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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路文集
·现状和命运——由王海云律师皈依佛门所想到的
·写给未来的律师们
·被告的滋味
·我们来到了松花江上
·辩护律师眼中的“杜丘”
·地狱之门
·律师生涯中的若干个瞬间
·律师的操守
·律师,一个危险的职业
第三辑 司法之癌
·有法不依,中国司法之癌
·案件汇报,叫我如何信任你!
·法官何以成土匪?
·法官为匪与媒体为娼
·法官的良知
·悲情尸检 ——黄静遗体解剖鉴定侧记
·忌日里的愤怒——纪念黄静辞世一周年
·蒙上眼睛的司法女神
第四辑 绝望的归途
·纪念毛泽东:被背叛的誓言
·农民,谁把你抛弃?
·与死亡擦肩而过
·被击毙的“民主”
·脸皮比肚皮更厚——评陈水扁先生的获胜文告
·足寒伤心,民怨伤国
·土地私有与权利保障
·从南都之难看报人的宿命
·人命如草不关天——从11.24到12.23两起特大灾难事故看媒体表演
·谎言包装下的无耻构陷————评解放日报文章《透过现象看本质》
·公共知识分子:本来是羊,却被弄成狼的模样 ——驳檀香山客
第五辑 雪夜读书
·独立斜阳数过人-读王怡
·爱一面红旗在风中飘扬———我读槟榔
·谁使英雄休入彀?——我看《柳如是别传》的著述意旨
·民族秘史的另类解读——读十年砍柴《闲看水浒》
·代后记:大狗小狗都有叫的权利
续辑
·油菜花开遍地黄_____一位朋友的童年经历
·中国宪政之路:分权与迁都——听贺卫方先生讲宪政
·“公允”背后的道德构陷——评麦田的《二桃杀三士》
·现状和命运——由王海云律师皈依佛门所想到的
·我们是人类的孤儿
·小说:人在狱中
·个人主义与黄金高案件
·开在胸前的小白花--悼紫阳
·绝怜高处多风雨——我读《袁氏当国》
·又是清明泪婆娑——纪念黄昭辞世一周年
·焦国标“卖国”与冼岩的板子
·从师涛案看司法专横 —对师涛案一审判决书的法律分析
·冤狱是怎样炼成的——盘点大陆司法“细节上的魔鬼”
·郭国汀律师,我为你扼腕可惜
·风物长宜放眼量 ——兼答归宇斌先生
·独立的主张——再答归宇斌先生(修正版)
·最可恐惧的冷漠——谨以此回复小乔
·红领巾与下跪
·“善行”何以成“罪行”?——评龙泉市公安局关于林樟旺案的起诉意见书
·刑事申诉书
·宁可再等一百年,不让战火烧我家—漫谈中俄军事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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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物权法》的“狐狸尾巴”——谈“非法”财产的保护问题
·献给“六四”的成人礼——解决“六四”问题的法律思考
·魂归何处?——悼念黄菊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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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和谐——朱虞夫父子案件旁听侧记
·李元龙案律师辩护记
·为自由辩护
·人间天堂已成人权地狱
·李元龙案律师辩护记(续)
·脱光了衣服的流氓政权——有感于李和平律师被绑架殴打
·送包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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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之歌(真实版)
·新《律师法》制造“鸟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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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监控的日子里
·杨佳案:黑幕重重的“审判”——解读杨佳案件法院判决
·“三个至上”的政治神学解读
·中国已无共产党——改革开放30周年述评
·政府当流着什么样的“道德血液”?
·我所悲兮在远道——访美心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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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长久地令我们感动
·胡佳不是罪犯,胡温才是罪犯
·用情意温暖黑暗----记一次软禁
·谁将把西藏推向独立?
·杀死了杨佳,毒死了共产党
·海外民主运动应该调整思路
·中国律协:“最中国”的“NGO”?
·晓波祖桦被传讯,共产党要提前清场?
·《零八宪章》的缘起和产生
·《零八宪章》催生一个新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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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谁把你抛弃?

