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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维权的政治思想基础与法律根据(连载)之一
公民维权的政治思想基础与法律根据(连载)
作者:贺伟华
前言:专制暴政下的命运与抗争
在过去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全人类都看到中国人民遭遇了怎样的劫难?国人的生命与自由面对着怎样的威胁?定州血案、汕尾东洲血腥屠杀、高智晟律师笔下那血泪斑斑之惨无人道、苏家屯集中营烟窗里冒出来的无尽鬼火烟魂,凡是敢于正视现实而有良知的公民,无不为之震惊、为之愤怒、为之黯然泣下。面对着这一桩桩反人类暴行,人们在质疑着我们生存境遇、在质疑着我们深处其中的这个社会及政府究竟是个什么东西?
在此,我引述一个不知名学者对专制暴政最恰当不过的描述:“极权主义国家以一切手段给全社会制造恐怖,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维护统治,这些国家奉行国家至上原则--实际上是政权至上原则,把整个社会囚禁在国家机器之中,人的非政治生活的无孔不入的遭遇到暴政者的政治统治。所有人的生活统统泛政治化,任何行为都被打上政治烙印,私生活即便存在,它也随时面临被剥夺的危险,统治者为了集团利益的需要,不允许任何异己份子存在的可能,甚至在惨无人道之下将他们斩尽杀绝,有利益冲突时“杀”、有信仰危机与冲突时“杀”、担心反人类罪行遭到追查与惩罚时更灭绝人性的集体屠杀、斩草除根。” 弗里德里希在《极权主义》中概括为以下六个特征:“1、一个官方意识形态;2、一个受寡头控制的群众政党;3、政党垄断军队;4、政府垄断大众传播工具;5、一个恐怖主义的警察系统;6、集中管理的经济。”还有与警察系统配套的司法系统,也就是为上述特征而存在的司法系统--即法院、检察院。极权司法只有一个目的:配合其他国家机器,镇压一切可能存在的与政权相左的异己力量。所有这些,构成了中国现代极权主义的国家机器与暴力工具,构成了现代法西斯主义的物质基础与精神土壤。从此,人们深处地狱深渊、水深火热之中。
正视我们面对的政权、认识强权暴政的本质,作出相应的判断、制定相应的对策成了攸关国家命运与个人前途的大事!成了所有抗拒奴役暴政者的道德责任与担当。在如火如荼之公民维权抗暴绝食运动席卷全球蓬勃发展之际;在无数的大陆绝食抗暴同胞被绑架、被监禁、被判刑、被监控、被虐待之际;在国内外法学家与民主人士就今天的公民绝食抗暴运动进行讨论与争鸣而探讨究竟是利用现有的国家宪法、法律资源进行体制内维权还是以捍卫人权为根据进行不屈服的体制外抗争之时。作为一个关心人民命运与国家前途普通公民,也毛遂自荐,谈谈个人的观点与看法,以资国人借鉴:
一、自由、人权、民主与法治的界定
1、 人权的界定与中国政府加入的《人权公约〉:
无论国家政体的形式如何纷繁多样,无论是民主政治还是极权政体,人权作为一种普遍的、基本的、绝对的价值,作为保障人们正常生存的根本,它是没有国界的、也不受国家主权、国家利益制约的。它是任何的政府与国家都必须保障与捍卫的人类得以正常生存发展的基本底线。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为了防止极权专制政府以国家主权为依据而对本国人民的屠杀与残暴。确立的人权高于主权的原则,从此,人权作为人类普遍接受的普世价值、世界人权宣言作为超越于任何国家的法律的公法,必须为人类社会所共同遵从。
“用一句简单的话来说,所谓人权,就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与生俱来、不可转让、不可剥夺,因此也常常称为天赋人权。
“《独立宣言》所规定的“天赋人权”,除了生存、自由权之外,还加上“追求幸福”的权利。《人权宣言》则规定“天赋人权”的内涵除了自由外,还包括财产、安全以及反抗压迫的权利;联合国人权宣言中明确地提出了两类必须保障的人权,即公民及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此外,一些思想家进一步提出了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环境权为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对人权的更具体界定: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有关人权的宣言、公约、决约中的规定,认为人权的权利内容在现代主要指: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免于沦为奴隶和不受奴役;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在法律面前人格受到承认的权利;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享有有效的司法补救方法的权利;不得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有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开和公正审判的权利;在未经证实有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不得任意干涉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迁徒的自由;寻求庇护的权利;享有国籍的权利;婚姻和成立家庭的权利;拥有财产的权利;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意见和表达意见的自由;集会结社的自由;参与治理国家的权利和平等机会担任公职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工作、休息和闲暇的权利;享受维持健康和福利所需要的生活水准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参加社会文化生活的权利等等。
