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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废谁就废谁”是足球中国老板们的什么逻辑? “想废谁就废谁”是足球中国老板们的什么逻辑?
娱乐笑星小品王赵本山出任辽宁足球俱乐部董事长,又徒添了不少风波。在老赵上任后的首场中超联赛中,辽足在鞍山主场未能战胜上海中邦,只与对手1:1言和,事后赵董事长解除了辽足主教练王洪礼的职务,并一度传出俱乐部准备对在辽足踢球的王洪礼的儿子现役国脚王亮处以三停惩罚(意即停训停赛停薪),后来俱乐部方面收回了对王亮的处罚决定。多家体育专业新闻媒体在报道这件事情上,都报出有其它足球俱乐部董事长的参与,有的足球老板甚至说出了“俱乐部想让谁下课,谁就得下课,想废谁就会废谁”,“董事长对下属是不需要讲道理的,这就是‘政治’”的话语。
前不久,意大利国际米兰足球俱乐部与球员维埃里经过协商解除了尚有一年的工作合同,按原合同规定俱乐部最后一年需要向维埃里支付各种费用1200万欧元,另外还要替其缴纳1200万欧元的税款,也就是说这一年的合同国际米兰俱乐部因为维埃里要付出2400万欧元,双方经过协商俱乐部付出2400万欧元中的1800万买断维埃里的合同,维埃里成为自由球员,然后维埃里加盟了国际米兰的同城“死敌”AC米兰俱乐部。维埃里拿着俱乐部的高薪,因为上场比赛时间少而与主教练曼奇尼不和已经是公开的秘密,而球队新的前锋组合阿德里亚诺和马丁斯已经日臻成熟,维埃里为了多参加比赛以圆明年自己的最后一次世界杯之梦,国际米兰为了减少支出,解除合同对双方来说都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对比一下国际米兰俱乐部的老板的中国同行,意大利的老板就太不“合算”了,按着“想废谁就废谁”的逻辑,废了维埃里给他来个“三停”还不让他转会,什么2400万,1800万都省了还不能让他为同城竞争对手效力,岂不达到俱乐部利益最大化。中国足球老板的办法不用说意大利的同行学不了也学不去,就是他们自己“想废谁就废谁”也是有条件的,他们也就能废个国内的教练员和球员,对待外籍球员来这套就不好使。一个俱乐部因为与签约的外籍球员因在合同的理解上不同没有向其支付5万美元的奖金,那位球员将俱乐部告到了国际足联,被国际足联判罚后俱乐部只能是乖乖支付人家全额奖金。
中国足球协会作为中国足球的国家最高级别行政管理机构在足球俱乐部对国内球员随意“三停”的官方态度都是极其令人失望的。中国足协管理下的俱乐部仅是因为“怀疑”就对球员实行“三停”的处罚想废谁就废谁,中国足协以不干涉俱乐部内部事务为由不闻不问,甚至是在纵容俱乐部单方面终止合同对球员涉嫌违法的制裁行为,球员方面既没有如国外球员所能保障自身权益的工会组织,又不能得到行政管理部门的维权,真的就成为任人宰割的鱼肉了,今年年初甚至出现了球员不造假也“三停”的丑闻也没见中国足协去管管。国际足联能尊重合同的权威性并判令下属协会或俱乐部执行合同,同样作为足球管理机构的中国足协怎么就能以“不干涉俱乐部内部事务”的名义不闻不问?中国足协在直接和间接两个方面在纵容着足球俱乐部老板们“想废谁就废谁”的行为。
现代社会最重要的就是关于“人”的思想,之于国家和社会就是“人权”,而之于企业就是企业文化的人文思想。想起了关于两个“大人物”的两件小事,现在的意大利总理贝鲁斯科尼是意大利国内的头号富翁,拥有强大的私人媒体集团也是世界著名的AC米兰俱乐部的所有者,在其经商打拼的年代他对下属最常用的一句话就是“你不是在为贝鲁斯科尼而工作,你是在和贝鲁斯科尼工作”;微软公司的一位副总裁在央视的一次访谈节目中谈到了世界首富比尔盖茨,他说:“盖茨和微软能走到今天这种规模和成就不是偶然的,就举一个小例子,一次开会时盖茨正讲到自己运算的一个公式,一个下属当着那么多人的面大声说:‘比尔,你算错了。’盖茨与那人就是大声的在争论,事后真的是盖茨算错了。”“和贝鲁斯科尼工作”和公开顶撞老板这就是从小事做起的人文企业文化,这不正与我们中国的足球俱乐部老板们的“想废谁就废谁”“董事长对下属是不需要讲道理的”逻辑形成鲜明对比吗?人文思想文化是一个企业的做强做大必不可缺少的灵魂,如果没有这样灵魂的企业也有可能因一时一事的条件而发展但很难长时期的持续发展,而要做强做大的可能性更是微乎其微。有人说这是国情不同,但国情再怎么不同,遵守并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这样的底线总不能击穿吧?“三停”是什么?说到家不就是单方面强制的终止合同吗?而且按中国足协的规定,“三停”之后还不能转会到其它俱乐部,就业权也被无情的剥夺了总归不是合理的事情。
随意的制度和没有制度的制度就是最坏的制度,再照这样搞下去中国足球真的就要“球将不球”了,看看联赛看台上的稀少观众,看看至今都还没卖出去的联赛冠名,球迷们赞助商们对中国足球都在用脚投票。随意处罚球员是可解一时之气,任何一个群体的利益损害并得不到保障最终都有整体性崩盘的危险,重要的是建立一套好的制度,中国足球既不应该藏污纳垢,也不应该允许一部分人“拍脑门子”的随意决策,足球圈内各群体的合理合法的权益都应该得到保证,当利益冲突的时候有协商的机制,一定要避免制度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提高契约意识更是重中之重。具体到对待“三停”的问题,中国足协应该出台相关规定,没有确凿的证据应该禁止“三停”处罚,至少应该保障球员合同内规定的经济利益所得,一旦保证不了,足协应该出面替球员追索经济利益,并且要规定球员在经济利益无法得到保证的前提下有权以自由球员身份转会到愿意接收的其它俱乐部继续从事足球事业。
2005年7月9日
(附作者注:本文经过删节发于2005年7月14日《南方周末》B14众议版,所发文章为本文前三段,标题是《足球队老板想废谁就废谁?》,此处发的是笔者所做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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