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刑事申诉书
申诉人:杜导斌 男 1964年12月12日出生 汉族 湖北省应城市人 大专文化 应城市医疗保险局工作人员。
家庭住址:湖北省应城市粮贸街16-10号(环保局院内)。
申诉人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2004年6月11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4〕孝中刑初字第20号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申诉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没收联想天麟1110电脑一台。申诉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 21日做出〔2004〕鄂刑二终字第153号刑事裁定(以下简称:二审裁定),裁定维持原判。申诉人不服二审裁定,先后于2004年8月18日和2004 年10月28日两次向二审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省高院对申诉既未开庭审理,也未予任何答覆。为了促使冤案尽早得到昭雪,促使宪法保障人权的原则得到尊重,申诉人现再向贵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一、撤销二审裁定和一审判决二、改判申诉人无罪
申请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不符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认定:申诉人于2002年7月至2003年10月在互联网《大纪元》、《新世纪》等境内外网站上发表了《论颠覆政府是合法的》、《祝贺(民主论坛)四周年》、《良心不许我再沉默》等26篇文章。在文章中散布现国家政权是「专制、暴力、苛政、不公、腐败」,「早已丧失代表正义的资质了」,「现在的政府是不合法的政府」,「不存在颠覆政府是不合法的问题」,「希望它早点垮台」,「一定要帮助大陆同胞推翻专制独裁的统治」等诽谤性言论,并鼓动:「纳粹的幽灵回来了,占据了我们的国家政权,用最不人道的方式残杀你们的同胞,该出手了,向那个巨大的怪兽勇敢地说不字吧」,以诽谤的方式,公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其行为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申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即上述7句话计125个字,只是申诉人150余万字中的只言片语,只是一般性评论,没有捏造事实情节,不构成诽谤。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中的所谓诽谤,是指公然捏造不存在的情节,虚构事实诋毁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申诉人的上述言论,仅仅是一种评价、一种价值判断、一种文学意义的情绪宣泄,根本不涉及事实陈述,情节构建,怎么能谈的上捏造事实,虚构情节?二、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能证明申诉人具有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故意和行为根据刑事司法的一般要求,对申诉人定罪量刑,必须构建申诉人成立该罪的证据体系,具体到本案,必须具备
1、证明申诉人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主观故意;
2、证明申诉人实施了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
3、证明申诉人的煽动行为产生了危害国家政权的后果;
4、证明申诉人具有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但是,本案一审判决、二审裁定除了第四条之外,对前三条的证明体系根本没有完成。上述125个字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诉人的犯罪故意,也不能证明申诉人的犯罪行为,更不能证明申诉人带来了危害国家政权的犯罪后果。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三、二审审判程序违法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诉人和辩护人提出如下观点,1、一审判决关于被告人杜导斌「散布诽谤性言论」的认定是错误的;2、一审判决关于杜导斌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故意的认定是错误的;3、一审判决关于杜导斌在互联网上发表26篇文章的行为「远远超出言论自由的范畴,危害了国家安全」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也与我国承认及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相悖;4、以言治罪违反宪法保障人权的原则;5、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在适用《刑法》第105条第2款时缺乏合法有效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作支持,由此产生的判决是随意性的,违背了司法公正。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对本案进行全面审理。
但是,二审法院回避了申诉人上诉的主要理由,坚持「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的蛮横逻辑,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的二审裁定。在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公开后,海内外舆论的普遍评价是,在一个宪法保障人权的法制国家里,对言论治罪实在荒唐,125个字换来3年刑更加荒唐。这种藐视宪法的判决不仅对我个人不公,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宪法权威和国家荣誉。
综上所述,申诉人恳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给予全面调查,查明事实真相,改判申诉人无罪,还申诉人一个公正,让宪法权威得到彰显。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杜导斌
代理律师:李建强 莫少平 吕曦
二00五年七月十二日
作者惠寄 转载请注明出处
Tuesday, July 12, 2005
本站网址:http://www.guancha.or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