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阅读,博讯暂停广告播放,博迅需要您的支持。
[发表评论] [查看此文评论]    刘路文集
[主页]->[独立中文作家笔会]->[刘路文集]->[忌日里的愤怒——纪念黄静辞世一周年]
刘路文集
·泪洒人间四月天
·春水温柔
第二辑 荆棘编成的王冠
·现状和命运——由王海云律师皈依佛门所想到的
·写给未来的律师们
·被告的滋味
·我们来到了松花江上
·辩护律师眼中的“杜丘”
·地狱之门
·律师生涯中的若干个瞬间
·律师的操守
·律师,一个危险的职业
第三辑 司法之癌
·有法不依,中国司法之癌
·案件汇报,叫我如何信任你!
·法官何以成土匪?
·法官为匪与媒体为娼
·法官的良知
·悲情尸检 ——黄静遗体解剖鉴定侧记
·忌日里的愤怒——纪念黄静辞世一周年
·蒙上眼睛的司法女神
第四辑 绝望的归途
·纪念毛泽东:被背叛的誓言
·农民,谁把你抛弃?
·与死亡擦肩而过
·被击毙的“民主”
·脸皮比肚皮更厚——评陈水扁先生的获胜文告
·足寒伤心,民怨伤国
·土地私有与权利保障
·从南都之难看报人的宿命
·人命如草不关天——从11.24到12.23两起特大灾难事故看媒体表演
·谎言包装下的无耻构陷————评解放日报文章《透过现象看本质》
·公共知识分子:本来是羊,却被弄成狼的模样 ——驳檀香山客
第五辑 雪夜读书
·独立斜阳数过人-读王怡
·爱一面红旗在风中飘扬———我读槟榔
·谁使英雄休入彀?——我看《柳如是别传》的著述意旨
·民族秘史的另类解读——读十年砍柴《闲看水浒》
·代后记:大狗小狗都有叫的权利
续辑
·油菜花开遍地黄_____一位朋友的童年经历
·中国宪政之路:分权与迁都——听贺卫方先生讲宪政
·“公允”背后的道德构陷——评麦田的《二桃杀三士》
·现状和命运——由王海云律师皈依佛门所想到的
·我们是人类的孤儿
·小说:人在狱中
·个人主义与黄金高案件
·开在胸前的小白花--悼紫阳
·绝怜高处多风雨——我读《袁氏当国》
·又是清明泪婆娑——纪念黄昭辞世一周年
·焦国标“卖国”与冼岩的板子
·从师涛案看司法专横 —对师涛案一审判决书的法律分析
·冤狱是怎样炼成的——盘点大陆司法“细节上的魔鬼”
·郭国汀律师,我为你扼腕可惜
·风物长宜放眼量 ——兼答归宇斌先生
·独立的主张——再答归宇斌先生(修正版)
·最可恐惧的冷漠——谨以此回复小乔
·红领巾与下跪
·“善行”何以成“罪行”?——评龙泉市公安局关于林樟旺案的起诉意见书
·刑事申诉书
·宁可再等一百年,不让战火烧我家—漫谈中俄军事演习
·王斌余,你就是国殇
·广州番禺区政府“贼喊捉贼”—评《番禺日报。评论员文章
·也说《物权法》的“狐狸尾巴”——谈“非法”财产的保护问题
·献给“六四”的成人礼——解决“六四”问题的法律思考
·魂归何处?——悼念黄菊去世
·律师法修改:别把律师当异类
·审判和谐——朱虞夫父子案件旁听侧记
·李元龙案律师辩护记
·为自由辩护
·人间天堂已成人权地狱
·李元龙案律师辩护记(续)
·脱光了衣服的流氓政权——有感于李和平律师被绑架殴打
·送包老
·沧州铁狮——郭起真案件辩护散记——我为中国“政治犯”当律师(一)
·重案背后——杨天水案件辩护散记 ——我为中国“政治犯”当律师(二)
·新《律师法》制造“鸟笼律师”
·铁窗遗韵——师涛案件代理散记——我为政治犯做律师之三
·农民工之歌(真实版)
·新《律师法》制造“鸟笼律师”
·我愿陪张青去上访
·株连无辜、赶尽杀绝的广州天河法院
·为谁绝食为谁雄?——献祭的郭飞雄
·人是他自身认同的价值--我看范美忠
·大陆粪青都是猪么?
