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茉莉作品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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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组织的制度缺陷———郭罗基访谈录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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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黑暗,自己要站在阳光下—郭少坤访谈录
·一个“戏剧性的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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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组织的制度缺陷———郭罗基访谈录之七


   
    我们流亡西方已经多年,但我们学到了什么?即使是名流聚集、财源亨通的中国人权组织,也没有认真进行过制度建设;即使这个组织里有一些地道的美国专家,也没有引进西方先进的民主法治制度。
   
    难道我们中华民族的专制文化真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它的病菌,不仅腐蚀原本就缺乏民主意识的中国流亡者,也能传染给参与中国人权事业的西方人?这也是一个需要作出文化心理分析的课题。
   
    在本次采访中,郭罗基先生对中国人权组织的制度缺陷,有沉痛而深刻的检讨。只要我们还没有失去自我反省能力,我们或许还有救。不可救药的,是那些倚仗金钱权势拒不改错的人。
   
   
   
    茉莉: 郭先生,上次我们谈到玮琳写给理事会的信,她说:“中国人权”的根本问题是没有严格执行制度,特别是缺乏对权力的监督机制。玮琳的话,让你意识到了自己作为理事的责任。
   
    郭罗基: 如果说,“中国人权”的根本问题是没有严格执行制度,那么,首先要问,“中国人权”建立了什么制度?于是,2004年2月以后,我从研究“中国人权”的章程开始,来思考“中国人权”的问题。
   
    茉莉: 今天就请你具体谈谈你当时对章程的思考。
   
    郭罗基: 我认为,需要研究章程,健全制度,才能改造“中国人权”。
   
    茉莉: 请你介绍一下这个组织的章程。
   
    郭罗基: “中国人权”先后有三个章程:
    《中国人权章程细则》(1996年7月15日制定)
    《中国人权章程细则》(1996年7月15日制定,1999年11月4日修订)
    《中国人权章程》(2001年)。
   
    茉莉: 这就奇怪了,中国人权组织是1989年成立的,为什么直到1996年才制订第一个章程?
   
    郭罗基: 是的。1996年3月9日的理事会才第一次提出起草“中国人权”的章程。
    理事会的议程上列入:
    11:30—13:00 Organizational Matters(组织建设问题)
    to include:(包括)
    —drafting HRIC's charter(起草“中国人权”章程)
    —nomination of new board members(理事会新成员的任命)
   
    一个半小时内要讨论两项大事,不可能很充分。起草章程只是提出问题而已。这还是由特殊的因素促成的。因为“中国人权”准备于1997年香港回归之前在那里建立一个办公室,为了在香港注册,就需要提供“中国人权”的章程,否则可能还不会提上日程。
   
    茉莉: 原来没有章程,他们是怎么在美国注上册的?
   
    郭罗基: 我一直疑惑不解,没有章程当年在美国是怎么注册的?后来问了李晓蓉,她说,原来还是有章程的,只是不大完备。但她找不到了。既然原来是有章程的,1996年提出的问题应是"修订",理事会议程上列入"起草",也没有人起来更正。
   
    茉莉: 请问1996年的章程是怎么产生的?
   
    郭罗基: 1996年上半年,起草了一个章程。7月初,理事们收到章程草案的英文稿。7月9日,"中国人权”主席刘青、执行主任萧强给全体理事发出一信,说:
   
    “自中国人权89年成立以来,由于开始数年都在摸索和建立基础的阶段,经费、人员和项目都不够稳定,所以将起草章程的工作拖延了下来,现在一方面是办公室的运作已经逐渐完善,另一方面是中国人权将要在香港登记注册分部,法律上也需要有完备的书面文件,因此办公室,执行委员会和去年理事会(有误,应是上述同年3月9日的理事会━郭)指定的章程小组一起反复协商,同时接收法律专家的指导,起草了这份章程。并且希望召开一次理事会的电话会议,正式通过这一章程”,还说“希望能够在7月15日完成这些程序,通过最后的章程”(错别字和文句不通均原文照抄)。事实上电话会议没有开。后来公布的《中国人权章程细则》,却写上1996年7月15日制定。
   
    连刘青、萧强都不知道原来有个章程,所以有也等于没有。
   
    茉莉: 看来你们在很长的时期里对章程并不太重视。那么,第二个章程是怎么回事?
   
