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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的自由幸福高於一切 我们主张统一,但是我们认为,统一本身并非最高的价值,并非绝对的价值。在统一之上,还有人民的自由幸福。 如果必须在“独立(或分裂)而自由”与“统一但专制”二者之间择一,我们宁要前者。因此,在当前,我们同情那些为了独立於中共专制之外追求自由而进行的努力。 由於中共当局坚持用暴力维护其专制统治以及维护其统一中国的目标,所以,现阶段的独立运动很难避免与中共发生武力冲突。这意味着在现阶段,大规模的、公开的独立运动很难发生,它更可能发生在中共专制陷入瘫痪之际或者是民主转型开展之後。 假如中共专制陷入瘫痪,也就是说,它虽然继续坚持专制,但其控制力已严重削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地区宣布独立於专制的中央政府(不等於独立於中国)而实行自由民主,我们可以表示支持,至少,当专制当局力图以武力对之镇压时,我们应该表示反对。 历史上有过类似的先例。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的枪声打响,在随後的七周之内,全国有十五个省宣布独立。在这里,独立是指独立於专制的清政府。後来,这些宣布独立的省又走到一起,和其他一些省共同组成民国。换言之,我们支持对专制的独立,我们主张在自由民主之上的统一。 2、统独之争这道难题到头来很可能是出给未来的民主政府的 不难想见,恰恰是在中国结束一党专制、开始民主转型之後,独立问题即分离问题才更可能成为一个十分现实的严峻问题。 譬如讲到台独,以前流行一句话:“大陆不民主,台独不可能;大陆民主了,台独不必要。”这话本身就表明,在大陆走上民主之後,台独的必要性会降低,但其可能性却会增高。本来,分离主义意识的萌生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被中共专制逼出来的,但是,统独之争这道难题到头来却很可能是出给未来的民主政府的。我们知道,早在六十年代就有人预言,民族问题将是苏联制度未来危机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非俄罗斯加盟共和国将从争取真正的自治着手,在事实上以至在形式上脱离苏联,由此导致斯大林式的旧帝国分崩离析。三十年後,苏联果然解体。可是,那并不是“斯大林式的旧帝国”的解体,而是戈尔巴乔夫的“新联盟”的解体。苏联的解体不是发生在专制之下,而是发生在民主化之後。前捷克斯洛伐克的一分为二也是发生在民主化之後。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并不复杂。首先,相比之下, 专制当局并不那么害怕独立运动,它更害怕自由民主运动。有时候,你只是争自由争民主,你还不是要求分离要求独立,专制当局都要给你栽上一顶“分裂祖国”的帽子。因为它知道,要镇压自由民主运动,很难得到老百姓的赞同,很容易引起民众的反感。要是能给对方扣上“分裂祖国”的帽子,从而使自己的镇压能够假借“维护统一”的旗号,镇压起来还会更容易些。因此,在共产专制的铁腕之下,独立运动很难成气候,很难有成功的希望。只有在专制结束,自由化民主化开展之後,分离主义的观念才有机会获得广泛的传播,分离主义运动才可能发展到足够的规模;其次,民主的政府总会更尊重民意,不会轻易使用暴力;另外,初初建立起来的民主政府很可能是一个比较弱的政府,它面临着很多的问题急需处理,内部又意见纷纭,彼此牵制,这样,即便它反对分离主义运动,可能也难以调动足够的力量去有效地制止。 由此引出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现在我们就必须认真考虑,在大陆民主後,我们应该如何对待包括台独、藏独在内的各种独立运动。