·胡主席是人民的爹?
·在被监控的日子里
·杨佳案:黑幕重重的“审判”——解读杨佳案件法院判决
·“三个至上”的政治神学解读
·中国已无共产党——改革开放30周年述评
·政府当流着什么样的“道德血液”?
·我所悲兮在远道——访美心潮之一
·谁是“新土改”的受益者?
·杨佳长久地令我们感动
·胡佳不是罪犯,胡温才是罪犯
·用情意温暖黑暗----记一次软禁
·谁将把西藏推向独立?
·杀死了杨佳,毒死了共产党
·海外民主运动应该调整思路
·中国律协:“最中国”的“NGO”?
[列出本栏目所有内容]
欢迎在此做广告
忌日里的愤怒——纪念黄静辞世一周年


    
      黄静的忌日来临的日子里,我常常觉得自己有写点什么的冲动,可每每坐到电脑旁,脑海里就回想起苏格拉底临终时的那句话:
      “让我去死,让你们去活吧。谁比谁更好,只有天知道。”
      我知道黄静是信佛的,她一定也深爱着象佛祖一样智慧的哲人苏格拉底。黄静死了,她也超脱了。她离开了这个龌龊丑陋的世界,我们却还得活下去。
     
    一
     2003年2月24日黄静案发生的时候,现场情况是:少女裸死床头,尸身有自己不能形成的伤痕,床边地板上有沾染男性精斑的七团纸团,现场有明显被伪造的痕迹。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线索是:发现黄静死亡的是其前男友,该系黄静死前见过的最后一个人。这名叫姜俊武的男子神情不自然,无悲伤表示,在现场企图窃走死者内裤被黄静亲属制止,该不能解释为何深夜二时如入住黄静宿舍早晨六时即离开。黄静日记反映与该男子关系不睦。
     根据以上情况,首先接受报警的公安人员应可初步判断发生奸情命案,正确的措施是保护、封锁现场,报请刑侦人员、法医对现场进行勘察,对尸体进行检验。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控制,待获得进一步证据后采取强制措施。
     但是,首先到达现场的雨湖区案公安分局平政路派出所的警察却带一名法医草草看过现场即认定尸体上的外伤不足以致人死亡,判定黄静系自然死亡,不予立案,并通知家属火化。犯罪嫌疑人姜俊武未受控制,逃走三日后见平安无事又回到家中。更荒唐的是派出所长宋某还主持了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两家的调解会,因为黄静妈妈不同意宋所长的意见,差点挨了这位所长的老拳。三个月以后,鉴于网上群情激昂,经公安部领导亲自批示,姜俊武才被抓获归案。
     至此,这个案子出现了许多不正常的现象以致引人注目,首先,派出所的警察越权处置刑事案件,达到了令人惊心动魄的程度。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结案、撤案最低应由公安分局主管刑侦的首长签字,其他任何人没有这项权利。平政路派出所所长竟然越权直接对重大命案做出结论,令人匪夷所思。
     其二、没有检验即通知火化尸体、放走犯罪嫌疑人、调解强奸、凶杀命案,这些涉嫌包庇、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都公然以公安派出所的名义公开进行,令人瞠目结舌。
     其三、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公然在自己设立的网站上为犯罪嫌疑人叫屈,那位宋所长甚至自觉和犯罪嫌疑人站在一起,对媒体记者愤愤不平:某些人就是想搞臭公安和小姜(即犯罪嫌疑人姜俊武)。令人忍俊不禁。
     这一些列不可思议的现象突现了一个冷酷的事实:在这个案子中,公安机关的侦查机制失灵了。国家司法侦查行为遭遇了阻却,一些我们不得而知的因素干预了案件的侦破,我想任何一个有正常理性的人都能得出这个逻辑的判断。
     那么究竟是什么在干预案件?这个问题一开始就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网络上也充满了各种各样的猜测,有人说是金钱,有人说是权利,也有人说是社会关系,作为律师,没有证据我不能做任何肯定性判断。但是,我要说,世界上所有的事情都有原因,没有无源之水,也没有无本之木,干扰刑事侦查功能实现的隐秘原因一定存在!而且,查清这些原因铲除这些干扰司法的恶瘤是我们纪检、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否在,今天不明不白死一个黄静,明天就会临到李静、王静,我们每一个人都是下一个黄静,就在前不久,还是在湖南,不是又一个少女被奸杀最后做心脏病处理了吗?
