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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法律和道德 §§法律和道德互相配合
法律作为确立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是重要的,但也是有局限的。它只能区分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在社会生活中,合法的、非罪的行为是大量的,还需要其他的行为规范来加以调整。道德就是一种与法律相配合的行为规范。而且,法律无论如何严密,总会有漏洞,只好以道德来防范。
法律和道德作为行为规范都是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或鼓励,要求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法律的基本行为规范是利权与义务。道德的基本行为规范是善与恶,要求人们去恶行善,疾恶向善。善与恶可以表现在多方面,例如公正与偏私、正义与邪恶、高尚与低贱、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等等。研究道德规范的学问叫做伦理学。
法律和道德都是根据一定经济基础的要求,共同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法律和道德之间是相通的,合乎道德的人必定是守法的公民,违法行为必定是不道德的。但,法律与道德又各有所司,守法的公民不一定都合乎道德,不道德行为也并非都是违法。有的法学家说:“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败坏,超过一定的底线,就会走向违法犯罪。
§§“道德法庭”可以审判“恶法”
法律和道德产生的方式不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而道德是自发形成的。法律的产生是立法者进行活动的结果。道德不是什么人一时制定出来的,而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日积月累、逐渐生长的。法律的制定、修订和废止,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道德的变化没有程序可以遵守,只能通过人们对某些规范的提倡或反对来进行。法律的产生可能出错,因为立法者会制定出不当的法律规范,损害公民利益。道德的产生是不会出错的,人们不会形成不当的道德规范,只有违反道德规范。
损害公民利益的法律被称之为“恶法”,这是以道德对法律进行评价。洛克提出“两个法庭”的理论。⑴“外在法庭”是诉讼法庭,“内在法庭”就是“道德法庭”。“道德法庭”可以审判“恶法”。道德对现行的法律具有批判意义,当这种批判为立法者所接受,就会导致现行法律的修订或废止。法律不能改变道德,道德却能改变法律。英国有一句谚语:“一分钱的爱值一块钱的法。”(A penny-weight of love is worth a pound of law)善行比守法更有价值。目前的中国,法制混乱,道德沦丧,问题都很严重,而“道德法庭”的崩溃比起诉讼法庭的腐败是更为深刻的社会危机。
§§“人言可畏”与“无地自容”
法律和道德存在的方式和发生作用的方式均不同。法律表现为国家机关颁布的立法性文件,或者是国家认可的习惯、学说,或者是典型的判例。无论哪一种形式,都是公开宣告,能够确切地表现法律规范的内容,容易为人所认知。道德存在于传统、习惯、舆论之中,并没有成文的条例,接受道德规范全靠人们自己用心去体验、感悟和概括。
任何行为规范都是一种约束。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来实行约束的,不管人们是否赞同,一律强制服从。道德的约束力在于外部的社会舆论和内心的自身信念,违反道德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自身信念的责备。有一种说法:“人言可畏”。这是说明社会舆论谴责的威力。还有一种说法:“无地自容”。这是因自我责备而见不得人。违反道德会改变自己在社会上的形象,以致影响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这就是无形的压力。社会舆论的约束是他律,自身信念的约束是自律;遵守道德规范,最终必须由他律转化为自律。
§§以道德改变人们的内心世界
法律和道德调整的方式不同。作为行为规范,都要对人们的行为从动机到效果作出调整,而法律和道德调整的重点不同。法律着重考察人们行为的后果,可以从效果追溯动机。道德着重考察人们行为的动机,通过修正动机来调整行为的后果。因此,道德要求在行为之前培养良好的思想、情操;没有合乎道德的思想、情操,就没有合乎道德的行为。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已经懂得这个道理。《礼记》中说:“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古代所说的“礼”包含了一套道德规范。道德可以在坏事将要发生之前加以禁止,而法律只能在坏事已经发生之后加以禁止。法律只是制约人们的外部行为,道德才能改变人们的内心世界。青少年犯罪特别令人痛心,依法论罪已经晚了,重在事前的道德教育。违法行为必定违反道德,但合法行为不一定符合道德。表面上看来是同样的行为,出于不同的动机,也可能由道德界线区分出善与恶。道德具有深刻的精神力量。
§§法律和道德不能互相侵犯
法律和道德作为行为规范都是社会之必须。法律之所长,往往是道德之所短;道德之所长,往往是法律之所短。二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但法律和道德也不能互相侵犯或互相代替。国家用法律进行强制的道德教化,会导致公民丧失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或者,用法律代替道德,以为只要不违法就行,又会导致降低社会的精神文明。
中国的传统社会往往以道德规范作为法律规范来审判定罪。《唐律》中有“不敬”、“不孝”、“不睦”等罪名。历朝历代均不乏以“不忠”、“不孝”行大刑的案例。对这些罪名的判定,主要是根据思想动机,而不是行为后果。以思想动机问罪,没有量刑标准,任由执法者胡判,完全是罪行擅断主义,自古以来制造了不知多少冤案!任何思想动机,即使是不良动机,如果没有产生相应的行为,不是法律惩罚的对象。因为仅仅是思想,不可能侵犯他人,也不可能危害社会。只有违法的行为,没有违法的思想。凭思想动机判罪,制造思想犯、良心犯,是执法者违法。中国这一不良的传统,在共产党一党专权的条件下,更是变本加厉。近几年,法院对一些异议人士判处“颠覆国家政权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就是以思想动机入罪,而且是强加于人的思想动机。
江泽民提出“以德治国”的口号,是明目张胆地推行中国的不良传统。道德只能在社会上提倡,不能作为治国的手段。“以德治国”的“德”,必是统治者设定的行为规范,不是社会上流行的道德规范;“以德治国”的“治”,必是强制推行统治者者设定的行为规范,不是自愿遵守道德规范。“以德治国”就是反对法治,维护人治。
注:
⑴《论宗教宽容》第35页,商务印书馆,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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