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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狱是怎样炼成的——盘点大陆司法“细节上的魔鬼”
人权是司法保护的第一对象,没有了人权意识,每一个司法细节都会魔鬼横行。
一段时间以来,大陆媒体频频爆出司法冤案。据《南方杜时报》报道,1994年4月间,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九组村民佘祥林被当地公安机关逮捕,京山县公安局怀疑他谋杀了自己的妻子。1994年10月13日,佘被判了死刑,这个判决被湖北省高院发回重审。到1998年6月15日,佘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佘的上诉,维持原判。2005年初,佘的妻子突然归来,已经坐了11年牢的佘祥林被释放。
《河南商报 》报道,今年1月18日,河南荥阳警方抓获一名可疑男子,经审讯该男子交代了曾在河北广平等地奸杀4名妇女的犯罪事实。1月19日,河北广平警方将这个名叫王书金的男子押回,之后押解其到石家庄市郊区作案现场指认时,却从受害者同事口中得知,王书金犯下的凶案,案发当年已被当地警方侦破,强奸杀人犯聂树斌10年前已被执行了死刑。稍早一段时间还有一个叫孙万刚的云南省财会学院的大学生,被怀疑奸杀同学、女友,三次被判死刑,2004年1月被云南省高级法院改判无罪。如此多的人命关天的冤案集中浮出水面,引起举国喧哗,万众侧目,媒体呼吁,扼死司法“细节上的魔鬼”关乎所有人的命运,刑讯逼供、有罪推定、官无悔判等司法潜规则一天不消除,我们每一个人都将是明天的佘祥林、聂树斌、孙万刚。
现在,让我们结合这三个案子来盘点一下这些司法“细节上的魔鬼”吧。刑
讯逼供刑讯逼供是所有冤案炼成的罪魁祸首。几乎所有的冤案中都有刑讯逼供的“魔影”显现。佘祥林释放后对记者说:“我遭到残酷的毒打、体罚,刑讯逼供、诱供长达10天11夜”,“公安分成几组审讯我,不让睡觉,当时我看什么都是重影的”。媒体报道:佘祥林躺在病床上,不时把手放在额头上,他说那里会经常痛,尤其是回想起那段经历。现在表明他此前囚犯身份的可能只有剃得光光的脑袋,还有,他拉开裤脚,脚脖处留有深褐色的两条浅沟儿,那是当年作为死刑犯戴了4个月脚镣落下的。孙万刚被判无罪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一份《刑讯逼供控告状》,陈述了办案警察对他进行拳打脚踢、饥渴、困倦、罚跪、上肩铐、用绳子吊打等方式刑讯逼供、诱供。聂树斌被执行死刑,已经不能开口,但是我们无法想象一个没有杀人的年轻人会在没有强大压力的情况下承认杀人、“认罪伏法”,甘愿送命。
有罪推定。有罪推定是公安、司法人员长期以来的思维定势,如果没有有罪推定的司法理念,可以说所有的冤案都不会发生。笔者从事过十年的刑事律师生涯,从犯罪嫌疑人被立案刀判刑的每一个司法细节都十分熟悉并且进行过深入的研究,对这个结论坚信不疑。首先从侦查环节看,犯罪嫌疑人从被抓获到正式移送起诉,至少要被提审6次以上,这六次都要被不同的侦查员、预审员、检察员进行实质性讯问,都必须对犯罪动机、犯罪预谋、犯罪实施过程、犯罪工具、犯罪现场、犯罪结果以及犯罪后逃逸、隐匿等许许多多的与犯罪有关的问题进行实体回答,这些回答前后必须一致,必须与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或旁证吻合,如果不一致或者不吻合,必须找出能够解释的原因,出现后一种情况,审讯可能多达10几次甚至几十次。审讯的时间跨度最长可达一个多月。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下,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作案,他的十几次甚至几十次回答必然矛盾重重、漏洞百出,而且也绝不可能与旁证和其他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吻合,也就绝不可能被判有罪。也就是说,所有被判有罪的冤案被告人的最终供述与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其他物证等都是基本吻合的,否则法院无法下判。这些吻合的口供都是人为制造出来的,是刑讯逼供的杰作。侦查人员之所以刑讯逼供,是他坚信犯罪嫌疑人就是作案人,他做出有罪判断的理由不是证据,而是猜想,围绕着这种有罪猜想去寻找证据,当政局无法找到他们就制造证据,刑讯逼供就是制造证据最常用的手段。
