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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席上依然演员本色 一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北京正义路一号人头济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在这里开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 主犯共十六名,即林彪、江青、康生、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谢富治、叶群、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林立果、周宇驰、江腾蚊。内中林彪、康生、谢富治、叶群、林立果、周宇驰已死,出庭受审的是十名主犯,人称“十恶不赦”。下午三时整,庭长江华宣布开庭。 三时十五分,江华宣布“传被告人江青到庭。” 已经四年多没有公开露面的江青,在两名女法警的押送下,走出法庭的候审室,站到了被告席上。 江青是梳洗打扮了一番出庭的。她的目光是傲慢的。据云,在出庭前,她为自己订了三条“决心”: “一、永远保持英雄形象,保持革命者应有的志气;” “二、绝不向修正主义者低头;” “三、坚持真理,不认罪、不怕死。” 据副庭长伍修全回忆:在开庭之前,“我们还到关押江青等人的秦城监狱,在不被他们知道的情况下,一一观察了这些即将受审的主犯。记得我那次看到江青时,她正坐在床铺上,用手不住地摩平自己裤子上的褶纹,看来她一方面是感到很无聊,一方面还是有点穷讲究,坐牢也不忘打扮。她每次出庭前都要梳梳头,衣服尽量穿得整齐些,时刻不失她的‘戏子’本色。”(伍修权,《往事沧桑》,上海文艺出版社一九八六年版。) 据云,江青在关押期间,每日闻鸡起舞,锻炼身体,为的是上法庭“捍卫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她说:“造反有理,坐牢;革命无罪,受刑;杀头坐牢,无尚光荣。” 开庭之前,一九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江青曾会见律师。她提出,“委托史良作我的律师”。 律师答复她:“史良现在不是律师,年事已高,她不可能出庭为你辩护。” 江青说:“我提出多少次了,我身体不好,易忘,易激动;有时候感情一激动会说不出话来。因此想请个顾问,在法庭上好有人替我说话。我有不懂的问题,可以同顾问商量。” 律师答:“作为辩护律师,对于委托他辩护的被告人提出的问题,只要与案子有关,都会作出答复,这也可以说是起了‘顾问’的作用。” 江青也就向律师问起问题来。她很快就发现,律师是站在“那边”的立场上,解答她的问题。 她恼怒了:“你们是那边的人,那就不能作我的律师!” 这样,江青拒聘了律师。 公审之前,江青被押往正义路法庭候审室。那候审室共十间,供十名主犯各居一间。屋里有一桌、一椅、一床和一个厕所。她提出要在床头挂一幅毛泽东像,遭到拒绝。不过,她要求在桌上放一套《毛泽东选集》,倒是被接受。 江青依然戴一副紫色秀郎架眼镜,总是穿一件黑色棉袄出庭,外套一件黑背心,棉袄的领子上打了一块补丁。比起其他九名主犯来,她坐在被告席上,表情要“丰富”得多:时而冷笑,时而蔑视,时而怒气冲冲,时而装聋作哑,依然演员本色。 她跟张春桥全然不同。张春桥在法庭上一言不发,耷拉着脑袋,如一段木头。她则喊喊喳喳,要辩解,要“反击”。 在受审的两个多月时间里,江青总共出庭十次: 第一次,一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和另九名被告一起出庭,法庭宣读起诉书;第二次,十一月二十六日,庭审“长沙告状”。 第三次,十二月三日,庭审“直接控制‘刘少奇、王光美专案组’;非法逮捕无辜;诬陷王光美”。 第四次,十二月五日,庭审“指挥‘刘少奇、王光美专案组’搞刑讯逼供,制造伪证;诬陷刘少奇是‘特务’、‘反革命’”。 第五次,十二月九日,庭审“查抄上海文艺界人士的家”。 第六次,十二月十二日,庭审“伙同康生诬陷迫害中共八届中央委员;诬陷迫害邓小平;诬陷陆定一”。 第七次,十二月二十三日,庭审“诬陷迫害广大干部和群众”。 第八次,十二月二十四日,法庭辩论。 第九次,十二月二十九日,法庭辩论。 第十次,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和另九名被告一起出庭,听取法庭宣判。 “我就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 在最高法庭对江青进行犯罪事实调查时,江青最常用的答复词是:“不记得了。” 有时,进了一步:“可能有的,不记得了。” 查一下庭审记录,江青回答“不记得”,几乎占她答话的十之七八。 偶然,她也答复:“是事实。” 一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法庭进行辩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知道她作为被告人可以在法庭上为自己作辩护发言,江青早就作了准备。 江青声称,她要在法庭上宣读“宣言”! 她的“宣言”是什么样的呢? 起初,她想写一首长诗,一首比文天祥的《正气歌》更加“雄壮”、更加“磅礡”的长诗。她曾向监狱当局要了《文天祥集》,要了《辞海》。不知道是因为她已经没有“激情”,还是本来就缺乏“诗才”,折腾了三天,“新正气歌”没有写出来。 她又说要学屈原的《楚辞》,依然没写出什么“留存千古”、“映照青史”的“史诗”来! 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在第一审判庭,审判长曾汉周宣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被告人江青有陈述和辩护的权利。 于是,江青拿起了一叠纸,站起来宣读《我的一点看法》。那标题,似乎还算“谦虚”,只是“一点看法”而已。不过,她的“诗一般的语言”,充满火药味: “项庄舞剑,意有沛公。