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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星们的愿望

    阿星们的愿望
   
    最近中国大陆的不少媒体都在报道二十岁的杀人嫌犯阿星和砍手党的故事,今年20岁的阿星是一个身在广东的广西籍的农民打工者,从15岁到19岁一直在东莞一家工厂的重复劳作中度过,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2个小时。除了春节可以休息六七天外,整年只能休息一两天。但即便这样,一个月的工资也只有300多元。他最大的梦想是能找到一份每天只干8小时的工作,工资能有500元就满足了。而他的许多同乡被在深圳活动数年的砍手党拉入犯罪组织,阿星却在抵御着诱惑而没有加入到他们之中。因为喝老乡小孩的满月酒,阿星酒醉后旷了一天工,被主管开除了,又扣了他的工资不给(打工四个月挣了2000多元,可是工厂只发给他600元)。7月8日晚上9时许,他在宿舍收拾衣服准备离开,主管来了,骂了很难听的话。一气之下,他接连操起宿舍里的4把刀,砍在了主管的脖子上。事后阿星在记者的劝说下选择了自首。(以上内容摘自2005年7月14日出版的《南方周末》)
   
    环境再怎么恶劣都不是阿星杀人的理由,年青人也不应该去做砍人家的手,但当我们看看他们的犯罪原因的时候,不能不让人对中国现实的大环境痛心疾首,尽管每一个社会都不可能完全避免假恶仇,但阿星的悲剧却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找到一份每天只干8小时的工作,工资能有500元就满足了”这只要是执行了中国的最基本的底线——法律就应该实现的基本愿望却成了遥不可及的梦。笔者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阿星的几年的工作环境至少有如下这些不法侵害的内容: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笔者注:根据2004年新出台的《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天津、上海、广东四地分别制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495元、412元、570元和574元。)
   
    2004年广东省制定的最低工资月标准是574元,而阿星工作4个月才应得到2000元,而且被解雇时实际才拿到600元,而这之前一年到头难有休息日每天工作12个小时每月才能挣到300元。这个国家和社会没有给予他应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他被剥削的程度比起羊吃人的时代还赤裸裸,以至使他由于一时的激愤杀了人,而他的那些同乡们干脆就干起了砍手的勾当,那样来钱总比被恶意压榨钱来的容易来的快。记得电视的一次访谈性节目一个主持人说过:“据调查,中国90%的地方官员因为惧怕劳动法而不实施劳动法,别人都不实施,实施者也就倒霉,结果只能是大家都不实施。”一个国家能将自己制定的法律可以随意的按着对某些人的“利益最大化”来解释,必要时可以从快从重甚至是莫须有,必要时还可以视若无物,那真是整个国家和民族的不幸和悲哀。法律成了利益集团手中的玩物和纵容强势集团压制弱势群体的工具,阿星杀人理所当然的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之前却无法享受到法律赋于的应有的权利,试想如果法律先保护阿星最基本的劳动就业的权利就很难有后来杀人的罪犯了。更不用说《宪法》中还有“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条款,平等就业权是一项最基本的人权。
   
    面对庞大的打工者群体的最基本权益都保障不了,国家和社会还会有什么稳定和和谐?当我们面对国外一桩桩反倾销调查的时候,不管是国外征收反倾销关税,还是我们征收出口税,还是加上配额这个紧箍咒,甚至是人民币升值,这些办法都有舍本求末之嫌,根本的解决办法就是大幅提高工人待遇改善工人最基本生产条件,这也是最基本的人权。之所以出现那么多的反倾销调查,无非就是因为中国生产的成本低,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压榨劳工最基本的权益,连最基本的法律底线都无法坚守。中国目前最主要的也是最迫切的任务就是应该千方百计的想办法先把已有的《劳动法》执行起来,来保障工人最基本权益,然后再去按人权的标准逐步的完善与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再靠压榨劳工维持我们的高速增长了。1949年建国以来,中国一直有一个误区“国富民强”“大河有水小河流”,总是再把国和集体的利益放第一位的时候,往往个人的利益不被重视。再来看看世界主流文明的国家和地区,无不是先有民富后才有国强,小河水满大河自然流,反之民不富国再强也只能是虚无缥缈的海市蜃楼,总有坍塌的那天。提高劳工的待遇好处是显而易见的,最主要的是有效刺激内需加强了国内的购买力促进商品在国内的流通,这也是多年来内需不能有效增长的最主要原因。虽然改善劳工待遇也有可能出现负面影响,最主要的是增加成本降低了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但这些可以通过增加内需和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加重商品科技含量的比例来缓解,也有利于产品的产业升级淘汰浪费能源污染环境的那些企业,反而会有更多的益处。
   
    网络上有一篇非常著名的李昌平先生在中国农业大学的演讲《贫困源于不合理的制度设计》,历数中国农村18种限制穷人权利,导致贫困的不合理的制度,产权制度、财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金融制度、税收制度、资源配置制度、教育医疗制度、就业制度、工资制度、土地制度、干部制度、法律制度、科技推广制度、市场主体制度、户籍制度、招标制度、监督制度、代表制度。从李昌平先生的演讲中我们可以看到,现实中国凡是涉及到三农问题(农民、农村、农业)的制度几乎就没有合理的,1949年建国以来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差别有越拉越大的趋势,这是必须要改变的最现实问题。今天有阿星的杀人,有砍手党,明天就难保不会有砍脚党砍腿党砍头党或是其它黑社会性质的什么暴力组织,光靠严酷的刑法是解决不了问题的,严打那么多年枪毙处决那么多“犯罪分子”也没见社会治安有什么好转,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只有使社会公正公平才能从根本上治理社会治安问题。阿星的愿望也正是代表大批农民工的愿望“能找到一份每天只干8小时的工作,工资能有500元就满足了”,而这之于一个国家和社会来说并不难于实现,只要能把已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标准》认真的落实并实施,就可以超标准的实现阿星们的愿望。
   
   
    200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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