     
   二
     孙志刚案发生的时候,警方认为孙志刚虽然有伤,但所受伤害并不致命,孙属心脏病发作死亡,后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孙志刚纯属暴力致死。
     河南大学生杨涛在超期羁押期间死于看守所,河南警方的鉴定也是死于心脏病。家属面对遍体鳞伤的尸体坚决不服,提出复检申请,最近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过问杨涛案检验情况,目前,有关部门已经委托司法部法医鉴定中心重新检验。
     黄静案一开始公安部门的检验结果又是心脏病,后来申请复检,改为肺气肿致死。本律师委托中山大学陈玉川等四名专家学者重新鉴定,虽然因为尸体高度腐烂、原始资料不足没能找出死亡的真正原因,但却推翻了黄静因心脏病、肺气肿死亡的结论。
     有一位学法医的网友在网上发表了对黄静案公安法医鉴定结论的评论:
     ——简评对黄静的法医鉴定报告 
     前面评了前两次的湘潭市和省上的解剖报告,前一次的结论是动脉粥样硬化是导致黄病死的病因,其后的结论是黄死于风湿性心脏病造成的肺动脉栓塞。这两种疾病都是最最常见的疾病,法医要是对这些还不熟悉,那就像赶车的老板不会拴缰绳一样,简直不可想象!
     对动脉粥样硬化,就连一般普通百姓也知道,它是一种老年病,人们都没听说过年纪轻轻的小姑娘也得这种病的,而且一得就死,连个发病的过程也没有,还特赶时候。这种可能性你也不需多想,一亿分之一的可能性也没有。
     现在来看第一次和第二次的报告互相证否的关系。是这个,就不是那个,它们的病因和病理以及临床表现全然不相同。第2种也是极为常见的疾病,法医不可能不熟它。它一点不难分辨得出来,是一眼的事情,只需要一眼!两个病没有一点相似之处,不是容易混淆的那种。既然前一个不说她有风心病,那就是她没有。两个报告说她的病情,一个发生在左心,一个发生在右心。这是两个不同的循环系统,一个叫肺循环系统,一个叫体循环系统,部位都大不一样。
     这个案子的离奇也是太特别的了,可能100年也难发生一次。最离奇的在什么呢?就在上面说明的地方。
     既然造假嘛,总得要造得像一些,可是它们的漏洞之大,简直令人瞠目结舌,这就有点怪了!简直让人感觉到写报告的人是故意露馅的,凭他们所在的地位也就知道他们的水平绝不至凹到这种程度啊!
     怪了事了!
     为什么在存在外伤致死的明显证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总是得出心脏病死亡的结论呢?为什么法医的结论如此背离常识,荒唐无稽呢? 这些疑问的答案,恐怕只能从法医鉴定体制的内部去寻找根源。
     
    三
     如果说黄静案是2003年网络上影响时间最长,范围最大,效果却最不足道的网络大案,相信没有人会提出异议。黄静案发生于2003年2月24日,同样著名的孙志刚案一个月以后才发生,但孙案很快以案犯被抓、被判、被杀、收容遣送制度被取消而告结束,四川的李思怡案也仅仅过了数月,已使两名恶警尽悉入狱。刘涌案、宝马撞人案都是下半年发生,年底即有结果。唯有黄静案,警察的作为不可谓不恶劣,法医的鉴定不可谓不荒唐,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不可谓不昭彰,媒体的介入从地方到中央,从大陆到海外,从网络到报刊、电视、电台, 监督的程度不可谓不严厉,抗议的声浪不可谓不高涨,但是,黄静的死因至今连一个合乎逻辑、合乎法医学常识的结论都拿不出,所有渎职、包庇、玩忽职守的司法公安人员一个都没有得到调查和处理。犯罪嫌疑人聘用的律师口口声声大喊冤枉,网络上到处充实着证据不足、疑罪从无要求释放被告人的声音。
     这是为什么?难道真象某些网友说的,湖南湘潭这地方,已经不是解放区的天啦?