投降叛变,授人以柄。要害问题两个纲领:以阶级斗争为纲,纲举目张,继续革命。以三项指示为纲,以目混纲,修正反党。穷凶极恶,大现原形。掩盖罪恶,画皮美容。树立威信,欺世盗名。标新立异,妖言惑众。弥天大谎,遮瞒真情。偷天换日伎俩,上下其手劣行。张冠李戴——强加。移花接木——暗中。栽赃嫁祸他人,推责盗誉——缺公。转移人民视线,妄图施耍臭名,罗织诬陷中央文革,迫害灭口有关知情,笑修正主义螳臂之辈,推动世界的动力乃是人民大众英雄。” 江青的“看法”何止“一点”。她在法庭上滔滔不绝,作此生此世最后一次公开演讲: “逮捕审判,这是丑化毛泽东主席。审判我就是丑化亿万人民,丑化亿万人民参加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 “你们审判我就会使‘文化大革命’中的‘红卫兵’和‘红小兵’抬不起头来。” “我是执行捍卫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的。” “我现在是为捍卫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尽我的所能。” 江青质问法庭: “怎么能把谋害人的和被谋害的搞在一起?说以江青为首的搞这个阴谋活动?” “你们承认不承认九大和十大?如果不承认,就是离开重大历史背景,隐瞒重大历史事件!” 江青说起了自己当年跟毛泽东转战陕北,质问法庭: “战争的时候,唯一留在前方追随毛泽东主席的女同志只有我一个,你们躲在哪里去了?!” 江青念《我的一点看法》,历时近二个小时。 江青念毕,把原文交给了值庭法警。 审判长反复问江青:“还有什么要说的?” 江青答:“已经累了,到此为止。” 于是,审判长宣布把江青带出法庭,休庭。此时已是上午十一时三十八分。 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时,第一审判庭继续进行法庭辩论。 在庭长江华宣布开庭之后,检察员江文就江青二十四日上午的长篇辩护词,予以逐点批驳。 江文说: 江青在长达两小时的所谓辩护发言中,对本庭指控她所犯的严重反革命罪行,没有提出任何可以证明她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通篇不过是颠倒黑白,混淆视听,转移目标,掩盖罪责的谎言和诡辩…… 江文发言毕,审判长曾汉周问江青还有什么话要讲。 江青忽地提出要看中共“九大”和“十大”的政治报告。 审判长认为,被告人江青的要求,与本案无关,予以驳回。 江青发怒,说审判长剥夺了她的发言权。她谩骂法庭,审判长多次按铃制止,她大声说道:“我就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 这时审判长向江青宣布: “你在法庭辩论中,对特别检察厅指控你的犯罪事实不是进行陈述和辩护,而是利用法庭辩论的机会,进行诽谤、谩骂,法庭一再警告你,你不服从法庭的指挥,违犯法庭规则,现在宣布法庭辩论结束。你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江青又继续作“最后的陈述”,咒骂法庭“包庇、减轻真正的罪犯”。她攻击邓小平,咒骂华国锋是“叛徒”。 宣判时的闹剧 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时,北京正义路一号特别法庭爆满。对十名主犯公开宣告判决,在这里进行。 这天,江青是十名主犯中起得最早的一个。显然,出于对最后判决的关注,她一夜没有睡好。 开庭之后,由庭长江华宣读判决书。判决书很长,达一万六千多字,江华读完“集团罪”部分,然后由副庭长伍修权宣读十名主犯“个人罪”部分,再由江华接下去,直至全部读毕。 在“个人罪”这一部分,江青名列第一位。关于江青的犯罪事实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判决书上是这么写的: 被告人江青,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目的,为首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的主犯。江青诬陷迫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一九六七年七月,江青伙同康生、陈伯达作出决定,对刘少奇进行人身迫害,从此剥夺了他的行动自由。自一九六七年五月开始,江青直接控制“刘少奇、王光美专案组”,伙同康生、谢富治指挥专案组对被逮捕关押的人员进行逼供,制造诬陷刘少奇是“叛徒”、“特务”、“反革命”的伪证。一九六七年,江青为了制造迫害刘少奇的伪证,决定逮捕关押杨一辰、杨承柞、王广恩和郝苗等十一人。在杨承作病危期间,江青决定对他“突击审讯”,使杨承柞被迫害致死。江青指挥的专案组也使得王广恩被迫害致死。江青伙同谢富治指使对病势危重的张重一多次进行逼供,致使他在一次逼供后仅二小时即死去。江青伙同康生、谢富治等人指使专案组对丁觉群、孟用潜进行逼供,制造伪证,诬陷刘少奇是“叛徒”。由于江青等人的诬陷,致使刘少奇遭受监禁,被迫害致死。 一九六八年七月二十一日,江青伙同康生密谋诬陷中共第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八十八人是“叛徒”、“特务”、“里通外国分子”。 一九六六年至一九七○年,江青在各种会议上,点名诬陷中共第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二十四人,使他们一一受到迫害。 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江青点名诬陷张霖之,使他被非法关押,并被打成重伤致死。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江青诬陷全国劳动模范、北京市清洁工人时传祥是“工贼”,使时传祥遭受严重摧残,被折磨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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