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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罗基作品选编
·立宪和修宪
·以人民争取利权运动兑现宪法
·一党专权违宪论
·宪政是近代的新型民主
·民主的原则怎样遭到歪曲?
·民主集中制并非民主制
·法律制度和国家权力
·法律和所有权、所有制
·国家权力的集权和分权
·公正立法是法治的前提
·行政权必须受监督
·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法治
·无效的诉讼 有益的开拓
·多起诉,少起义──对郭罗基先生的专访
·以“非法组织”的罪名抓人才是非法的
·不是反对立法,而是反对立恶法
·追究江泽民的危害国家安全罪
·中国的现代化需要新启蒙——“五四”以来70年的启示
·邓小平和反右派——兼为章伯钧、罗隆基翻案
·北京大学的传统需要更新
2004
·突破僵化的斯大林哲学体系的艰难历程——纪念冯定逝世20周年*
·梦里依稀慈母泪
《论“依法治国”》
·《论“依法治国”》封面
·出版说明
·目录
第一章 “依法治国”与宪政
·01“依法治国”是什么样的法治?
·02实行法治必须树立宪法的权威
·03宪法是否有权威首先在于如何立宪
·04宪法是否有权威还在于如何修宪
·05宪法的内容
·06宪法的精神
·07宪法和宪政
第二章 “依法治国”与民主
·08宪政是近代的新型民主
·09中国人怎样理解民主?
·10民主不是多数压制少数
·11民主不是错误服从正确
·12民主不是为了集中
·13民主集中制不是民主制
·14民主必须和自由协调
第三章 “依法治国”与自由
·15行为规范和人的自由
·16在不自由中争自由
·17自由的冲突与和谐
·18普遍的自由就是平等
·19自由不能没有限制
·20自由的界限是法律
·21人身自由是最低限度的自由
·22居住自由是人身自由的延伸
·23思想自由是精神的天性
·24能否“统一思想”?
·25言论自由是利权不是义务
·26何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27新闻出版自由是利权不是权力
·28“舆论一律”有什么好处?
·29结社自由是人身自由和表达自由的结合
·30组党自由是公民的参政利权
·31自由和民主的根源是人权
第四章 “依法治国”与人权
·32人权在中国
·33人权问题上的分歧是什么?
·34中国政府在人权问题上的迷思
·35人权的共同标准和不同标准
·36人权的结构
·37追求人权的历史过程
·38人权和国权、主权
·39人权和公民权
·40国际人权宪章和中国公民利权
·41公民的基本利权和义务
·42人权和法律
第五章 “依法治国”与法律
·43什么是法律?
·44人民为什么要守法?
·45政府为什么要守法?
·46政府的合法性何在?
·47法律和经济
·48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49法律和所有权、所有制
·50法律和道德
·51法律和正义
·52法律和宗教
·53行为规范和社会秩序
·54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
第六章 “依法治国”与政权
·55法律制度和国家权力
·56国家权力的集权和分权
·57立法权
·58行政权
·59司法权
·60取消一党专权
·作者自传
2005
·论赵紫阳的意义——为“赵紫阳与中国改革”研讨会所作的书面发言
·论赵紫阳之为人
·政党窃国 公器私用
·不懂马克思主义的人在“坚持马克思主义”
·构建和谐社会从公正处理六四开始
《关于“中国人权”事件的郭罗基访谈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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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委会六月会议爆发危机——郭罗基访谈录之九


   
    在任何大地震发生之前,都会出现一些异常情况,或称为“地震前兆”。本次访谈提到的“执委会六月会议”,就是半年后中国人权组织“人事大地震”的前兆。在这次会议上,共同主席伯恩斯坦先生很不理性地拒绝了郭罗基、刘宾雁和苏晓康等理事的合理建议。由于伯恩斯坦先生在这个组织中一言九鼎的地位,这次冲突导致王渝的辞职,拉开了后来大批中国理事辞职的序幕。
   
   
   
   
   茉莉: 郭先生,上次你谈到,在2004年5月下旬,你和刘宾雁、苏晓康、黄默、丛苏、张伟国、郑心元七位理事,向执行委员会递交信件,提议下半年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讨论“中国人权”的组织建设问题,特别是主要官员的选举和任期问题。但是,这样有重要价值的提议,却没有被执行委员会(包括两位理事会共同主席在内)所采纳。请你谈谈具体情况。
   
   郭罗基: 2004年1月的理事会在 “中国人权” 的历史上是具有突破意义的。之后,2月11日的执委会作出两项决定:清查刘青个人经管的人道援助账目和调查玮琳向理事会的申诉。这是一步前进,“中国人权” 有可能因此走向良性发展。6月1日的执委会公布了查账和调查的结果,触动了某些人的要害,遭到强烈的抵制,形势急转直下,大步倒退,从此 “中国人权” 进入恶性发展。
   
   茉莉: 请你谈谈具体情况。
   
   郭罗基: 6 月1日的执行委员会会议开过之后,王渝和李晓蓉都给我打电话,说这次会议开得很糟糕,把人气得要死,李晓蓉都气哭了。我问:“发生了什么事情把你们气成这样?”她们说,不能讲,会上规定要对理事会保密,谁讲出去对谁采取法律行动。我说:“完全搞错了,执行委员会要接受理事会的监督,怎么反而对它保密?”
   
