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節、民主社會主義的改革舉措─社會保障、福利制度
無論是英國工黨的國有化措施還是德國社會民主黨所奉行的社會市場經濟,抑或其他國家民主社會主義政黨在這方面所作的努力都主要還是著眼於社會經濟的生產環節。勿庸置疑的是,為了實現民主社會主義所嚮往的“公正”,國家干預絕對不能止於生產環節,還必須深入到分配環節。因為社會財富如何分配才最直接與每個人的切身利益相關。昔日在資產階級主導的民主革命成功以後,又爆發了勞工階級針對資產階級的社會革命,其重要原因就是由於社會財富分配的不公,導致勞工階級的貧苦而引起的階級仇視。
當然,第一輪國家干預還是初步涉及了分配環節,那就是政府規定最低工資額和規定僱工可以與僱主集體議定工資單價之類。然而僅僅這些是遠遠不夠的。國家干預必須深深地涉入到國民收入的再分配領域。通過種種法律法規的實施來截取高收入,彌補低收入,或使低收入者獲得社會對其基本生活方面的資助和保障使任何人都得以免除由任何原因面臨的貧苦困難。也就是說國家干預還應建立一套完善的社會保障、福利制度。
社會保障、福利政策甚至在純經濟學領域內也是有根有據的。1920年,英國的經濟學家庇古創立了“福利經濟學”。他指出﹕等量的貨幣在收入不同的人的手中將會產生不同等的效用。即所謂高收入者的貨幣邊際效用小於低收入的。他說:“在福利經濟學中有兩個命題。粗淺地說,即第一,對於一個人的實際收入的任何增加,會使滿足增大。第二,轉移富人的的貨幣給窮人,會使滿足增大。”於是這個轉移對增大社會有效需求是有益的,也即有益於刺激生產。政府用從高收入者手中征來的稅款除用於垂直再分配外,還用於橫向再分配─舉辦各種社會保障、福利項目。 於是,國家干預的第一刀就切在稅制上。國家最大的財政收入即來源於個人和法人所得稅。稅率按累進制。收入越高稅率越高。從百分之十幾到百分之五十幾不等。美國羅斯福時期曾高達百分之七十五。而且還定有起征點,收入少到某一程度不必交稅。非但如此,在工資收入低至某一範圍時,除免稅之外,政府還給予相應的補助金。以瑞典為例,月薪1.2萬克郎以下者,不必交稅,並另獲8-10%的政府補助金。月薪6萬克郎者,18%的收入被國家以稅收形式取走。
國家干預通過征收個人所得稅來實現從高收入階層到低收入階層的垂直再分配這固然在縮小收入差上有一定的作用,但亦是十分有限的。因為民主社會主義所崇尚的是公正,不是平均,更不是絕對平均主義。平均主義有害於進取精神和勤奮向上,因此不可能設想用這種垂直再分配把社會各種職業,各個層次的人的收入都大致拉平。而且,從另一方面來看,社會上許多人─不僅是受益於垂直再分配的低收入者,還包括在垂直再分配中“不賠不賺”者,甚至還有些垂直再分配的付出者,他們儘管在正常情況下都能維持自己的一般生活,但一旦遇上特殊情況則都窮於應付。這些特殊情況就是失業、傷殘、疾病、懷孕生產、子幼多病、住房惡劣等等。顯然,凡是民主社會主義政黨執政的政府對此非但不可置若罔聞,而且應該全力以赴去關注,方符合“基本價值”的理念。二戰後率先取得執政權的英國工黨在這方面起了極好的表率作用。
1942年秋,世界尚在大戰的砲火之中,英國工黨就在其年會上通過了一個社會福利綱領。這個綱領宣稱要在英國實行全面的社會保險﹔對因各種意外事故處於困難中的民眾提供多種社會保障﹔對母親、兒童給予社會補助﹔並實行全民免費醫療。
