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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对胡厚民反革命案进行公开审判情况(节录)
七月二十八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夏邦银、朱鸿霞、胡厚民、张立国阴谋颠覆政府的反革命案件公开审判。
判处张立国、夏邦银有期徒刑各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各三年;判处朱鸿霞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胡厚民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
六月十日,武汉市检察院对夏、朱、胡、张阴谋颠覆政府一案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六月二十八、二十九日,市中级法院分别向被告人夏、朱、胡、张送达起诉书副本。除被告人胡厚民拒不接受外,其余三名被告人均已接受,并办理了法律手续。朱、张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夏不要律师;胡厚民表示不请律师,他说:要请,我请联合国的律师。七月一日律师去见胡厚民时,他说“我不能让他们演双簧,对不起,谢谢律师先生!”五日上午,市中级法院再次将起诉书副本和开庭通知单送给胡厚民。胡当即用卫生纸做了一个封面,将两件法律文书包好丢出监号。他在封面上写着:“尊敬的法官先生,人家不愿意接受起诉书副本和开庭通知单,却硬要塞进人家的‘铁屋’,且声称这是依法办事。试问,这是依据什么法律办事? 怪哉!先将原物奉还, 谢谢!”落款“铁屋居士”。
市中级法院于七月九日至二十一日开庭审理夏、朱、胡、张阴谋颠覆政府一案,共进行法庭调查十九次,其中有关夏的四次,有关朱胡张的各五次。在法庭调查中,被告人朱夏态度比较好,基本上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
被告张立国在第一次受审前,律师同他谈话,要他遵守法庭秩序,张当即作了保证。但在出庭受审时,态度却反复无常,对被指控的十九条罪行中的十条进行辩解,对法庭的审问,时而回答“这不是事实”,时而称证人是“有意作伪证”。回监后,张竟说:“法庭出示的证据不公正,只出示公诉人的证据,这个证据都是由公诉人任意取舍的,”“把我和夏朱胡一起审判,于法于理都不合。”七月十二日凌晨三时,张先后两次用毛巾勒自己的脖子企图自杀,被值勤民警及时发现制止。法庭调查后期,张的态度有所转变,能承认部分犯罪事实。
被告胡厚民对法庭调查的问题拒不回答。他回到监所后说:“嗨!还不是那么回事,都是些老掉牙的问题,我听了心里好笑。一月夺权是毛主席肯定的,这算反革命夺权,那全国有多少反革命?”胡还说:“我对法庭没有信任感,……对我们的处理,态度好坏无关紧要。王洪文的态度还不好?结果判了无期,比姚文元还重。态度越好越有鬼。”胡回到监所之后怒气冲冲地说:“人生能有几回博,再不说,以后没有听众了。”“不管朱、夏、张判几年,我不管那些,我反正跟他们拼了。”因此,他藐视法庭,破坏法庭规则,故意称公诉人为“原告先生”,称审判员为“法官先生”,称书记员为“书记员小姐”。当法庭调查他策划一九六七年“一•二六”反革命夺权的犯罪事实时,胡只说了一句“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当审判长宣布休庭时,胡又说了一句:“法官先生不让我发言,法庭要讲道理嘛!”胡还在法庭上叫喊,“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
在整个法庭调查阶段,先后有八个证人(包括被害人)十次出庭作证,共出示各种证言、供词、日记、笔记、讲话录音、照片等各类原始证据五百三十二件。所有证据都经过了技术鉴定或检验的,合乎法律手续,不论现在或将来都经得起检验。
……
七月二十二日至二十四日进行法庭辩论,对被告胡厚民连续开庭两次进行辩论,被告人夏、朱、张均一庭辩论完毕。被告张立国、朱鸿霞既自己辩护,也委托了律师辩护。张立国在替自己辩护时,只承认自己犯有反革命煽动罪,而不承认犯有颠覆政府罪,并对被指控的八条犯罪事实进行了辩解。律师在为张立国辩护时提出,第一,张立国阴谋颠覆政府案件发生在十年内乱期间,这一历史背景法庭应予以考虑。第二,起诉书指控张立国的犯罪事实中,有三条不能由张负主要责任:一是一九六七年五月指使编造武汉军区陈再道的材料问题;二是一九七四年三月抢走武汉市委机要档案材料问题;三是一九六九年三至五月的“反复旧”问题。第三,被告张立国归案后,认罪态度有反复,但在法庭调查后期基本上能老实认罪。以上三条,提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被告张立国在最后陈述时说:十年内乱中我犯了罪,但我也是受害者。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应把我和夏朱胡区别开,恳求法庭在量刑时考虑我的一贯表现,考虑我还年青,考虑我上有老下有小,给予我从轻判处。
被告人夏邦银、胡厚民是自己辩护的。胡厚民在辩护时全盘否定了起诉书所指控的罪行。他说自古以来,打官司两方面都可以说。但在整个法庭调查中,法庭只听原告的,不听被告的,很显然,是法官先生偏袒原告,压制被告,我认为这是不公正的,严格地说是违法的。第一,把一•二六夺权说成是反革命夺权是站不住脚的。第二,文化大革命的十六条规定要搞“四大”,既然要“四大”,我们搞的那些何罪之有?第三,还有什么诬陷迫害干部,也完全不是那么回事。把赵辛初、韩宁夫等搞到武胜路街头,不是阴谋。喻文斌等把省里几个领导人藏了几天,为什么不起诉喻文斌,不外是顺我者昌,逆我者亡。公诉人有理有据有力地批驳了胡厚民为自己进行的辩护,并提请法庭对胡厚民从重判处。
胡厚民在最后陈述中说:“文化大革命大家都错了,我的陈述是对人民法院的口头起诉。”他利用合法机会,再次在被告席上大肆进行反革命宣传。接着,他背了两首诗作为最后陈述的结尾。这两首诗是一份难得的反面教材,从中不仅可以看出胡厚民继续坚持反革命立场,还可以看出他拒不认罪的反革命骨气。
湖北日报社编《内部参考》总81期 记者 良夏 198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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