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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波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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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评论】高官批示保障不了人权

   在媒体爆光和民间呼吁的共同努力下,孙志刚案终于得到中共高层的重视,罗干和周永康先后的多次批示,张德江主持广东省政法系统的专门会议研究此案,表示严惩凶手和补偿孙志刚的家人。主流媒体(包括凤凰卫视)随之出现相关的正面评论,网上也有一些叫好之声,把此案的公开化与胡温体制抗SARS的某些开明作法联系起来,似乎如此解决孙志刚案,又为胡温新政添上了醒目的一笔。

   中共高层的重视固然值得肯定,然而,大陆民众不再天真和愚昧,许多人已经意识到:用上级权力的干预方式解决此一个案,并不能真正保证制度性的人权迫害的废止。所以,民间并没有完全接受官方的解释,而是通过网络平台进一步提出置疑。我见到的这类文章就有十几篇,还有由学人秦晖、萧瀚、徐友渔、杨支柱等人发起的“就孙志刚案调查结论致全国人大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信”。民间对官方的置疑和要求,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点

   一,置疑官方公布的13名凶犯嫌疑人(主要嫌犯是八名收容人员)。官方的初步调查结论与媒体披露的案情之间的出入很大,因为孙志刚在被送到救治站之前就已经遭到毒打,所以,警察执法犯法的嫌疑很大。而现在的官方结论,很有些避重就轻之嫌:为了降低此事件的恶劣程度和执法机关的形象受损,很可能用被收容人员作了警察的替罪羊。

   二,置疑只作为刑事个案处理的方式。孙志刚案,既是一起恶性刑事犯罪,更是践踏人权的制度性犯罪。虽然,收容遣送制度并不必然导致人的死亡,但是孙志刚之死显然与这一制度本身的恶劣高度相关。这一制度,不但毫无理由地剥夺了公民、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的人身自由,而且赋予了执法人员以“合法的”伤害人权的权力和能力,进而成为一些执法人员违法乱纪的借口,堕落为执法部门及其人员牟取经济利益的方便工具(乱收费、抓人质捞钱、整治不驯服的国民等)。近年来,由收容遣送制度造成的侵权和伤害的案件屡屡发生,有能力破财免灾而且肯于的国民,算是不幸之中的幸运儿了。那些交不出“捞人费”或不服管的国民,轻者被多关几天或用重体力劳动惩罚,重则致病致伤致残致死,也绝非偶然的特例,而是经常见诸于纸媒体和互联网的新闻。更有甚者,还有女青年在收容医院里被轮奸致疯。故而,为了避免此类践踏人权的恶性案件的继续发生,就必须尽快废除收容遣送制度以及两劳制度等恶法。

   三,置疑领导批示的传统作法。在一个司法独立的法治社会中,类似孙志刚案件的侦察、起诉、审判、判决,只要经过正常法律程序即可完成,根本不必政治权力的干预,因为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是保障人权的基本制度条件。而在中国则恰恰相反,大凡此类涉及到警察执法犯法的恶性案件,特别是涉及到“恶法”造成的人权迫害,只有在法外的政治权力的干预下,才能勉强进入司法程序。中国司法系统的权威,不是法院及其院长或检察院及其检察长,而是从中央到地方的中共政法委以及负责政法委的分管书记,在此之外还有一个法权无边的中纪委,它在办案时可以指挥和调动公检法。如果碰到极为敏感的政治案或高官腐败案,就连中共管政法的最高官员罗干和中纪委都说了不算,而要最高党魁和政治局会议来拍板。依此类推,各级政府的司法系统皆为同一模式。

   政治局常委罗干、政治局委员周永康和张德江等高官干预此案,固然可以加快孙志刚案的解决,但是,没有独立司法的人治干预,无疑是最大的司法不公。所以,不改变以党管法和以政代法的现行制度,也就不可能建成中共所承诺的法治国,法律的程序公正也只能是空头支票,人权更无法得到制度化保障。一句话,如果不改变党权至上的现行制度,孙志刚的个案,绝非第一,更不会是最后。

   然而,通过孙志刚案,自觉为保护人权而呐喊的国人越来越多,制度比人更可靠的现代政治文明,正在日益变成国人的常识。国人不再天真:人治社会决不会有真正的正义。国人也不再愚昧:明君清官决不会带来人权保障的善制。国人正在走向自觉:每一践踏人权的个案皆与所有人相关,捍卫他人的人权就是在捍卫自己的人权。

   2003年5月15日于北京家中

   

   ---《观察》首发,转载务请注明出处--- (5/14/2003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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