   茉莉: 这个规定太荒谬了,他们难道不知道理事会是权力机构?
   
   郭罗基: 王渝她们倒是执行了执委会的规定,其实是不应当执行的。非但不应当执行,而且当场就应该反对。我写信给李晓蓉,说:“借口保密搞黑箱作业,逃避监督,与共产党有什么两样?可以说连共产党都不如。共产党还有个保密条例,‘中国人权'连保密条例都没有,随心所欲地要求保密。你们应该请他们制定一个保密条例。”
   
   茉莉: 确实是借口保密搞黑箱作业。
   
   郭罗基: 一连好几天,王渝和李晓蓉两人总是对我说,气得要死,又不能讲。但她们不讲为什么气得要死,我也无法帮她们消气。王渝是诗人气质,她说整天发呆,饭都吃不下,还不敢对她的先生讲,因为十五年来,她的先生支持她在“中国人权”工作不拿报酬。王渝和李晓蓉两人都说打算辞职。我劝她们不要辞职,执委会上解决不了的问题可以提到理事会上去解决。一个星期之后,王渝跟谁都不商量,就发出了辞职的信件。我赶快稳住李晓蓉,叫她一定不要辞职。
   
   茉莉: 现在看来,王渝的辞职,拉开了半年后大批理事辞职的序幕。听说她在辞职之前一直没有向你们理事汇报真相?
   
   郭罗基: 是的。我们获知内情,是在王渝辞职之后,因为那次会议规定要对理事会保密。王渝在7月21日宣布辞职。辞职以后,她说,好了,我不怕他们采取法律行动了。这才将执行委员会讨论的情况透露出来。我也理解了,那种情况,确实会把人气得要死。
   
   茉莉: 是谁做出这个对理事会保密的规定?这种规定有什么法律效力?
   
   郭罗基: 这个规定不但没有法律效力,而且是违背章程的,章程规定执行委员会要接受理事会的监督,他们无权对理事们保密。执委会中有三位律师,其中的两位,好像美国的法律都在他们的口袋里,动不动就拿出法律来吓唬人。
   
   茉莉: 王渝她们太老实了,怎么能理睬这样无理的规定?
   
   郭罗基: 真是很遗憾,王渝如果不辞职,我们后面的抗争就多一份力量。我们这些理事原来缺乏沟通,导致她在气头上一个人辞职。但王渝在7月21日的辞职信件中,揭露了刘青转移基金的严重问题,使我们进一步窥探到黑箱的内幕。
   
   茉莉: 刘青向哪里地方转移基金?
   
   郭罗基: 一是转移给刘青自己当主席的“公民议政”,几笔钱加起来共五千多美元。这本是“公民议政”成员自己的捐款,因为“公民议政”当时没有免税账号,通过“中国人权”一转,就可以获得免税,实际上是逃税。五千多美元的税款不过是很小的数目,为了贪图这点小利,丢掉了公民意识。
   
    另一笔,从“中国人权”的人道基金中提取一万美元,转给了也是刘青
   当主席的“中国平等教育基金会”。
   
   茉莉: 王渝的辞职在当时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郭罗基: 王渝的辞职是出于自责。她认为,“中国人权”发生如此严重的问题,自己没有尽到责任,故而辞职。王渝在辞职信中的揭露,继玮琳之后,扩大了“中国人权”黑箱的裂缝。不仅如此,由于王渝的理事身分和高尚人品,她的辞职行动在“中国人权”组织内外造成不小的影响。于是“中国人权”的危机爆发了。
   
   茉莉: 那次会议讨论了那些内容?
   
   郭罗基: 王渝所揭发的刘青转移基金问题,是童屹在会上报告的查账初步结果。但执委会不讨论刘青的严重违反章程的“利益冲突”,却讨论萧强的“利益冲突”问题。
   
   茉莉: 萧强的“利益冲突”到底是怎么回事?据玮琳说,刘青曾经因此与萧强吵架,吵了六个多小时。
   
   郭罗基: 萧强离开“中国人权”后(仍担任理事兼执行委员),在柏克莱大学负责一个互联网项目。他为这个项目向某基金会申请经费,“中国人权”每年都从这个基金会获得经费。谭竞嫦和刘青一口咬定,这就是“利益冲突”。发放经费的决定权在基金会,不在萧强。基金会可以对二者都给钱,也可以都不给钱;给甲方的钱不见得导致取消或减少给乙方的钱。何来“利益冲突”?
   
   茉莉: 原来是这样。按照他们对待萧强的这个标准,今年的新任理事程晓农,就不单单和他在中国人权组织工作的妻子——“驻组织资深研究员”何清涟有利益冲突了,他本人也和“中国人权”构成利益冲突。因为程晓农长期做《当代中国研究》,一年出四期,每年从美国民主基金会获得十几、二十万美元的可观资助,而“中国人权” 也长期从美国民主基金会得到资助。
   
    为什么刘青不认为程晓农有利益冲突?他们的标准为什么要因人而异?
   
