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阅读,博讯暂停广告播放,博迅需要您的支持。
[发表评论] [查看此文评论]    刘路文集
[主页]->[独立中文作家笔会]->[刘路文集]->[辩护律师眼中的“杜丘”]
刘路文集
·同学少年都不赖
·泪洒人间四月天
·春水温柔
第二辑 荆棘编成的王冠
·现状和命运——由王海云律师皈依佛门所想到的
·写给未来的律师们
·被告的滋味
·我们来到了松花江上
·辩护律师眼中的“杜丘”
·地狱之门
·律师生涯中的若干个瞬间
·律师的操守
·律师,一个危险的职业
第三辑 司法之癌
·有法不依,中国司法之癌
·案件汇报,叫我如何信任你!
·法官何以成土匪?
·法官为匪与媒体为娼
·法官的良知
·悲情尸检 ——黄静遗体解剖鉴定侧记
·忌日里的愤怒——纪念黄静辞世一周年
·蒙上眼睛的司法女神
第四辑 绝望的归途
·纪念毛泽东:被背叛的誓言
·农民,谁把你抛弃?
·与死亡擦肩而过
·被击毙的“民主”
·脸皮比肚皮更厚——评陈水扁先生的获胜文告
·足寒伤心,民怨伤国
·土地私有与权利保障
·从南都之难看报人的宿命
·人命如草不关天——从11.24到12.23两起特大灾难事故看媒体表演
·谎言包装下的无耻构陷————评解放日报文章《透过现象看本质》
·公共知识分子:本来是羊,却被弄成狼的模样 ——驳檀香山客
第五辑 雪夜读书
·独立斜阳数过人-读王怡
·爱一面红旗在风中飘扬———我读槟榔
·谁使英雄休入彀?——我看《柳如是别传》的著述意旨
·民族秘史的另类解读——读十年砍柴《闲看水浒》
·代后记:大狗小狗都有叫的权利
续辑
·油菜花开遍地黄_____一位朋友的童年经历
·中国宪政之路:分权与迁都——听贺卫方先生讲宪政
·“公允”背后的道德构陷——评麦田的《二桃杀三士》
·现状和命运——由王海云律师皈依佛门所想到的
·我们是人类的孤儿
·小说:人在狱中
·个人主义与黄金高案件
·开在胸前的小白花--悼紫阳
·绝怜高处多风雨——我读《袁氏当国》
·又是清明泪婆娑——纪念黄昭辞世一周年
·焦国标“卖国”与冼岩的板子
·从师涛案看司法专横 —对师涛案一审判决书的法律分析
·冤狱是怎样炼成的——盘点大陆司法“细节上的魔鬼”
·郭国汀律师,我为你扼腕可惜
·风物长宜放眼量 ——兼答归宇斌先生
·独立的主张——再答归宇斌先生(修正版)
·最可恐惧的冷漠——谨以此回复小乔
·红领巾与下跪
·“善行”何以成“罪行”?——评龙泉市公安局关于林樟旺案的起诉意见书
·刑事申诉书
·宁可再等一百年,不让战火烧我家—漫谈中俄军事演习
·王斌余,你就是国殇
·广州番禺区政府“贼喊捉贼”—评《番禺日报。评论员文章
·也说《物权法》的“狐狸尾巴”——谈“非法”财产的保护问题
·献给“六四”的成人礼——解决“六四”问题的法律思考
·魂归何处?——悼念黄菊去世
·律师法修改:别把律师当异类
·审判和谐——朱虞夫父子案件旁听侧记
·李元龙案律师辩护记
·为自由辩护
·人间天堂已成人权地狱
·李元龙案律师辩护记(续)
·脱光了衣服的流氓政权——有感于李和平律师被绑架殴打
·送包老
·沧州铁狮——郭起真案件辩护散记——我为中国“政治犯”当律师(一)
·重案背后——杨天水案件辩护散记 ——我为中国“政治犯”当律师(二)
·新《律师法》制造“鸟笼律师”
·铁窗遗韵——师涛案件代理散记——我为政治犯做律师之三
·农民工之歌(真实版)
·新《律师法》制造“鸟笼律师”
·我愿陪张青去上访
·株连无辜、赶尽杀绝的广州天河法院
·为谁绝食为谁雄?——献祭的郭飞雄
·人是他自身认同的价值--我看范美忠
·大陆粪青都是猪么?