我们之所以必须在今天就对这一问题加以认真的考虑,那不仅仅是因为未雨绸缪胜过临阵磨枪,而且也是因为在当前,有些人正是看到了别的一些国家在民主化之後,由於未能处理好统独问题而导致分裂以至内战,故而对民主化本身产生疑虑;专制者也正在利用这种疑虑作为抵制民主化的借口,所以,我们必须向人们指出一种解决统独问题的既合情合理又深具现实可能性的方案。 3、面临统独之争,民主制也陷入两难 也许有人会说,在民主社会中,解决统独之争应该采取民主的方法。这话自然不错。但问题是:民主的方法是什么?如果说民主的方法就是用投票解决争端,问题是谁来投票?如果说是谁的问题就该由谁来投票。中国人自己的问题应该由中国人投票,俄国人、美国人无权参与投票。那么,统独的问题究竟是谁的问题?譬如,四川人想从中国独立出去,这仅仅是四川人的问题,抑或是所有中国人的问题?到底是四川一亿人说了算,还是全中国十二亿人说了算? 一方面,我们有理由认为四川独立的问题是所有中国人的问题,因此它应该由全中国十二亿人共同决定。道理很简单,既然国家是人们共同签订契约的产物,它要求订约的各方都必须信守承诺,任何一方都无权单方面背弃契约,除非它得到了其他方面的认可。契约必须对有关各方都具有约束力,否则契约将不成其为契约。 然而从另一方面看,上述道理也有明显的漏洞。首先,在现实政治中,许多国家的建立都不是自由契约的产物,而是巧取豪夺的结果;人们当然有权否认他们从来就没有承认过的东西。其次,既便是那些最初经由自由契约而组成的国家,某一代人做出的承诺,凭什么可以对以後的世世代代都保有不可改变的约束力?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把契约订成这个样子,在其中,承认组成中国的各部份有权退出中国这个共同体,独立组成新的国家或者是加入别的国家。在1991年8月苏共保守派政变前夕戈尔巴乔夫试图通过的“新联盟条约”中就明文规定,各加盟共和国有权退出联盟(只要有本共和国三分之二以上人民同意)。“新联盟条约”这一规定看上去很开通,其实是中看不中用。倘若认真实行起来,势必会造成极大的麻烦。因为它会使得一个国家随时处於可疑的不确定状态,这就会引起在有关权利和义务等一系列问题上的巨大混乱。河南省发生了水灾,湖北省该不该无偿支援呢?广西壮族自治区遭受外敌侵犯,四川的小伙子该不该上前线流血战斗呢?如果别人无法确信大家同是一国,你的事就是我的事,他们凭什么一定要为别人去解囊去流血呢?如果一家人的关系松散到和邻居间的关系差不多没有区别,家就不成其为家。同理,如果一国之中的各个部份随时处於可以彼此分离散伙的状态,国也就不成其为国了。联邦制的美国从来不曾立法承认各州有权退出联邦。我们能说这是不自由不民主吗? 一方面,订立契约的任何一方随时可以背弃契约,这是不应该的;另一方面,硬是禁止订约者(包括他们的子孙後代)撤出契约,那也不合理。於是,我们就面临到一种真正的两难处境。迄今为止还没有、也许根本不可能有两全其美的办法。如果双方都同意合,则合;如果双方都同意分,则分。这很好办。问题是当一方愿合一方愿分时该怎么办。当双方意见对立而又没有一种双方公认的解决争端的方法或程序,事情就会变得很棘手。倘若诉诸武力,自然是成王败寇。倘若各方都自我约束不动武,其结果往往是“独派”即分离主义者获胜。这不足为奇,合,需要双方自愿,分,只要一方坚持就行了。但是,民主国家并不是无政府。民主国家也需要运用强制性力量去维护自身的国土完整。因此,要一个民主国家事先就对统独问题作出无条件不动武的承诺,应该说也是不现实的。 4、民族自决与住民自决 这就涉及到自决原则的问题了。其实,有关自决原则,历来争议很大。第一,所谓自决,究竟是什么意思?第二,如果说自决是一种权利,那么,它应是哪一种性质的权利? 自决原则有两说,一是说民族自决,一是说住民自决。