    郭罗基: 1999年1月16日,理事会酝酿增设两位共同主席,因而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议,成立了由黎安友、谭竞嫦、李晓蓉等五人组成的章程修改小组。章程修改小组于1999年11月4日提出修订稿,交11月5日的理事会讨论。讨论的结果,理事们认为,章程修改小组还需要继续进行工作,应在两个月内完成,提出新的修订稿。虽然章程的修订稿尚未生效,理事会开会之前,9月27日“中国人权”主席刘青、执行主任萧强发出文件,以通讯方式选举方励之和伯恩斯坦为共同主席。本次会议就是由他们二位主持的。
   
    茉莉: 哦,原来是为了设共同主席而修改章程。
   
    郭罗基: 直到2001年1月27日的理事会才又一次讨论修改后的章程,更名为《中国人权章程》。第四条“理事会”中的第五项“主席”,增加了“理事会可以决定设立共同主席,两位共同主席分享主席职责和权力,他们均称为‘共同主席’。”而方励之和伯恩斯坦担任共同主席已将近两年。这次理事会的记录虽然写上:Bylaws passed (章程通过),实际上并没有投票表决。
   
    茉莉: 恕我直言,这样做法都不太符合原则。
   
    郭罗基: 严格来说,“中国人权”并没有一部合乎程序——理事会授权起草,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的章程。1996年之前,“中国人权”成立之后,在7年的时间里是无法可依。1996年之后,不断地制定、修订章程,但有法不依。
   
    茉莉: 早期工作繁忙,财政拮据,同事之间合作融洽,他们也许顾不上制订制度,也没有意识到这个必要性。但后来制订了章程,为什么也不遵守?
   
    郭罗基: 有法不依的主要之点是:三个章程都有同样的规定:“本组织之官员应当于理事会年会中选举产生。官员任期为三年,得连选连任。官员可以辞职或者由理事会免职或者除名。”本组织之官员包括主席(president第三个章程的中文本译作总裁,但文件上和口头上仍称主席)、秘书(secretary)、执行主任(executive director)、司库(treasurer),以及其他由理事会任命之官员。主要官员“中国人权”主席从未经过选举,更谈不上连选,因而也没有任期的限制。
   
    茉莉: 章程本身是否完善?
   
    郭罗基: 章程本身也有不完备之处。“任期三年”,“连选连任”,没有连任的限制,等于没有任期的限制,岂非成了终身制?
   
    茉莉: 在《中国人权章程》里规定,理事也是由多数有投票权的理事选举产生,任期二年。那么,可否这样视为,你们理事也是不经选举连任的?
   
    郭罗基: 新任的理事都是经过选举的。章程规定:“理事应当经由多数有投票权的理事于年会中票选产生”。但有时也不按章程办。2000年,在年会前以通讯投票方式选举李X为理事。四位有投票权的理事强烈反对,他们提出应当按章程的规定,在年会上进行选举,让他们申述对李X的反对意见。主事者不接受他们的意见,不执行章程的规定,也没有进一步说明理由。四张反对票是少数,李X当选,但这四位是深知其人的。为了表示抗议,有一位理事从此不去开会。
   
    已有的理事,每年选举一半。一半是在奇数年进行,一半是在偶数年进行。“任命委员会”(黎安友为主席)事先徵求本人意见,如本人不同意,不再列入候选名单。有时,除了本人不同意的,其余的自动连任;有时,将全部候选名单在理事会上一揽子投票,当然总是全部当选。理事的选举,虽然不健全,还是有个手续,而官员的连任,什么手续都没有。
   
    茉莉: 一般非政府组织对官员连任有何规定?
   
    郭罗基: 也有一些NGO(非政府组织)的章程规定官员是“连选连任”,但大多是无薪给制。他们的任职为尽义务,实际上很少有人寻求连任,如果有人愿意连任,大家求之不得。因此这类章程上规定“连选连任”,无任期限制,不至于产生弊端。象“中国人权”这样领取高薪的官员,没有任期的限制,就难免滋生腐败。而且,“中国人权”章程的规定是“连选连任” ,实际执行是不选连任。
   
    茉莉: 我们这些从专制中国逃出来的人,对西方非营利组织的民主运作比较陌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中国人权组织里有不少外国理事,他们为什么不把西方非营利组织的民主管理制度引进来?例如黎安友先生,他一开始就参与了中国人权组织的创立,功不可没,但他为什么没想到要认真制订制度、严格执行制度?
   
   
    郭罗基: 是啊,“中国人权”的总部虽然设在美国,并没有学到美国的法治精神。理事会中有不少美国理事,我也不知道为什么他们没有带来多少美国精神。“中国人权”还批评中国政府实行的是人治,其实自己实行的也是人治。首先是没有一套健全的制度,更谈不上严格执行。
   
    茉莉: 现代社会之所以否定人治,是因为人治比较危险,法治更安全。
   
    郭罗基: 人治的结果是决定于由什么人来治。早年,由满怀理想、甘于牺牲的人来治,把“中国人权”治好了;后来,由思想陈旧、贪财恋权的人来治,就把“中国人权”治糟了。
   
    茉莉: 这个教训实在惨重。
   
    郭罗基: 我作为“中国人权”的理事,深感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在此之前,还没有仔细研究过章程。我相信,在理事会中可能有人不知道究竟有几个章程,没有仔细看过章程的,恐怕也大有人在。讨论章程时,我仅就显而易见的问题发表一些意见,有的被采纳,有的没有被采纳,没有被采纳也就不再坚持了。前两个章程,都将“成员” 的规定区分为“正式成员”和“联系成员”。有点象法国大革命后的宪法将公民区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一样,利权和义务是不平等的。我认为,这种规定是不合理的,而且是不切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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