·胡主席是人民的爹?
·在被监控的日子里
·杨佳案:黑幕重重的“审判”——解读杨佳案件法院判决
·“三个至上”的政治神学解读
·中国已无共产党——改革开放30周年述评
·政府当流着什么样的“道德血液”?
·我所悲兮在远道——访美心潮之一
·谁是“新土改”的受益者?
·杨佳长久地令我们感动
·胡佳不是罪犯,胡温才是罪犯
·用情意温暖黑暗----记一次软禁
·谁将把西藏推向独立?
·杀死了杨佳,毒死了共产党
·海外民主运动应该调整思路
[列出本栏目所有内容]
欢迎在此做广告
辩护律师眼中的“杜丘”

   
   
   “杜丘”作为一个勇智双全追求正义的检察官形象,曾经也是笔者崇拜的偶像。特别是笔者从事律师职业,屡屡与他的中国同行——公诉人对簿公堂之后,笔者对杜丘更增添了一层职业的羡慕。
     恐怕没有谁比辩护律师有更多的机会见识我们国家的“杜丘”们在法庭上的尴尬与无奈了。当辩护律师针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定案证据的可采性以及办案程序的合法性等问题提出质疑的时候,作为国家公诉人的检察官往往理屈词穷,组织不起象样的反击。有的勉强应付两轮,即把问题推给法庭:“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请法庭依法判处。”全然不顾被辩护人冲击的支离破碎的证明体系根本推不出上述结论。有的公诉人甚至干脆放弃辩论。  
     笔者从事辩护业务数年,手头颇有几个案例可以管窥这一现象:  

   案例一,山东烟台某基层法院审理一起妨害公务案,公诉人在法庭上指控作为主犯的当地一家民营企业家、党支部书记任职十几年间,打骂群众十几人次,构成流氓罪,带领群众围攻公安干警,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大喊冤枉。辩护人在解析了流氓罪构成理论以后指出,被告人作为农村干部,工作中打骂过群众,是工作作风粗暴问题,不构成犯罪,更不构成流氓罪。辩护人的发言赢得了旁听席上一片掌声,公诉人无言以对。事后这位公诉人对笔者抱怨:我搞了多年起诉工作,何偿不懂行流氓罪的犯罪构成!但这案子是上头定的,我们具体办案的只好在法庭上出洋相! 
