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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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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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司法而司法,为法制而法制

   最近中共领导人提出"司法为民"的口号,这显然是从"执政为民"的说法那里拷贝出来的。作为口号说说当然无所谓,但是负责政法工作的第一号人物的罗干也这样说,而且还把它作为法制建设的指导原则,这就有问题,起码反映出有些领导人对法制建设以及依法治国的本质有误解。司法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固然是"为民",但司法也要保障业主、资本家的合法权益,甚至保障那些刑事罪犯的基本权利(包括贪官污吏的基本人权),这就很难用"为民"两个字来解释了。
   
   严格说来,司法以及广义的法制既不为"民"也不为"官",而是追求一种"官"与"民"以及一切人共享的秩序。它的实行意味着对所有阶层的所有人都有所"节制",士农工商,概莫能外,不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且法律面前人人受限。否则就不如明着搞阶级斗争那一套了。中国传统的民本思想其实也强调这种普遍的节制意义。孟子说"为民制产",一方面是从民众的权益说的,但更重要的是,孟子强调这权益后面的制度建构因素。这"恒产"就是节制机制的基础,故要从"恒产"过渡到"恒心"。这个"恒心"用现代人的话说就是规矩,它不是哪个县太爷的小规矩,也不是哪个帝王一家的规矩,而是天地之间的、普遍必然性的大规矩,或者叫做公义。
   
   换句话说,谁来执政,或者某个领导人推行一套新的政策或"新政",这都是暂时的,是在具体时空限制中进行的,叫做政治行为。再好的政治行为都不是长治久安之策,因为政治行为必然受到政治集团现实利益与条件的影响,并且针对着具体的政治问题。长治久安只能是那个结构化的"大规矩"(真正的法制),它是不受具体政治集团因素影响的,所以在孟子那里才有这个"恒"字看守着它。讲"执政为民"我并不反对,因为"执政"本身就是一种政治行为。但讲"司法为民"或"法制为民"等等,就不妥了,因为它把那个"大规矩"矮化了,变成具体政治格局中的小规矩了。我们必须把天造地设的大自然的秩序与皇家园林的小氛围区别开来,警惕把法制建设作泛政治化或政治工具化的处理。

   
   其实"为民"本身是永远也不会错的,但是正因为永远不会错,所以它就很难是正确的,因为谁都想利用它来藏污纳垢,实现少数人的政治利益。毛泽东打着为人民大众服务的旗号发动文化大革命,结果是置民于水深火热之中,实现的不过是毛个人的政治利益。台湾的陈水扁也在搞"为民"的统独公投,在台湾老百姓的掌声与欢呼声中误民害民,如出一辙。天下事有时真的很难说清楚,但历史与现实都指向民粹主义与泛民主主义的陷井所在,所以对胡温新政的评判也不能从老百姓的掌声多少一概而论,还要多一点保持时空距离的思索与查照。在我看来,那个"司法为民"的说法,如果不是哗众取宠,至少也不是很实在,不如"为司法而司法,为法制而法制"听起来让人放心。
   
   (自由亚洲电台)
   (12/19/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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