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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前期,由于国际社会对共产党控制新闻传媒、压制言论自由有诸多批评,中国政府也“在改革开放过程中”“获得了丰富的国际斗争经验”,上述禁载规定从此转入“地下状态”,不再大张旗鼓地用文件形式下达,而是通过电话、小范围会议等“内部传达”的形式通知。这种管理方式被中国大陆一些知识分子称之为“执政党采用地下党的方式管理媒体”。但出版社为了让编辑们记住这些规定,以免“触雷”,有些将这些上级精神印制成出版社的内部文件传达。
笔者多年在传媒业工作,知道每周各报都有个例行的“总编办公扩大会议”,各业务部门的主管都必须参加。这种会议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传达中宣部(包括省与市一级宣传部)最新精神,以及各种禁载规定与处理“犯错误”媒体与人士的消息。笔者在此将前一段时期的“媒体报导原则”大致归纳如下:
(1)禁止新闻从业人员给海外(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写稿,尤其是写新闻稿件;一旦发现,严肃处理,直至刑事处理。(2)不要组织跨区域的研讨活动,不要让一些“资产阶级自由化分子”(中国政府对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贬称)异地发表意见,给他们提供舞台和机会。(3)对腐败案件的报导不要集中于一个时期,以免让群众产生“共产党政府贪污腐败问题严重”的错觉;在报导贪污腐败案件时要将重点集中于党与政府痛下决心惩治腐败,而不是贪污腐败有多严重。(4)公安局抓捕坏人的报导多报,杀人的报导少报;案例不要报细节,不要让人借案例攻击党与政府;尤其是有关金融犯罪案件,细节不能报导,以免让其他罪犯从中学习作案经验。(5)天灾人祸的报导必须受到严格监督,避免加剧公众怨恨;在不能避免(即指无法隐瞒)的情况下进行报导时要统一口径,着重报导政府组织救灾活动,以及在救灾活动中涌现的好人好事;不能渲染灾情,不能出现具体数字,所有有关数字必须经宣传部门审查后方予公布。(6)一些敏感时期如每年的“六四”前半个月,不能出现有关政治、经济包括社会新闻方面的负面报导;1999年以后,在李洪志生日的5月21日要避免在媒体广告中出现“祝贺生日”等字句,内容要严格审查。(7)不要过多宣传福利彩票一夜暴富;对高收入阶层的奢侈消费,不要过度渲染;尽量不要报导贫富差距这类敏感问题;对下岗工人的生活状况要从党与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出发进行报导,而不要单纯渲染下岗工人的穷困。(8)出版社在出古籍等历史题材书籍时,要注意书中不要出现影射现实的倾向。(9)出版社及报社在出版或刊登有关历史书籍或文章时,要注意有些人为自己翻案;有关中央领导人的传记与回忆录,需要报中央办公厅党史办审批。(10)出版少数民族的书籍要谨慎。(11)对有关社会经济的重大题材的报导,需要事先报有关部门(作者注:“有关部门”为中国政府文件中的习惯用语,此处指新闻主管部门)审批;不得发表对中央经济政策进行负面评论的任何文章。
由中共中央宣传部传达的各种成文与不成文的“宣传纪律”,因为是由党务部门制定,不能称之为“法律”、“法规”,只被称之为“新闻政策”或“宣传纪律”。政府官员与党务官员们在传达“党的精神”时常常说的一句话是“言论有自由,宣传有纪律”,意即私下口头批评某些政治人物可以算作“言论自由”(不再以私下批评治人以罪,这比毛泽东时代有进步),但登载于媒体的文字就得受“宣传纪律”约束。这些“宣传纪律”不以“法”的形式出现,但它们事实上规定着传媒对新闻的取舍与价值判断,实际所起的作用比前述任何法律、法规、行政性规章都要大得多。由于这些“宣传纪律”的存在,宪法中规定的“言论自由”事实上成为子虚乌有之物,甚至被贬称为“资产阶级文化”,成为不能讨论的话题。
近两年由于中国的社会矛盾越来越尖锐,中国政府对新闻的控制也越来越严密,上述这类规定几乎每个星期都以各种形式下发,几乎不可能一一列举。媒体从业人员最大的抱怨是:只看见颁布规定,没看到取消规定。有些中宣部几年以前颁布的规定,不知道是否仍然起作用?有的媒体报导了某类新闻没出事,而另一媒体报导相同新闻时仅仅因为该地区该报的审读人员严格把关,就构成了政治错误。
这里仅列举让公众印象犹新、在2002年颁布的几组所谓的“宣传纪律”:
第一组:2002年1月,中宣部在全国宣传工作会议召开后不久,通报(下文简称“通报”)批评中国传媒“存在10大问题”[4]。这“10大问题”算是中国政府对其管下传媒的“不良倾向”作了一个总体性评价,读者可以从这一“通报”中看出中共新闻控制已经到达无所不至的程度:
(1)把关不严。有些报导出现严重错误,例如有报纸鼓动起诉党委。(2)公开报导内部消息,引起社会混乱。例如去年公务员加薪30%、中央领导有关国有股减持的内部讲话等。(3)对重大突发事件任意炒作。(4)公开报导重大疫情,影响社会稳定,例如爱滋病的报导等。(5)民族宗教问题报导不当,伤害民族感情(主要指西藏与新疆两个“独立运动”频发的自治区。(6)追求猎奇,刊登不实新闻,例如江西九江再次崩岸,对灾情有夸大之处。(7)刊登格调低下、庸俗的文章。(8)泄密。(9)随意从互联网上下载新闻刊登。(10)推崇宣扬西方的新闻观、价值观。