     案例二是笔者承办的山东青岛某甚层法院审理的一起贪污案,阅卷时发现被告人干部履历表上填写笔迹与被告人在会见笔录上的笔迹明显不同,经过调查得知,该表是被告人单位领导在被告人被捕后为其补填的,被告人作案时不具备国家干部身份,而这份履历表将改变对被告人的定性。笔者在法庭上提出质疑,认为被告人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资格,本案应以侵占罪定罪处罚。令人不解的是公诉人在笔者发言时竟离开公诉席,蹲到法庭门中抽烟。笔者发言结束,审判长问他有何答辩意见,他竟说没有意见。 
     案例之三,涉嫌过失犯罪的是笔者的同事,案情是,被告人作为诉讼一方的代理人与法官一起去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传票,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遭到对方殴打后,与司机驾车逃离。受害人(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趁机冲上汽车,(一说是被被告人拉上汽车)在后排与被告人撕打。汽车高速行驶过程中,被害人不知何因从车上坠落,致重伤,成为植物人。侦查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请批捕,由于没有相应口供,检察机关未予批捕。后再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提请,获得批捕。公安机关的提请批捕书在涉嫌犯罪过程中写道:受害人在车上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撕打,后拉开车门,从车上跳下,头部触地,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大意)……笔者对审查起诉的检察官指出:既然公安机关认定被害人致伤是自己跳车所致,我的当事人没有作为,又不负有照看一个侵入车内的不法之徒的义务,即不承担不作为责任,有什么法律依据对其定罪?这位资深检察官说,被害人自己跳车致伤是根据被告人的口供认定的,实际上在被害人与被告人撕打的过程中,车门一直是开着的,而且有路人证实被害人的两条腿露在车外,可惜的是公安机关没有深入调查,取得这些证据。批捕时仅凭被告人口供,定性为过失致人重伤,全然没有考虑在放弃指控被告人作为犯罪后,按被告人当时的情景根本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如果是我们公诉人侦查、批捕、起诉一条龙作业,这个案子不会是这个样子。现在我只好承认你是对的…… 
   这个案子的最后结果是,我的同事在关押六个月之后,被无罪释放。(上面提到的第一个案子,法院认定被告人不构成流氓罪,经省高院提审,妨害公务罪也被否定,被告人被宣布无罪。第二个案子,被告人被改变定性,以侵占罪从轻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而若以贪污罪定性,按当时的法律,被告人最低将被判五年徒刑。)  
   笔者虽然不完全赞成这位检察官对本案的这种看法,(他必竟是站在指控的角度,具有较浓的有罪推定色彩),但客观地讲,倘若如他所言,从公诉的要求出发,取得车辆行驶时车门开着,被害人与被告人撕打时两脚露在车外的旁证,即是我的当事人不供,以间接故意伤害定罪想必不会有太大的问题,笔者即便提出存在被害人自行跳车的可能,也远构不成法律意义上的合理性怀疑。 
     或许有人说,公诉人这种对案件没有决断权力的“案件承办人”的角色定位对律师辩护倒十分有利,其实大谬不然。因为其一,从理论上讲,案件事实需要在庭审中查明,而庭审过程实质上就是控辩双方的交锋过程,尤其在涉及到控辩双方对案件定性发生重大分歧时,法官往往需要通过双方反复质证,多番辩论方能了解双方的基本观点,找出争讼的焦点。倘若一方高持免战牌,另一方棋无对手,庭审只能草草收场,辩护人也难以在法庭上发挥作用。
     其二、公诉人“诉而不定”的角色定位法官也是心知肚明,且对此大多惺惺相惜。因此,即使公诉人不与辩护人唇枪舌剑,论法讲“理”,法官也决不会判其败诉。反过来法官甚至责怪律师“鸡蛋里挑骨头”,他们认为,证据是侦查机关搞的,定性是批捕机关定的,公诉人只管起诉,即使证明体系有瑕疵,法官知道也就是了,律师何必跟公诉人过不去? 
     检察官满腹委屈,法官则存偏袒之嫌,辩护律师只能哭笑不得,案件的最终结果只能是牺牲司法公正。 
     检察机关推出的主诉检察官制度是适用司法实践的需要的有生命力的举措,它表明检察机关已经看到了现行检诉制度不符合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要求的症结所在。但我们还必需看到,由于司法体制本身的问题,我国的主诉检察官的权力还只限于独立决定案件起诉和独立实施公诉这两个层面,对案件的侦查、批捕还不能介入。这离集指挥侦查、追捕、决定起诉于一身的“杜丘”型检察官还有相当距离。但这已属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层问题。作为辩护律师,笔者欢迎主诉检察官在案件的源头把关,使案件的每一个环节都符合诉讼的需求,保证案件的质量。当然,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推行,将使律师的辩护工作面临更严峻的挑战,但唯有挑战,才有机遇,在没有“杜丘”型优秀检察官的司法环境中,很难想象会产生优秀的辩护律师。
     

©Boxun News Network All Rights Reserved.
所有栏目和文章由作者或专栏管理员整理制作,均不代表博讯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