“由此看来,公民的基本人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狭义的基本人权看,基本人权只指生存权;发展权;平等权(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族种族平等权、男女平等权);自由权(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不受侵犯与通信自由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身份权)。广义上的基本人权范围不仅包括上述几大类权利内容,还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具体有政治权利与自由(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参政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游行自由、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取得赔偿权);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科学研究与文艺创作自由)。
“人权是普遍的权利,只要是人就可以享有的权利...人权应为所有人平等地享有,并且不可剥夺,即使最残忍的暴徒和最卑微的受难者也仍然是人,也应享有人权....如果人们通过司法程序能获得食物、平等待遇或自由结社,他们就不会提起人权之要求...人权是一项特殊权利,其最基本的含义在于它们是至高无上的道德权利。
“基本人权的主体是普遍的、无限的和绝对的。一切人,无论种族、肤色、性别、年龄、语言、宗教、国籍、出身、能力和政治见解的差异或不同,都应享有基本人权。它是每个现代人维持正常生活所应拥有的基本条件。...基本人权权利的固有性表现在基本人权对于人而言是不可缺乏的、不可取代的、不可转让的三个方面。
“ 宪法以基本人权为基本原则,根本目的在于明确国家权力的宗旨和界限,规范国家权力尤其是政府的行政权,从而有效地阻止国家权力的滥施,保障民权。只有肯定基本人权,才能合理说明国家权力的归属,揭示政府为什么应受到人民的监督,政府官员应当成为人民的公仆,宪法至尊,主权唯民等一系列民主政治的原理。”(公民权利手册)
“人权具有两个特性:一是人权的道德性,二是人权的法律性。具有法律性的人权概念是指已经被普世所认同,并被载入各国宪法及相关法律的那一部分;而道德性指的是,有些人权概念还仅仅是作为一种理念出现,尚无法律效力。包括部分联合国人权公约所载明的条款。...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人权运动日益高涨...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的《世界人权公约》,以及区域性的人权约法,都对生存权予以了丰富和发展,肯定了一些新的生存权内容,主要包括:(1)食物权,亦称免受饥饿和贫困的权利;(2)发展权,它是全面、充分享受生存权的必要条件;(3)防卫非法暴力权;(4)社会救济权;(5)和平与安全权;(6)环境权,它既包括国家对其环境和资源的所有和利用,也包括个人的生存与福利环境;(7)人道主义援助权,它特指发生了自然灾害、大规模逃离或大批难民或类似事件下,受害者应享受国际社会的援助以免于死亡。
“人权是与法律、政治、道德三个主题相关的概念,并且,人权首先是一个法律概念。当代人权的原则和标准不仅通过各个国家的宪法、法律来规定,而且也通过国际条约、惯例等来体现。《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等等许多国际公约都规定了国际社会普遍遵循的人权概念。”(公民权利手册)
有鉴于中国近来大量出现的灭绝人性的反人类屠杀暴行,我们借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们对生存权的普遍关注与日益重视,针对国际、国内社会对事实真相调查的不作为、对施暴者法律责任的不追究,我们重新简明扼要的向世人阐述基本人权观,用建立在人道主义情怀之上有关人权的普世价值应对专制暴政对人的生存权、基本人权的肆意践踏与剥夺。今天中共政府对基本人权的肆意践踏与剥夺所犯下的反人类罪行,既违反了国家的宪法与法律,更是对国际有关人权宣言、国际公约的肆意践踏与藐视。在这种情况下,人权没有保障的国人无不在思索着一个同样的问题:“中国现行的宪法与法律还能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命权、生存权吗?我们又如何在生命没有任何法律保障的前提下获得生存与发展的机会?我们要求自保的最佳手段与方式是什么?是隔岸观火还是团结抗争?今后国人捍卫基本人权的维权抗争可资利用的法律资源究竟在哪里?是中共的宪法与法律,还是中共签订的有关国际人权公约?”
“五十多年前﹐各国政府为人权制定了新的世界标准──《世界人权宣言》。《宣言》于1948年12月10日在联合国大会通过后﹐对全世界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许多国家已经将其宗旨纳入自己的宪法中﹐国际上每年在它通过的那天作为人权日加以庆祝。
“《宣言》的基础建立于免于恐惧的自由和免于匮乏的自由。必须尊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才能确保免于恐惧的自由﹔必须尊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才能实现免于匮乏的自由。在此基础上﹐联合国进一步制定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宣言》规定了联合国每一个成员国公民应该享受的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了联合国﹐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位公民均享受《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基本人权。...中国已经签署或加入了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保护主要体现在国际人权公约里的具体规定,因为条约必须信守,这是国际法上一条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你签署了就必须要执行。...人权不仅仅受中国法律保护,更受国际人权公约的保护。...中国加入了21个人权公约,其中除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外都批准了。从中国加入的21个公约来看,可分为六大类,包括国际人权宪章、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反对种族主义、反对酷刑、难民地位问题、国际人道主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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