     案件到了这步天地,作为黄静案的前律师,对这个案子的有些问题我必须发出自己的声音。
     首先,谁主张疑罪从无?
     疑罪从无是刑事司法审判的一项原则,意指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如果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致使犯罪处在真假不明状态,对被告人应做出无罪的判决。这个原则只适用于审判活动中,不适用于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更不适用于司法程序以外的民众价值判断和舆论监督导向。被告人的律师在没有进入审判程序之前,即向媒体和社会舆论呼吁对被告人疑罪从无,而媒体和社会舆论本没有定罪的权力,律师岂能不知?律师此举,不过要堵媒体的嘴,其司马昭之心,不是昭然若揭吗?
     其次、本案是疑罪吗?杀人证据果真取不到吗?
     黄静脖颈部有大片皮下出血,结合最初勘验现场时的拍摄的头部口鼻处特写照片,可以得出黄静是否窒息死亡的结论。
     黄案有三次机会可以真相大白:
     第一次,2月24日公安法医初检脖颈出血结合口鼻处损伤及内脏解剖,可以得出窒息死亡的结论。
     第二次,8月2日中山大学法医检验,公安按照原来的约定提供全部原始检材,尤其是现场照片,中大法医也可以做出上述结论。
     第三次,即将开始的司法部复检,如果公安机关心里没鬼,大胆提供所有的检材特别是照片,法医也完全可以得出非正常窒息死亡的结论。
     有了上述鉴定,起诉书可以认定:
     2003年2月24日晨2时,被告人姜俊武在黄精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同黄静回到临丰小学黄静宿舍宿舍。姜俊武将黄静放到床上欲行奸淫,黄静惊醒后奋力反抗,姜俊武奸淫不成,为掩盖罪责猛卡黄静脖颈,用棉被紧捂黄镜头面部,至黄静窒息死亡。
     此后,姜俊武又行奸尸,为掩盖罪责,用纸团擦拭黄静阴部,致其外阴擦伤。
     姜俊武施暴后伪造现场,当夜逃走。
     以上事实,由法医鉴定、证物纸团七块、精斑DNA监测报告、现场看验报告、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证明11)黄静系外力窒息死亡,自己不能形成;2)2月24日晚2时系被告人姜俊武将黄静送回宿舍并同宿一室;3)精斑系被告人姜俊武所留。4)现场处姜俊武、黄静外无其他人痕迹。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俊武虽然拒绝供认犯罪,但本案的其他间接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姜俊武强奸、杀人的事实。对被告人姜俊武应以强奸罪、杀人罪定罪,数罪并罚。
     法律规定,没有被告人口供,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犯罪。
     即使没有被告人的口供,如此严密的证据体系,姜的律师怎能辩成疑罪?姜俊武又怎能逃脱法律严惩?
     最后,本案如果最终作为疑罪处理,就是公检法律匪五家精诚合作的空前杰作!
     为什么这样讲?因为从一开始,先是警察拒绝履行职责,导致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三个月之久,做好了充分的反侦查证据准备和心理准备。其次是法医故意包庇,制造出一系列荒唐可笑的所谓鉴定结论为被告人开推罪责,接着是湘潭市公安拒绝配合中大法医查明死亡真相,雨湖区检察院故意以犯罪中止起诉,为辩护律师提供无罪辩护的条件,最后,律师粉墨登场,打着法治旗号,在法庭上高呼疑罪从无,法官则实现“程序正义”:姜俊武无罪开释!

[下一页]

©Boxun News Network All Rights Reserved.
所有栏目和文章由作者或专栏管理员整理制作,均不代表博讯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