   郭罗基: 在执行委员会的成员中,有教授、律师,除了刘青以外,都受过良好的教育,为什么思维方法如此悖谬?衡量标准任意变换?其原因是他们的主观意图过于强烈,堵塞了头脑。他们的主观意图是什么?逼迫萧强辞职。6月1日的执委会之前,已经放出风声要萧强辞职。萧强对我说,他不会辞职。
   
   茉莉: 但萧强后来为什么还是辞了职?
   
   郭罗基: 执委会炮轰萧强的“利益冲突”后,任命委员会(Nomination Committee)主席(有点相当于组织部长)黎安友又找他谈话,萧强就不得不辞职了。为什么非要逼迫萧强辞职?有深层原因,以后再说。
   
   茉莉: 原来是黎安友在起作用。
   
   郭罗基: 王渝和李晓蓉在会上为萧强辩护,明明不是“利益冲突”,非说他是“利益冲突”;刘青明明是“利益冲突”,非说他不是“利益冲突”。所以她们两人气得要死。
   
   茉莉: 黎安友不是和童屹一起调查玮琳事件的吗,结果如何?
   
   郭罗基: 关于玮琳案件,黎安友和童屹调查的结果,证明玮琳所说属实。他们建议,按照玮琳本人的要求,刘青应当向她道歉。
   
   茉莉: 这个建议很公正。
   
   郭罗基: 这个建议虽然公正,还是不彻底的。既然玮琳是正确的,刘青是错误的,应当撤销刘青“终止”玮琳工作的决定。但就连这一不彻底的建议,刘青和谭竞嫦都强烈反对。刘青和谭竞嫦说玮琳串通他人,将 part time 改成 full time。
   
   茉莉: 这样的指控很严重。
   
   郭罗基: 是啊,所以王渝站出来说,如果工作人员可以私自改变身份,说明行政管理非常糟糕,你们应负什么责任?而且,既然你们知道玮琳私自改变了身份,为什么她去洛杉矶之后还要挽留她继续为“中国人权”工作?王渝的反驳,在逻辑上非常有力;黎安友和童屹的调查报告也证明,玮琳的全职工作人员身份是一个简单明了的事实。
   
   茉莉: 那就不难作出处理决定了。
   
   郭罗基: 还是很难。这次会议没有作出处理决定,要等到6月10日再开一次电话会议来作决定。
   
   茉莉: 那么,6月10日的电话会议作了什么决定?
   
   郭罗基: 执行委员会居然迁就刘青和谭竞嫦的无理之举,决定向玮琳发出信件,以补发两个月的薪水换取她的签字,今后不再追究(玮琳给理事会的信中说,不排除用法律手段讨回公道)。黎安友自告奋勇,愿代执委会起草这一信件。王渝和李晓蓉指出,即使刘青本人不愿道歉,执委会的信件中应有道歉的词句。事实上,黎安友起草的信件是一篇官样文章,毫无道歉的词句。
   
   茉莉: 对黎安友的这种绝不道歉的官样文章,你们理事有没有抵制?
   
   郭罗基: 6月14日,谭竞嫦向全体理事转发了黎安友和童屹的信件,通报关于玮
   琳案件的上述处理结果。我也通过谭竞嫦向全体理事转发了给黎安友和童屹的信件,提出不同意见,我说:
   
    “你们为调查玮琳的申诉案件,一定花费了不少时间,我相信你们是认真严肃的,特此致以敬意。
   
    “你们给理事会的这封信件只是提出一种处理意见。这种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前提是弄清真相、判明是非。我们在考量你们的处理意见时,所得的信息太少。是不是说,全面调查的结果不需要让理事会的全体理事知道?玮琳的申诉是向理事会提出的。对案件的处理,究竟是由理事会还是由执委会作出最后决定?对此我甚为困惑。
   
    “我注意到,玮琳的申诉中强调的是,她作为‘中国人权’的工作人员,人权得不到尊重,甚至表达了愤慨的感情。一般来说,人权得不到尊重是不能容忍的,在‘中国人权’工作人权得不到尊重问题就更为严重了。一个人权组织在内部不尊重人权,还有什么资格在外部呼吁人权、维护人权?玮琳的申诉是‘中国人权’受理的第一个内部纠纷的案件。我希望经过妥善处理立下一些好的规矩。”
   
   茉莉: 给玮琳补发哪两个月的薪水?
   
   郭罗基: 按刘青的通知,玮琳的薪水以2月16日为结算日。补发两个月的薪水,就是从2月17日到4月16日。但这期间她已不是工作人员,为什么要补发薪水?没有合理的解释,反正是花一笔钱换取玮琳的签字。理所当然地遭到玮琳的拒绝。
   
   茉莉: 我的一个了解情况的朋友说,他很钦佩玮琳不要金钱要公道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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