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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德普 ┌─────────────────────┐ │ │ │ 普通百姓的被选举权 = 竞选形式+勇气 │ │ │ └─────────────────────┘ 根据80年我在竞选区人民代表时的经验,普通老百姓推荐的候选人(包括非组织提名的共产党员)与各政党、社会各团体推荐的候选人成为第一轮人民代表候选人的机会是均等的。但问题的关键是,在第一轮候选人筛选到正式候选人这个短暂的过程中(一般在10天左右),现行的选举规则对普通候选人成为正式候选人是极为不利的,特别是普通候选人在不使用竞选形式的情况下。 当时我们厂(北京有机化工厂)成为第一轮人民代表候选人的有近百人。我通过竞选使自己的选票迅速增加。厂长、厂党委书记,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党政系统的支持,也将自己的选票数提高。那些普普通通的候选人(包括共产党员),只得名落孙山了。还有一个较明显的例子,80年代后期,西城区三塔选区选举区人民代表时,有上百个民主党派的选举小组联合推举了一名候选人。这位候选人不费吹灰之力,顺顺当当地成为了正式候选人(她在该选区当选人民代表后一直是官运亨通)。类似这样的例子,在我们国家的选举过程中是不难见到的。特别是在人民代表的逐级选举中,政党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它非常明确地告诉人们,有政党、社会团体支持的候选人(包括受政党支持的少数非党人士),胜选的可能性比普普通通的候选人要高出几百倍、上千倍!
既然人们的被选举权与人们所属的政党有着紧密的联系,政党又在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运作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人们就有理由呼吁,政党的自由组建应早日向社会开放,使天下每一个人的被选举权同处在一个起跑线上。在政党、社会团体还没有向社会开放之前,我认为,普通公民的被选举权,只有通过竞选的形式来体现。老百姓离开了竞选形式,实际上就等于默认了自己的被选举权被剥夺的客观事实。 即使现行的选举规则对人们在行使自己的被选举权时,客观上起到了诸多的限制作用,我们也应该看到,人们只要堂堂正正、理直气壮地去行使自己的被选举权,定会得到广大选民的支持和拥护。事实上我国的老百姓通过竞选形式来行使自己的被选举权,在中共权力控制之下,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今天有之,半个世纪前也有。 近几天陕西省汉中市的赵常青先生,在所属单位(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所属813厂),开展了区人民代表的竞选工作。他在第一轮人民代表候选人的提名中,获得了60名选民的支持。近来该厂选民政治参与的热情十分踊跃。从选民为赵常青付费点播的歌曲声中,就不难体会到,民主政治的诉求正伴随着《好人一生平安》、《国际歌》等等歌曲的弦乐在该厂体现……。 从80年全国范围内较大规模(相对而言)基层人民代表竞选运动来看,当时竞选者参与的数量之多、范围之广、效果之好,在我国政治生活中,是较为突出的一次。它不但表现出老百姓具有强烈的政治参与的意识和能力,更重要的是,老百姓在政治参与的实际运作过程中,从开始觉察到自己选举权的价值,到自发地行使自己的被选举权。 我们将历史翻到1939年,来看一下当时中共是如何对待竞选运动的。 当时陕甘宁边区是中共的抗日根据地之一。据史料记载,中共当时所颁布的《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中有关竞选参议员内容的条款如下:第7章、第28条规定,各抗日政党及各职业团体,可提出候选名单,进行竞选运动,在不妨害选举秩序下,选举委员会不得加以干涉或阻止。 这个选举条例在抗日根据地实行了3年之多。当时每半年改选一次乡参议会议员;每一年改选一次县、边区参议会议员。由于民主气氛在根据地搞得较活跃,老百姓的政治参与热情也较高。有些县的地主、富农通过竞选,也当上了县参议员。用当时中共的话讲,国民党叫喊三民主义已叫喊了许多年,但从来没有实行过。它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陕甘宁边区和其它抗日根据地加以实现。遗憾的是:中共在全面夺取国家权力之后,悄悄地将有关竞选运动的民主内容的条款,在1953年颁布的选举法中给取消了。 历史资料为我们提供了当时选民成分的组合。根据当时固林、延(山昆)长、安定、曲子四个县的统计,在第一次县参议员选举中: 工人占 4% 农民占 65% 中农占 25% 商人占 1% 地主占 2% 富农占 1% 知识份子占 2% 从以上数据中可以得知,早在1939年,我国的农民就有政治参与的意识和经历了。完全可以讲,我国老百姓的政治参与意识和能力,一直受到长期专制制度的抑制。这种抑制一但被削弱,老百姓政治参与的迫切性就会显示或迸发出来。 特别值得提到的是,当时中共的根据地都处在经济条件极为落后的地区。边区行政首长最高津贴每月只有5元。各县县长每月津贴才2元半。在生存权和发展权受到严重威胁和侵犯的情况下(国民党时常向当时的解放区发动进攻),中共不但没有以生存权、发展权受到威胁为理由,对自己管辖的老百姓进行政治上的控制。它反而在政治上实行了既开放、又民主的政策。令人不解和气愤的是:在半个世纪之后的今天,中共的个别人竟以生存权、发展权为借口,来推迟政治改革。 在历史已翻过半个多世纪后的今天,人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中共如果承认老百姓有被选举权,就应该准许老百姓自由组建社会团体和政党。最保守的做法,也应将59年前中共在陕甘宁边区实行过的竞选条款,明白地兑现给老百姓,使百姓在行使自己的被选举权时,有法可依。采取回避和其它做法,只会被人们视为政治上的倒退。 从我国现行的选举法规来看,既没有关于准许开展竞选运动的条文,也没有阻止竞选运动的规定。而无论是宪法、还是选举法,都明确规定了年满18岁的公民,享有被选举权。也就是说,普通百姓(包括政党中的普通党员)的被选举权,全凭自己来掌握。 综上所述,公民在我国政治生活的参与中,运用竞选形式来行使自己的被选举权,既合情、也合理、又不违法。宪法将被选举权神圣地赋予了每一位公民,公民就有责任勇敢地通过竞选的这个形式,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今年是我们纪念西单民主墙20周年的纪念年,本人以此文和两篇有关竞选的文章做为纪念。(1998年元月10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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