其次,从审查起诉环节看,在这个阶段,公诉人至少可以通过提审犯罪嫌疑人、审查证据、讯问受害人以及证人发现冤案在案件证据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因为被刑讯逼供被迫认罪的犯罪嫌疑人绝大多数在审查起诉甚至在检察院批准逮捕的阶段都会翻供,如果翻供,公诉人必须查明翻供有无正当理由,从而对其他证据进行核实,在这种情况下,侦查员制造出来的证据体系就会露出破绽,最终彻底崩溃。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这样的案件只能做不起诉处理,不会最终送到法院酿成冤案。但是,面对证据体系的种种问题公诉人往往会视而不见,充当二传手把球踢到法院,因为他跟侦查员一样,内心深处也是崇尚“疑罪从有”。
最后,再来看法院审判阶段。在这个阶段,被告人的律师已经介入案件,绝大多数的律师会发现案件的证据破绽并竭尽全力的为自己的当事人做无罪辩护,通过开庭质证,案件中所有的问题将全部暴露出来,法官如果严格依据无罪推定的原则判案,一个疑点的存在都可能导致案件被告人无罪。但是,限制情况时,最终只要没有找到真正的凶犯,法官总是判处被告人有罪。聂树斌、佘祥林、孙万刚都是这样被判处死刑的。只是,在法院阶段,很多案件二审法官发现案件有问题,通常发回原审法院判处死缓,以避免错杀。极端的例子是聂树斌,直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成了枪下冤鬼。官无悔判官无悔判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传统,自古皆然,于今尤烈。大学生孙万刚被控杀害女友,
侦查证据疑点重重,省检察院总结了七条:
一、孙万刚仅有的4次有罪供述笔录上清楚地反映出办案人员先入为主、有罪推定的思想。这些供述相互矛盾、前后不一,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证据不吻合;
二、孙万刚控告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根据已有的证据,不能排除有逼供、诱供、指明问供等非法取证的可能;
三、孙万刚作案动机和目的不清;
四、法院定罪的重要证据之一、孙万刚衣服上有与被害人同一血型的血液,并不能完全证明孙就是凶手;
五、作案工具来源不明、去向不清;
六、孙万刚一份重要的有罪供述签名,不是他本人所签;
七、现场没有发现孙万刚的血迹、脚印,却留有他人的钮扣和皮带扣。
面对如此多的疑点,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但是一审法院坚持“官无悔判”,再次判处死刑。最后,二审法院只好自己判处死缓,经过艰难申诉,最终无罪释放。
“官无悔判”的陈腐司法理念,导致一个大学生在监狱里整整呆了八年,孙万刚出狱后,几成废人。其实,大陆司法真正的魔鬼是人权意识的淡漠、缺失。武汉理工大学的关怀备教授认为,人权是人之为人按其本性应享有的权利,它普适于每一个男女,不分性别、种族、阶级、贫富、国籍,是人人都应平等享有的权利,它与外在的权威无关,它先于国家而存在。所以又称为天赋人权或自然权利。人权是近现代文明最核心的价值理念。每个人在道义上对他人的生命都负有责任。生命权不受任意的侮辱、损害、践踏和剥夺。非经正当法律程序,生命权不受任何限制。无论是谁,都没有权利伤害一个无辜的生命。对生命的重视和张扬,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对生命价值的忽视和践踏,昭示了一个社会野蛮和落后。对生命价值的尊重,是一个民族的伦理“底线”,是必须守住的最低原则。
但是,在大陆的司法界,在司法人员眼中,人权从来没有任何地位,犯罪嫌疑人没有人权。当警察在刑讯逼供,“制造”犯罪证据的时候,他脑子里想的是“命案必破”、“限期破案”的上级命令,而不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当检察官捧着疑点重重的卷宗移送法院起诉的时候,他不认为他移送的是被告人的生存希望,他看重的是兄弟单位的关系协调和工作合作。当法官挥动手臂敲下死刑判决的法槌的时候,他认为结束的是又一件极其平常的工作而不是一个无辜公民鲜活的生命。人权是形成人类文明的基础,人权是司法保护的第一对象,没有了人权意识,每一个司法细节都会魔鬼横行,在一个缺失人权意识的司法环境里,每一个公民都是潜在的冤魂。
2005年4月8日于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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