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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罗基作品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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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法律和宗教

   宗教首先是对超自然力量、超人间力量的信仰;因共同的信仰而组成教会、寺院等组织;在宗教组织内部推行教规、戒律、教会法、寺院法等等行为规范。那么,宗教行为规范与法律行为规范是什么关系?
   
   §§宗教的性质
   
   对超自然力量、超人间力量的信仰起源于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极端低下造成人自身的软弱,想象出自然之上、人间之上有一种神秘的力量在支配自己。信仰是宗教的前提,并非就是宗教,在一定条件下才成为宗教。由最初的万物有灵、图腾崇拜、祖先崇拜发展到神灵崇拜。苦难产生宗教。在阶级社会,由于身受痛苦而又向往幸福的人们,只能寄希望于天国或来世。于是,形成共同的信仰,进行有组织的活动,才是宗教。地区性宗教发展成为民族性宗教,民族性宗教又发展成为世界性宗教。目前世界上流行的三大宗教是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

   
   中国的官方人士只知道马克思讲过“宗教是人民的鸦片”,形成偏见,不知道马克思还讲过宗教是对“现实的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感情”。⑴宗教本身是在无情世界中表达人民愿望的,可惜是一种错误的表达,只能沦为无谓的叹息。宗教是消极的抗议;这一特点具有双重作用,可以为不同的阶级所利用。因为它毕竟是一种抗议,如果为被压迫阶级所利用,消极的抗议可以转化为积极的抗议。中国古代的农民起义就常常利用宗教作为动员和组织群众的手段。又因为它是消极的,如果被统治阶级所利用,就成为麻痹人民的鸦片。基督教产生于被压迫者的运动,最初是奴隶、穷人和无产者的宗教。当它被尊为罗马国教后,便沦为统治者的工具。
   
   §§宗教和政治
   
   历史上,宗教对于巩固统治阶级的国家起过重要作用,有些国家甚至实行政教合一,法律与教规浑然一体。古代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印度的《摩奴法典》都是法律禁令和宗教戒律的合二为一。这些法典把王权神圣化,以王作为神的化身。违反法律即亵渎神灵,不仅受国家的制裁,还要遭宗教的惩罚。
   
   中世纪,基督教成为欧洲封建制度的主要支柱,教会凌驾于国家之上。在一些国家,宗教支配政治,法律服从教规;在另一些国家,教规就是国法。教会还行使司法权,建立自己的“宗教裁判所”,以制裁“异端邪说”为名,肆意迫害人民。1600年,意大利的科学家布鲁诺,因为坚持“日心说”,被烧死在罗马的鲜花广场。1633年,另一个科学家伽利略被宗教裁判所宣告有罪,遭长期监禁。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从1483年起,在首席法官多尔克威马特任职的15年内被宣布为“异端分子”而处以火刑烧死的就有8,220人,被判处其他刑罚的还有89,326人。以教规代替法律的中世纪是欧洲历史上最黑暗的岁月。
   
   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以后,宗教和国家的关系发生了变化,从宗教控制法律到法律规范宗教。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实行政教分离,宗教退出政治、退出学校,完全成为私人领域的事务;但法律保护公民个人的宗教信仰自由。
   
   由于历史的原因,有些民族国家直至现代仍维系政教不分。如伊朗,宪法就是由宗教人士所制定,宗教领袖就是国家领导人,伊斯兰教义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学校也必须讲授伊斯兰教的古兰经。再如埃及,宪法第二条规定:“伊斯兰教是国教,……伊斯兰教的原则是立法的主要依据。”
   
   全世界约有35亿多的人信仰各种宗教,占了总人口的60%以上。宗教在现代社会仍有广泛的影响,宗教规范在社会调整系统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宗教规范和法律规范
   
