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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中国“新闻媒体改革”改了什么?)接上页博讯www.peacehall.com 至于那些投资于媒体行业的私人资本,据笔者所知就有多家,如《环球企业家》、《港澳经济》、《新周刊》等等,而这些媒体什么时候敢唱些与中国官方“主旋律”不同的声音?其革新主要体现在非政治领域内及印刷与装帧上。
一条有关媒体产权界定的消息一直被有意忽视:1999年10月21日《新闻出版报》在头版头条位置披露了一条重要新闻:国家机关事物管理局、财政部和新闻出版署在给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中国经营报》和《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的产权界定的批复”中明确指出:中国媒体是国家的特殊行业,不同于一般的企事业单位,因此不适用“谁投资谁所有”的企业资产认定的原则,一律算作国有资产。该批复还强调此规定适用于所有中国报纸。外资要想获得在媒体业的投资权益保障,还得要看中国政府何时废除这条“行政性法规”。
第三条就是设立了种种限制舆论的恶法,封堵民冤。从90年代以来,中共已经频频动用“危害国家安全罪”“泄露国家机密罪”“阴谋颠覆政府罪”这三条罪名来压制舆论,再辅之以由宣传部门实施的处罚,为了生存,媒体已经高度自律。 香港除了《文汇报》《大公报》之外,大多数媒体并不依靠中共政府投资,但这些年来已经噤若寒蝉。而中国政府还不放心,迫使香港制定“二十三条”恶法,以颠覆香港社会建立已久的自由秩序。连香港人都知道,只要通过“二十三条”恶法,香港的言论自由将成明日黄花,至于媒体的投资者是谁,在这里根本不起作用。
值得提醒的是,这些论者有意屏蔽了几条重要信息:一是SARS期间关于严惩传播SARS谣言的恶法出台,并依此恶法抓捕了几十个人。这条恶法的关键在于:凡不同于官方SARS版本的一律被视之为谣言。这种恶法能够公然行之于中国,是对言论自由与法律尊严的最大亵渎。二是前不久对北京四位在学术层面上讨论“宪政民主”的青年知识分子,以“危害国家安全罪”与“阴谋颠覆政府罪”判以重刑。三是就在7月,被中国视为“改革开放前沿”的深圳市政府推出《出版导向预警工作办法》,对该市所辖的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出版物进行“制度性”的审读预警处理,对出现“政治导向偏差”的出版物采取“审读意见”的形式,通知出版单位,凡一年收到两次“预警通知书”的,将在内部通报批评,收到 3次者,要处分主管负责人,甚至撤职。当局计划通过此举,“制度化”地监控传媒业。
可以预期到的是,“实施细则”将结束不少媒体的生命。在强大的政治压力下,中国媒体将为了生存,不得不暂时有所收敛。中国媒体从业者在90年代媒体市场化这一过程中努力开拓,如对腐败的有限揭露、环保问题以及其他社会化议题的讨论,确实部分消解了媒体作为“党的喉舌”这一角色的作用,但“实施细则”将使中国媒体市场化的成就重新回到九十年代初这一起点。
阅读中国政府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确实累人,但恰好这是最重要的信息。“实施细则”既已颁布,在新浪网等各大网站上也可下载。如果大多论者能够认真阅读,可能就不会再有“新闻媒体改革”的神话流传。
2003年8月17日完稿
——转自《华夏电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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