   
    每当临近过年,电视上总是反复播放一个嘲笑农民的电视小品《超生游击队》,衣着褴褛满口土话的黄宏、宋丹丹激进夸张地丑化表演,不时逗得衣着鲜亮、脑满肠肥的城里人哈哈大笑。每当看到这个小品,我总是迅速调台,面对优越的城里人这种对农民浅薄、卑劣的人格嘲笑,形象侮辱,我笑不出来,我的心在滴血。
   我出身农村,父母兄弟至今还在农村。我和妻子只有一个孩子,我的一个姐姐、两个哥哥、一个弟弟都是两个孩子。每逢回家过年、过节,妻子总是感慨“孩子少,太吃亏了”。但是我问她,如果政策允许咱们再生一个孩子,你要吗?她却坚决摇头,“不要,谁吃得了那个累?”
   哥哥弟弟们在农村,条件差,孩子反而多,我的一些在农村的同学,还有生三个孩子的。越穷越生,越生越穷,这是中国农村一个奇怪的、但却是普遍的现象。
   农民贫穷的根源是地少人多,人地关系紧张,农民并非不知道计划生育地重要性,但是,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的农民,没有男孩就不能解决老有所养的问题。生于一个男孩,对于农民个体来说,是一个非常理性的选择,都要生男孩,人口必然无限膨胀,人多地少的矛盾就会越来越尖锐,农民会越来越穷,个体的理性,却变成了群体的非理性。不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农民就永远走不出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怪圈。

   其实,农民何止是没有社会保障?对他们的身份歧视,经济盘剥,无不体现在我们的法律、政策中。
   一、政治歧视:人所共知,当今政权是中共动员农民采取农村包围城市的方式夺取的,所谓工人阶级,除了参加中共初期搞地几次武装暴动,可以说对中国革命没有任何建树。。中共就其本质而言,是个农民党。但是中共建政以后,处于意识形态地考虑,将工人阶级确立为领导阶级,政治上农民只是领导阶级的同盟军。
   农民的社会地位与工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社会地位相差甚远。农民在社会结构中的实际地位处于最低层。本来,没有农民的劳作和辛勤耕耘,就没社会其他阶层的存在和发展。然而,社会心理却鄙视农民,看不起农民职业。农民耕作了一辈子,给社会创造了大量的财富,竟然被说成是没有“工作”。而从事其他职业的人,自被一个组织正式录用那天起,就算参加了“工作”。除了农业以外的任何行业,录用人员几乎都要经过筛选,合格者才能上岗。而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其素质似乎不需要有什么要求,凡是别的行业不要的人都可以干农业。
   二、户籍歧视:58年以来,国家实行划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实行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二元结构。城镇非农业人口,享有就业、子女上学、住公房、吃补贴、使用公用设施的优惠政策,而农业人口,则没有任何政策优待。农民实际上成了二等公民。在严格的户口等级制中,农户处在宝塔式等级阶梯的最低层。农民与城镇居民之间的这条界线,鸿沟之深、反差之大,世人无不知晓。农民要想改变自己的户口性质,变为非农户或城镇户,如没有特殊理由和关系,几乎是不可能的。一个农民的子弟,如果通过考学、参军等途径,取得城镇户口,吃上商品粮,跳出了“农门”,那就是出人头地,满门生辉。在过去的许多年里,对于某些干部的处罚,往往是取消其城市户口,赶到农村去“劳动改造”。似乎这些人只配与农民为伍,可见农民社会地位之低下。因此,只要祖上是农民户,就有可能世世代代延袭下去。户籍制度把他们限制在狭小的地块上,一代一代繁衍下去,与日益发展的现代文明始终隔着一段距离。
   三、法律歧视:在当今文明国度,已经没有哪个国家在法律上明确歧视某一个群体,规定他们因为身份的原因不能享有与其他群体同等地权利,这是政治文明最起码的标准。
   可是中国的《选举法》在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上严重歧视农村人口。每96万农村人口选举一名代表,每26万城镇人口选举一名代表,前者是后者的近4倍。(《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二条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区别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这就意味着在同一起人身损害赔偿事件中受到伤害的人可能因身份的不同而得到的赔偿有较大差别;以湖北省为例,200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为7322元/年,农村人均纯收入为2567元/年,两者相差近三倍,即同一起事故中受到相同损害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仅仅因身份的不同而得到的赔偿有近三倍的差距。
   以重庆为例:一个农村居民与一个城镇居民,乘坐同一辆车,从同一起点站出发,到达同一终点站,两人的票价一样,付款的义务相同。但是,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者死亡且两人都有一个小孩和父母需要供养的,农村人只能获得12万余元的赔偿,而城镇人却能获得49万余元的赔偿,系农村人的4倍。