   宗教教规是由一定的宗教团体制定、或在共同的宗教活动中自发形成的,它是适用于宗教团体内部的行为规范,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的。教规通常规定信仰的基本原则、宗教组织的结构、神职人员和一般教徒在宗教组织内的利权和义务,有的宗教教规还对教徒的世俗生活作出某些规定。佛教和道教都制定了戒律。道教的基本戒律是五戒,又扩展为八戒、十戒、六十戒、三百戒,以至多达一千戒。教规是以神学世界观作为基础的,因此,它既是行为规范,又是思想准则。
   
   宗教规范与法律规范互相区别,各有适用的领域。
   
   法律体现国家的意志,对于国家的全体公民都具有拘束力。教规体现“神”的意志,实际上是教会和全体教徒的意志,只对教徒具有拘束力,对非教徒没有拘束力。而教徒同时还必须受法律的拘束。宗教徒多了一种行为规范,总是对社会调整系统有利的。
   
   与法律规范相比较,宗教规范更接近道德规范。宗教教义都包含某种伦理观念,从教义引申出来的教规,必然带有道德准则的色彩,劝人弃恶从善。这是宗教在现代社会仍然得以存在的重要原因。在科学技术发达的西方社会,许多人信奉宗教主要不是出于“神”的观念,而是伦理上的需要。因为教义和教规是社会公共道德的重要来源。宗教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力量。
   
   §§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没有保障
   
   中国本土的宗教是道教。始于东汉顺帝(125-144在位)时的五斗米道,奉600多年前的老子为教主,以《道德经》为经典,后世称道教。佛教是东汉时从印度传入的。基督教在唐朝时从西方传入,名景教,曾中断,鸦片战争后才流传渐广。伊斯兰教也是在唐朝时传入中国的,元朝以后改名回教。
   
   在中国,不同的宗教——儒(孔子的学说并非严格的宗教)、释(佛教)、道可以互相通融,三教合流,没有异教攻伐,更没有类似于西方的宗教战争。这是中国宗教史的一个特点。另一个特点是,中国从来没有出现过宗教干预政治。由于历史上皇权特别强大,皇权压制了宗教,还常常摧毁宗教。大规模的灭佛事件发生过四次,北魏太武帝灭佛,北周武帝灭佛,唐武宗灭佛,后周世宗灭佛,史称给佛教带来“法难”的“三武一宗”。中国的统治阶级只会压制宗教而不善于利用宗教。
   
   宗教在现代西方是社会稳定的因素。当今中国政府却把宗教看作不稳定的因素,原因在于政府对宗教人士和宗教活动采取的歧视和压制引起了反弹,是错误的政策造成的不稳定。
   
   中国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包括:
   
   一,精神上的信仰自由。包括信教的自由和不信教的自由;信这种宗教的自由或信那种宗教的自由,信这种教派的自由或信那种教派的自由;从不信教到信教的自由或从信教到不信教的自由。
   
   二,行为上的礼拜自由。包括基督教的礼拜、祷告、忏悔,佛教和道教的法会、道场等诵经礼拜仪式。传教、布道、弘法当然也是属于宗教行为的自由。
   
   三,宗教上的结社自由。包括组织宗教团体,举行团体活动,建立教堂、庙宇等等。
   
   事实上宗教信仰自由在中国并没有得到保障。上述宗教信仰自由的第一方面,是内在的自由,无从限制;而第二方面和第三方面是外在的自由,限制甚多。因为没有宗教信仰的行为自由和结社自由,才出现“地下教会”,出现了“地下教会”就镇压,更没有宗教信仰自由。法轮功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宗教,中国政府却把它归入宗教,而且是“邪教”,予以取缔。对宗教的镇压总是事与愿违,往往从反面刺激宗教的发展。恩格斯批评用强制手段“消灭宗教”的做法,说它是“替上帝效劳”的蠢举。现在宗教的队伍在中国反而扩大了,就是中国政府“替上帝效劳”的结果。
   
   
   注:
   
   ⑴《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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