝共同标准;而在自己批评别人的人权状况时,也不得不承认共同标准。中国官方的《人民日报》,1996年3月11日发表《中美两国人权比较》。如果没有共同标准,两国的人权状况如何能比较?从此,每年(1999年除外)发表文章系统地批评美国的人权问题。如果不是根据共同标准,批评别人违反人权有什么意义?可见,无论是片面地坚持共同标准或片面地坚持不同标准,自己提出的主张自己都不能贯彻到底,不得不自己违反自己。 在“采取步骤”、“逐渐达到”的领域,需要不断努力,才能实现人权;在“不得剥夺”、“不得违反”的领域,不是需要做什么、而是只要不做什么就可以实现人权。后者为消极利权,前者为积极利权。国际社会对中国政府的希望,正是要它不做什么,不要调动军队镇压人民,不要豢养大批武装警察和国安人员,不要开“黑名单”,不要抓政治犯、思想犯、信仰犯,不要钳制舆论,不要查禁书刊,……这一切什么都不做就不会有违反人权的事了。 §§不能以实施人权掩盖违反人权 中国政府在回应国际社会在人权问题上的批评时,总是强调国情特殊。江泽民提到中、美两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分歧,说:“由于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历史传统和文化背景都不相同,两国在实现基本人权的途径和方式上也不同,双方对一些问题的看法不一致和存在分歧,这并不奇怪。”⑶这是江泽民为转移世人视线而杜撰的分歧,真正的分歧根本不是在于“实现基本人权的途径和方法”。“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历史传统和文化背景都不相同”,可以在实施人权的问题上有所区别,不能为违反人权的问题作辩护。 与主张人权的相对性、否认人权的绝对性相联系,中国政府又混淆了实施人权和违反人权的区别,以实施相对人权的问题来掩盖和回避违反绝对人权的问题。国际社会对中国政府的批评,不是在实施人权方面,而是在违反人权方面;不是对实施人权提出苛求,而是对违反人权进行谴责。中国政府在实施人权方面作了一定的努力,但并不能抵消违反人权的罪责。中国的国情、人口压力、历史包袱等等带来了实施人权的困难,但并不能成为违反人权的理由。中国政府2000年发表的人权白皮书⑷,罗列了50年来中国政府实施人权的成就,但没有分析一件违反人权的事实。可见,中国政府眼里的人权问题,只是斜视实施人权而无视违反人权。既然人权观存在着偏差,以偏差的人权观描述的“成就”不能不存疑了。 国际社会对中国政府的批评,主要是侵犯和剥夺人民的政治利权。中国政府强调,“生存权是中国人民的首要人权”,认为中国政府解决了人民的温饱问题是“在争取和维护人权方面取得的历史性成就”⑸。这就是企图以实施人权的问题来掩盖违反人权的问题。 中国的宪法并没有关于生存权的规定,更不要说什么“首要人权”了。⑹生存权是应有人权,不是法律上规定了生存权人才能生存,人的生存是不需要法律规定的。中国政府本来只承认法律上的规定人权,为了掩盖和辩解对法定利权的侵犯,又求助于法律之外的推定人权了。生存权当然是首要人权,人无法生存,其他一切利权都谈不上。但人的生存不是仅仅吃饱肚子而已;吃饱肚子只是美国动物保护协会为动物争取的生存权。人即使吃饱了肚子,但没有尊严和人格,没有政治利权,那还不是人的生存方式。在中国开设工厂的某些外国资本家,粗暴地对待中国工人,居然进行搜身、命令下跪等等。他们充分利用了中国政府的人权定义,认为只要让你吃饱饭就是尊重人权了。中国政府所说的生存权是不完整的。在完整的意义上,中国政府同样有违反生存权的问题。“六四”受难者不是死于饥饿,而是死于政治利权无保障。人民为了抗议压迫、追求有尊严的生存,有饭可以不吃——绝食。中国政府也不是因食物短缺而是出于政治原因剥夺了人民的生存权。让人民吃饱了肚子难道还要等着吃子弹吗? 中国政府和共产党口口声声代表中国人民,这种以吃饱肚子为生存权的人权观念究竟代表谁?据一项在中国进行的“人权是什么?”的调查,对于“人权是联合国宪章和一系列人权规章等国际法保护的人类尊严与人类共同利益的利权”作肯定回答的,普通群众占50.8%,政府行政人员占40.5%;对于“人权主要是指政治利权及个人自由不能被政府任意干涉的利权”作肯定回答的,普通群众占33.3%,政府的行政人员占50.6%.这两项相加,合计分别是84.1%和91.1%.而对于“人权主要就是吃饭、活命的生存利权”作肯定回答的,普通群众只占9.6%,政府行政人员只占7.6%。⑺可见,中国政府和共产党少数决策人的人权观,非但不能代表普通群众,也不能代表政府的行政人员。 §§违反人权是实施人权的障碍 另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家也说,人民处于饥饿状态,要选票有什么用?意思是说,为了争取生存权,可以牺牲政治利权。免于饥饿是实施人权的问题,不给选票是违反人权的问题。如果说,为了免于饥饿就可以不给选票,等于说,为了实施人权就可以违反人权。这是荒唐的自相矛盾。一个国家,一部分人处于饥饿状态,必有另一部分人处于奢侈状态。“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饥饿是社会不公的直接产物。社会不公之所以能够存在是因为人民、特别是处于饥饿状态的人民无权加以改变。因此,正因为没有选票或者有了选票也不起作用,导致人民无权,人民无权导致社会不公,社会不公导致陷于饥饿。据有人研究,在世界饥荒史上,任何民主国家从未发生过真正的饥荒。⑻因为在民主国家人权得到尊重,即使发生了自然灾害也不至于造成饥荒。人民处于饥饿而选票没有用,正是在不民主国家、人权得不到尊重的地方所发生的现象。 实施人权不够还可以原谅,违反人权是不能容忍的。违反人权的现象难以纠正,正是实施人权的严重障碍。 §§实施人权是先消极利权后积极利权 就实施人权来说,在世界历史上,首先是消极利权得以实施,然后才是积极利权得以实施。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和美国的《利权法案》的条款,大部分都是对政府作出限制,规定政府不得从事的行为。实施消极利权是规定政府不应有的权力,来保障公民应有的利权。实施积极利权是以政府应有的权力,来保障公民应有的利权。在实施消极利权将近两个世纪以后,现代的福利国家才有条件实施积极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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