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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路文集
·写给未来的律师们
·被告的滋味
·我们来到了松花江上
·辩护律师眼中的“杜丘”
·地狱之门
·律师生涯中的若干个瞬间
·律师的操守
·律师,一个危险的职业
第三辑 司法之癌
·有法不依,中国司法之癌
·案件汇报,叫我如何信任你!
·法官何以成土匪?
·法官为匪与媒体为娼
·法官的良知
·悲情尸检 ——黄静遗体解剖鉴定侧记
·忌日里的愤怒——纪念黄静辞世一周年
·蒙上眼睛的司法女神
第四辑 绝望的归途
·纪念毛泽东:被背叛的誓言
·农民,谁把你抛弃?
·与死亡擦肩而过
·被击毙的“民主”
·脸皮比肚皮更厚——评陈水扁先生的获胜文告
·足寒伤心,民怨伤国
·土地私有与权利保障
·从南都之难看报人的宿命
·人命如草不关天——从11.24到12.23两起特大灾难事故看媒体表演
·谎言包装下的无耻构陷————评解放日报文章《透过现象看本质》
·公共知识分子:本来是羊,却被弄成狼的模样 ——驳檀香山客
第五辑 雪夜读书
·独立斜阳数过人-读王怡
·爱一面红旗在风中飘扬———我读槟榔
·谁使英雄休入彀?——我看《柳如是别传》的著述意旨
·民族秘史的另类解读——读十年砍柴《闲看水浒》
·代后记:大狗小狗都有叫的权利
续辑
·油菜花开遍地黄_____一位朋友的童年经历
·中国宪政之路:分权与迁都——听贺卫方先生讲宪政
·“公允”背后的道德构陷——评麦田的《二桃杀三士》
·现状和命运——由王海云律师皈依佛门所想到的
·我们是人类的孤儿
·小说:人在狱中
·个人主义与黄金高案件
·开在胸前的小白花--悼紫阳
·绝怜高处多风雨——我读《袁氏当国》
·又是清明泪婆娑——纪念黄昭辞世一周年
·焦国标“卖国”与冼岩的板子
·从师涛案看司法专横 —对师涛案一审判决书的法律分析
·冤狱是怎样炼成的——盘点大陆司法“细节上的魔鬼”
·郭国汀律师,我为你扼腕可惜
·风物长宜放眼量 ——兼答归宇斌先生
·独立的主张——再答归宇斌先生(修正版)
·最可恐惧的冷漠——谨以此回复小乔
·红领巾与下跪
·“善行”何以成“罪行”?——评龙泉市公安局关于林樟旺案的起诉意见书
·刑事申诉书
·宁可再等一百年,不让战火烧我家—漫谈中俄军事演习
·王斌余,你就是国殇
·广州番禺区政府“贼喊捉贼”—评《番禺日报。评论员文章
·也说《物权法》的“狐狸尾巴”——谈“非法”财产的保护问题
·献给“六四”的成人礼——解决“六四”问题的法律思考
·魂归何处?——悼念黄菊去世
·律师法修改:别把律师当异类
·审判和谐——朱虞夫父子案件旁听侧记
·李元龙案律师辩护记
·为自由辩护
·人间天堂已成人权地狱
·李元龙案律师辩护记(续)
·脱光了衣服的流氓政权——有感于李和平律师被绑架殴打
·送包老
·沧州铁狮——郭起真案件辩护散记——我为中国“政治犯”当律师(一)
·重案背后——杨天水案件辩护散记 ——我为中国“政治犯”当律师(二)
·新《律师法》制造“鸟笼律师”
·铁窗遗韵——师涛案件代理散记——我为政治犯做律师之三
·农民工之歌(真实版)
·新《律师法》制造“鸟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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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连无辜、赶尽杀绝的广州天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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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监控的日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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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八宪章》的缘起和产生
·《零八宪章》催生一个新中国
·中国,你与我有什么相干?——一个西藏喇嘛的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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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区政府“贼喊捉贼”—评《番禺日报。评论员文章

   
   
   
   
    在拒不接受太石村村民要求罢免村委会成员之后,在毫无根据、毫无理由地乱捕乱抓村民组织者之后,在组织千名警力武装抢走太石村村民的账册之后,在疯狂搜捕 48名护帐村民打伤多位老人妇女之后,在非法绑架民间维权志愿者之后,广州市番禺区政府的喉舌《番禺日报》突然发表一篇题为《依法办事,从我做起》的评论员文章,文章说:“太石村少部分村民以要求罢免村委会主任为由,多次上访、静坐,并强占村委会大堂,妨碍执行公务,致使村委会工作陷入瘫痪。这本来是一起普通的村民上访事件,但由于一些不法分子的介入,使得事件变得复杂起来。”

