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博讯暂停广告播放,正和广告商调查,谢谢理解。 [发表评论] [查看此文评论] 横眉文集 |
| [主页]->[百家争鸣]->[横眉文集 ]->[如此释法,无奇不有!] |
|
2004-3-30 中共乘这些天全世界的焦点都放在台湾的选举风波上,玩起了混水摸鱼的把戏。借口香港各界正为政制改革问题,特别是07、08年的行政长官和立法委员由普选产生事项争拗不休,各执己见,似将影响繁荣安定,所以“急港人所急”,竟突然不请自来,宣布由人大常委会主动出面释法来也。 释法究竟是释甚法﹖乃香港奉行的基本大法中今天成了最具争议性的附件一和附件二的条款,好在不长,只有几句话。为令读者有机会测试一下自己的中文水准及理解能力,我将其转彔在下,先供各位斟酌然后再与中共的说法来比较。
基本法附件一
六﹑第一任行政长官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
七﹑2007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基本法附件二
三﹑2007年以后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2007年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如需对本附件的规定进行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另附《基本法》的立法背景文件之一﹔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主任委员姬鹏飞向由全国人大提交关于《基本法》的说明。在说明中,姬鹏飞主任说:“附件一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作了具体规定,在一九九七年至二零零七年的十年内由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此后如要改变选举办法,由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我等愚民(椐闻香港的法律界及大多数市民亦然)看了上述文字后均理解为到了2007年时,只要立法会全体议员有2/3的票数通过改变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再得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不过,行政长官可以不同意,人大常委会有权不批准,实际上拥有最后的否决权。这一点正是中共当时在无法拒绝港人要求最终能普选行政长官而设下的保险机制,按说也是万无一失了。 至于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改则相对宽松点,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则可。当然行政长官也可以不同意,那就报不上去了,还是装了保险的。 但可悲我等枉读十余年寒窗,中文水准竟然如此不堪,看不出文中重要玄机所在,令自己的理解竟与国家的立法原意南辕北辙。其实之前已有四大护法南下,提示港人看基本法不能光从表面文字上去理解,须了解“立法原意”。并试举一例,如法中所述“港人治港”,并非如字面中所规定“拥有永久居留权”的港人那么简单,你须从中猜出“爱国港人”四个字来,即是“爱国港人治港”,而且“爱国”还是指爱“以社会主义为主体”的中国,“反共”港人自然靠边站。你看!“港人治港”四个字竟如此博大精深!但我等不幸忘了汲取教训,未能猜出“立法原意”,以致重蹈复辙。 原来这次玄机落在了“如需修改”这“如需”两个字上。那位前香港培侨中学校长,曾在“六四”期间上电视热泪盈眶,大骂中共法西斯,后来了解“真相”后即迷途知返,回头是岸,担任过香港人大代表团团长,现任基本法委员会港方委员的吴康民出来指点迷津。他说,基本法提到,07年后的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如需修改”的“如需”,关键是谁来提出“如需”,所以这“如需”两字之前大有玄机!他“理解”是指中央和香港均认为有需要,这须由中央及特区政府沟通和协商后共同决定,不能单方面决定,即使立法会以三分之二票数通过,也不可以启动修改机制。他强调,本港政制发展,中央有最终决定权。 因此,这次人大常委稍后审议基本法解释草案,重点是本港政制发展应由内地或本港首先启动程序,进行修改。释法应该包括基本法中提出的零七年后是否包括零七年,与及修改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启动权谁属”。
哗!这“如需”两字经“曾为人师表”的吴校长“如有神助”地猜出“立法原意”后,竟可以如此理解﹖原来“高度自治”的香港人在“如需”之前是全无一席之地的,香港人是无权提出“如需”的。原本香港人也是认了命,估计中共多半不会那么顺当地同意普选。但按基本法规定,07年提出方案并放到立法会上讨论、表决一下交给中央来决定是否批准总可以吧,这点民主权利至少聊胜于无。何况普选的目标也只是想选一个真正有能为管好香港的人士,这跟中共要维持香港的“繁荣安定”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不料,端的是“行不得也”! 既然这“如”字有这许多讲究,有这许多潜台词,以后或在商店、酒店里见到店方“如有不满,可以投诉”之类的字样时,千万不要轻举妄动,就去投诉你的不满。因为“如有不满”那“如”字之前没准是指店方,只有他才能决定谁是不满的那一方,要被投诉的倒可能是你这个顾客!想象一下那本欲投诉店方的顾客,在听了店方这番“立法原意”后的错谔表情,能不喷饭﹖ 不过,既然无论启动修改机制或最后的批准“中央有最终决定权”,那么我等拟“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当一旦中共认为“如有需要”启动了修改机制,却未得“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则无从同意,人大常委会亦无从批准。那时谁说了算﹖ 香港如此,何以台湾﹖一国两制休矣!
|
©Boxun News Network All Rights Reserved.
所有栏目和文章由作者或专栏管理员整理制作,均不代表博讯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