该“通报”重申,今后各报刊对重大政策出台的报导必须用新华社通稿;涉及中央领导及其亲属的报导一定要送审。“通报”还重申,今后报刊一律不得随意从互联网下载网上新闻刊登,包括从《人民网》和《新华网》下载,也须严格把关。“通报”还对当前新闻报导应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作了提示:新闻报导不要授人以柄,无论是正面报导或舆论监督,要注意积极引导,不要因为报导某些问题给人造成口实;舆论监督不要跟着小报小刊走,特别不要跟互联网炒作。
这些宣传纪律的最大妙处是所有规定都是大而化之的“原则规定”,其中伸缩空间非常大,让媒体有动辄得咎的恐惧感,其目的在于促使传媒从业者主动“领会”上级精神,加强“自律”。应该说,在这些“宣传纪律”的约束与“杀鸡吓猴”的惩罚下,中国媒体在社会公共领域中所起的作用与改革前10年的80年代相比,越来越与“党的喉舌”角色相符。
第二组:2002年“十六大”前夕,中宣部曾以各种名义下发了许多文件、通知,制定了许多相应的守则和条例,告诫媒体要“听话守纪律”,甚至具体列出哪些新闻可以报导、哪些不能报导、哪些报导要跟从官方新华社等,详加罗列,洋洋大观,目的是方便媒体高层和编辑记者遵照执行。与此同时,中宣部与新闻出版局还采取电话打招呼的方式,频频给内地各大传媒负责人打电话,说明一些具体新闻的报导方式。有时甚至一日内数次致电,以致于一些媒体从业者私下抱怨,“最好什么都不做,万事大吉”。这一次规定与以前不同的第一点是:“严禁在官方媒体担任编辑记者的党员违反政治纪律,凡刊播违规内容、煽动仇视政府破坏社会稳定、传播政治谣言、丑化领导人形像、宣扬邪教及境外宗教、反对党和国家重大政策及向境外媒体泄密的党员,以及危害国家统一领土完整的等等,将被处分或开除党籍,甚至‘以后果治罪’。”第二点是中共当局重申中共党员编辑记者要审慎对外交流,凡违反规定报导涉外案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有关的报导被境外组织利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利益,以及向境外媒体泄密者,都将面临处分乃至开除党籍[5]。
这一“以后果定罪”的办法系1978年改革以来首次提出。这条宣传纪律生效以后,凡当局认为编辑记者的宣传报导“诱发”不安定事件、造成不良后果、引发群众强烈不满的,不论事实如何、文章如何,都将“视同有罪”,照样处罚。从此以后,中国媒体从业人员更加噤若寒蝉。
即使是共产党一直抱持容忍态度的“党内不同声音”,也在2002年1月9日至12日召开的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受到点名批评。比如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副主任潘岳(中央军委副主席刘华清之女婿)2001年12月在《深圳特区报》上发表了一篇谈宗教问题的文章,认为中国应当修改关于宗教的过时定义。他的立场因与江泽民此前不久在宗教会议上的讲话形成鲜明对比,受到了批评。中共高层重申:“为了避免进一步混乱和散布误导信息,类似潘岳这些高级官员的文章应当受到审查。[6]”
四、由宣传部门确定某一时期的重点报导内容,对重大事件先“定调子”,统一报导
自江泽民担任中共总书记以来,“唱好主旋律”这一名词就成了中共宣传部门经常重复的工作词汇。这一词汇的具体含义是,由宣传部门下达命令,确定某一时期的宣传重点;涉及重大政策以及较大的政治事件时,为了保持宣传上不出“差错”(即出现不同声音),从中央到地方经常需要召开“定调子”的新闻宣传工作会议。如每次党的大会召开,几乎都是在召开前的3个月就开始“吹风”(即由政府部门非正式传达上级精神),规定“一定要宣传这次大会是一次团结的大会,思想统一的大会”等,以及在某一时期就某一重点进行报导时一般应以新华社通稿为准。下面举几个前几年的例子。
例一,1999年3月“两会”期间以来关于对“修宪”问题的报导,中共宣传部门非常明确地规定要阐述其正面意义,只谈党与政府对私有经济加以保护,但不能谈“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以区别于资产阶级的观念。
例二,2001年7月1日以后,宣传部门要求各媒体组织报导全国学习江泽民“七一”讲话的情形,具体说明要在什么版面上进行什么种类的报导,什么时候要发表一些讨论,这些讨论最好是有学术界、商界、企业界以及民主党派等“各界代表人物”参加,发言内容不能脱离党的精神。
例三,江泽民提出“三个代表”理论以后,中国政府通过所有媒体宣传“学习三个代表”的活动。即使在SARS流行期间,中国的媒体仍然奉命号召全国人民学习“三个代表精神”。宣传之泛滥竟然在城市、乡村里引出了这样的标语口号:“按‘三个代表’精神,商品六折出售!”(上海),“以三个代表指导我们的屠宰工作!”(贵州铜仁)。
例四,对“三峡工程”的报导。这是体现中国政府如何操纵媒体的一个最典型的例子。不管中国的民间社会与国际社会有多少反对意见,中国公众却只能听到赞扬“三峡工程”的声音,即使共产党内部的不同声音也照样封杀。如全国人大代表就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表决时,有177票反对,644票弃权,25人不按表决器,但这一结果基本上在中国的媒体上看不到,民众所看到的只是“人大代表”支持兴建三峡工程的决议,以及一些专家们论述三峡工程伟大意义的专业论文与表态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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