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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庆海 2004年10月22日,从北京的《京华时报》读到一篇题为《孤身女贼一夜盗煤1.2吨》的报道,报道的内容是说民警发现一个徐姓女子有盗窃嫌疑的案件。在报纸上再次见到类似的标题,再次见到类似的报道,使我倍感遗撼!我想问地是:谁有权力称这位女子为“女贼”?谁有权力说这位女子犯了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能确定有罪。”那么,说这个女子盗煤1.2吨,无疑就是指称这个女子有罪,但是我们看这个报道的依据是什么:“19日凌晨,北京铁路公安处沙城车站派出所民警巡逻中发现,一男子拿着编织袋沿铁路匆匆赶路。民警盘问得知,曾因偷煤被警方处理的徐姓女子半夜家里卖煤,一吨才卖200多元,这名男子正是准备夜里去搬媒。觉得可疑的民警赶到徐家一眼就看见院子中一大堆煤块和一台磅秤。徐某见到民警立刻就慌了神,连忙解释说自己在铁路边拣了点煤渣想换点钱。看见民警注意院子里的块煤,她最终交代这些煤是自己偷的。”这里所交待的只是一个案件的侦查过程。至于徐姓女子的行为有没有构成犯罪,我们从这个报道中其实根本就得不出答案;而更准确地说,我们——媒体和公众、甚至包括北京铁路公安处沙城车站派出所,均无权就此一问题得出答案。有权对此得出答案的机构只有一家,即:人民法院。但是,人民法院就徐姓女子的这一案件做出什么判决了吗?反正从这个报道中我们没有看到。那么问题就出来了,既然没有任何一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指称这位徐姓女子有罪,京华时报有什么权力做出《孤身女贼一夜盗煤1.2吨》标题报道?
退一万步说,即使这位徐姓女子已经被某法院判决有罪,我们就有必要在报道中称其为“女贼”吗?我们有必要采取这种明显带有污辱意味、因而从方式上说显有不文明嫌疑的叙述方式吗?我以为,不断重复这样的事件,是中国所有新闻工作者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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