    文章一口咬定,村民违法,我们来看这个说法是否成立。
    我们先看相关的法律规定。村民委员组织法第17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上述法律规定清楚的表明,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村民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对村民大会负责,向村民大会报告工作。各级政府不是村民委员的上级机关,不能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根据村委会组织法要求罢免涉嫌腐败的村委会主任,这本是村民的合法权利,发生上访、静坐是因为番禺区政府拒绝兑现村民的民主权利,并且上访、静坐本身都是根据宪法41条合法行使权利,这如何就成了村民违法?至于“强占村委大堂”更是荒唐之极,村委大堂是村民行使自治权利的地方,几个年老体弱的妇女老人为了保护村委账册不被腐败分子偷走、篡改,自觉在这里轮流值班,这是在自家的地方保护自己的财产的合法行为,这本来是护法之举,如何就违反了政府法律?又怎么能妨害了番禺区政府执行公务?番禺区政府到村委会大堂执行的什么公务?
    我们再来看番禺区政府是如何执法的:
    广州市番禺区太石村的村民鉴于本村上千万土地出让费去向不明,自己选出的村官涉嫌严重腐败,根据《村民组织法》16条的规定,由400多人签名,要求罢免腐败村官。罢免动议提出后,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内,番禺区政府不予理睬。
    据中山大学艾晓明教授调查:8月16日番禺区政府即派警察进村,将一位老人摔成重伤,她因骨折瘫倒病床;在番禺区人民医院骨科病房,整个前胸像穿了一件防弹背心一样贴着黑膏药。一位年仅17岁的少年冯锡元,不仅头部被警棍重击,而且腹部被踩了一个大脚印,二十多天了脚印依然历历可见。孩子的母亲是哑巴,姐姐没文化,父亲每日在医院陪床,深陷贫困、焦虑和恐惧。
   8月29日10:30分左右,近100名警察包围了村民的静坐现场,他们抢走横幅,抓走村民组织者冯秋盛、梁树生,30分钟后再次从政府内涌出,将一冯姓村民带走。
    8月31日民政局正式通知村民不予接受他们的罢免动议。
   不仅如此,番禺区的警察在这前后就开始大肆抓捕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村民。许多村民领袖被迫逃亡。
    9月1日清晨5点,番禺区政府出动大批警察,扑向在现场坚持绝食的四十余村民。有17名绝食村民被抓,其余人被驱散,没有任何人反抗。此时此刻,村里大批村民起了大早,想赶到绝食现场声援,但番禺区政府在市桥郊区布置警力,将村民强行阻止。
    艾教授在给温家宝总理的信中说:9月12日,番禺区鱼窝头镇政府已经同意了村民有关罢免的动议,村民在9月12日看到这篇报导,无不欢欣鼓舞、奔走相告,拿着报纸“感谢政府”。可是,村民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就在这天早上,无数防暴警察、警察和治安队员冲进村里,迅速封锁了村部前路段,并开启高压水龙头向村部冲灌。警方当场抓走了48位村民。太石村民为了防止暴力,一直是让那些没有能力反抗的妇女和老人守护村部;却正是这些妇女和老人,在9月12日的暴力查账过程中遭遇最大的伤害。
    这位阿婆是一位七十多岁的孤寡老人,她说高压水龙头把她们冲得倒下,全身湿透,从地上爬起来,水龙头再对着她们冲。两个警察扭她的胳膊把她扭上车,上车后,她穿着全身湿透的衣服不停呕吐。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政府不得干预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政府暴力破坏罢免选举是“依法”吗?政府出动上千警察抢走村民的账册,是“依法”吗?
   根据宪法,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不受侵犯。根据刑事诉讼法,任何公民,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不受逮捕,番禺区政府序列的警察大规模拘捕守法村民,甚至连民间维权学者郭飞雄先生也遭到绑架,这是“依法”吗?
    番禺日报的评论员文章还振振有词地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法律是调节各种社会关系、衡量是非曲直的准绳,是所有社会成员的行为准则,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最有力的武器” 。“坚持依法办事,不仅要做合法的事,而且要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步骤去做。”
   我们把这些唐皇冠面的话用来对照番禺区政府的行为,哪一个字不是一击打向他们自己嘴巴的耳光?
    中国民间有句俗话,叫“做贼喊捉贼”。贼偷了东西怕别人发现,于是大喊别人是贼,犯罪心理学认为,贼所以要喊捉贼是因为心虚,番禺区政府疯狂践踏法治,反过头来诬蔑村民“违法”,遵循的正是一个胆怯的贼的行为逻辑。
   
   
   200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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