1945年7月大選,工黨獲勝。其領袖艾德禮組閣後,立即把福利綱領付諸現實。於1946年一年之中頒佈了“國民保險法”,“國民醫療保健法”,“住房法”。稍後又頒佈了“國民救濟法”,“家庭補助法”,等等。
“國民保險法”規定已就業又未達到領取養老金年令者,一律交納保險金,從而在面臨失業、傷殘、病患和其他意外事故而陷入困境時有權獲得政府的津貼和補助。
“國民醫療保健法”規定全國醫院實行國有化。(亦允許醫生私人開業),全國民眾一律享受免費醫療。有工薪收入者,每月須交納少量醫療保險費。
“國民救濟法”規定,凡因收入太低或無收入而不能參加“國民保險法”享受其保險待遇者亦可享受“國民保險法”的各項救濟,只是數額少一些。此法其實是“國民保險法”的一個補充。故後更名“國民補充救濟法”。
“住房法”實行房租管制,以照顧低收入者租房。並大力從事新建和貧民窟的改建。艾德禮任內建房80多萬套,以低價租給缺房民眾住。
經過了一系列的努力,艾德禮滿懷激情地向世界宣佈﹕英國已建成從搖籃到墳墓的福利國家。
在英國以後的歷史進程中,儘管英國工黨數度大選失敗,處於在野甚至長期在野,但上臺執政的保守黨內閣仍然大致保持了對社會保障、福利政策的連貫性。他們對國有化措施大加指責甚至予以革除,而對社會保障、福利的規章制度則比較審慎。畢竟這關係到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要想選票不大量流失,就別輕舉妄動。
時至今日,英國仍大體沿襲著艾德禮工黨內閣所制定的基調。實行著極為廣泛的社會保障、福利制度。由於條文繁多,難以一一詳述,現僅擇幾種簡扼分述如下﹕
醫療保健規則﹕(1)所有治療、手術費用一律免費。(2)每次處方開藥交費6英鎊,但以下六種人士免費﹕16歲以下或60歲以上者,19歲以下全日制學生﹔懷孕婦女﹔帶有未滿一週歲嬰兒的母親﹔領取失業救濟金和普通收入補助者。(3)婦女懷孕和生育期間所有醫療費用全免。
失業救濟金發放規則﹕失業救濟金最低數額為28.45鎊/周。一般為原工資的60-70%,最高為85%。領取期限為一年。一年後仍失業,可改領社會救濟金。
社會救濟金發放規則﹕(1)未婚者可領取31-52鎊/周的社會救濟金(視年齡不同而不同)夫婦倆81鎊/周。若育有19歲以下子女,每個子女31鎊/周。社會救濟金是勞工最後防線。它能保障因長期失業、患病等原因至全無收入的極貧苦者亦能過上溫飽的生活。
病假工資發放規則﹕連續病假四天後可領病假工資(四天之內領原工資額不變)病假工資額60.2鎊/周,可連續領28周。若仍因病不能工作,可改領無期限的社會救濟金。
殘疾人福利金發放規則﹕依殘疾程度分三等。第一等53鎊/周﹔第二等35鎊/周﹔第三等14鎊/周。
退休金發放規則﹕基本退休金為67.5鎊/周。本人亡故後,遺孀可續領亡夫的退休金,而且無限期。除非再婚或自己也開始領取退休金。
養老金發放規則﹕男性年滿65歲,女性年滿60歲,可向政府申請養老金。數額為單身52鎊/周,夫婦83鎊/周。養老金與退休金不衝突。
免費教育規則﹕公共中小學一律免學費、雜費、書費。學校給全體學生提供免費午餐。高等院校大部份屬公立。收學費極低,而政府還給家庭貧困者提供獎學金。
婦女懷孕生育福利法規﹕1)產前檢查一律免費和帶薪。2)僱主不得解僱懷孕和生育的婦女。3)生育職業婦女可獲18周產假。前6周得原工資額90%,後12周得每週57.5鎊的補助金。4)生育婦女休完假後可復職,薪資不降。5)非職業婦女懷孕生育期間,可領社會救濟。6)任何婦女一產下活嬰兒,即可獲政府100鎊補助。若是死嬰,只要懷孕期超過28周也可領取100鎊。