   有律师质疑,当发生人身伤害获得赔偿时,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却有3——4倍的差距,这让人感到非常疑惑。难道农村人一生下来就低城市人一等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将人身损害赔偿区分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就造成公民在法律面前事实上的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人身损害赔偿也没有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之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人身损害赔偿区别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实行差别对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与WTO背景之下的国际做法不相符。
   有专家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辩护,西南政法大学谭向北教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有它的道理,是具体国情所致,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收入和支出上都存在差异,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必须面对和尊重这个客观存在的差异,而不是通过法律来消除掉这个“不平等”。
   他举例说:“比如一个农村的年收入50万元的养殖大户受到人身损害死亡,但他只能获得每年2000多元的死亡赔偿金,赔偿20年只有4万多元,这和他本身的价值是不成正比的。又如一个城市户口的无业人员,他本身不能创造什么价值,而他受到人身损害死亡了,他能获得16万多的死亡赔偿金。显然单纯以身份作为赔偿标准是不准确的,应该全面考虑受害人对社会的价值来确定单个的赔偿标准。这样才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性。 ”
   这个观点看似有理,却不值一驳,因为人的生命是平等的,对生命损害的赔偿也必须平等。不能因为生命本身创造的价值大小来区分生命的贵贱,就像我们不能同意杀害一个大老板的被告人应该枪毙2次、而杀害一个流浪汉的被告人可以无罪释放一样,流浪汉的生命价值并不因为他不创造任何财富而变成负数,不受法律保护。
   四、经济盘剥:中国农民的负担问题是个老大难问题,也是农民贫困的最直接的原因。
   改革开放以前,国家为了搞工业化,利用剪刀差政策拿走了农民大部分劳动所得,许多农民吃不饱饭,过着几乎赤贫的生活,还得虔诚地“学大寨”、“割尾巴”、“搞穷过渡”。
    改革开放以后,各级政府并没有放弃对农民的盘剥,减少农业基建投资,取消或不兑现已公布的奖励政策,某些产品国家订购价格偏低,压价收购农产品,把残次农机具、假农药、假化肥卖给农民,生产资料价格大幅度上涨,超出了农民的承受能力等;地方政府机构的少数干部,依仗权势横行乡里,巧取豪夺,大吃大喝,乱搞摊派,严重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当今社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利益集团,它们有强大的组织,它们运用自己的议价能力影响政策,在改革中获利,而农民由于居住的分散性、生产方式的封闭性、社会交往与联系的局限性、思想观念上的保守性,他们并没有形成一个紧密的利益集团,人数众多的优势被组织程度的松散所抵消,因而表现出的群体力量十分微弱。历史上的农会不复存在,政府也严格禁止他们成立新的独立农会。他们在与外界组织发生关系时,只能以个人对群体的方式进行,双方力量的不对称给农民造成了极大的压抑感和自卑感。他们只能充当社会利益分配结果的被动接受者,而很少有可能以主动进取者的姿态和实力影响社会利益的分配向有利于自己的方面倾斜。他们永远是没有议价能力的弱势群体。
   五、农民的出路: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农身份歧视或社会地位问题,执政党无论从知恩图报的“道义”原则还是从执政的需要出发,都应该还农民一个真正的公民身份,应该在义务教育、户籍管理、迁徙自由、市场准入、劳动就业、公共物品作用、民主参与等领域逐步取消对农民的歧视性限制。
   近年来,执政党进行理论创新,与知识精英、经济精英结盟,抛弃原来的领导阶级工人和它的同盟军农民,将改革的成本推给这两个阶级承担。这种做法除了意识形态上的合法性流失之外,还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这就是贫富悬殊、腐败猖獗、社会不公,这种社会现实说明,一个9亿人口的庞大阶层是无法抛弃的。农民面对苦难和暴政,他们的选择是忍耐、哀告、上访,当这些选择都失去作用的时候,他们就会揭竿而起。
   
    2005年1月28日于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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