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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波文选
·用真话颠覆谎言制度——接受“杰出民主人士奖”的答谢词
·从孙志刚案看政治权力干预司法
·舆论误导出的胡温“新政”
·诚实地说出常识的良知——祭李慎之先生
·周正毅案与金融腐败
·刑不上政治局的“问责”
·孙志刚是民间抗暴之英雄——从孙志刚案到中止收容遣送
·我们能盼来什幺?
·亲港府而远民意的香港行
·透支民众未来的金融腐败
·希望与失望的恶性循环——简评胡锦涛七·一讲话之一
·胡温不会挑战江派的深层原因 ——胡锦涛七一讲话评论之二
·吃饭哲学与跛足改革————胡锦涛七一讲话评论之三
·坚定不移地玩弄亲民工具——胡锦涛七一讲话评论之四
·三岁李思怡之死拷问灵魂
·民间维权运动的胜利
·北京封锁信息的双重危害
·刘晓波 任不寐 关于《灾变论》的对话
·谁为超期羁押的良心犯鸣冤
·大陆执法者的双面
·港人胜利对大陆的压力和启示
·23条与独裁者的噩梦
·金正日独裁吞噬金大中阳光
·中国没有司法正义
·毛泽东玩弄宪法
·跛足外交来自跛足改革——朝核危机评论之一
·“民主立宪”的虚假
·六方会谈与中国外交
·狂热到精明的爱国主义
·自焚背后的人权灾难
·无声三中全会与信息歧视
·神五升空后的虚拟和真实
·刘荻获释的启示
·谁为暴君毛泽东招魂?
·向独裁献媚的希拉克──评胡锦涛访法
·杜导斌案——从完全黑箱到有限公开
·湖北省公安厅应该作出进一步澄清
·特权者的反腐特权
·枪杆子下的胡温亲民
·《证词》附录:刘晓波给廖亦武的信
·人权入宪下的人权迫害
·直面六四──让你的良知被人看到──有感于蒋彦永先生为六四正名
·独裁政府怎能监督自己
·难道恐怖屠杀是死亡庆典?——有感于中国某些网民为马德里爆炸叫好
·康德点燃的启蒙之火(上)——纪念伟大哲学家康德逝世200周年
·康德点燃的启蒙之火(下)——纪念伟大哲学家康德逝世200周年
·赢选举的阿扁和赢公投的连战
·康晓光的狂妄和阴招
·特权式反腐的无效
·【紧急呼吁】强烈抗议中共公安逮捕六四难属丁子霖、张先玲、黄金平
·台湾恶劣环境中的优质民主
·关于丁子霖、张先玲、黄金平被拘捕事件的紧急呼吁
·受难母亲的泪与爱──献给被捕的丁子霖、张先玲、黄金平
·关于三位被捕难属的最新消息
·关于丁子霖女士最新消息
·有力量的残疾青年罗永忠
·让清明变成石头——为六四亡灵而作
·日人挑战首相 国人围殴女子
·美英自由联盟必胜
·北京能否有对台新思路?
·直面六四:让你的良知被人看到──有感于蒋彦永先生为六四正名
·帮闲博士的献媚术
·话说李敖---精明的骄狂
·为再燃野火的龙应台辩护
·话说李敖之二─紧跟暴君毛泽东
·不要说今年的春天很冷
·"人质外交"源于独裁政治敌视民间异见的本质——为杨建利被捕两周年而作
·由段琪瑞的侄孙死于六四屠杀而想到的
·依法治港的实质是“恶法治港”
·从新华网民意调查看国人的人权意识
·在大陆,五一是谁的节日?
·林昭用生命写就的遗言是当代中国仅存的自由之声
·向死于恐怖袭击的同胞致哀
·谁在乱港害中?
·刘水案─是执法还是构陷?
·恶法治国的阴毒化法制
·杨建利冤案背后的中国现实
·虐囚丑闻与伊拉克局势——虐囚案评论之一
·把罪恶当罪恶——虐囚案评论之二
·契约中的权利和义务(1)
·倾听天安门母亲的声音——读六四难属《寻访实录》
·八九运动中普通民众的高贵
·六四凌晨的黑暗
·虚美矫饰的国史
·1546号决议和伊拉克重建
·抗议对民族良知蒋彦永的迫害
·六四对中国的积极意义
·南都案─亵渎法律公正的审判──「南都案」评论之一
·阻碍媒体改革和葬送新闻良知的审判——“南都案”评论之二
·民间维权对「南都案」的关注──「南都案」评论之三
·徒手征服罗马帝国的基督徒(上)
·徒手征服罗马帝国的基督徒(下)
·六方会谈的无果而终
·化解香港的黑白悲情
·今年七月一日
·「审计风暴」刮走多少百姓血汗钱
·专访刘晓波:七一游行令人鼓舞
·通向极权暴政的现代双轨(上)
·通向极权暴政的现代双轨(下)
·蒋彦永对专制的徒手反抗
·情色狂欢-----中国商业文化批判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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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向极权暴政的现代双轨(上)