兒童福利法規﹕1)雙親家庭第一個子女獲兒童福利補助15.5鎊/周。2)單親家庭第一個子女獲17.5鎊/周。3)無論是雙親或單親,從第二個子女起每個獲10鎊/周。
寡婦福利法規﹕60歲以下丈夫去世,或雖已60歲以上,但丈夫去世時尚未領退休金者,可一次性獲政府寡婦補助1000鎊。若還有孩子要撫養,則可領52鎊/周的寡婦育兒補助,多子女還可按規定遞增補助額。
英國工黨所創立的社會保障、福利制度可謂包羅萬象不勝枚舉。50年代,西歐國家大都群起傚法,也紛紛制定各種社會保障、福利條例。其最明顯的標誌就是這些國家的社會福利支出一般都佔政府總開支的一半左右。如在八十年代,美國為52.4%,德國為58.8%,瑞典為58.7%。可見這些國家的政府對民眾的基本生活保障是何等重視。
雖然社會保障、福利制度受到了廣泛的讚揚和認同,但批評之聲亦不絕於耳。批評的焦點有這樣幾個﹕一、龐大的社會保障、福利制度的開支成了國家不堪重荷的負擔,拖累了經濟的發展。二、過於有保障、有“安全感”的生活會消蝕了勞動者的勤勉奮發精神。艾哈德對此如是說:“如果社會政策的目的是對每個人從一出生就給他全部安全,保護他絕對不冒人生的風險,那就不可能希望他的才能、智力、企業雄心得到充分的發展。”三、由於成功的企業家和專業人士為社會保障、福利制度作出了相當的付出,卻無所受惠,這無疑會挫傷他們的積極性。資金出走,人才外流由此而生,這當不利於生產技術的發展。
社會保障、福利制度的開支到了怎樣的程度就會成為國家財政不堪承擔的重荷,這是值得考慮的。開支的數額必須量入而出,要考慮本國國民收入、經濟能力、受惠人數等因素。應該說,相對處理得當的話,它不會成為經濟發展的阻力。應該警惕的則是,有人用一個空泛的“不堪負荷”論,就想從根本上否定民主社會主義各政黨領導中、下層民眾奮鬥多年才建立的社會保障、福利制度。顯然,這些人大多是資產階級中的保守派人士。因為資產階級中的開明派也是支持這個制度的。如1942年底丘吉爾內閣公佈的“貝弗里奇報告”也是宣稱要把英國建成福利國家。丘吉爾本人就在此後的一次廣播演說中描繪了戰後英國將建成“從搖籃到墳墓”的全面福利制度的美好前景。
艾哈德講的那段話似是而非。社會保障、福利制度無論多麼全面也只是給予一個基本的生活水平,或幫你度過疾病、傷殘等意外事故所面臨的特殊困難。一個真正有才能、雄心的人怎麼會僅僅滿足於社會保障、福利制度所給予的溫飽水準呢﹖他當然會用自己的能力去創造富裕得多的生活。而不讓他去冒人生的風險正是給他發揮其潛質的外部條件。有一個很聰慧的農家子弟,高中畢業後因家裡太窮,父親久病,欠債甚多。因此暫放棄升學,跟著他的叔叔外出打石掙錢。有一天在打石時不慎跌下,當場給堅硬鋒利的岩石擊穿胸膛而死。一個本來會很有出息,會給社會作出更多貢獻的青年就這樣以二十歲的青春年華告別人生走入漫漫冥境。人們在為他撒一鞠同情之淚時是否應該意識到,這正是由於貧窮的家境要他去“冒人生的風險”所至呢﹖當然失足身亡是較極端的事件。而更經常的情況是在多年艱辛的生活掙扎中,一些本來可以大有出息的青年耗盡了他們的年華和精力未能去攀登知識和事業的高峰,終至無所作為,這對於他們來說是不公﹔對於社會來說是損失。另外,對於那些本身就胸無大志,能力平庸者,社會給予他們的“安全”也就談不上是阻礙了他們的發展。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