民族自决是指一个民族有权与异族的国家相脱离,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住民自决是指任何一片大到足以构成一个独立行政区的土地上的居民有权就自己想属於哪个国家(包括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作出决定。民族自决原则把自决的主体限制在单一民族,鉴於当今之世,各民族混居的情形已然十分普遍,因此若普遍实行这一原则将会引出许多困难。不错,之所以出现混居局面,有的是由於不同民族的人们自愿的你来我往,有的是由於专制政府的强制移民,但後者有时也可转化为前者。仅举一例,过去,中共强制推行知识青年支援边疆政策和上山下乡政策,大批汉族知青来到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後来,这些政策被终止,许多汉族知青又离开了这些地区,但仍有部分人选择继续留住原地。这样,他们就从强制移民变成了自愿移民。如果原住地民族以实行民族自决为由,强行将这批“非我族类”者驱出本地,或者是剥夺他们在自决问题上的投票权,於情於理都是说不过去的。更何况,我们知道,当年中共推行强制移民,除去少数被派往行使统治之权的官员之外,大部分还是普通老百姓,其中政治地位低下者占相当比例。所谓“支边”,未必都是什么美差肥缺,有时它倒和“下放”相似,暗中带有惩罚性质。另外在那时,也正是这些缺少关系和背景的支边人员最难获得机会重回内地,到後来变成自愿移民者恐怕也以这种人居多。这种人本来就是专制政权的受害者。假如在实行民主之後又把他们列入二等公民,禁止他们在自己的第二故乡享有和原住民同等的政治权利。那无异於构成了对他们的再一次伤害。 因此,比较合理的办法是,在废除了强制移民政策之後,原先那批移民,愿意回去的应提供方便让他们回去,愿意留下的则应允许他们留下并承认他们享有和当地原住民同样的权利——至少是,一个移民若在当地居住了一定的时间,便应获得当地的公民身份。也许有人会问:这样做岂不等於是变相地承认了当初强制移民的某种既成事实吗?我们的回答是:一场自由主义的改革(或曰宪政改革),其目的在於创造一种新的开端,它要求我们向前看。不错,对於过去历史造成的错误,我们必须纠正,但是,这种纠正必须严格地依据宪政主义的原则和法律,我们不应该以纠正历史错误的名义去侵犯无辜者的权益,否则只会引出极大的混乱并造成新的不公正。 5、中共的专制压迫主要不是民族压迫 应当看到,中共的专制压迫主要不是民族压迫,因为它不加区别地压迫各种民族。事实上,在中共治下,各民族是一律平等的——在暴政面前一律平等。中共统治集团固然以汉人占绝对优势,但这绝不意味着它对汉人有任何格外的优待。中共并不曾把国人按民族分为三六九等,规定汉人享有某种特殊地位。中共始终是根据人的阶级属性,或者说,是根据人的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态度来确定人的地位,采取不同的对待。一个小例子可以说明大问题:过去,有不少人千方百计地向政府隐瞒或篡改自己的家庭出身或本人成份,譬如,把国民党官员说成“旧职员”,把富农说成中农,以求得在政治上不被歧视不被迫害。如果这种隐瞒或篡改被政府查出,通常都要受到严厉的惩戒。有的人本来并不是故意隐瞒或篡改,只是出於不明情况而把自己的出身或成分报的好了点,查出後也可能要挨批评。可是,我很少听说有少数民族的人故意隐瞒或篡改自己的民族属性,也从未听说有少数民族的人因错报为汉族而遭到惩处的。我倒知道有些异族通婚的家庭的子女,在既可报汉族又可报某少数民族的情况下,自愿选报少数民族。若真有民族压迫之事,上述情况又如何解释呢?穆勒早就指出,在有些实行专制统治的多民族国家,其专制政府“或许尽管出自其中的一个民族,但对它本身的权力比对民族感情感到有更大的兴趣”,它就会“不给任何一民族以特权,并且不加分别地从所有这些民族中挑选他的傀儡”。中共专制正是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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