   有朋友推荐德国人英戈•穆勒所著的《恐怖的法官──纳粹时期的司法》(王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读后的最深感触是:当一个民族在狂热的爱国主义和种族傲慢的绑架下,将民族复兴的希望寄托于某一救世主、并让他独揽全部国家权力之时,滥用权力的暴政的畅通无阻,靠的就是无法无天和恶法治国的结合。

   德意志民族,向以理性、冷静、严谨和纪律而著称,但是,希特勒极权的成功,靠的却是对完全相反的非理性煽动:狂热的民族主义和傲慢的日尔曼主义。而本该是最具理性的德国法官们,却在爱国狂热的裹挟下彻底丧失了理性。

   首先,爱国主义使法官们赦免了希特勒的罪行,爲他的日后崛起提供了机会。衆所周知,希特勒及其信徒曾在慕尼黑发动过“啤酒屋暴动”,尽管整个暴动形同闹剧,没有对政府造成实质性威胁,但以当时的德国法律来衡量,这是不折不扣的阴谋颠覆政府的叛国行动,决不会因暴动未遂而改变其颠覆和叛国的性质,所以,希特勒等暴动的策划者和参与者,理应受到严厉的司法制裁。而且,依据当时的《保卫共和国法》,类似奥地利公民希特勒这样的外国人在德国犯有颠覆罪,起码应该被判“驱逐出境,不服从者处以徒刑”。

   然而,在1924年对“啤酒屋暴动案件”的审判中,仅仅对希特勒等人判处堡垒拘禁的最低刑。国民法院的法官们之所以如此轻判,其理由就是爱国主义:“被告的行爲均是受著一种纯粹的爱国精神和最高尚的无私理想的指引”,“是以行动来挽救祖国”等等。而且,法官们还认爲:尽管希特勒是一个外国人,却是一个“具有德国人的思想感情的外国人”,所以不适于“驱逐出境”的法律。

   爱国主义蒙蔽了法官们的眼睛,法官们必然亵渎司法正义,正如爱国主义毒化了哲人智慧,使大哲海德格尔变成“坐在讲台上的希特勒”一样。

   其次,爱国主义使法官群体泯灭了理性,陷于对希特勒的盲目崇拜之中。在纳粹刚刚掌权后的1933年10月,象德国知识界发动效忠纳粹运动一样,德国司法系统也掀起了狂热的司法效忠运动。在第一次德国法官全国代表大会上,站在最高法院门前的一万名法官高举手臂,在“嗨,希特勒”欢呼中行纳粹礼。在这些法官的心中,他们只是各类法院的法官,而希特勒,不仅是国家元首,也是整个德国的法官。所以,法官们“以德国人民的精神起誓”,终生追随“德国法官”希特勒。

   再次,这样的公衆狂热,既可以制造出任何救世主神话,也能够制造出杀人民族的合法化神话。也就是说,爱国主义使侵略战争、种族灭绝和镇压异己得以合法化。在纳粹极权之下,正是效忠于希特勒的德国法官,运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缜密的法律思维,经过富于逻辑性的法理论证,制定出一系列践踏人权和种族迫害的恶法:《民族与帝国紧急状态排除法》、《保护德国人民法》、《保卫人民与国家法令》、《保护德国血统和德国荣誉法》、《社会蠹虫法》、《遗传病预防法》、《军事法条例》、《反对背叛德国人民与一级颠覆活动法》……反犹排犹的种族灭绝和对一切不同政见的暴力镇压,就在爱国主义的庇护下得以合法化了。

   也就是说,在希特勒统治时期,国家的纳粹化导致了司法系统的纳粹化。二战后,盟军在清除占领区的纳粹分子时,法院系统中效忠纳粹者的比例之高,实在令人震惊,几乎接近百分之百。比如,希维恩伏特即决法庭的人员,百分之百是纳粹党员;在威斯特伐里亚司法系统中,纳粹党员和亲纳粹组织的成员占93%;在巴姆堡上诉法院辖区内,309名司法人员中纳粹党员占302名;在英国占领区内的美国辖区,只找到两名法官与纳粹无关。

   爲了弘扬“纯粹的爱国精神”和保证“德国种族的完美性”,残暴的极权意志上升爲“国家法律”,一项项恶法的出台、实施和执行,几百万犹太人和成千上万的社会渣滓、国家蠹虫、帝国叛徒、元首敌人和反战人士……被押赴集中营和监狱,被吊死和枪毙,被塞进毒气室。这些法律中的最野蛮部分还带有原始丛林的残忍,以国家利益和种族健康爲理由,强制残疾人绝育,从肉体上消灭精神病患者和弱智者。

   2004年7月6日于北京家中

   作者爲独立中文作家笔会主席

   ——转自《观察》(http://www.dajiyuan.com)

   7/8/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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